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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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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强 制 性 条 文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 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 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7 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 墙厚放置1φ6 拉结钢筋(120mm 厚墙放置2φ6 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 震设防烈度6 度、7 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弯钩(图5.2.4)。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 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 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配筋砌体工程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 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表4.3.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 凝 土 施 工 主 控 项 目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外观质量 主 控 项 目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尺寸偏差 主 控 项 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一般规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2 钢 材 I 主控项目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 焊 接 材 料 I 主控项目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I 主控项目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 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 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1.3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 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 掺有活性掺合料时, 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3 砂率宜为35%~45%,灰砂比宜为1:2~1:2.5; 4 水灰比不得大于0.55; 5 普通防水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50mm,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宜为100~ 140mm。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4.2.3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 级,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2 砂宜采用中砂,粒径3mm 以下,含泥量不得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1%; 3 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 聚合物乳液的外观质量,无颗粒、异物和凝固物; 5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4.2.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铺抹前,基层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值的80%; 2 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粗糙、洁净,并充分湿润,无积水; 3 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用与防水层相同的砂浆填塞抹平。 4.2.5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和表面压光; 2 防水层各层应紧密贴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离开阴阳角处不得小于200mm; 3 防水层的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4 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保持湿润,养护 时间不得少于14d。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4.5.5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强 制 性 条 文 3.0.3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采 用 的 材 料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 并应 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没计要求。 3.0.15 厕 浴 间、厨房和有排水( 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制性条文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 制 性 条 文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13.1 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15.1 主控项目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4.2.2的规定: 27.1.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27.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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