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发布
2023-05-01实行
2023-04-18发布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验收工艺标准
Q/ZXJZ J191-2023
Q/ZXJZ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公司标准
ICS
目 次
1 合用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 1
4 检测验收的规定 1
5 出厂检查 1
6 使用与检查 3
附录A 7
A.1 力矩限制器实验和调整 7
A.2 起重量限制器的实验与调整 7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验收工艺标准
1 合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的鉴定检查,特别是出厂检查以及使用检查的原则、分类和标准等。
本标准合用于各种建筑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检测和验收。
本标准不合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9462)
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实验规范和方法(GB5031)
圆股钢丝绳(GB1102)
电机基本技术规定(GB755)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
塔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J1)
塔式起重机结构实验方法(JJ30)
塔式起重机可靠性实验方法(JJ39)
3 术语
安全操作距离——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工作状态——起重机吊重运转或空载运转的状态。
非工作状态——对于安装架设完毕的起重机,不吊重,所有机构都停止运动并切断动力电源的状态。
4 检测验收的规定
4.1 凡新设计、有重大改善、老产品转产试制的起重机,都必须经产品鉴定检测验收,合格后才干投入批量生产。
4.2 正常生产的起重机必须按照GB9462的有关规定进行出厂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出厂。
4.3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重新组装架设后的起重机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才干投入使用。
4.4 检测验收人员应熟悉有关标准和安全规程,应具有按标准进行质量检查的能力,并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查结果。
4.5 使用的检查手段应按标准规定,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符合规定规定,并经计量部门标定,且在有效期内。
5 出厂检查
即用户对产品的检测验收或正常生产产品的出厂检测验收。
5.1 应具有的技术资料
5.1.1 产品合格证书
5.1.2 使用说明书
5.1.3 电气原理图、电气布线图
5.1.4 液压系统原理图
5.2 审查应具有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应符合GB5144、GB9462的有关规定。
5.3 按照GB9462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机外观检查,重点检查焊缝外观质量和涂漆质量。
5.4 验收实验
凡新设计的传动、安全、电气或其他装置,应在分别验证其可靠性后,才干装在起重机上进行出厂检查。按照GB9462中有关出厂检查的规定进行,必须涉及如下内容:
5.4.1 按照GB5144、GB9462的有关规定安装安全装置,检查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5.4.2 载荷实验必须涉及静载实验和动载实验。
5.4.3 一般性检查
通过目测,检查起重机各个部件装配质量及各种可拆和不可拆连接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技术文献的规定。检查时不需拆卸部件,但正常维修时需打开的防护罩、盖应打开检查。
5.4.4 安装、拆卸检查
本项检查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作业过程中不得发生整机倾覆、零部件损坏等情况。安装、拆卸作业应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人力完毕。各项动作应平稳、准确。
5.4.5 绝缘检查
检查各电气系统绝缘情况。
5.4.6 空载实验
在起重机空载状态下检查各机构运动情况;
5.4.6.1 检查各传动机构工作时的准确性、平稳性。不允许有爬行、振动、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
5.4.6.2 液压件不得有渗漏。
5.4.6.3 操纵系统、控制开关、接触器、继电器动作应准确、灵敏、可靠。
5.4.7 额定载荷实验
起重机按标定的基本结构型式进行组装,实验时应于相应幅度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和最大幅度起吊额定起重量。
5.4.7.1 起升机构:以最低稳定工作速度和最大工作速度在起升高度全程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起升下降运动。规定在起升、下降过程中启动、制动平稳,在一定的起升高度处停稳后吊重不下滑。
5.4.7.2 回转机构:以最低稳定速度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左右回转。规定在回转过程中启动、制动平稳。
5.4.7.3 行走机构:吊重离地500㎜,行走20m距离,往返3次。启动、制动应平稳。
5.4.7.4 变幅机构:起吊最大幅度额定起重量,全程往返三次,启动、制动应平稳。
5.4.8 超载25%静载实验
起重机按标定的基本结构型式进行组装,实验时臂架位于与轨道成45°和垂直于轨道的二个方位,吊钩分别在最大幅度和与最大额定起重量相应的最大幅度,在吊钩上逐次增长重量至1.25倍该工况相应的额定起重量,离地100㎜~200㎜,连续时间10min。检查钢结构不得有永久变形,焊缝不得开裂。起升机构制动器应可靠。允许对制动力矩进行调整,实验后应重新调整到原规定数值。
5.4.9 超载10%动载实验
实验方法与额定载荷实验相同,但起重量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
5.4.10 安全装置检查
5.4.10.1 检测各种限位器的功能,应使机构的运动准确、能可靠地停止,符合设计规定。检测中允许调整,调整后至少进行三次检测,功能应保持稳定。
5.4.10.2 检测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6.11.2条的规定。检测时允许调整,调整后至少进行三次检测,此时功能应保持稳定。
