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应对.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10060 上传时间:2024-01-15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1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应对.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应对.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应对.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行政性信用监管是加强和规范监管的一项创新型制度。它主要采取行政 性信用裁决对市场主体守信或失信行为实行激励或惩戒,通过综合性信用风险评估对其市场活动实行分级 分类监管。相较于传统的监管方式,分级分类监管更有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但这种行政性信用监管 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都有可能冲击既有的法律护栏,由氏招引合法性风险。因氏,需要建构符 合其监管目标的法治规则,在法律原则的约束下,实现与政府治理机制的有效衔接,把单一主体的封闭式监 管提升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监管,从而让其找到正当的应用场景和自我完善的合适土壤。关键词:行政性信用监管;市场主体;政府治理;法治规

2、则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3)03-0154-07、弓I 言行政性信用监管是指政府行政监管机关依法对 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 管理,即按照标准化指标体系对其全生命周期内产 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共享、披露,以发现其 信用变化情况,通过对信用风险的评定,进而联合其 他相关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的行为。行政性信用监 管主要沿着两条线路演进:一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不断推进的制度集成创新,二是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不断深化而产生的监管 方式创新工。其监管的目的是“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同一市场

3、主体的信用行为可能受 到不同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并被持续不断地重复 激励和惩戒,使市场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但在 这样的行政目标指引下,也会引发对滥用行政性信 用监管公权力和损害市场主体其他合法性权益的一 些担忧。如失信惩戒是否无限期、无限度地执行,差 别化监管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公平、合理,市 场主体有什么样的信用行为才可实施所设定的监管 措施,对什么样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才不会侵害市 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等。这些问题都需 要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通过持续不断地观察,进一步推动行政性信用监管在政府监管领域的法治 构建。二、行政性信用监管的制度实践行政性信用监管有助于缓解政府监管部

4、门有限 的行政资源与繁杂的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实现行 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 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C2019J35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 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 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 例和频次抽査;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査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 戒。”囚这就意味着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不再 需要平均用力,而应根据不同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 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 悬”,让市场主体的安身

5、立命之本根植于深厚的信用 土壤之中。(一)行政性信用监管的实践模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行政性信用监管的基本模 式。信用分级分类的推行正好顺应了监管简约性和 靶向性的发展之道,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效果导*收稿日期:2022-10-07;修回日期:2023-01-30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6JZD011)作者简介:江国华(1970-),男,湖南茶陵人,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 与行政法学、司法学与司法法学;欧莉(1974-),女,湖南资兴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法 学、智慧监管与数字政府法治理论。202

6、3年第3期(总第243期)江国华,欧莉: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应对155向厠。近年来,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多以国家文 件形式呈现,强调以政府公共行政的信用信息为脉 络,将监管重心延伸至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 节,形成覆盖全流程的监管逻辑闭环。例如,税务部 门将信用等级管理引入纳税全过程,卫生健康监管部 门把公共卫生信誉度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等 等。相较于传统的“巡查式”或“网格化”监管模式,信 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精准度更高、效率更高、成本更低o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治理 失序的风险也在增加,传统治理手段所能发挥的作 用日渐式微。于是,以市场主体信用为核心的分级 分类监管模

7、式,逐渐走上了政府治理前台。政府监 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信用状况,采用差别化 监管措施,即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其主要特征有:(1)监管目标的扩张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可在市 场主体的各个环节频繁地施加各种不同的信用监管 措施,既让守信者能享有更好的政策实惠,也让失信 者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2)监管手段的灵活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使市场主体合规动机的改变与监 管主体规制强度正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行 为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3)监管效果 的连续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 场主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影响效果并非当下完全 终结,对市场主体未来的权益、资格、机会等可能也 会产

8、生影响。(二)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效果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表现出的信 用状态作出分级分类判定,并以此作为市场主体的 第二张身份证明,即“信用身份证”。这为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及社会公众分别采用各自不同 的治理措施提供了便利条件。既可促使存在失信行 为的市场主体自觉重返守信轨道,又可让保持良好 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有一个长期良好的发展环境。这种具有“回应性规制”色彩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能够起到节省行政资源、有效辨识风险与提高监管 效能的重要功用。2014年10月,随着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条例的施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的经营异常 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及信用信

