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规划相关建筑规范
一、 有关设计规范综合
注意: 1. 在理解规范的基础上灵活、合理地使用规范;
2.保持与现行规范的同步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突出物
第 2.2.1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2.3.2条 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
第二节 通路
第3.2.1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室内净高
第4.1.1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 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 楼梯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即不小于1.1米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公共楼梯最小宽260mm,高170mm。
第4.2.2条 台阶
一、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第4.2.4条 栏杆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7. 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m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m
4. 居住建筑走廊>=1.20m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m
7. 5 楼梯与台阶
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形式: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
宽度: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公共建筑楼梯:最小宽度0.28m,最大高度0.15m
规划规范-《建筑间距、退线》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8.5.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4.4.1要求。
8.5.8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
8.5.9 30米以上道路沿街面不得设开敝式阳台。
9. 居住建筑控制
9.1 建筑间距、退让
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9.1.4
日照标准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 表9.1.5
类别
层数
南北向住宅间距
东西向住宅山墙间距
I类小区
低层
1.0H 并不少于6
4
多层、中高层
1.0H
6
II类小区
低层
0.8H并不少于6
4
多层、中高层
0.8H
6
高层
24+0.2(H-30)
13
III类小区
多层、中高层
0.8H
6
高层
24+0.2(H-30)
13
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 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9.1.11 位于新区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区居住建筑不论山墙宽度多少,仍按最小间距执行。
9.1.12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9.1.13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山墙间距应满足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
9.1.14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10 非居住建筑控制
10.1.1 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1.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防火间距。
10.1.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10.1.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取值。
10.1.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10.1.6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名称
最小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幼儿园、托儿所
南向建筑高度的1.2 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中、小学校
南向建筑高度的1.2 倍,且教室长边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25米
10.2 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0.2.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10.2.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0.2.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2.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10.2.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0.3 建筑退让相邻建筑地块用地界线
10.3.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3.2 建筑退让距离要满足各种退让要求。
10.3.3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不少于按自身高度计算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应取间距的一半。
10.3.4 山墙之间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按退让规定各退一半,并需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10.3.5 地下室外墙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满足管线要求及技术安全要求。
10.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0.4.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
表10.4.1
道路宽度(米)
退让最小距离(米)
L<16
3
16≤L<20
4
20≤L<30
5
30≤L<40
10
40≤L<50
15
L≥50
不少于20
注:1、L——路宽
10.4.2 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10.4.2.1 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10.4.2.1的规定外,同时还必须符合表10.4.2.1的规定。
表10.4.2.1
城市道路宽度
L:H
40米以上
大于1:3
备注:1、表中L——表示建筑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H——表示建筑高度。
2、临街住宅带两层商铺或其它非居住建筑时,视其为其它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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