设有多档变速起升机构的起重机,其起重量限制器应按不同挡位分别检测。
检测起重力矩限制器应不少于3种起重量(相应于3种不同幅度),并应分别用提高及变幅的方法进行检测。
5.4.10.3 检测液压系统溢流阀启动压力,应准确可靠。
5.4.11 连续作业实验
连续作业不少于30次。如半途停机,应重新计算循环次数。实验中检测各传动机构及电气系统的温升、机构动作等,应无异常现象。
对于基本臂长工况,吊重为额定起重量的70%时,规定起升高度不小于10m,回转180º后再回转到原位,全程往返变幅,吊重下降到地面。这样的动作为一次循环。对于轨道式起重机,在起升或变幅时,应往返行走不小于10m的距离。
5.5 检测验收单位和人员
5.5.1 出厂检测验收由生产厂的质量检查技术人员参与。
5.5.2 用户检测验收由租赁公司组织,由总工程师、材料设备部门、技术质检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基层有关单位主任工程师等人员以及生产厂的质量检查技术人员参与。如对某些特殊型号设备、部件用户没有能力,可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6 使用与检查
即对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安装后起重机的检测验收。
6.1 应具有的技术资料
6.1.1 产品合格证书;公司租赁、安装资质。
6.1.2 使用说明书;进出厂方案(群塔施工方案)。
6.1.3 电气原理图、电气布线图、液压系统原理图。
6.1.4 安装验收表格(一般为8张)。
6.1.5 操作手的操作证、安装人员的上岗证。
6.1.6 对操作手、安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书。
6.1.7 对信号指挥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书。
6.1.8 设备安全管理协议书。
6.1.9 维修保养记录。
6.1.10 交接班记录。
6.2 一般规定
6.2.1 检查各零、部件的损伤、磨损、腐蚀或其他变化情况。
6.2.2 按照GB5144、GB9462的有关规定检查安全装置和制动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2.3 检查时如发现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应立即排除,排除后再进行检查。
6.3 有关条件
6.3.1 起重机工作环境温度一般为-20ºC~40ºC。
6.3.2 在起重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工作时风速(最大高度处)不大于20m/s;整体架设、爬升或顶升操作时的风速不大于13m/s。
6.3.3 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0.6m。塔吊上任何部件距高压输电线最小距离应符合GB5144的有关规定。
6.3.4 起重机的运用等级、载荷状态要符合设计规定的工作级别。
6.3.5 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误差为10%,即380V±10%;并且,供电总容量不小于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
塔吊主电路、控制电路中,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高度大于30米的起重机,最高点及两臂端应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表1 塔吊上任何部件距高压输电线最小距离
电压(kV)
< 1
1~15
20~40
60~110
220
安全距离(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6.3.6 两台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在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处在高位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塔吊处在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6.3.7 起重机基础的地耐力要符合设计规定。对于回填土应分步夯实,妥善解决,并且各种基础不得铺设在冻土上。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枕木之间填满碎石,并且碎石的粒径在20㎜~40㎜之间,厚度大于250㎜,枕木间距小于等于600㎜。路基两侧或中间设立排水沟,保证路基没有积水。
6.3.8 起重机的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并且不大于±6㎜。
6.3.9 起重机安装前,钢轨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不大于2.5/1 000;安装起重机后,钢轨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不大于5/1 000。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接头高度差小于2㎜,并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小于1.5m。按照规定规定每隔6m设立一道轨距拉杆。
6.3.10 用支腿(行走轮)工作的起重机的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实,保证在工作时回转支承面与水平面的倾斜度不大于5/1000。
6.3.11 起重机必须单独设立接地电阻,并且阻值不大于4欧姆,对于行走式轨道应每隔20m设立一组接地电阻,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6.3.12 起重机上应规定安装平衡重、压重的合适位置及可靠的固定方法,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可靠的平衡重及限位装置。平衡重和压重的重量、形状和尺寸要符合吊装和固定的规定并能承受规定的载荷而不损坏。每块平衡重、压重都应在自身明显位置标示出重量。平衡重、压重由合格分承包方供应。
6.3.13 轨道式起重机的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GB3811的规定。
6.3.14 起重机安装后,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为4/1000。
6.4 钢丝绳
6.4.1 钢丝绳应符合GB8918的规定。
6.4.2 钢丝绳的选择和使用要符合GB/T 13752—1992中6.4.2条的规定。