9、息 公示等信用制约措施证实:政府治理把行政性信用 监管作为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运用,更加体现了公 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法治精神。行政性信用监管行 为一经形成,不会随意变更或撤销。市场主体对监 管主体所实施的信用监管行为,一般不允许直接对 抗或否定,只可依照法定途径提出正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在法定救济期限内不主张权利的,期限 届满后不得再行主张。但监管主体自身发现或认为 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监管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不 能因超过救济期限而不及时纠错。对市场主体的行 政激励不合理,一旦确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立即 停止或撤回,以体现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效力。(三)行政性信用监管及其执行阻力我国全面推

10、进“放管服”改革,主要目的是放松 市场准入规制,实行“宽进严管”,促进市场主体健康 快速发展。如: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 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将被各部门认定的失信企业统一在企业信 用信息系统中公示,并纳入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 点监管对象范围,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或市场禁 入;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在工商注册登 记时予以限制等。2019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3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

11、 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 用监管效能。”同可见,行政性信用监管已是我国一 项基础性的监管制度。目前,国家虽然尚未出台专 门的行政性法规,但涉及行政性信用监管的相关规 定可在部分单行法条和分散的部门行政规章中寻到 踪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8条规定,将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予以公 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对市场主体的多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管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旧。尽管如此,政府监 管部门之间由于信用标准不一,各自的监管措施也 存在差异,同一信用问题使得市场主体付出的代价 很不均衡。如果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则指导意见 顶层

12、设计的法治功能必然难以实现。有观点认为,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失信行 为是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文明行为,应由社会道德层 面解决。即使某些违法行为(如制假、售假或从事欺 骗性交易、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语义上 的失信行为,它已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不 应再作为失信行为继续实施惩戒。还有观点认为,行政性信用监管在政府治理当中公法表现强烈,可 把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列为行政处罚的声誉罚和资格 罚种类,纳入现有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和传统行政法 156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23年第3期治框架进行管制。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有观 点认为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不是一种单一的行为活 动,也不是一种极端的违法

13、行为,而是隐匿在市场活 动中极有可能再度引发多种不良后果的威胁,需要 监管主体采取多措并举的监管措施进行约束。从表 象上看,后者似乎悖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但它与传统监管模式博弈时所运用的行政性限制工 具根本不归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体类型,而会 从政府监管方式创新阵营中衍生一些新的管制措 施。比如,增加行政检查频次、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基于传统的监管模式,如果 仅依赖社会道德消除或断续式的行政处罚阻断市场 主体失信行为造成的危害,根本不可行。同时,在市 场监管领域推行行政性信用监管必定会给市场主体 带来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如若缺乏必要的法治规范 和高位阶的法律支撑,监

14、管主体积极行政就很难实 施,实际执行的阻力就无法得到有效排除,政府监管 部门之间极可能出现监管缺位、监管越位的态势。三、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规范行政性信用监管既不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 制,也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调整范畴,相较于传统的行 政检查等方式,其价值取向也不同,是一种独立的行 政监管机制。在监管实践中,其毋庸置疑可显现出 非常强劲的功能作用,但也存在运用过度、有效性缺 乏的弊端,更存在合法性质疑的问题,必须严肃和认 真地直面应对页。行政性信用监管如果运用不当,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仍有 诸多理论性和实践性问题需要明确。(一)行政性信用监管法治原则的发展政府监管部门在日常监

15、管中,已把行政性信用 监管常态化。为使其在法治框架下实施或运行,以 防其游离于法律之外,形成对“良法善治”的损 害匚如,行政性信用监管除了遵循一般性的法治原则 外,还需创新发展与其本质特征紧密相关的差异性 原则、关联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公共性原则。1.差异性原则。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市场主 体的信用状况都有可能不尽相同,在不同环境下,都 会因时、因事发生改变。因此,行政性信用监管依据 其差异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成为最明显的特点。监 管主体实施这一规制时,如何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 实行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分类,怎样合法有序地开 展差异化监管,需要对信用分类监管进行专门立法,严格遵循差异性原则,建立信

16、用分类综合监管法律 制度,精准把握市场主体的信用状态构成,才能有效 地保障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行使和履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此外,还应注意政府行 政监管部门各自监管业务法律的授权,对同一市场 主体所设定的信用分类标准、规则、方法及监管措 施,应以相应位阶的行政法规作为直接依据,不能与 法律规则冲突,应当符合逻辑一致性要求,从而确保 差异化信用监管的法治功效。2.关联性原则。行政性信用监管以市场主体信 用为基础,其监管行为与监管目的要充分合理且有 必要的关联,既要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到 全监管环节,又要避免把法律制度无关的规范或事 实要素纳入不当联结。行政性信用监管还需充分考

