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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大清律例》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兼及明清戲曲治理的問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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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大明律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 兼及明清戲曲治理的問題李彦鳳 王小岩 摘 要:大明律 中“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娶樂人爲妻妾”“收藏禁書”“官員宿娼”“買良爲娼”“搬做雜劇”等與戲曲有關的條文,爲 大清律例 所沿用,但從 大清律例按語 可見相關條例時有增减變化,而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續編 刑案匯覽 等收録的與戲曲有關的清代法律案件,顯示出這些條文在戲曲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據清末沈家本等編訂的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等,上述條文已多成具文,則又説明隨着演劇興盛,清代自上而下的戲曲治理漸趨鬆弛。關鍵詞:大明

2、律 大清律例 戲曲治理明清兩代法律上有關戲曲的條文,爲學者所經常引用的一條是“搬做雜劇”,即 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對裝扮古代帝王后的規定。這條律文初見於 大明律,又爲倉促制定出來的 大清律例 所沿用,故而學界引述時,或稱引自 大明律,或稱引自 大清律例,或稱二書律文相似,等等。筆者在閲讀時頗爲疑惑,查閲了一些元明清法律文獻,希望獲得有關律文的一些真實案例,以此窺見它的法律效力。在查閲的過程中,筆者發現,除了“搬做雜劇”條目外,還有“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娶樂人爲妻妾”“收藏禁書”“官員宿娼”“買良爲娼”等條目與戲曲有關涉,因此一併摘録出來,依據 大明律 的順序整理如下,略做疏證,供學者參考。李彦

3、鳳,女,1980 年出生,吉林松原人,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博士生。王小岩,男,1978 年出生,吉林前郭人,文學博士,現爲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副教授。著有 馮夢龍曲學劇學研究 等。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清代内閣檔案所見演劇案件史料的整理與研究”(項目編號:22BZW112)階段性成果。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需要説明的是,元典章 是依據案例、文書編排的,不像 大明律大清律例 那樣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所以本文以 大明律 爲中心,以 元典章 作爲考察 大明律 出臺的參照、淵源,據 大清律例 探討律文、條例的變化。元典章 收録文書止於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大明律 成書於洪武三十年(13

4、97),有朱元璋的 御製大明律序。大清律例 成書於順治三年(1646),有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稱:“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就内容看,大清律例 多爲沿襲 大明律,但後代增加了不少條例,能見其演變過程。就所收有關戲曲條文而言,條例變化顯示出明清自上至下的戲曲治理的變化。一 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條目,初見於 大明律“名例”,並爲 大清律例 所沿用;元典章 無此條。這個條目涉及不同類型的犯罪人員,其中與樂户有關的爲:凡工匠、樂户犯流罪者,三流並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大明律 所附集解云:“工匠、樂户不及徒者,有役而不可徒也。”徒刑即拘

5、禁服勞役。工匠、樂户所從事的工作比較專業,刑罰亦較爲特殊。大明律釋義 解釋得更清晰:“工者,工部所隸之匠,即今提舉司所管匠人之類;樂户,教坊司樂人也,皆常服役於官,與凡民不同,故其犯流,皆决杖一百。匠於原做工之所,樂户於原習業之所,常川拘役,不在上班下班之列,如是者凡四年,然後仍從本役。但言流,則徒罪亦照年限拘役可知矣。”大明律 該條目所規定的是特殊專業、身份人員犯罪如何量刑,至於所犯罪類型,見於所附 問刑條例。需要説明的是,依照 大清律 不001徐本、三泰等纂,劉統勛等續纂 大清律例 卷首,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72 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 年影印版,第 377 頁。有關 大清律例 歷

6、次修例情况及版本信息,可參考張婷 法律與書商:商業出版與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第 23、221 224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第 398 頁。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19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同時期的版本,可知條例是逐漸加上去的。現在所據 大明律 爲嘉靖年間范永鑾刻本,那麽,問刑條例 當與 大清律例 相仿,是逐漸增加的。問刑條例 中與樂户相關者如下:一、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托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聽申禮部送問,就

7、於本司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並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内教誘爲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一、樂户、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擬拘役滿日着役。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上面三條,前兩條當是由具體案例産生的條例,後一條屬於量刑的補充條款。第一條指向的是樂人依靠勢要不聽管束,第二條指向的是樂人與王府的武將的違法行爲。通過這兩條也可以看出,當時教坊司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權貴,而樂人的違法亂紀行

