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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单位犯罪“双罚制”理据之更新_闫召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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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单位犯罪“双罚制”理据之更新闫召华陈硕明(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内容摘要: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系因同一危害行为受罚,在没有法定从轻事由时,对单位、自然人分开处理,对单位不起诉、对自然人判处刑罚的公平性令人质疑,这种做法似乎也不符合“双罚制”的要求。现有“双罚制”理论均以自然人的行为分析单位责任,却忽视了单位本身的可罚性所在。旧有的理论并没有联系单位犯罪客观实际。相比旧有理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指出了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各自的可谴责性所在,揭示了单位犯罪的实质,较好地解释了“双罚制”,应得到普遍认可。关键字:单位犯

2、罪;双罚制;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作者简介:闫召华,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研究。陈硕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26-(2023)03-140-12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已然成为学界热题,实践尝试也屡见不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22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三批企业合规试点案例,但其中的江苏F 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1却引人争议,对单位不起诉、对自然人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并不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理论。从现有的“

3、双罚制”理论看,单位和自然人是因同一危害行为受到刑事追究,但既然自然人与单位均是平等的犯罪主体,为什么在没有法定从轻事由时,就同一行为,对单位不起诉,而需要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涉案自然人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该决定的公平性惹人质疑。同时,在现有“双罚制”理论下,企业系因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中具有了企业的属性而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企业为什么能通过内部的刑事合规整改而得到刑罚上的优待?企业因合规而得到刑罚减免似乎并不符合现有的“双罚制”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刑法以及刑法理论并没有良好地阐述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刑事责任与自然人DOI:10.14185/ki.issn1008-2026.20

4、23.03.012141责任的来源不同、是否可以分别处理。相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第31条的文义上解释,仅仅在单位成立犯罪时才可追究其中自然人的责任,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判断单位是否成立犯罪为前提,但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单位并未被起诉,为什么自然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对上述问题的唯一合理解释,即单位和自然人刑事责任来源的不同,而如果要分离单位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单位并非因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承担责任那单位的刑事责任来源是什么?时至今日,单位犯罪的存在已无需

5、争议,我国 刑法第30条2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指出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的关系。从处理上看,后续的 刑法 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理方式。这种既处罚单位又处罚涉案自然人的处理方式被称为“双罚制”3。“双罚制”本应是在指出单位、自然人可罚性后述以罚则的制度,但法律并没有阐释要对单位和自然人予以双罚的理由,也未能说明各自刑罚的来源差异。法律的缺漏加重了理论的模糊,从而又导致了实践上的争议。“在双罚制情形下,相关责任人是作为单位的附属部分因而为企业分担刑罚,抑或相关责任人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现行理论与实践对于该问题处于模糊解释的状态”

6、4。“附属”在词典中的意思是“存在一定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认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相比单位具有附属性,隐含着在刑罚范围、受刑轻重等多方面均应被单位的刑事责任所包括。如果责任人是作为单位的附属负“连带责任”,那在上述案件中,在单位不被起诉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对附属的自然人予以刑事追究?如果是后者,相关责任人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那基于罪责自负原则,为什么还能将该危害行为归属于企业?单位刑事责任的来源无法在法律上得到解释。要寻找单位刑事责任的来源,应从单位本身的性质出发。单位首先是一个拟制的概念,即使在民事法律上认为单位具有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这种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和自然人

7、有天然区别。单位不可能同自然人一样能独立于他人而存在,单位实质上是自然人的集合,自然人构成了单位的组织内容。单位以自然人的行为为自身行为,而离开自然人,任何单位都不可能开展任何活动。“实际上,单位是民法上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其社会活动是由作为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的,其自身不可能实施所谓单位犯罪行为”5。单位对内部自然人具有极高的依赖性。单位的这种特性,使得其同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明显区别。单位既然严重依赖于自然人,就不可能对自然人产生控制作用。任何单位犯罪,实质上依旧是自然人在相对自由的意志支配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单位不可能完全控制自然人的组织体刑事责任论142社会科学论坛2