17、 量归集的信用监管信息、设定的信用监管措施、寻求 的监管目标与市场主体信用行为之间的契合度。政 府监管部门要对市场主体什么样的行为信息归入信 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列入“黑名单”、在怎样的状 态下受到行政性信用约束和信用奖惩等关联性问题 作出明确规定,不得把与市场主体信用毫无关联的 民事、社会等责任问题和没有直接关系的行政责任 问题都纳入监管范畴。3持续性原则。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 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 题。”阂可见,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只有持续不断 地开展联合惩戒,让监管力度更到位,才可达到有效 治理的目标预期。“让守

18、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 处受限”,这不仅是体现政府治理权威的一个形象比 喻,更是一个客观事实。市场主体的信用在全生命 周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改变,监管主体就应对其实行 全程不间断的管制。4.公共性原则。坚持公共性原则,旨在从法律 层面有效解决既往监管中信息不共享、结果不互认、监管不协同的现实问题,促使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建 立有机联系,冲破单中心、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努力 形成“合作治理”的开放式监管格局。任何一个监管 主体都没有理由摆脱具有相应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的其他监管主体参与的共同治理。一是要把信用信 息作为社会监督的公共资源,使之成为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的核心元素;二是要把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

19、主体的信用分类结果作为相互运用的公共产品,为 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实行联合激励与惩戒创造必 要条件;三是不得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 息作为公共信息使用;四是在利用市场主体公共信 2023年第3期(总第243期)江国华,欧莉: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应对157用信息开展多元主体联合协同监管的实践中,当不 同政府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结 果出现较大分歧时,应以公共影响力最强的认定结 果作为共享信息应用的来源,这有助于信用法治效 力的大幅提升。(二)行政性信用监管行为规范1信用信息记录与归集。监管主体需根据各自 权责清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明确信 用信息归集内容、路径和方

20、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记 录和归集其信用行为信息,做到建档留痕,且可查、可核、可溯。一是真实记录和归集属于本部门产生 的基础性信用信息。基础性信用信息是在不同部门 的监管行为中形成的,处于不对称状态,因此,不能 相互混用,以免影响独立监管主体信用分类权的合 法行使;二是严格限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的范围,排除非信用属性的监管信息,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 正当信用行为;三是全面共享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 确认的信用信息,做到互联互通、互认互用,使政府 监管部门充分共享信用信息。2.信用等级认定与信用风险评估。监管主体对 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差异化划分是实 行分级分类监管的必要条件。行政性信用监管

21、只有 事前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才具有实施联合惩戒的 事实基础E1112监管主体在实施信用等级认定和 信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必须先确立属于本部门的 信用监管指标体系、信用分类规则及信用风险评估 标准,对市场主体在本部门监管范围内表现出的信 用状况作出合法、有效的认定。再审慎使用社会组 织及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对市场主体自身 信用建设所提供的评价结果,这种在法律框架之外 产生的且不具有法治效力的信用信息,仅可作为信 用监管的间接参考,不可直接确认为行政性的信用 评估结论,更不得将其作为信用惩戒的工具要素 使用。3.信用信息公开与披露。行政性信用监管完全 可把信用信息公开披露视为一种消极许可。

22、通过外 部压力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限制,既能发挥社会共 治的良好效果,又能确保市场的充分良性竞争。信 用信息公开与披露应当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标 识,公开披露在行政监管活动中掌握的且具有法律 权威的、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效扩大社会 监督范围。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范畴,监管主体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 式对外发布。4.信用监管措施设定与运用。信用监管措施设 定与运用会对市场主体产生直接影响,它是具有实 质性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监管主体实施这一行政 行为需要兼顾监管目标的实现和对市场主体权益的 保护,尽可能把对市场主体的

23、不利影响控制在适当 的范围内。对被认定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在日 常监管中可免除或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在 政府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行 政许可审批中提供容缺办理等便利服务,在政府采 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方面视为优选对象。对被评 估为具有一定信用风险和信用异常的市场主体,可 设定柔性化的监管措施,对其进行提示、引导、规劝、约谈、回访、预警等行政指导或加大日常检查的比 重,但不可直接用于失信惩戒。对被认定信用“黑名 单”的市场主体,可设定刚性化的部门联合惩戒措 施,同时不受条件限制随时进行行政检查,取消一切 便利化监管措施,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