8、爲,實則也是在這些權貴的庇護下出現的,這透露出當時樂人的社會生活圖景。四庫全書所收 大清律例,爲乾隆年間删改定稿之本,已經無法看出從順治到乾隆年間的删改情况。道光丁未冬海山仙館刊刻的 大清律例按語(104 卷),不僅區分雍正、乾隆、嘉慶、道光等各時期之本,且注明删改情况。其雍正本所收爲雍正三年定本,有關“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條目,有“原律”與“原增律”、“原改律”之分。所謂“原律”,當爲順治三年所成 大清律例,條目内容與 大明律表述相近:“凡工匠、樂户犯流罪者,三流,並决杖一百,留住(小字:衙門),拘役四年(住支月糧)。”較之 大明律 增添了小字注釋。101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9、 第 862 册,第 399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一,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67 75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所謂“原增律”,指原律文有關“天文生”的内容,獨立成一條律文;“原改律”,則是就量刑做了一些修訂。在“原律”後有修改説明,其修改參考了 明律箋釋,但指出:“天文生係仕進一途,不便與樂户賤藝同條,應另作 天文生有犯 一條。”“新改律”“工、樂户及婦人犯罪”之表述爲:“凡工匠、樂户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决訖,留住(小字:衙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後有解釋:“臣等謹按:此是工、樂户及婦人斷罪之通例也。工、樂户皆在官應役之人,不便概令脱役。”這些看法與明律相近

10、,唯表述更爲嚴謹。這些表述都是在强調樂户身份之規定性及行動受到限制。雍正三年本還對原律條文做了删改,有關樂户的第一條,即上引明律的第三條,内容完全相同,不俱引。關於此條,附有删除説明:“原擬今樂户犯罪,無做工之例,且流罪情事已重,不便拘役,笞杖應照數的决。竊盜、掏摸等項,前本律小注内已經注明,此條擬删。”第二條即上引明律的第一條,僅“四外逃躲”改爲“出外逃躲”,其餘内容均同。第三條“原條例”實則依據明律修改而成: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内教誘爲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該條亦有修改説明:“原擬今各處俱

11、無在官工、樂,且在京教坊司,亦無女子,應將縱容女子擅入王府一段删去,其賭博、誆哄財物一段應行删改,移入雜犯賭博律後。”這條修改説明,在雍正年間,京城教坊司與明朝教坊司有很大差别,明朝的教坊司主體爲女性,清初之教坊司主體漸改爲男性(當由宦官構成)。原有的律條已經没有效力,故而需要修改。至此,僅明律的第一條到雍正年間仍起作用,説明樂人依靠勢要現象仍舊存在。大清律例按語 收録的乾隆本爲乾隆十五年所定,“工、樂户及婦人犯罪”的原律與上引雍正三年定本相同。所收與樂户有關的條例亦爲雍正三年本删定留存的樂人投托勢要一條,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第一,“教坊司”改作“和聲署”;第二,“出外逃躲”改回“四外

12、逃躲”;第三,201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漏掉“革去職役”四字。此處最值得注意的,即“教坊司”已改稱“和聲署”,其改名時間爲雍正七年,法律條文亦隨之更改。乾隆十一年(1746)刊刻的 大清律輯注 條例已將“教坊司”改作“和聲署”,但其有關“樂户”的注釋仍然沿襲前人之説:“樂户者,教坊所轄之樂人。”没有注意到釋義與條例之間的區别。四庫全書所收 大清律例 與乾隆十五年定本相同,唯不缺“革去職役”四字。大清律例按語 收録的嘉慶本爲乾隆六年所定條例及嘉慶二十四年增附的案例,“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所更定的條例及增加的案例與婦人犯罪有關,與樂户無關。大清律例按語 所收道光年間更定條

13、例,分别爲道光四年本、九年本、十四年本、十九年本。其中,道光四年本“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所更定的條例及增加的案例與婦人犯罪有關,與樂户無關。道光十四年本“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僅收婦人拐賣案一件,與樂户無關。其他兩次更定没有與“工、樂户及婦人犯罪”相關的條目。除了以上有關法律條文的更定過程,還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案件,但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及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續編、刑案匯覽 等案件彙編類書籍,該條之下均無與樂户相關的案件。宣統元年刊刻的沈家本等人編訂的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在“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原律文前標“删除”字樣,後有解釋:“臣等謹按,此仍明律。明代工匠、樂户有籍在官,故犯罪