8、023/3 法学视界思想、行为。既然自然人意志相对自由、并非单位完全意义上的工具,那更不应径行将该危害行为归属于单位承担。单位未能完全控制自然人,而自然人也未能完全控制单位如果单位未能独立于自然人,不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沦为自然人的工具,那基于这种自由意志的缺失,单位并不应当承担责任。也正是因为单位具有这种相对的独立性,对自然人具体的危害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不可忽视的作用才能让单位为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这种关联,体现了自然人与单位的关系,也是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但仅仅指出单位对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具有紧密联系并不足以认为单位就应对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9、。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缘由应是单位具有的某种过错而非可能不受单位控制或抗拒的客观关系。旧有“双罚制”理论肯定了单位犯罪中的这种关联,这值得肯定,但未能指出这种关联的实际情况,反而就将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径行归属于单位,这就将自然人与单位的刑事责任来源混为一谈。将自然人的危害行为评价为单位行为,据此让单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或许简单,但不仅忽视了单位同自然人截然不同的特性,更忽视了单位真正的可罚性所在。那单位的可罚性在何处?如果认为这是因为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相对独立、不可或缺的“贡献”作用,是什么“贡献”致使单位和自然人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将自然人的危害行为归属于单位

10、并施以刑罚?现有“双罚制”的相关理论并未良好地回应这个问题,学者提出了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双层机制论、双重性论、人格化犯罪系统论、刑事连带责任论等学说,但均未能指出企业刑事责任的不同来源,且具有较大缺漏,也不足以解释“双罚制”的理论合理性。二、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的传统理据(一)刑事连带责任论刑事连带责任论认为,虽然单位犯罪依旧是自然人具体实施,但单位这一主体与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应同时追究二者的刑事责任。这种观点首先承认单位是一个独立于自然人的主体,并认为,惩罚法人代表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因为他们对单位犯罪具有必不可少的责任,因此应连带地承担法人犯罪责任6。

11、单位员工仅仅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部分附属性存在。因此,“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惩罚犯罪的单位,又惩罚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非双重处罚,即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7。但这种观点依旧有较大缺漏,仅仅因单位与自然人的危害行为具有联系,就认为单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论述不具有当然性,也未能指出单位的过错所在。除此之外,连带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存在的合理性本身就需要论证。在民商法或者行政法方面,连带责任所涉及的更多是143财产处罚和债权债务关系上,并不涉及人身性质。而在刑事犯罪领域,肯定连带责任,就意味着被告人可能需要对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这明显与“罪责自负原则”相违背。其次,在

12、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任意请求一个或数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但在刑事法律上明显不存在此可能性。法院不可能任意选择一个相关人员判处刑罚而放任其他重要参与人于不顾。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所受刑罚也并不相当,自然人受刑严厉性可能远超于单位,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点。此理论也不能给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指导。因此,笔者认为,连带刑事责任论具有严重缺陷,应该予以摒弃。(二)双重性论双重性论者认为,自然人犯罪是形式,法人犯罪通过自然人犯罪体现出来,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法人犯罪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作为单独主体的法人的犯罪,另一方面,它又包含着自然人的犯罪,二者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互相制约”8

13、。在此之上,既然单位犯罪既有自然人属性也有单位属性,其中,具体成员的行为和意志受到单位整体利益支配,自然人犯罪是形式,单位犯罪是实质,那么予以双重处罚的“双罚制”,就自然有了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依旧存在一定漏洞。首先,这种观点只是表明了单位犯罪中自然人行为的某种特性,并没有揭示单位犯罪的实质与原由。双重性论是对“双罚制”的合理性的一种回应,但似乎只是对单位犯罪的客观表现进行了重复论述,但事实上,单位毕竟是拟制的人,单位犯罪总是需要自然人参与实施,但并不是所有参与实施的自然人都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双罚制”对自然人的处罚范围是“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这就排除了一般员工的刑事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