24、出入境等方面实行跨行业、跨 领域、跨部门联合限制,从而实现“无须强制的强制”效果。对严重失信拒不改正,且有可能造成重大 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可建立与自然人 信用挂钩机制和社会共治机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 入,直至将其永远逐出市场。(三)行政性信用监管程序规范我国政府推行行政性信用监管的目的是提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治功效。因此需秉持审 慎态度,密切关注行政性信用监管的适应范围,对涉 及现有行政法难以规范的具体行政程序设定作出直 面回应。1.信用释明。信用是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 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 社会关系,其本质是有条件的交易行为。行政性信 用监管只能

25、将事前有足够证据表明行政相对人已知 晓明知不能为而为之的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如闯红 灯、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逃废债务、合同违约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部分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 的信用行为界定不清,有的把所有监管信息作为信 用信息全部记入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开;有的超 出法律授权把市场主体不确定性的评估风险用于失 信联合惩戒;有的不经审核将社会上对市场主体的 一些不当评价直接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其结果使得 市场主体发展严重受阻。据此,监管主体应当履行必要的信用释明程序:158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23年第3期一是统一制定具有与行政性信用关联的部门信用信 息记录和归集目录。譬如,市场监管部门可把

26、对市 场主体的容缺受理、承诺备案、资本认缴、年度检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与信用相关的信息纳入目录 管理。其他监管部门可把査处的市场主体商业欺 诈、假冒伪劣、销售不合格产品、商业侵权、无证无照 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以及在信贷、纳税、社保、财 政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信息作为信用监管信息。二是 统一公开信用信息目录内容及公开披露实施细则,释明信用信息的合法来源、公开方式、获取途径、保 存期限、更新频率等内容,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 权。三是部门法制机构需要对作出的信用认定结论 进行合规性审查,存在较大分歧或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重新确认。2.信用裁决。信用裁决是指监管主体对市场主 体信

27、用状况作出不同分类的决定。我国实行的行政 性信用监管是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在对市场主体实 施信用监管措施前,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方式向 其告知作出列入相应信用类别裁决的内容、理由、依 据、期限和决定机关,及时为其提供信用分类的准确 结果信息。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裁决对公开披 露的失信市场主体名单明示列入、移出的具体程序 和救济途径。譬如,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依照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 出列入决定的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要告知市场主体,对列入决定有异议的,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可向决定机

28、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受理并核 实其裁决结果确有不当的,应立即更正以消除不良 影响;对有依据证明而不予受理的,要将不予受理的 理由书面告知市场主体。3.信用追溯。行政性信用监管是监管主体对市 场主体信用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约束。市场主体失 信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行 政法所指的违法行为范畴,监管主体对其信用行为的 追溯范围较大、时限较长,并且频繁追溯的机会较多,行政性信用监管的立法(可称之:行政信用监管法)调 整范围和行政权力的设定必须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建立行政性信用监管程序规制尤其值得谨慎的 是:只要信用状况没发生改变,就要应允监管主体依

29、 法设定的各种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在不同时间、不 同地域、不同部门反复采用实施。考虑到各部门对 市场主体失信记录的追溯期限在各自监管规范中不 尽相同,对已超过保留期限的信用记录,监管部门应 当删除并恢复至原始状态。只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失 信记录,才可持续实施联合惩戒。不能把有关联的 个人失信信息追溯带入到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监管 之中,否则,会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责任 架构产生冲突,混淆行政法与个人道德界线,对公民 基本权利造成损害。四、行政性信用监管的缓释监管与救济途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即监管主体要根据市场主体不同的信用状 况使其承受不同的监管成本,但也应随着

30、市场主体 失信风险的逐渐下降或消失,相应减轻对其施加的 监管压力。市场主体发生的失信行为虽然多为主观 故意造成的,但也有非主观动因所致,是因客观环境 变化无法避免造成的。譬如,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 内,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及时主动公示年度报告而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短时期内 无力偿还债务被列为黑名单;等等。为此,行政性信 用监管的规制设计应当引入信用破产机制,对难以 预料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失信行为实行缓释监管,并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已纠正的失信主体提供必要 的法律救济。(一)行政性信用监管的缓释监管信用是市场主体最大的财富,当其信用完全被 透支时,其信用将会破产。市场主体信用出现

