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供住宅区)甲方(委托人):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乙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二)管理事项包括: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2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
2、、路灯、连、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养护和管理;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4公共生活秩序;5文娱活动场所;6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7车辆行驶及停泊;8住宅区档案管理;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二、委托管理原则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三、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四、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1、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住宅区委托乙
3、方实行物业管理;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付给乙方;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平米给乙方,按商品房租金标准租赁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标准租用;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9、委托乙方对违反住宅区条例
4、和住宅区细则以及业主公约的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集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进行催交、催改;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义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禽所需的维修经费;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胜败甲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