14、一般员工未必完全没有参与相关事实。与此同时,也并非单位中有自然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就是单位犯罪,而这种疑问二重论也未能就此作出回应。该理论认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由仅仅是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单位的某种属性,但并没有清晰地指出“单位属性”应如何把握,也没有指出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同时,因为自然人的某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单位属性就需要对单位予以处罚,这种逻辑亦缺乏当然性单位和自然人在刑事领域亦属不同主体。在他人的影响下为他人实施犯罪,并不意味着就需要对相关人员予以刑事处罚,例如,假设相关人员不具有罪过或者并非适格主体,那自然不能予以惩处。这种逻辑不符合刑事法归责原则。因此笔者认为,这种

15、理论依旧稍欠圆满。(三)人格化犯罪系统论人格化犯罪系统论理论认为:“法人犯罪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在法人整体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9简而言之,虽然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单位中的领导性单位成员对犯罪起了重要作用,将其判处刑罚能更组织体刑事责任论144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有效地遏制单位犯罪。这种理论符合直观上的认知,但这种理论也有不少不妥之处。第一,这种理论并没有良好地解释为什么自然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上需要累及法人。依据罪责自负原则,既然危害行为是自然人实施,那为什么需要处罚单位?该理论依旧没有良好地进行解释。第二,它的论述

16、过于功利,背离了刑事责任的来源通论。仅仅因为“有利于遏制犯罪”并不应产生个体的刑事责任,致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应是其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它依旧没能正确揭示单位犯罪的成因,没能指出单位的可谴责性所在。人格化犯罪系统论更像是“先得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后,再构想原因”。但这种带有强烈追诉倾向的理论应用到实践中是否在具体案件中起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效果,令人怀疑。(四)单位成员非单位犯罪主体论单位成员非单位犯罪主体论认为,单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单位中的高级领导等重要职员在决策或开展活动过程中体现了个人的意志和行为,同时,“单位中特定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具备负刑事责任的基

17、础和有利于抑制单位的犯罪”10。但这种理论依旧有地方经不起推敲。一方面,这种理论看似立足法条,但却没能从客观上分析单位犯罪产生的原因。单位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不应是在活动中体现了个人意志,而应在于其实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某个行为是否体现个人意志并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具备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论述很明显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基本的刑法理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求主体适格,单位和自然人并非同一主体,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并不符合“四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同时,因“有利于抑制单位犯罪”而处罚非犯罪适格主体的自然人明显不符合刑法

18、规范,这种论述也过于功利,也同“罪责自负原则”相违背。(五)双层机制论双层机制论认为,单位犯罪存在着一个独特的双层机制:一层是表层犯罪者,以单位为主体;一层是深层犯罪者,以单位代表及其有关主管人员为主体。不管是作为表层犯罪者,还是作为深层犯罪者,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都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1。这种理论似是而非,其实漏洞依旧比较明显。例如,表层犯罪者与深层犯罪者的划分缺乏依据。双层机制论者认为,单位犯罪行为表面上是单位主体,深层次上是个人的犯罪,对于这种划分该理论并没有提出理由和依据。同时,单位犯罪不是单位内个别人员自发、独立的犯罪,而具有整体性。表面上,是作为单位组织一员的具体的单位成

19、员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该行为受到了单位内部因素整体性的影响,是单位因素所支配下的行为。换句话说,单位成员的行为具有体现单位意志和自身意志的双重属性,这种属性表现为统一整体、难以分离,就具体的行为而145言很难论断应归因于单位还是个人,更难论断某个行为是单位意志居上还是个人意志为主。(六)上述理论评价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都肯定了要对单位施以刑事惩罚的必要,但都有如下缺漏:1.均未能联系单位犯罪的成因。单位犯罪的理论必须要解释为什么单位要对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要对单位和自然人一并处罚的原由,既是单位和自然人的应罚性所在,也是单位犯罪的成因所在。但上述理论,无论是刑事连带责任论亦或是