14、有留住拘役之法。今已無此在官之工、樂户,此層即無關。”隨後有婦人犯罪相關條例之修訂。宣統元年(1909)十二月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核定現行刑律 中已無此條。關於“無在官”之樂户,據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樂部”:“雍正元年,覆準除樂户籍,更選精工音樂之人充教坊樂工。”雍正開豁賤籍作爲他的一項改革成績,爲史家所贊賞,但正如丁淑梅指出的,“樂户解除官身301大清律例按語 卷三十二,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92 頁。沈之奇注,洪弘緒訂 大清律輯注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281 頁。徐本、三泰等纂,劉統勛等續纂 大清律例 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72 册,第 457 頁。大清律例

15、按語 卷七十三,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本卷第 101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九十,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本卷第 12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九十八,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本卷第 13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82 頁。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卷九十八,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23 册,第 2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後”,“没有從藝合法身份,樂户常被官府視同娼妓加以驅逐,其生存境遇更加沉淪不堪”。二 娶樂人爲妻妾大明律“户律”“婚姻”下有“娶樂人爲妻妾”條:凡官吏娶樂人爲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

16、。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論。該條集解:“此條當與 官吏宿娼 參看。官員子孫只説廕襲者,常人娶律無文,流娼雖非樂人,均礙行止,嫁者知情,亦同罪。”大明律釋義 曰:“樂人,教坊司所生之女,倡優之賤也。官吏列仕於朝,豈得與此爲婚姻哉?故杖六十。名例律:官,降等改用;吏,罷役。官員子孫娶者,亦杖六十,離異。名例律:子孫係軍職,則候襲廕降用。其日在洪武以前者勿論,以元無禁法也。”該條法律是對官員及其廕襲子孫而言的,所不能娶的,不僅包括教坊司之女,還包括“流娼”,屬於非在官籍的民間藝人。這類婚姻,大抵類似於 宦門子弟錯立身 一劇内容。而此制度開始時間,大約就是洪武元年。“

17、釋義”説“元無禁法”,這其實并不確切。元典章 户部卷之四有“樂人婚”條,分“樂人嫁女體例【二款】”“取樂人爲妻”共三條:樂人嫁女體例【二款】至元十五年,中書刑部承奉中書省劄付:宣徽院呈:“教坊司申:本管樂人户計,俱於隨路雲遊,今即隨路一等官豪勢要、富户之家,捨不痛資財,買不願之樂,强將應有成名、善歌舞、能妝扮、年少堪以401丁淑梅:中國古代禁毁戲劇編年史,重慶大學出版社,2015,第 349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第 463 頁。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66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承應婦人,暗地捏

18、合媒證,娶爲妻妾。慮恐失誤當番承應,乞禁治事。得此,於七月十八日聞奏過,奉聖旨:是承應樂人呵,一般骨頭休成親;樂人内匹聘者,其餘官人、富户休强娶。要禁約者。欽此。除已行下教坊司照會外,呈乞禁約”事,都省仰欽依禁約施行。又至元三十年,行中書省准中書省咨:准木八剌沙蒙古文字譯該:中書省官人每根底,木八刺沙、帖木兒不花、阿里、察吉兒等教坊司官人每言語:“樂人每的女孩兒,别個百姓根底休聘與者 麽道,聖旨有來。如今上位奏了,他每根底省會與呵,怎生?”麽道,奏呵,“那般者。省官人每根底説了,别個人根底休聘與者。他每自己其間裏聘者。生的好女孩兒呵,上位現者”。麽道。欽此。取樂人爲妻中書省咨:至大四年八月十八

19、日,李平章特奉聖旨:“辛哈恩的爲取了樂人做媳婦的上頭,他性命落後了也。今後樂人只教嫁樂人,咱每根底近行的人,并官人每、其餘的人每,若取樂人做媳婦呵,要了罪過,聽離了者。”麽道,聖旨了也。欽此。元典章 這三款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對樂人婚聘進行限制,限制的理由是,避免樂人被官員、富户强娶,保證樂人供奉制度不受影響。而對已經結婚的,則要求離異。與之比較,明代不准官員及其子孫與樂人結婚,主要是保證官員的“乾净”,是完善等級制度的反映。元代要求樂人之間結婚,明代雖没有這方面的規定,但可推測樂人之間結婚已經成爲一個固定模式。大清律例 沿襲 大明律 此條,但是在文字細節上有修訂,補充了一些不太明確之處,使得該

