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按指标主要使用方向分为地票交易类、增减挂钩类、拆旧建新类。
第二章 复垦申请受理
第四条 各区县要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政策宣传,尤其是受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分知晓、理解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二)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或规划农村居民点内;
(三)持有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五)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村社对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及时调处出现的争议问题,对符合要求的留存相关资料后出具书面初审意见。乡镇政府对复垦地块真实性、权利人信息及申报意愿真实性、复垦地块权属清晰负责。
第九条 满足复垦条件农户达30户,乡镇政府可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满足复垦条件农户达50户,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各方力量对乡镇政府拟申报复垦权利人宅基地进行审查,确保拟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第六条规定,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受理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将资料退还土地权利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三章 项目测绘设计
第十一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选择前期测绘单位。
第十二条 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组织乡镇、村社干部、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前期测绘单位现场指界,核对拟申请复垦宅基地和附属用地是否符合复垦的有关规定、权属有无异议。不符合规定的,由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出具详细情况说明。对符合规定的复垦点由前期测绘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测绘。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实测绘成果后,申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委托测绘审查机构对前期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综合审查。
第十三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提交以下资料:
(一)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受理意见;
(二)测绘单位测绘资质、测绘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复垦项目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台帐(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台账及1:500土地利用分类台账);
(五)1: 500现状图(含远景、近景照片);
(六)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权籍科的核实报告(权籍变更项目);
(七)文字和图件的数据光盘(包括照片、影像的电子数据);
(八)复垦权利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一户多宅、户改退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情况中的有图斑有影像仅有房屋残体或无图斑无影像有房屋需提供权证);
(九)前期测绘单位单个项目考评表。
(十)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改退地及其他有特殊原因项目涉及补漏图斑,测绘审查机构审查后由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报送市局组织会审,会审合格方可出具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会同并指导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权利人相关信息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和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留影备查,相关公示结果需经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前期测绘成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乡镇政府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复垦三方协议。土地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完善委托手续后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按要求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充分结合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科学、合理规划配套工程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满足周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成果需经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和相邻关系人签字认可。经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实施方案文本;
(二)实施方案预算书;
(三)1:500现状图、规划设计图、工程布局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四)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对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六)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报请实施方案批准的请示;
(七)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的批复。
第四章 项目入库备案
第二十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分批次通过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要件齐全的,市整治中心出具备案形式性审查意见表。
(一)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入库备案申报区县审查意见;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三)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期测绘成果资料和审查意见书;
(四)复垦点基本信息汇总表;
(五)项目实施前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所在村办公场地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附复垦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表);
(六)每个复垦点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七)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复垦项目合规性、权证合法性、复垦点真实性、面积准确性、资料真实性方面的审查意见;
(八)前期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考核打分表;
(九)项目一张图管理数据资料。
部分复垦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减挂钩类项目实施规划审批材料;
(二)户改退地转户申请退地批复资料;
(三)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地灾搬迁避让评估报告或专家评估意见;
(五)其他按规定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通过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将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和入库备案资料审查意见提交市局行政审查,对审查合格项目出具入库备案行政审查意见,同意项目备案。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在不违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现场监督责任,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的指导、培训和巡查责任,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程序的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放弃复垦情况的,由土地权利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放弃复垦书面申请,经组织实施主体核实后,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按程序完善变更手续后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项目工期原则上控制在90天以内。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对工程进行自验,并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提请竣工测绘。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选择竣工测绘单位。
第三十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实竣工测绘成果后,申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委托测绘审查机构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综合审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测绘成果审查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二)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入库备案行政审查意见;
(三)变更后1: 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项目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台帐(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台帐及1: 500土地分类面积台帐);
(五) 1: 500竣工图(含远景、近景照片);
(六)竣工前后对比照片册;
(七)文字和图件的电子数据光盘(包括照片);
(八)竣工测绘单位单个项目考评表;
(九)项目备案规划和变更规划资料;
(十)相关证明材料(权利人变更证明及权证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测绘审查机构内外业综合审查合格的,出具竣工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有片块进行竣工验收,对合格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章 项目发证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将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各复垦片块实施前后相关信息表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和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相关公示结果需经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据实扣减农村新建房屋占地指标。
第三十六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分批次通过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要件齐全的,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出具形式性审查意见表。
(一)项目入库备案通知书或入库备案行政审查意见;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项目合格证备案配号申请表;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和审查意见书;
(五)项目各复垦片块实施前后相关信息对比表;
(六)复垦项目实施后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府门户网、所在村办公场地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附复垦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表);
(七)每个复垦片块具有明显参照物的复垦前后对比照片1张;
(八)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面积准确性、资料真实性,及时完善审计和归档等后续工作的承诺书;
(九)竣工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考核打分表;
(十)项目一张图管理数据资料;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编制项目市级抽查复核方案,商市国土房管局耕地保护处同意后,组织市级抽查复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市国土房管局监督指导下,委托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市级抽查确认,单个项目外业抽查复垦片块数占总片块数的5%~10%。市国土房管局对抽查确认合格项目配发合格证备案号,未经配号的项目合格证无效。
第三十九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合格证配号后,及时做好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档案的验收、保管和利用;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及成果性资料,整理、归档立卷、数字化后及时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市级归档资料的归档及保管工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收集项目市级归档资料,并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移交。
第四十二条 测绘审查机构负责收集项目测绘审查过程及成果性资料,并负责协助接受各级的审计及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立卷归档规范》(渝国土房管办发〔2013〕52号)执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存储的项目管理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30年。
第九章 项目后期利用
第四十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变,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应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期管护利用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发现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合格证备案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可通过融资质押贷款方式筹措项目资金,用于解决复垦前首期补偿款预付和核发合格证后基本价款拨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各区县可结合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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