20、其他理论,似乎均从自然人的角度分析企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由,仅仅是在讨论为什么可以将自然人的危害行为归属于企业,而没有指出企业自身的可罚性所在。这些理论以“双罚制”作为结论,并由此提出并罚的理论依据,均仅仅论述到“因为自然人对单位犯罪具有贡献作用”或者“自然人受单位意志影响”,这种由果溯因带有强烈的追诉理念,并没有区分单位众多领导者可能的责任差异,至于单位在其中到底是如何影响了自然人,又或者自然人对单位犯罪的贡献作用又是何种体现?单位的可谴责性到底在何处?相关理论更是没有予以明确,从而忽视了单位犯罪的客观原因。2.没能界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刑法以处罚自然人犯罪为基础,处罚单位犯罪为补充。“

21、双罚制”是给予犯罪单位惩戒的基础性理论,应当能够在找准单位、自然人各自可谴责性的基础上,良好地界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但遗憾的是,上述理论仅仅提到给予自然人刑责的必要性,均未能清晰指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以刑事连带责任论为例,仅仅论述“法人与自然人相互关联”,但自然人利用法人提供的条件实施犯罪的情况并不罕见,难道仅仅因为自然人在实施犯罪时与法人有关联就认定单位犯罪?或者,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员工除了领导人或主要负责人外,也有一般员工,难道也要据此认定一般员工对此承担责任?相关理论论述相当抽象、模糊,难以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合理界分。3.部分理论在单位犯罪领域套用自然人犯罪理论,存在过

22、度拟人化之嫌,背离了现实实际。“单位是民法上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其社会活动是由作为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的,其自身不可能实施所谓单位犯罪行为”12。单位犯罪究其本身,依旧是自然人在相对独立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如果缺乏了自由意志,那自然人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上述部分理论似乎把单位当成了同自然人完全一样的主体,例如人格化犯罪系统论认为法人具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13,但这与事实相矛盾,法人并非自然人,其意志和行为不可能完全独立于自然人而存在,相关的犯罪行为依旧是自然人在相对自由意志支配下所实施,单位犯罪的本质,依旧是单位中的自然人在具体实施犯罪活动。我们应当尊重客观事实。4.上述

23、理论不足以支持企业刑事合组织体刑事责任论146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规的实践。“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14。企业刑事合规是以现实的或可能的刑事风险进行预判,对内部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因素进行的预判、识别和调整,通过积极的内部整治减少刑事责任风险。但为什么企业通过内部的整改治理就能得到刑事责任的减免?上述理论并不能予以解释,相反,上述理论均认为企业的刑事责任来源是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既然企业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来源都

24、是同一的危害行为,基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在刑事合规并非法定从轻事由时,更不应对企业和自然人作出天差地别的处理。企业刑事合规在现有的“双罚制”理论中并不具有理论基础。5.上述理论可适用范围有限,仅局限于“双罚制”本身,但“双罚制”仅仅是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这就导致在单位犯罪治理中这些理论必须结合其他有关理论,理论体系之间出现割裂化。理论的不周延不仅容易造成说服力的下降,也容易出现适用上的矛盾。三、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之提倡“双罚制的刑事责任基础:一是单位为何对单位自然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单位自然人为何需对为单位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5。实质上,“双罚制”背后体现的就是单位为

25、什么要对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和其他理论相比,笔者认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更为合理,值得参考、借鉴。(一)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概念解析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单位并不仅仅是人或物的集合,单位还有其内在运营机制,并通过内部规范、企业活动、组织架构、考核方式、企业文化等要素,让作为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成为了单位组织体的一个个体在日常活动中发挥作用。在组织体中,单位成员和单位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单位成员可以将单位作为工具,操纵、支配或者影响其业务活动,以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包括犯罪目的);另一方面,身处单位之内的成员在行动和思考时,不

26、得不受单位整体的制度、氛围等因素的支配。因此,单位犯罪就是单位组织体的制度、宗旨以及组成机构成员综合导致的犯罪16。在这里,单位的制度、氛围或者说结构,无论是起到了容许或默认犯罪的发生,还是在防止犯罪方面措施不力的作用,均是对起了犯罪的促进或帮助的作用,便可将其作为引致该单位成员犯罪的条件或者原因,此种场合下的单位成员个人犯罪可以被视为单位自身的犯罪。之所以要对单位施以刑事惩戒,就是因为单位在本应该发挥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作用的时候,未能有效监督、管理、预防、纠正单位员工的违法147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也正是因为单位的这种过错,才使单位具有了刑事意义上的可谴责性,理应受