6.4.3 钢丝绳的端部固定应符合GB5144中5.2.4的规定,所选用的楔形接头、套环、压板、绳卡和压制接头应符合GB/T 5973、GB/T 5974.1、GB/T 5974.2、GB/T 5975、GB/T 5976和GB 6946的规定,并优先采用压制接头。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固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用编接固接时,编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固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用楔套夹固接时,固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用锥形套浇注法固接时,固接强度达成于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用压板固接时,固接强度达成于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6.4.4 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查及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有关规定。
6.4.5 钢丝绳的报废:钢丝绳断丝严重,在规定长度范围内断丝总数达成规定值的应报废;断丝局部聚集。当断丝聚集在小于6D的绳长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绳股里,即使断丝数未达成规定值,也应报废;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严重,使外层钢丝直径减少40%时,应报废;当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小7%时应报废;钢丝绳失去正常状态,发生变形时应报废:波浪形;笼状畸变;绳股挤出;钢丝挤出;直径局部增大;绳芯外露;直径局部减少;部分被压扁;严重扭结;严重弯折。
6.5 吊钩
6.5.1 吊钩的选择应符合GB/T10051.1的规定。
6.5.2 吊钩的制造、质量及检查应符合GB/T10051.2的规定。
6.5.3 吊钩应设有防脱棘爪,防脱棘爪符合JJ75的规定。
6.5.4 吊钩的使用检查应符合GB/T10051.3的规定。吊钩表面应光洁,不准有飞边、毛刺、尖角和重皮等缺陷,吊钩存在裂纹、凹陷、孔穴等缺陷时严禁使用,也不允许焊补后使用。吊钩杆部中心线与钩部中心应重合,其位置度为2㎜。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用20倍放大镜观测表面有裂纹及破口;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变形;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达成原高的10%;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5%。
6.6 卷筒
6.6.1 卷筒公称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符合GB/T13752中第6.4.3.1条的规定。
6.6.2 卷筒两侧边沿的高度应超过钢丝绳缠绕的最外层,超过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小车变幅塔吊的卷筒允许采用两侧无凸缘型式,卷筒两侧超过缠绕的最外层的钢丝绳,超过的尺寸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6.6.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偏离卷筒轴线垂直平面的角度,对有螺旋槽卷筒不大于4.5°;对光面卷筒或多层缠绕卷筒不大于2°。
6.6.4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易于检查。钢丝绳在任何状态,(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留3圈。
6.6.5 卷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裂纹或轮缘破损;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10%。
6.7 滑轮
6.7.1 滑轮公称直径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比值,应符合GB/T13752中第6.4.3.1条的规定,钢丝绳绕进或绕出滑轮时偏斜的最大允许角度不大于4°
6.7.2 滑轮上应设有钢丝绳的防脱槽装置,防脱槽装置与滑轮的最外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6.7.3 装配好的滑轮应能灵活转动,侧向摆动不超过滑轮直径的1/1000。
6.7.4 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出现裂纹或轮缘破损;滑轮轮槽壁厚磨损达20%;轮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滑轮槽底磨损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6.8 液压系统
6.8.1 检查液压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并且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液压系统的油温在连续作业实验中保持在正常工作温度范围内,温升不超过40℃。
6.8.2 液压传动应平稳,不得有因振动和吸空等引起的不正常噪声。
6.8.3 液压系统的液压油选择符合说明书中的规定,适应工作环境的温度。
6.9 防护
齿轮、皮带、链等传动装置的外露旋转零件,所设立的防护罩均应坚固、可靠。
6.10 噪声
起重机在额定工况工作时,司机室内噪声最大不应超过85dB(A)。
6.11 安全装置
6.11.1 吊钩高度限位器
6.11.1.1 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臂架下端800㎜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6.11.1.2 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根据起重机型式及起升钢丝绳的倍率而定:上回转起重机2倍率时为1000㎜,4倍率时为700㎜;下回转起重机2倍率时为800㎜,4倍率时为400㎜,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6.11.2 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
6.11.2.1 当起重力矩超过其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停止提高方向及向外方向变幅的动作。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设有分别按起重量和幅度调整的限位开关和触头。对小车变幅最大速度超过0.67m/s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营时,当起重力矩达成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营。力矩限制器精确度实验分别在最大幅度、中间幅度和最大起重量允许最大幅度三种位置,测量起重力矩限制器的精度(实验时不准调整)。
