资源描述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为福建省**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约定、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公司与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中出现的专有名称和术语与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中该专有名称或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公司为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投资及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中,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芯”)代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委派一(1)名委员,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光电”)和晋江安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委派一(1)名委员,其余两(2)名委员由董事会聘任外部专家担任。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续委派任命。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三安光电提名的委员担任。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秘书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 准备会议材料和会议通知,协助召集会议;
(二) 对会议进行记录;
(三) 准备会议决议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签署;
(四)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档案至档案室保存、管理;
(五)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应对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事务获得的信息保密。请确认是否设置,下同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 审议决定基金拟投资项目立项报告,作出立项决策(包括确定为投资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 审议决定对任何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以及投资方案的变更;
(三) 审议决定基金任何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四) 审议决定基金自行或与他人设立中间投资工具;
(五) 审议决定接受三安光电对基金的投资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 审议决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约定以及公司与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 审议项目提案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三) 申请延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或延期审议具体事项;请确认
(四)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对拟投资项目和已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访谈;
(五) 要求项目提案人对议题补充说明和补充材料;
(六) 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 对会议记录作说明性记载;
(八)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 对于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事务获得的信息保密;
(二) 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规定,准时参加会议;
(三) 对议案准备和提出意见;
(四) 独立、客观、审慎地对议案发表意见;
(五) 签署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六)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参会者可以相互听见并交流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设固定会议,仅在需要审议相关事项时,经任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会议请确认
。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有特殊情况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可授权其他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相关事项的,项目提案人提前向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递交材料,秘书对议案材料整理后,原则上按照收到议案时间先后顺序拟定会议议题、议程和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至少提前【两(2)】个工作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委员发出收集到和整理好的会议通知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事由及议题,并附上拟审议事项所必须的相关材料;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所附议案材料应充分完整,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提案人提供详细资料。【五分之三(3/5)】以上(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可提出延期审议该事项。
第五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亲自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因故缺席的,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参会,但应保证所有与会委员都能听见或看见并相互交流。委员不能亲自出席的,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出席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举行审议会议时需经全体委员(含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出席方能有效召开。任何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召集人通知后既不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又不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的,当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不能召开,召集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召集程序再次发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如仍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缺席又未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的,再次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安排项目提案人在会议上就相关议题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在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提请与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由五分之三(3/5)(含)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且其中应包括一名由华芯代表大基金委派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各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会议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记录所有委员的表决意见,委员可在会后将其签署的会议决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会议决议经全体与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编号;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委员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四) 会议审议事项,每位委员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表决意向;
(五) 表决结果;
(六) 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记录整理会议记录,与会委员和记录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委员书面意见作为记录附件。与会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按前款规定签字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书面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档案为公司涉密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十(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所涉及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废止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