27、到责罚。(二)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合理性首先,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指出了单位犯罪的实质与原由,避免了对单位的过度拟人化。“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法人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自我目的,不是像自然人个人一样的客观实体所谓的法人行为,实际上是法人内部的自然人个人行为,是符合法人内部秩序的自然人个人行为对法人的归属”17。单位犯罪实质上依旧是自然人的犯罪,只是和普通的自然人犯罪相比有更为特殊的外在形式,不应在单位犯罪上简单套用判断自然人犯罪的方法,武断地将单位当作同自然人一致的犯罪主体并不具有可行性。自然人的意志具有高度自由性,即使在单位组织中也能相对独立地决定自身行为,因而才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在单位犯罪中,单位

28、未能起到良好的制止作用,或其文化氛围推波助澜,或其管理制度千疮百孔,或其选任人员识人不清,这才最终致使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在此过程,与其说是单位通过自身意志积极配合、促使犯罪得以实现,不如说是单位未能发挥应有的制约、阻碍犯罪的功能,因而具有了独立的可谴责性,与自然人拥有不同的刑事责任来源,进而可以分别处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认识到了单位同自然人截然不同的特性,注意到了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认为正是由于单位成员或有意或无意的在单位的影响下相互配合,最终产生了单位犯罪。这种理论既不同于直接否定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特殊作用的单位成员非犯罪主体论,又不同于直接承认自然人主

29、体人格的双重机制论。这就既指出了单位犯罪其实依旧是内部自然人的犯罪的实质,又注意到了单位在客观上发挥的作用,能避免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过度拟人化,尊重了客观事实。其次,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良好地界分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以往学者认为:“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关键不应看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而应看是否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且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实施。”18但这种论断具有难以解释的缺漏:该理论没能指出单位犯罪的实质,而是仅仅以客观表现集体研究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作为判断是否成立单位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只见其表而不见其里,反而忽视了单位的可罚性所在单位自身管理体制未能正常运作;该理论认为单

30、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的主体仅限于单位负责人员或集体研究,始终是以某位或某些个别自然人的行为、意志当作了单位的整体行为、意志,这就导致单位意志和自然人意志的混同化,也致使某些现象难以以单位犯罪处理,如单位部分领导人员未经集体研究、利用单位管理漏洞而实施的犯罪,也容易将单位的所有领导者纳入单位犯罪惩戒的对象。而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认为,认定单位犯罪的理由,是“单位的制组织体刑事责任论148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度、氛围或者说气质,若容许或默认犯罪的发生,或者在防止犯罪方面措施不力”,换句话说,单位犯罪的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日常运行存在缺漏,有鼓动、促进单位成员在业务范围内从事犯罪

31、的可能,或者说单位应有的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单位自身克制犯罪的体制未能发挥效用,因此,至少可以认为单位具有过错,进而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单位就自然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制止义务,例如自然人在业务领域外利用合同从事的诈骗,那就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这就良好地界分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单位是否在本该有所制约的范围容许了犯罪,或者未能制止犯罪的发生。这种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合理。再次,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指出了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各自的可谴责性所在,避免了责任的混同,使得对二者的刑责追究可以分别进行,坚持了罪责自负原则。第一,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承认了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发挥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单位犯

32、罪中存在单位和自然人的互动关系,契合了客观实际。一方面,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注意到了自然人对单位的影响,“单位成员可以将单位作为工具,操纵、支配或者影响其业务活动,以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这就为单位犯罪提供了自然人的基础,也说明了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完全失去了自由意志,沦为犯罪的工具,那么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正是由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依旧在一定程度上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条件,自然人依旧选择参与单位犯罪,主观上就具有了可罚性,客观上又实施了危害行为,那自然人就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个层面而言,自然人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33、也是有依据的。第二,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注意到了单位的过错。单位犯罪是诸多因素夹杂、融合而成的犯罪结果,其中就包括单位自身的因素。“企业成员之所以犯罪,往往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规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即源于企业对其成员行为的监督不力,有时甚至是企业指使纵容所致”19。正常情况下,单位应具有克制自己犯罪的能力,尤其是在单位的业务领域内,单位更应该做到强大的自控监督,单位可以从规章制度、选任领导成员、塑造文化氛围等多方面自我约束、自我规制,即使出现了可能的犯罪迹象,也能依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监事会、股东会等多方监督予以制止。但正是因为单位内部监督的无力,或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或缺乏有力的监督效力