31、透支,在信用合约期内一般无力弥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国新办举行的指导意见政策 例行吹风会上透露,政府要建立信用破产制度,将其 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信用破产主要针对信用风 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法律支撑 也就是说,行政性信用监管应当把信用破产作为一 种缓释监管工具,准确评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的不 同成因,视其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适度转移或降低 监管惩治力度,或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暂停行政 惩戒,以此减轻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压力。市场主体出现失信风险可能是自身解危能力消 逝或过失责任造成的,也可能受到自然环境或政策 性调整影响,从而使信用受损。因此,政府监管部门 应允许市场主

32、体申请信用破产,有效规避或延缓行 政性监管措施给其带来的过重负担。譬如,近几年 2023年第3期(总第243期)江国华,欧莉: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法治应对159的房地产企业的债务危机、合同违约、拖欠税费等信 用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停业、停产,使承诺性 市场交易不能如期兑现;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市 场环境改变,致使其成为僵尸企业,短期内很难再度 抵抗信用风险。如果简单地将此类主体逐出市场,或者采取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将会使其更难生存发 展,甚至还会引发社会矛盾,这显然不是政府治理的 最优制度安排。行政性信用监管引入信用破产机 制,就是为了起到更佳的法治效果。但信用破产不 是对市场主体的资格破产,而

33、是一种信用缓释监管。政府监管部门通过计量和评估市场主体信用的违约 损失率、违约蔓延概率等指标以调整监管频次,实行 部分制约措施,减少和延缓非必要性管制。这样,既 符合我国依法培育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的基本方略,也能给具有竞争潜力的市场主体一个起死回生的 机会。(二)行政性信用监管的救济途径行政性信用监管具有明显的法律属性,但相较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 影响程度不同,它能在较长的周期内持续发酵。如 果没有与之相应的完整行政救济手段,势必破坏市 场主体的生存环境,影响其正常发展。国务院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

34、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匚词但为使行政相对人的 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仅依靠这些常规救济渠道是不 够的。应当合理建立自行调适等相关制度,赋予行 政相对人第二性权利,如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等如。只有这样,才可有效解决行政性信用监管的 各种争议。1.纠错纠偏。政府监管部门归集和运用的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下经社交媒体的放大 和聚合,不适当的披露和公示可能会造成不同主体 的应激反应,由此引发一些争端和矛盾。比如,2009 年12月某政府监管部门在尚未掌握充分事实的情 况下发布警示,导致发生了商誉损失的“农夫山泉砒 霜门”事件等。监管主体应当把

35、自身主动纠错纠偏 作为一种必备的救济方式,通过事后的严格核查或 其他途径发现的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认定结果、标 记形式及对其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存在偏差或与实 际不符的,应及时更正,并如实公告;对失信行为界 定过宽或过严,或明显不合理、不公正的,应告知监 管执行机构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解除惩戒措施,删 除公开披露的信息。2.异议处置。实践中,衡量市场主体信用的不 确定性因素较多,参考指标较少。因此,监管主体对 市场主体的信用裁量权较大,容易产生异议。当市 场主体对被列入失信名单和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有 异议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书 面申请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监管主体予以受理 的,自收

36、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证明材料进 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 容属实的,监管主体要立即作出移出失信名单的决 定,并删除已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同时作出公告以 消除不良影响。审查不属实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 受理的理由或不予采纳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在 异议受理和审查期间,市场主体有权要求监管主体 暂停监管行为的执行。3.信用修复。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并非全部都是 其主观故意造成,即使失信行为已经发生且大多数 也有修复的强烈意愿。实践中,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来,每年都会有部分市场 主体因工作疏忽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 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又主动纠

37、正,希望恢复 其正常状态。这样信用修复能满足市场主体诉求。当然,信用修复也不是简单的“洗白”信用记录或“退 出”信用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 改过程匚卯。市场主体因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而被 列入失信名单需要修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主 动履行义务后向监管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监管 主体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查证,限期作出是否给予 修复的决定。对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的法定有效 期已经届满的,监管主体应主动或根据市场主体的 申请,终止对其实施的限制或惩戒。五、结语依法规范行政性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其功能价 值,已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议题。目前,虽有指导 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作指引,但监管主体在启

38、用行政 性信用监管机制时还是顾虑重重,对一些有力度并 可产生明显效果的治理措施不敢真正推出,甚至有 个别监管部门存在滥用或异化市场主体信用的情 形。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完整、统一且具有一定位阶 160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23年第3期的法律作支撑。因此,应建构符合行政性信用监管 本质特征的基本法律规则,规范监管主体的行政行 为,完善必要的救济途径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实现与其他行政管理手段之间的制度衔接囚。同 时,需要从不同维度洞见行政性信用监管合规动机 的差异性,准确阐释适应范围和理论基础,审慎考量 监管信息与信用信息之间、监管措施与信用行为之 间、监管措施与信用监管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和契