6.11.2.2 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应停止提高方向的运动,但允许机构有下降方向的运动。具有多档变速的起升机构,本限制器应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6.11.3 幅度限位装置
6.11.3.1 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应装设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的装置。
6.11.3.2 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装设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
6.11.4 夹轨器
对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夹轨器.在工作时,应保证夹轨器不妨碍起重机的行走,工作后将塔吊顺风方向停置起重臂,卡紧夹轨器。
6.11.5 行走限位装置
对轨道式起重机,每个方向应各装设一套行走限位装置。其中涉及限位开关、缓冲器和轨道终端挡铁,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塔机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为1米。终端挡铁高度大于行走轮半径,距缓冲器最小距离1米。
6.11.6 风速仪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应在顶部装设风速仪。风速仪灵敏可靠,当风速超过规定值时应能报警。
6.11.7 回转限制器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或有特殊使用需要的起重机,应设回转限制器。回转限制器灵敏可靠,准确切断超过回转角度的电源。
6.11.8 小车变幅的断绳保护装置
对能仰臂工作的小车变幅起重机应设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应能在断绳时同时切断小车在减幅、增幅方向上的位移。
6.12 升降塔身
自升式起重机在升降塔身时,必须按照说明书规定,使起重机处在最佳平衡状态,并将导向装置调整到规定的间隙。注意爬梯的第一个休息平台应设在不超过10米高度处,以后,每隔6m~8m设立一个。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塔身升降作业:作业高度处的风力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在雨、雪、大雾容易打滑和烟雾熏呛的环境里。
6.13 附着锚固
6.13.1 需要附着的起重机,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按说明书的规定做出方案,写出涉及下述内容的书面材料:各道附着装置之间的距离、位置;与建筑物水平附着的距离;与建筑物的联接形式;各种特殊规定。
6.13.2 附着杆的安装、拆卸应符合规定:在安装、拆卸附着杆时,必须使起重机处在顶升时的平衡状态,且使两臂处在与附着方向相垂直的位置;在安装每一道附着杆时不得任意升高塔身,必须保证未附着前起重机的自由高度部分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在拆卸附着杆时,必须先降落塔身,使起重机在拆除这道附着杆后形成的自由高度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分段拼接的附着杆,各联接件如螺栓、销轴等必须安装齐全,各联接件的固定要符合规定;建筑物与附着杆之间的联接必须牢固,保证起重机作业中塔身与建筑物不产生相对运动。需要在建筑物上打孔与附着杆联接时,在建筑物上所开的孔径应与它相联接的销子(螺栓)的直径相称。
6.13.3 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塔身轴先垂直度应为相应高度的2/1000。
6.13.4 各道附着框与塔身之间的联接应符合规定:各道附着点的高度,必须严格遵照说明书的规定;附着框架在相应的塔身节的联接位置,不超过规定的误差,附着框架应保持水平,不能偏斜;对于塔身在附着框架联接处有辅助装置的起重机在锚固时,必须安装齐全;附着框架与塔身节之间应按规定方法固定牢固,不应松动。
6.14 检测验收单位和人员
平常三检即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的检查由机组长负责监督,机组成员具体实行;
使用中的检测和验收每月一次,由租赁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分公司三级检查人员参与,作好记录、整改贯彻工作;
安装后的检测和验收由安装公司主任工程师组织检测验收,质检小组成员、设备方管理人员和机组成员共同参与。
附 录 A
A.1 力矩限制器实验和调整
实验可按定幅变码和定码变幅方式分别进行并反复三次。
A.1.1 定码变幅实验
A.1.1.1 测定相相应于最大起重量QM的工作幅度RM及1.1RM的值,并在地面上作好标记;在小幅度处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QM离地一米停车,慢速变幅至RM处,力矩限制器不应动作。退回,重新从小幅度处开始,以正常速度向外变幅,在达成1.1RM处以内时力矩限制器要动作,切断向外变幅。
A.1.1.2 取0.3倍最大额定起重量0.3RM,并测定相应允许最大工作幅度,R0.3及1.1R0.3,地面标记后反复a项实验。
A.1.2 定幅变码实验
A.1.2.1 在最大工作幅度R0处以正常工作速度起升额定起重量Q0,力矩限制器不应动作,允许起升。放下后以缓慢速度起升1.1倍额定起重量1.1Q0,力矩限制器应动作,不能起升。
A.1.2.2 取0.7倍最大额定起重量QM,在相应允许最大工作幅度R0.7处,反复a项实验。
备注:幅度值应当在空载时测量拟定、各项起重量按照产品说明书取值。
A.2 起重量限制器的实验与调整
实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项实验要反复三次
最大额定起重量实验
以低速起升最大额定起重量QM,起重量限制器不应动作,允许起升;放下重物,再以低速起升1.1倍最大额定起重量1.1QM,起重量限制器应动作,不能起升。
备注:假如以上方法与产品说明书中规定有相矛盾或不一至的,以产品说明书中规定为准。调试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最佳在安装高度进行。调试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并注意采用可靠措施防止调试过程中发生事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