20、條更爲嚴謹: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爲妻妾,杖六十,並離異(不給與官吏,亦不還樂工,斷離歸宗,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乃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文)襲(武)之日,(照應襲本501陳高華等點校 元典章,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第 666 667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職上)降一等邊遠叙用。其在順治元年赦前娶者,勿論。以上括號内的注文,原爲小字。大清律例按語 雍正三年本,有兩則關於此條修訂的説明:“原擬 附過 字,應改爲 注册;今無邊遠叙用之例,應删去 邊遠 字;順治元年 以下句並删。”“臣等謹按:此言官吏不可濫娶以自玷也。前言官吏娶樂人爲妻妾之罪,

21、不論品秩、崇卑,以其濫娶玷污也;後言官員應襲廕子孫娶爲妻妾之罪,見在雖未授職,將來亦入仕途,故罪亦如見在官吏,注明册籍,俟除授之日,降一級叙用。”前一則是具體修改,這是基於現實情狀做出的修訂。後一則指出這條律文的意義,這與 大明律 相同,原爲保證官員序列不被卑賤階層侵犯。大清律例按語 所收乾隆本,係乾隆三十二年(1767)爲雍正三年所改訂律文所作修改説明及修訂後的新律文,修改的目的是讓條文表述更爲嚴謹。其新律文如下: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爲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歸宗,不還樂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廕襲之日,(照應襲本職上)降一等叙用。四庫全書

22、所收 大清律例,即上文修訂後之律文定稿,没有相關條例。此後,大清律例按語 所收嘉慶本、道光本諸修訂本均無此條,可見在較長一段時間内,没有相關律文修訂,刑案比照加减成案 刑案匯覽等書,亦無相關案件記録。宣統元年刊刻的沈家本等人編訂的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中,該條有修改説明:“臣等謹按:此律係順治三年就明律改定,並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復將小注删定。律内杖六十,照章罰金,應改爲處六等罰。謹將修改律文,開列於後。”同年十二月刊刻的 欽定大清現601大清律例按語 卷六,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23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六,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23 頁。大清律例按

23、語 卷三十九,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24 頁。徐本、三泰等纂,劉統勛等續纂 大清律例 卷十,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72 册,第 559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八,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213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行新法律 核定現行刑律 再次做出修訂,其説明爲:“謹按:樂人 二字係沿明律,現在並無樂籍,將本條律目改爲娶娼妓爲妻,律文 樂人 暨 妾字及律注 不還樂工 四字,應一并節去,小注 妓者 二字,應改 娼妓,列入正文。謹將修改律目律文,開列於後。”經過兩次改訂的律文爲:娶娼妓爲妻凡(文武)官(并)吏娶娼妓爲妻者

24、,處六等罰,並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廕襲之日,(照應襲本職上)降一等叙用。至此,本條與樂人已經毫無關係。三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大明律 在“禮律”“儀制”下,列有“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條,律文中有關藏書的規定如下:“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之所以禁止收藏這些書籍,大明律釋義 解釋説:“皆即天文而預言世道治亂休咎之事也,此皆所謂應禁之書也。”據此可知,禁書之屬,最初指的是這類可能危及統治的書籍。大清律例 沿襲此條,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加入了小注文字,類似於舉例説明所禁之書籍。大清律例按語 歷次更定

25、之本,以及 四庫全書所收 大清律例,均是如此。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該條有較大修訂,是因爲清末西學進入,“奏定學堂章程 天文星學列入科目,曆象標本皆所以供測繪之用,律首 天象器物 四字並原有小注,均應節删”云云,故此條改爲“收藏禁書”,所圈定禁書範圍仍無變化。這説明至此爲止,法律條文中所指“禁書”尚未與“淫詞小説”發生關聯。701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核定現行刑律 卷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5 册,第45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十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第 490 頁。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十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91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

26、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十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 285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不過,道光二十一年(1841)編纂的 欽定禮部則例 卷八十一“頒發書籍”附有“書坊禁例”,共分三條:一、民間淫詞小説,有乖風化,及一切非聖之書,俱嚴行禁止,違者從重治罪。一、删本經書版片、書籍,由各督撫嚴飭所屬,認真查禁,收繳銷燬。(小注:謹按:嘉慶十五年奏准各省查獲應禁書籍、板片,俱由布政司詳解督撫衙門,照數驗明,委員銷燬,於年終咨部查覈,毋庸將書籍、板片解京,以節糜費。)並將繳過經書數目及有無傳習之處,於年終咨報,由部彙題。一、坊間刊刻小本講章及編輯經書擬題類、典、策、

