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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涉和地下管线相关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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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涉及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文件 一、1994年12月28日建设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建计字[1995]30号) 1995年3月28日又联合召开了全国城市电话会议,具体布置了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标志着建国40余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这次普查为科学地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基础资料,为建设事业“九五”计划与2010年长远规划的制订提供了依据。(文件具体内容没有找到,可去“城建档案处”查询)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建办[1997]142号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1997年0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统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统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从1994年11月开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到目前已经结束。这次普查是建国以来全国第一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成果及各类资料是一笔宝贵财富,是普查工作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各地应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把普查资料归档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资料的归档范围   凡在此次普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件、表册、图纸、数据资料、现状综合记录、专业综合记录、对比分析资料、普查成果资料及各种载体的声像资料,都应收集归档。具体包括:   1、上级指示文件、工作方案;   2、普杳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包括:普查的决定、通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计划、办法、总结、说明书、责任书,以及普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标准等;   3、各种原始调查资料、汇总资料与分析资料(含计算机软盘);   4、普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照片、录音、录相材料;   5、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在补测、补绘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图纸、表册与各种文件材料;   6、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案卷的整理   各市主管单位可将普查档案组成综合与专业两类案卷。所有反映普查工作过程的文件材料组成综合卷,卷内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列。所有反映普查成果的各种调查资料与汇总、分析资料组成专业卷,专业卷又分专业汇总卷与专业调查卷,各种分析对比、汇总图表组成专业汇总卷,分行业按项目的调查表册组成专业调查卷,每卷厚度控制在20-50mm之间。所有案卷构成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卷内备考表。案卷卷皮可采用卷夹与卷盒两种,卷夹与卷盒的外表尺寸一般为310mm×220mm。有关案卷整理的具体要求与作法,各单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咨询。各市城建档案馆(室)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加强业务指导。   三、归档验收。   为保证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各单位应严格把好普查资料的归档验收关。   1、汇总、综合的各种表册、资料,一律由有关单位组织审核、鉴定认可;   2、凡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要重新调查、测定;   3、对书写不合格的表册、资料,要重新填写;   4、对整理不合格的案卷,要重新整理。   验收步骤为:首先各单位自检,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主管单位。各单位按照《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组织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正。各市(区)局审查合格后,即可向市申请验收,市主管单位可邀请市城建档案馆(室),严格按照国家普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标准与《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移交与保管   市政公用设施普查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档案法》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与方便利用的原则。市主管单位必须接收一套完整、系统的普查资料原件,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室);主管局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一套本系统或本专业的普查档案;各市、区分别保存一套本市、区的普查档案。各普查档案保管部门要采取妥善措施,保证普查档案的完整与完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二、1997年10月27日发布建设部令(5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三、1997年12月23日发布建设部令(61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四、1998年4月3日建设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副省级市建委、规划局: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包括定线验线测量)是城市规划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我部建规[1995]639号与建规[1999]232号文件精神,加强了城市勘测管理,在地下管线普查与探测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还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管线损坏致使停水、停电、停气、通讯中断,甚至引起灾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使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理顺管理体制与工作关系,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二、未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应尽快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弄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有条件的城市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以便更好地对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时,要重视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与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认真落实,其编制单位应持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四、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与改建地下管线,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与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凡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规划许可的条件而进行建设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依据城市规划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 五、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与竣工测量制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定线与竣工测量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六、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要强化对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工作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探查与测量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要认真实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格审查制度与成果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2005年发布建设部令(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与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与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与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与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与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与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与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与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与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与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与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与运行状态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   (一)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三)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与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与有关主管部门。   四、要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与相关服务工作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城市地下管线相关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与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查询使用及告之、移交、验收等制度,为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施工区域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一项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与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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