34、,或识人不清导致众多领导成员德不配位,使得本应得到制止的违法行为逐渐发展至犯罪。而这就是单位的过错所在。“企业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存在组织和管理缺陷”20。将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以企业是否有过错区分,认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是单位的管理缺陷,并依据单位的过错程度适当处罚。以往理论认为单位与自然人均149是对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就应当对二者施以相当的处罚,但这种相当的处罚并未考虑单位实际的过错程度,也未考虑自然人受单位影响的程度,而组织体责任论则认为单位的过错在于内部的组织、文化,单位因内部的组织、文化、氛围等因素致使犯罪的发生而承担刑事责

35、任,这就要求裁判者不能径行将自然人的危害行为归属于单位承担,而要具体考量单位的过错程度,避免了只能让单位和自然人同等处理、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矛盾。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就企业的过错程度作出与自然人不同的处理,为刑事合规中“对企业不起诉、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避免了其他学说可能存在的“一刀切”现象。第三,组织体责任论分别指出了单位和自然人各自的过错,并可据此对二者实施刑责分离。以往的单位犯罪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中,单位同自然人紧密结合,自然人的行为既是单位的行为,又是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单位与自然人均是为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模糊了自然人责任与单位责任,因而难以对单

36、位和自然人各自的过错分别裁量。组织体责任论以单位自身因素作为处罚单位的原由,以自然人的具体行为作为处罚自然人的依据,这就做到了从实际出发,二者的边界相对明显,可以对二者分别追究责任。最后,这种理论明确了国家对单位自我管理的期望,可以良好地用于指导企业刑事合规实践。“司法的目标不是追求对涉罪法人的有罪判决和惩罚,而是期待企业改革其内部的规章制度,预防再次犯罪”21。司法追求的应是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责任的目的不在于单纯地惩罚犯罪人,还在于通过刑罚促使犯罪人悔过更新,在此之后重新回归社会、合法地开展社会交往活动。在事前层面而言,与其通过具体的刑罚让特定主体在受刑后悔过,不如重视事前的预防

37、,但囿于客观条件限制,政府不可能介入数以万计的单位企业进行无缝隙的监督和视察。“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守法要求,不管是从何种意义上进行,都不存在中间的阻隔,因而是直接的。但面对企业这样的社会组织,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守法要求,却因为公民个人处于社会组织之中而具有一定的间接性”22。从客观现实而言,政府不可能介入如此之多的企业进行即时监督,这种要求既不经济,也不符合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提倡“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政府对企业合规与否的监督更多体现在事后层面,具有一定间接性,因而对众多单位进行事前引导更具有必要性。其他“双罚制”理论仅仅说明了要对企业施以惩罚的理由,但并未说明如何事先预防单位犯罪,一般预

38、防效果不足。相比其他理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体现了国家对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期许,具有更明显的价值导向作用,因而也更具有可采性。在事后层面,该理论为企业因合规而获得刑事责任减免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他组织体刑事责任论150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理论均是从自然人的角度出发,以自然人的行为为中心分析讨论企业承担“附带责任”的理由,但未能找出企业的缺陷所在。组织体责任论从企业自身的内部因素出发,更能说明单位在预防犯罪上单位应尽的责任,这包括严格化内部选任、规范化内部活动等多方面,以此让单位内部监督更为有利,从结构上避免或减少了单位犯罪的再次发生。从预防刑的角度而言,企业通过内部整改,再犯可