27、畧等,均行禁止。以上禁例雖著録,但量刑没有 大清律例 嚴謹,其影響力卻也不容忽視,光緒四年(1878)坊刻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則在“收藏禁書”條上兩欄列出有關“淫詞小説”的禁令。按,該書共分三欄,由上到下,下欄爲 大清律例 原文,中欄收入詔諭等内容,上欄則類似於使用指南。其上欄云:“市賣淫詞、小説,見 造妖書、妖言;私刻地畝經及占騐推測書,見禁止師巫邪術;私刻訟師秘本,見 教嗦詞訟。”中欄收録與禁書相關的信息,其中,第一條爲“書坊刊刻删節經書”,即上引第二條,中有“乾隆五十七年例”“乾隆五十八年奉上諭”“五年彙奏一次”等,可知此條較上引嘉慶本修改要早。第二條爲“乾隆五十九年奉上諭”“各省購

28、訪遺書”,審查“違礙字迹”及有關私藏屈大均著作之查處。第三條即有關“小説、淫詞”:凡坊肆小説、淫詞、水滸傳,俱嚴查禁絶,板書一併銷燬。如有造作刻印者,該管官不行查出,每次罰俸六個月。任其收存租賃、明知故縱者,降二級調用。官員自行造作刻印者,革職;買看者,罰俸。801欽定禮部例則 卷八十一,道光二十一年刻本。陶東皋、陶曉篔增修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 卷十七,光緒四年浙江聚文堂刊本,第 5 6 頁。按,與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 相似坊刻本很多,編者不同,但内容大致相同。姚雨薌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卷十六 所附“第三條”末尾爲“罰俸一年”。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

29、成 所引處理辦法,當來自某個具體禁令。從上述對“該管官”的處罰看,這一禁令是否能够嚴格執行,很難評估。從乾隆五十八年(1793)的“五年彙奏一次”到嘉慶十五年(1810)的就地銷毁,表明監管再次鬆懈。這也説明這種臨時出臺的禁令,與寫入 大清律例 的法律條文有着顯著區别,而它終未能列入條例,亦可理解。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 第一欄説到相關禁書見“禁止師巫邪術”,此條律文主要針對的是利用巫術教派造反者,所涉及的書籍也與之相關,而與小説、淫詞關係不大。此外,續增刑案匯覽 卷四“收藏禁書”條收入一個案件 “收買小本文章售賣圖利”:“北城察院:移送官松亭,向不識姓名人零星買獲小本文章,在城内書坊售賣圖利。

30、例無專條,將官松亭照違制律杖一百。道光十二年雲南司案。”此案係於“收藏禁書”條下,因實在無法律條例可參照。至於小本文章爲何,筆者亦未查明,或爲應試所用的可携帶進入考場的“小本”書籍。四 官吏宿娼“官吏宿娼”入 大明律,但此類案件之有判例,實始自元朝。元典章“新集”“刑部”下有“諸奸”“職官犯奸”條,收“縣尉將樂女奸宿”一案:至治元年四月日,福建宣慰司奉江浙行省劄付:近據建康路申:“教坊司樂户張成狀告:江寧縣魏縣尉同上元縣張縣尉,延祐六年正月初九日,各官將引弓手周二等,將成女張嬌嬌並男婦奔子叫,同於應家樓上飲酒謳唱罷,各官將嬌嬌等奸宿一夜,與成中統鈔二定二十兩,押到路引一道。告乞詳狀。得此。責得

31、縣尉魏居仁、張義各招相同。看詳:魏居仁、張義等所招,不合與散樂張嬌嬌等飲酒宿睡罪犯。若便科斷,緣無通例,宜令合干部分定擬,開坐招詞,議擬罪名。”移諮中書省照詳。延祐七年二月初四日,回准中書省咨:“送刑部呈:議得:江901祝慶祺:續增刑案匯覽 卷四,續修四庫全書 第 871 册,第 672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寧縣尉魏居仁、上元縣尉張義所招,除輕罪外,止據各人職專捕盜,不以巡警爲心,就於散樂婦人張嬌嬌、王阿楊家飲酒,更行夤夜同宿,俱係命官污濫不法,合准江浙行省所擬,各笞四十七下,比例解見任,别行求仕,標附過名。外據張成已首鈔兩,准擬没官。其餘有招人等,合准本省就便發落相應。具呈照

