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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65.19-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610492 上传时间:2024-01-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52.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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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A 9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65.192019代替 DB3301/T 65.19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2019 - 07 - 30 发布2019 - 08 - 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192019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

2、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

3、电信;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19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19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与DB3301/T 65.19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II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修改了表 1 人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1.3);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4、 7.1.4);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修改了表 3 物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3.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交通局运输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交

5、通治安分局、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道路运输 管理局、杭州客运中心站。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析楠、倪志刚、焦庆春、黄辉、刘嘉、任萍、崔恩铸、刘刚、金维东、王德 财、刘哲。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192016。DB3301/T 65.19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 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长途道路客运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6、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DB3301/T 65.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长途道路客运以汽车为交通工具,进行长途道路旅客运输的服务,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3.2汽车客运站以场站设施为依托,为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有关运输务服务的场听。3.3长途道路客运单位从事长途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组织。4

7、 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防范原则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长途道路客运的行业主 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 和检查。4.3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 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65.1 按 JT/T 2002004 第 6 章规定,汽车客运站分为五个级别(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级车站、四级车站、五级车站)以及简易车站和招呼站。5.2 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客运量,以及遭受恐

8、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 等要素,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5.3 汽车客运站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一级车站为级目标;二级车站、三级车站为级目标;四级车站、五级车站为级目标。5.4 长途道路客运单位的人防配置、客运车辆的技防、物防配置按汽车客运车站级目标的要求执行。5.5 简易车站和招呼站可参照三级目标要求执行。6 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室)、售票厅、行包托运寄存处、调度室、监控中心、发车区、停车区等,以及DB3301/T 65.1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

9、7.1.1 人防组织7.1.1.1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 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应根据的客流量、地理位置、面积、周边状况、重 要部位、客运车辆的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 人防管理7.1.2.1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 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

10、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 记录。7.1.2.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3301/T 65.1 第 7.1.2.3 条的要求。7.1.3 人防配置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 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应设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应设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应设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应设应设5固定岗车站出入口、候车室出入口、广场岗亭应设应设应设6巡逻全车站覆盖,以客流密集处、广场、通道为主应设应设应设7随行安保运行客运车辆宜设宜设宜设8备勤机动应设应设应设

11、7.1.4 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熟悉长途道路客运车站地理环境、车辆状况、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熟悉涉恐事件类别方案、岗位职责、应对长途道路客运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 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 技防7.2.1 技防组成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防爆

12、安检系统、GPS远程监控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监控中心等。7.2.2 技防配置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技防按表2的规定配置。表 2 技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宜设2进出车站的主要交通要道应设应设宜设3进站大厅、候车区应设应设宜设4车站内的站厅层、站台层应设应设宜设5电梯轿厢、站内通道应设应设宜设6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检票口、发车位车辆上下客处应设应设宜设7售票场所、行包托运、提取处应设应设宜设8车站控制室、调度室应设设应设宜设9水、电、通信控制区应设应设宜设10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宜设11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重要物资储存场所、水、电、

13、通信控制区宜设宜设宜设12紧急报警装置车站进出口应设应设宜设13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宜设14出入口控制系统监控中心、调度中心应设应设宜设15停车库管理系统停车场(库)应设应设宜设16电子巡查系统重要物资储存场所、重要部位应设应设宜设17车站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应设应设宜设18公共广播系统客流密集处、客运车辆应设应设宜设19GPS远程监控系统GPS 监控中心旅客运输管理中心应设应设应设20GPS 监控分中心长途客车运营单位监控、管理中心应设应设应设21车载 GPS 终端客运车辆应设应设应设22摄像头客运车辆车厢(全景)应设应设宜设23客运车辆的货舱宜设宜设宜设24旅客上下门或通道应设应设宜设25防

14、爆安检系统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候车室出入口、行包托运应设宜设宜设26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候车室出入口、行包托运应设宜设宜设27人脸识别系统候车室出入口,旅客出站口应设宜设宜设28实名制查验系统候车室出入口、行包托运应设应设宜设29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服务、咨询电话、总机应设应设应设30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宜设7.2.3 技防要求7.2.3.1 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第7.2.3条的要求。7.2.3.2 GPS远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GPS的技术规范,符合相关产品的通用标准,满足实时定位、 监控、报警及图像传输、储存等需求。7.3 物防7.3.1 物防组成长途道

15、路客运反恐怖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行包寄存设施等。7.3.2 物防配置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物防按照表3的规定配置。表 3 物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水、电、通信控制区、应设应设宜设2监控中心、调度中心宜设宜设宜设3围墙和栅栏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应设应设宜设4站道两旁应设应设宜设5检票、出入口过道、站台护边应设应设宜设6客流密集处应设应设宜设7应急用品防爆毯候车大厅应设宜设宜设8毛巾、口罩候车大厅应设宜设宜设9救生锤、灭火器客运车辆应设应设应设10盾牌、钢叉(长棍)、急救包售票大厅、安检口、候车大厅应设应设应设7

16、.3.3 物防要求长途道路客运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符合DB3301/T 65.1第7.3.3条的要求。7.3.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按照表4的要求配置。表 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装备设置标准1个人装备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设2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应设7.3.5 装备配置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安保装备配置应结合安保岗位据实分配;装备佩戴和放置应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公用装备应按照重要部位的设置和岗位设置实行分散布 点,便于快速领用。8

17、 联动机制8.1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落实内部安全管 理工作;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安全预警机制,在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8.2 公安机关要根据高峰时段、密集区域开展重点守护,及时发现和应对处置汽车客运站的暴力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的工作联动,为汽车客运站 人员核查、预警通报、情报互通做好指导和服务。8.3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和长途道路客运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要适时对目标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日常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协 调相关

18、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9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9.1 发布非常态防范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部门发布,由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监督落实。9.2 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第8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大客运车辆停驻区、周界、候车厅、售票厅、行李寄存处、进出口、主要通道等的巡查力度和密度,旅客及携带物品应经安检门或探测仪安全检查。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可要求接受安

19、全检查,必要时请属地公安部门协助检查;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检,严格执行“一程一检”和“一车一检”制度,运用 GPS 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联系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9.3 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2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长途道路客运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保持有线、无线指挥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进一步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对进入车站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特定营运线路实行旅客实名制;联系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9.4 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3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长途道路客运单位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安保力量 24 小时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必须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查;停止特定的线路、班次;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10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按DB3301/T 65.1第10章、第11章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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