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飞行稽查的方案
第二条 飞行检查是指不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而实施的现场检查,具有保密性、即时性、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特点。
第三条 飞行检查的原则。
(一)保密性原则。在检查时间、内容上增强保密性,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不泄露检查行踪与信息。
(二)严谨性原则。飞行检查应坚持风险控制优先,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出现制约漏洞。
(三)客观性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检查结论的确定应有理有据。
(四)有效性原则。飞行检查应审慎立项,重点实施,注重实效,切实防止走过场。
第四条 联社成立飞行检查办公室,制定飞行检查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内网点的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的频率为每年度至少不少于全部网点20%。
第二章 飞行检查管理
第五条 飞行检查项目由联社飞行检查办公室提出请示,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飞行检查不得实施未经领导批准的检查项目。
第六条 实施飞行检查,必须持有《飞行检查通知书》,并向被查单位出示;《飞行检查通知书》必须加盖联社行政公章,由分管领导签发,并对检查人员数量和身份予以明确。
第七条 飞行检查由3人(含)以上组织实施,设组长1人,实行组长负责制。飞行检查组长为检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检查人员对分工范围内的事项负责任。对已按方案完成的检查事项,其检查的业务范围内又出现重大问题或形成案件的,要严格追究飞行检查组组长、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飞行检查程序
第八条 准备阶段。
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报经领导同意的立项报告制定检查方案,方案应明确飞行检查的期限、检查内容、人员组成等,被查单位由领导确定后,装入信封密封保管,交飞行检查小组,上车后才能打开密封信封确定被检查单位。
飞行检查组凭《飞行检查通知书》对办公场所内的办公物品进行检查。
第九条 实施阶段。
飞行检查时, 可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实地观察营业机构与人员的工作行为。
2.以暗访、对客户和群众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
3.以录像、录音、照相等方法记录事实。
4.回放视频监控资料,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5.现场检查账簿、现金、印章和有价证券、业务凭证及档案资料等。
6.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
认真做好对检查事项的记录和影像资料的保存,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记录完整、证据充分。
第十条 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飞行检查工作。如发生被查单位或人员不配合或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时,飞行检查组有权建议联社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工作,组织专门清查,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评价与反馈阶段。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采取现场整改和跟踪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飞行检查效果。被查单位现场整改的,要同时在现场整改表上签字;不能现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同时反馈相关专业部门。
飞行检查违规问题的责令整改、问题查处和人员处理等后续工作,应自检查立项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检查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检查结论纳入联社年度综合管理考评。对2007年以来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和省联社、市办事处、联社组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查而不纠的,将从严从重处罚;对问题较多或存有重大隐患的被查单位,飞行检查办公室可建议联社另行组织专项检查,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飞行检查专项报告制度。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飞行检查报告报联社。报告内容应包括飞行检查工作开展、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问题查处、人员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第五章 飞行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对以下12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现金业务方面。
(二)存款业务方面。
(三)贷款业务方面。
(四)银行卡及中间业务方面。
(五)联行及结算业务方面。
(六)资金清算业务方面。
(七)信息科技方面。
(八)会计主管职责方面。
(九)轮岗休假方面。
(十)事后监督方面。
(十一)安全监控方面。
(十二)适合飞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飞行检查纪律
第十五条 飞行检查执行以下纪律:
(一)不准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理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四)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五)不准利用检查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六)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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