32、詳。都省准擬,依上施行。”此案值得注意的有兩個方面。第一,這是第一次出現這類案件,這意味着樂人身份開始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涉案官吏被治罪,是爲了維護官吏群體的利益。大明律“刑律”“犯奸”下列有“官吏宿娼”,律文如下: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叙用。大明律釋義 如此解釋律文中的“娼”:“娼,即教坊司之婦,與各州縣所編樂户是也。若民間私賣姦者,自當以犯姦之律論之。”由此可知,此條與樂人相關。大明律 律文之外,尚有“問刑條例”一則:“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爲妻妾者,問調别衛,帶俸差操。”從律文到條例,都是基於對官員群體的維護,特别是軍籍

33、官吏,只是調離,而没有其他的處罰。大清律例 沿襲 大明律 此條,并添加了小注: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員子孫(文承廕、武承襲)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應受本職)降一等於邊遠叙用。大清律例按語 雍正三年本,有一則關於此條修訂的説明:“原擬今無附過、降等於邊遠叙用 之例,應將 附過 以下數句删去。”並且解釋011陳高華等點校 元典章,第 2163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二十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第 597 頁。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二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199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二十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34、862 册,第 598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二十五,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14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該條律文的功能:“臣等謹按:此慎官方而戒淫佚也。凡官吏皆有治人之職,而姦宿娼婦,則蕩閒越禮,有玷官方。”乾隆五年(1740),再次從表述嚴謹的目的出發,修訂了此條,形成的律文如下: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員子孫(應襲廕)宿娼者,罪亦如之。律文後,有條例一則:“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及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説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爲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贜者,計贜從重論。”四庫

35、全書所收 大清律例 原律文及條例,與此相同。其中,所增條例實則與監生犯法有關,僅因其所犯包含“挾妓”,故列在此處,可見歸類不準確。此後,嘉慶、道光兩朝,此條均無修訂。至宣統元年(1909),將“杖六十”改爲“處六等罰”,并説明將有關監生的條例删除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 刑案匯覽 續增刑案匯覽 收在“官吏宿娼”下的兩個案件,這兩個案件均與戲曲藝人有關:刑案匯覽 卷五十三“職官挾優飲酒,醉斃優伶”:刑部奏候選知縣曹六典,挾優飲酒,醉斃優伶,私抬出城,隱匿不報等情一案,道光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此案候選知縣曹六典,以職官挾優飲酒,有乖行止,復於該優人醉斃之後,賄囑官人隱匿不報,希圖掩飾,尤爲荒謬,着即

36、革職,發落軍臺效力贖罪。曹堃以候選道員,不知檢束,狎此優伶,實屬有玷官箴,着即革職,以示懲儆。餘依議。欽此。(邸抄)111大清律例按語 卷二十五,第 14 15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六十四,第 29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六十四,第 29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三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 690 頁。祝慶祺:刑案匯覽 卷五十三,續修四庫全書 第 871 册,第 165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續增刑案匯覽 卷十四“聚集優伶家飲酒、吸食鴉片煙”:北城察院奏送陸昉等夤夜犯科一案。此案,優伶陳小雲買徒教戲,容留多人飲酒、聽曲,復藏匿鴉片煙袋供

37、人吸食,應比照“食煙人不指出販賣之人”例,杖一百,徒三年。雖親老丁單,係私藏煙具,與人吸用之犯,毋庸查辦。任蘭鳳、孟琴吸食鴉片煙,應各杖一百,枷號兩個月。書吏陸昉等,集會優伶家飲酒、聽曲,例無專條,惟夤夜挾優飲酒被獲後,復捏報姓名,巧爲圖脱地步,若僅照夜犯律擬笞,尚屬輕縱,應比照“官吏挾妓飲酒”律,杖六十,革役。車夫陳大,於該御史查問時,輒敢回言不遜,比照“罵本管五品以上官”律,杖一百,酌加枷號一個月。(道光十七年十二月邸抄)此外,在 續增刑案匯覽 該案眉批處另注有一案:“靈官廟尼僧廣真,容留莊親王等在廟挾妓、吸煙、唱曲。將廣真比照 窩頓流娼,擬徒加重,發駐防爲奴。道光十八年四川司案。”這三個