39、能性降低,也无需再判处重刑。(三)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立法要求由上,要以立法的形式厘清单位犯罪的概念。应承认,刑法予以单位惩罚的原因,在于其未能在本应做到的领域自我管控、自我监督,由此或许可以对 刑法 第30条的单位犯罪概念予以明确:单位犯罪,是单位由于其内部管理缺陷,有过错地导致了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该种定义能有效解释单位犯罪的成因,也指出了单位和自然人各自的可谴责性所在,也避免了对单位的过度拟人化。结语时至今日,单位犯罪的存在已无需争议,在对单位犯罪处罚的理论中,“单罚制”已经为学者所抛弃,学界的目光转向“双罚制”和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旧有的“双罚制”理论多是从自然人犯罪角度

40、出发,论证单位要对自然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原由,并未考量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所在,也未说明单位可罚性所在,未能结合单位犯罪客观成因,提出的理论适用范围依旧非常有限,缺乏通用性、统一性,不能作为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基础,最终导致企业刑事合规同本土的“双罚制”理论相冲突,引发实践上的质疑。只有从实际出发界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才能更为合理地追诉犯罪、保障人权,也才更符合刑事法律的目的需要。应当承认,单位不可能拥有同自然人一模一样的属性,不能简单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等同处理。应肯定单位的过错在于内部组织构成,而非具体地实施了犯罪。相比传统理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更符合客观实际,不仅能支持企业刑事合规改革

41、,也能对“双罚制”提供理论支持,应得到肯定。(该文系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轻罪附随后果的制度困境及优化路径研究 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YS22291)注释:1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分别是江苏F 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 公司)的估价师和总经理。2019年1月,F 公司接受委托为G 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 公司)协议搬迁项目进行征收估价,为满足G 公司要求,王某某要求严某某将涉案地块评估单价提高,严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随意调整评估报告中营业收益率,将单价自2.16万元提高至2.38万元,后又经王某某许可,通过加入丈量面积与证载面积差等方式,再次将单价提高到2.

42、4万余元,最终形成的 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 将房屋评估总价定为2.49亿余元。后相关部门按此评估报告进行拆迁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76万余元。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F 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6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151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八万元。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 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涉案

43、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据:https:/ 刑法 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对单位是判处罚金,且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上限未作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4冯卫国、方 涛: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的实现困境及化解路径,载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第6期。512 黎 宏: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新探,载 法商研究 2003年第4期。6参见张 文、刘凤祯、秦博勇:法人犯罪若干问题再研究,载 中国法学 1994年

44、第1期。7转引自何秉松:单位(法人)犯罪的概念及其理论根据兼评刑事连带责任论,载 法学研究 1998年第2期。8张 春:双罚制的根据法人犯罪的的两重性,载法学 1990年第9期。913 何秉松: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论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载 中国法学 1992年第1期。10参见李僚义、李恩民:中国法人犯罪的罪与罚 第69页,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11 参见董发涌:法人犯罪及其主体的双重性与两罚制,载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141921 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年第2期。15 孙道萃: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中行为归责

45、与责任归责理论之整合,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年第8期。16黎 宏: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及其应用,载 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17 张克文:拟制犯罪和拟制刑事责任法人犯罪否定论之回归,载 法学研究 2009年第3期。18 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20 孙国祥: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思考,载 东方法学 2020年第5期。22 黄晓亮:合规犯罪的概念证成与防治推演,载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第5期。Criminal Liability of OrganizationA Renewal of Dual Punishment System in the Unit Crime

46、Yan Zhaohua Chen Shuoming(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Chongqing,China)Abstract:In the unit crime,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unit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ame act.Without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theres obvious doubt about the fairness that the unit accepts non-prosecutio

47、n while the natural person is accused,which perhaps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dual punishment system.The theory of dual punishment system bases on the natural persons behavior,ignoring the reality of the wrongdoing of the unit.The old theory does not consider the fact of unit crime.Compared with that,criminal liability of organization points out the different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unit and the natural person,and reveal the reality of unit crime,which interprets the dual punishment system properly.Key words:unit crime;dual punishment system;criminal liability of organization组织体刑事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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