39、合 度何,从而使行政性信用监管在法治正道上行稳 致远。参考文献:口 韩家平.信用监管的演进、界定、主要挑战及政策建议口.征信,2021,39(5):1 一&C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EB/OL.(2019-07-16).h t t p:/w w w.go en gce/co n t en t/2019-07/16/co n-t en t _5410120.h t m.3 章志远.监管新政与行政法学的理论回应口.东方法学,2020,13(5):66 74.4 卢超.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理论、实践与反思J.中外法学,20

40、20,32(3):783 800.5 多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失信企业EE/OL.(2015-11-10).h t t p:/w w w.go v cn/x in w en/2015 11/10/co n t en t _ 5006895.h t m.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Ml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19.7 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M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办法EB/OL,(2021-07-30).h t t ps:/w w w.go n gba o/co n t en t/2021/co n t e

41、n t _5641346.h t m.9沈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J.中国法学,2019,36(5):25-46.口0罗培新善治须用良法:社会信用立法论略口1法学,2016,61(12):106-114.11杨丹联合惩戒机制下失信行为的认定口:K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7(3):86-94,口2孙媛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J1湖湘论坛,2022,35(2):39-52.13林彦.信用惩戒制度对行政法治秩序的结构性影响J1交大 法学,2020,11(4):86-96口石璐言人民银行:三个层次开展工作防范债务违约风险EB/OL.(2019-07-18).h t t p:

42、/w w w.go in w en/2019-07-18/co n t en t _5411349.h t m.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Ml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口6张文显法理学M.5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口7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新型信用监管,来了!N.人民日报,2019-07-19(7).口8付小彦行政性信用惩戒制度建构口.行政与法,2020,37(6):69-80.口9袁文瀚信用监管的行政法解读J.行政法学研究,2019,27(1):18-31.(责任编辑:筱青,沁憶)Legal Responses to Administrative C

43、redit SupervisionJIANG Guo h ua,OU Li(La w School,Wuhan University?Wuhan,Hub ei 430072Abstract:Th e impl emen t a t io n o f cred it-ba sed a d min ist ra t iv e cred it superv isio n is a n in n o v at iv e syst em t o st ren gt h en a n d st a n d a rd ize superv isio n.It ma in l y a d o pt s a d

44、 min ist ra t iv e cred it rulin gs t o en co ura ge o r pun ish ma rket en t it ies f o r t h eir t rust w o rt h y o r un t rust w o rt h y beh a v io rs 9 a n d impl emen t s h iera rch ica l a n d cl a ssif ied superv isio n o f t h eir ma rket a ct iv it ies t h ro ugh co mpreh ensiv e cred it

45、risk a ssessmen t s.Co mpa red w it h t ra d it io n a l superv isio n met h o d s,h iera rch ica l a n d cl a ssif ied superv isio n is mo re co n d uciv e t o t h e impro v emen t o f go v ern men t go v ern a n ce ca pa bil it ies.Ho w ev er,t h e a d min ist ra t iv e a ct io n s,a d min ist ra

46、t iv e pro ced ures,a n d a d min ist ra t iv e remed ies o f t h is kin d o f a d min ist ra t iv e cred it superv isio n ma y impa ct t h e ex ist in g l ega l gua rd ra il s,t h ereby a t t ra ct in g l ega l it y risks.Th eref o re?it is n ecessa ry t o co n st ruct rul e o f l a w t h a t meet

47、s it s regul a t o ry go a l s,a n d un d er t h e co n st ra in t s o f l ega l prin cipl es?rea l ize ef f ect iv e co n n ect io n w it h t h e go v ern men t go v ern a n ce mech a n ism,a n d upgra d e t h e cl o sed superv isio n o f a sin gl e subj ect t o t h e o pen superv isio n w it h t h e pa rt icipa t io n o f mul t ipl e subj ect s,so t h a t it ca n f in d P ro per a ppl icat io n scen a rio s a n d suit a bl e so il f o r sel f-impro v emen t.Key words:a d min ist ra t iv e cred it superv isio n;ma rket en t it ies;go v ern men t go v ern a n ce;rul e o f l a w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