38、案例中,戲曲藝人屬於弱勢群體,官員之所以受到懲罰,實爲維護官員群體。五 買良爲娼元典章 未設此條例。大明律“刑律”“犯奸”有此條,緊隨“官吏宿娼”,其律文爲: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爲娼優,及娶爲妻妾,或乞養爲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大明律釋義 曰:“優,備戲舞之人也。娼優、樂人買良人之子女爲娼優,及娶良人女爲妻妾,或乞養良人爲子女,杖一百。其良人之家知其娼優而嫁賣之者,同罪。媒合之人减一等,杖九十。其所用之財禮入官,子女歸211祝慶祺:續增刑案匯覽 卷十四,續修四庫全書 第 872 册,第 364 頁。祝慶祺:續增刑案匯覽 卷十四,續修四庫全書 第 8

39、72 册,第 364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二十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第 598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宗。”大明律釋義 只解釋了“優”的工作類型,但未明示爲何良人不能入娼優。不過,這條律文與“娶樂人爲妻妾”對照起來,説明明朝法律嚴格限定了“樂籍”,它可能與軍籍相似,不能流入其他群體,也不准許其他群體流入。大明律 收有“問刑條例”一則:“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爲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個月;婦女俱發歸宗;地方火甲、鄰佑并該管官俳、色長容隱不首,各治以罪。”這是對律文的詳細補充。“條例”的出現,説明的確出現過此類案件,並且涉案人員擴展

40、到火甲、鄰佑等人。大明律 還引入“會典”一則:“凡各衙門人指稱本司樂户寄附贓物,洪武、永樂年間令,法司不得追取,但樂户(弘治九年議准)不許容留盗贓及不知來歷之人在家,違者事發,官俳、色長俱治罪。”樂户寄附贓物與此條律文實無關聯,應該是涉及樂户而列於其後。大清律例 沿襲 大明律,律文相同。大清律例按語 雍正三年本有解釋類的按語:“臣等謹按:此懲陷良爲賤之罪也。凡娼優人,最爲下賤,若買良人之子女爲娼優,及娶良人之女爲妻妾,或乞養爲子女者,是使良人子女陷身於下賤,故坐滿杖。若良人之家知係娼優、樂人而將子女嫁賣者,是徒知貪利而陷其子女、辱其家門,故與買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由這條

41、解釋可知,此條律文是爲了保護“良人”,避免其被“賤”陷害,這顯然是在藝人社會等級設定之後纔會出現的問題。大清律例按語 雍正三年本有兩則“條例”。一則爲“原條例”,當是雍正三年以前已經存在:凡買良家之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奸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之女爲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門首枷號一個月,婦女并發歸宗。此條例後有按語:“臣等謹按:雍正二年五月内,刑部題 人牙逼勒賣姦事311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二十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199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二十五,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15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二十

42、五,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16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理 類於此律,謹擬節録於後。”“續增現行例:凡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逼勒賣奸圖利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三姓地方,給披甲人爲奴。”這條續增條例與樂人已無關聯,不過説明該律文與人口買賣關聯最爲密切。大清律例按語 收入乾隆五年對上引“原條例”的修訂説明及修訂後的條例,修訂後刑罰加重:“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爲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婦女并發歸宗。”乾隆五年還對上引“藉充人牙”條例進行了修訂;乾隆二十五年增加了“生監兵役人等窩頓流娼”條例,該條例於乾隆三十二年做了修訂。四庫全書所收 大清律

43、例,即此乾隆年間屢次修訂後之版本。不過,後面兩個條例與樂人關聯不大,此處不再引述。大清律例按語 所收嘉慶十四年本,對上引“原條例”又做了修訂,其修訂説明爲:“臣等謹按:此條例内私買良家之女爲娼,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誠以買良爲娼風化所關,故例從其重。至買良家之子爲優,律止杖一百,若設計誘買,置清白良民於下賤,其情與買良爲娼爲異,自應照買良爲娼之例同科,庶足以昭平允而示懲儆,應請於例内添纂,以便遵行。謹將修改例文開列於後。”其新條例爲:凡買良家之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爲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

44、媒合人减一等。其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爲優者,亦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子女并發歸宗。由此可知,在此之前“買良爲娼”與“買良爲優”是分開判刑的,後者依據該律文,處罰實則輕於“買良爲娼”,而新條例即補充加重對“買良爲優”的判罰,這或許可以説明至嘉慶年間,“買良爲優”的現象或者投身戲曲行業的人增多了。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續編 卷二十九“買良爲娼”條下收入兩個案件,其中之一即與優伶相關:411大清律例按語 卷二十五,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16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六十四,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31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八十六,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49 50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

