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高空坠落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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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空 坠 落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清澜北二环保障性住房2号地块1标1、 2栋项目经理部
2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我司承建的清澜北二环保障性住房2号地块1标1、 2栋施工高空作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 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施工高空坠落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及进一步好转以及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 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 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制定本预案。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知识》
4 应急救援原则
1 常备不懈
2 统一指挥、 分级负责、 区域为主、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3 迅速、 准确
5 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深基坑边沿、 外脚手架搭设、 外脚手架爬升、 外脚手架拆除、 塔机安装、 塔机拆除、 施工电梯安装拆除、 木模支撑安装、 拆除工程、 卸料平台作业、 洞口作业、 临边作业、 外墙面装修等其它工程脚手架搭拆及土建施工。
6 高处作业预防事故措施
1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以及所需的料具, 必须列入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施工安全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3 施工前, 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未经落实不得 进行施工。
4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 工具、 仪表、 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 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 确认其完好, 方能投入使用。
5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 一般一年一次) 进行身体检查, 凡患有高血压病、 心脏病、 贫血病、 癫痫病、 四肢有残缺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 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赤脚、 穿硬底鞋、 高跟鞋、 带钉易滑鞋、 拖鞋及赤臂裸身从
事高处作业。
7 酒后严禁高处作业。
8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帽、 安全带、 安全网等防护用品, 并定期进行检查认定。
9 高处作业应配置对讲机或规定旗语、 哨音作为上下联系信号, 并有专人负责。禁止多人乱喊, 以免误操作发生事故。
10 高处作业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 应一律给予固定或拆除。所有对象均应安放平稳并不得妨碍装卸和通行。工具使用后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传递工具、 零件、 材料时, 禁止抛掷。拆卸下来的对象及余料、 废料, 应及时清理运走。作业通道、 工作平台或登高工具, 应随时清理干净。
11 遇有六级( 含六级) 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天气, 不得进行露天悬空和攀登从事高处作业。不得已需要进行雨天高处作业时, 必须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12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 如受到台风暴雨袭击后, 应逐一进行检查。如发生松动、 变形、 损坏、 脱落、 漏雨、 漏电等不安全现象时, 应立即修复完善。有严重危险的, 应立即拆除, 并重新设置。
13 因此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 如因作业需要拆除、 移动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时, 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 方可拆除。事后应及时恢复。
14 在白天或夜间施工的高处作业场所, 必须要有足够的照明, 如光线较差时, 应加强照明, 并有足够的光照度。
15 施工中, 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 设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 必须立即报告, 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7 高空坠落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人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8 职责:
8.1领导职责
( 1) ****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工作;
( 2) ****、 ****负责应急工作的实施并联系抢救患者, 处理善后事宜;
( 3) 其它人员在组长领导下, 履行应急职责。
8.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 1) 项目经理部调度室组织, 安质科、 其它部室配合, 每年组织全公司从事生产的员工进行一次应急计划演练, 要求能够较熟练地掌握, 并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准确采取应急措施;
( 2) 统一组织安排, 紧急调用人员、 车辆设备、 物资, 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 3) 根据事故灾害的具体情况, 有危及周边单位、 居民户和人员的险情时, 应迅速有序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
( 4)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 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 修订和补充;
( 5) 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整救援工作;
( 6)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 应急响应
1、 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的扩大;
2、 安全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地的项目部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 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3、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及其它在场的所有人员都有参加有组织的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义务;
4、 因抢救伤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道路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 必须做出标志、 拍照、 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等;
5、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的人员调动安排, 物资、 车辆设备的调用, 占用房屋场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
6、 事故发生后, 工程项目部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投入运作, 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 履行职责, 及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告上级相关部门与公安、 建设、 安监等有关部门;
10 事故处理
10.1事故上报
1 事故上报必须实行系统上报制度, 即事故工点第一管理者必须立即向各自经理部第一负责人报告, 安全人员必须向指挥部安质科报告, 调度人员必须向指挥部调度报告, 确保各系统信息及时、 准确, 为事故处理和消除损失的扩大赢得时间, 指挥部将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公司和当地安监局。
2 事故上报程序
工程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事故程度
伤亡情况
上报时间
报告程序( 逐级上报)
重伤
人身局部或完全丧失劳动力
立即( 2 小时内)
指挥部、 公司
死亡
1次死亡1-2人
立即( 1小时内)
指挥部、 公司、 安监局
较大伤亡
1次死亡3-9或重伤10人以上
立即( 半小时内)
指挥部、 公司、 安监局
重大伤亡
1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立即( 半小时内)
指挥部、 公司、 安监局
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及时准确。
4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组织调查组, 明确任务, 进行分工, 尽快赶赴现场, 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 分析事故原因, 提出防范措施。分清责任, 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填写调查报告书, 结案归档。
伤亡事故发生后, 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尽快进行调查处理, 以便弄清情况、 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吸取教训、 采取措施、 改进工作, 并使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受到教育, 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在调查时, 要全面细致查看现场, 听取当事者、 知情人、 见证人和基层领导的陈述; 要注意发现痕迹, 广泛收集物证; 要做详细记录, 进行拍照、 画图和录象; 要及时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要组织计划、 物资、 财会部门提出经济损失的分析报告; 根据需要, 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 技术、 设备的资料; 组织技术鉴定和模拟试验等等。
5 伤亡事故调查组职责
( 1) 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 过程和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情况;
( 2) 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 3) 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理依据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 4) 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内容
( 1) 发生事故的时间、 地点;
( 2) 发生事故的单位( 包括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隶属关系等) 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单位及有关的人员;
( 3) 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 4) 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分析;
( 5)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处理建议;
( 6) 整顿和防范措施;
( 7) 调查组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名单( 签名) , 必要时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还应附相应的科学鉴定资料。
7 事故处理
( 1) 在处理事故时, 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分清事故的责任, 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 2) 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 主要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
①安全工作无人负责, 安全管理混乱;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职工无章可循;
②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工人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③不按规定提取、 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④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⑤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相应措施;
⑥设备超过检修、 检验、 使用期, 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⑧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 3) 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 主要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①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冒险作业;
②玩忽职守,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 违反劳动纪律;
③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 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使用机器设备、 擅自更改、 拆除、 毁坏、 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⑤不按规定穿戴、 使用防护服装和用具;
⑥设计、 施工错误。
( 4) 发生下列情况时, 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事故发生后, 有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对事故隐瞒不报, 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②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③事故发生后, 不积极组织抢救和抢救不力, 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在事故调查中, 隐瞒事故真相、 弄虚作假, 甚至嫁祸于人;
⑤事故发生后, 不认真吸取教训, 采取防范措施, 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⑥非法制造、 安装、 检修特种设备而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 5) 在调查、 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情节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进行教育和给予经济处罚、 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7) 要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国家的政策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在精神上给予安慰, 在经济上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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