45、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浙江司(道光九年)安徽撫咨鄭善美,因何安瀾自願將伊子何三戴典給該犯,轉交與鄭芳林爲徒學戲。該犯起意轉典漁利,係出於何安瀾情願,與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爲優者不同,例無治罪明文。自應比例量减問擬。鄭善美應比照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爲優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例上,量减一等,枷號兩個月,杖九十,徒二年半。此案值得注意的是,何安瀾、鄭芳林等人並未受到相關判罰,此類案件的量刑,也在尋求靈活處理。宣統元年刊刻的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對律文及條例做了删改。律文中的“杖一百”等,改爲“處十等罰”。删除的條例,包括“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京城内外拏獲窩娼”(此條爲嘉慶十六

46、年列入)。修改的條例,有“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窩頓流娼”及上引買賣判罰的條例。據删改説明,此買賣條例在咸豐年間再次修訂,内容更爲翔實:凡縱容、抑勒妻妾及親女、義女、子孫之婦妾等項與人通姦者,除照縱容、抑勒犯姦本律治罪外,仍將縱容、抑勒之人,在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姦夫及婦女,俱照律問擬,毋庸枷號。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爲娼,及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爲優者,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説合之中保减一等。姦宿者,照抑勒妻女與人通姦、姦夫杖八十律擬,杖八十,子女不坐,並發歸宗。若婦女、男子,自行起意爲娼爲優賣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宿娼狎優之人,亦照此例,同

47、擬枷杖。此條較嘉慶年間的條例,主要增入了有關自願爲優之人以及狎優之人的判罰,説明此類案件增多。宣統元年的修訂説明,主要指出該條例“殊嫌律外加重”“嫌涉於煩苛”,至於該條例後段“宿娼狎優之人,亦照凡姦科斷,511許槤訂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續編 卷二十九,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6 册,第 566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三十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 692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殊嫌未平。蓋娼優本下賤之流,即犯之者,宜有區别,况官吏宿娼,律止杖六十,豈常人反應獨嚴”云云,可見量刑减輕。其新條例如下:私買良家之女爲娼,及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爲優者

48、,俱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説合之中保减一等。姦宿者,照抑勒妻女與人通姦姦夫律治罪,子女不坐,並發歸宗。若婦女、男子自行起意爲娼爲優賣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治罪。宿娼狎優之人,處六等罰。“買良爲娼”或“買良爲優”,其律文設置的立場是,避免良人被陷害,所以其條例都是基於這類現象而出臺。但從咸豐年間的條例開始,出現了“自願爲優”這類表述,説明這種情况是存在的,而且可能是法律的盲區。元典章 中有兩條與“自願爲優”相似:禁學散樂詞傳至元十一年十月,中書兵刑部承奉中書省劄付:據大司農司呈:“河北河南道巡行勸農官申:順天路(東)束 鹿縣 鎮 頭店,見人家内聚約百人,自搬詞傳,動樂飲酒。爲此,本縣

49、官司取訖社長田秀并田拗驢等各人招伏:不合縱令侄男等攢錢置面戲等物。量情斷罪外,本司看詳:除係籍正色樂人外,其餘農民、市户良家子弟,若有不務本業,學習散樂,般説詞話人等,並行禁約,是爲長便。乞照詳”事。都省准呈,除已劄付大司農司禁約外,仰依上施行。禁弄蛇虫唱貨郎至元十二年,中書兵刑部:承奉中書省判送:“刑房呈:今體知得一等無圖小人,因弄蛇虫、禽獸,聚集人衆,街市貨藥,非徒不能療病,其間反致害人。又在都唱琵琶詞、貨郎兒人等,聚集人衆,充塞街市,男女相混,不惟引惹闘訟,又恐别生事端。蒙都堂議得:擬合禁斷,送部行下合屬,依上施行。”奉此。施行間,又奉都堂鈞旨:“唱琵611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

50、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三十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 692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琶詞、貨郎兒人等,止禁大都,在城外山客貨藥,遍下隨路禁約者。”以上兩條相連,均列入“刑部”“雜禁”中。從禁行的目的看,前者應屬於妨礙農業生産,後者應屬於會引起聚衆鬧事,相類似的如在元代禁止賽神祈願等,也都涉及戲曲演出。由此推之,明清兩代禁止良家子女入娼優之籍或從事娼優之業,其根本目的當也在此。六 搬做雜劇元典章 中有一則與 大明律“搬做雜劇”條目相似,即 元典章“刑部”“雜禁”下的“禁治妝扮四天王等”: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御史臺承奉中書省劄付:據宣徽院呈:提點教坊司申: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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