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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土材料爲據論秦漢之“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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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警察學院?謝偉斌内容提要?“匠”在春秋戰國時期便已專指建築工匠,形成了匠大匠司空三級管理系統。迨至秦漢,“匠”的情况愈加複雜。秦漢之“匠”爲稗官,長期供職於官府,可分爲宫匠、縣匠以及軍匠等,主要選自不更以下有爵者及士伍,具有某種建築技藝的徒隸有時也可稱匠,但衹表技能以區别於一般徒隸。“匠”不僅具備一定建築知識和技藝、參與建築事宜,而且還需要繪製建築圖紙(畫圖)和計算工期、材料和經費等(爲計)。“匠”在地方上由辦長管理,并且受到司空的監督,在中央則仍歸屬於大匠。大匠之名一直沿用至秦及漢初,原屬少府,隨後并入將作少府(將作大匠)。秦漢之“匠”不僅推動了當時建築事業的發展,同時也對後世的建築機

2、構、官員設置等都有着深遠影響。關鍵詞?匠?畫圖?爲計?大匠“匠”本指木匠,但早已作爲建築工匠的專稱。然而,“匠”在典籍中單獨出現的次數却并不多,往往與“工”連用稱“工匠”。考工記的“匠人篇”相對集中地論述了“匠”,但令人遺憾的是,現有研究多側重於文中記載的建築設計思想和建築制度等方面,却忽視了“匠”本身。于振波相對系統地論述了秦漢工匠,對其構成、地位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但并未將“匠”單獨分離開來。,此外,學者更關注於將作少府(將作大匠)的研究,對其産生年代、機構組成等問題都存在着不同的學術觀點,如劉瑞提出秦已經出現將作大匠并沿用至漢初,與漢書所載不同。傅熹年則?爲將作大匠在秦稱將作少府,西漢方改

3、大匠。?大匠也是熱點?爲?,。?于振波:簡牘與秦漢社會,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識?,?識?頁。劉瑞:秦漢時期的將作大匠,中國史研究?爲爲?年第 簡 期。傅熹年:中國古代建築工程管理和建築等級制度研究,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識?,?識 頁。問題,學界普遍?爲大匠主管皇室宫殿、陵墓的營造,兼燒造磚瓦,但對於大匠是否爲將作大匠的省稱,仍存在爭議。,至今,我們對“匠”的身份、職責、其與將作大匠等官吏的關係等仍然所知甚少。隨着出土材料的發現,其中可見部分與秦漢之“匠”直接相關的材料,這有助於進一步深入研究“匠”這類群體。一?“匠”爲何?“匠”,爲百工之一。周禮中記載百工飭化八材:“五曰百工,飭化八材

4、。”鄭司農云:“八材,珠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刻,金曰鏤,革曰剥,羽曰析。”。匠則本指百工中專攻木材的木工:?匠,木工也。工者,巧飭也。百工皆稱工,稱匠。獨舉木工者,其字从斤也。以木工之稱引申爲凡工之稱也。?匠从斤,即斫木斧,从匚,即筐,象斧在筐中,故專指木工,也可引申爲工匠,故而文獻中曾出現“醫匠”“車匠”等。隨後,由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手工業發展已經達到一定水平,各種材料的工種也進一步細化:?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攻木之工:輪、輿、弓、廬、匠、車、梓。?僅考工記中就收録有七個以木材爲原材料的工種,數量最多,其中匠人負責營造城市、建

5、築、水利工程等,雖然建築所用材料種類豐富,但主體結構以木爲主,故將匠歸爲木工。自此以後,“匠”成爲建築工匠的專稱,甚至匠人還以匠爲氏:?蓋姓有九:或氏於號,或氏於謚,或氏於爵,或氏於國,或氏於官,或氏於字,或氏於居,或氏於事,或氏於職以官,司馬、司徒、司寇、司空、司城也以事,巫、卜、陶、簡爲?二二二秋冬卷,。?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學報,識識?年第 簡 期;宋傑:西漢的中都官獄,中國史研究,識識?年第,期。清孫怡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卷二天官大宰,北京:中華書局,識?,?爲 頁。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卷一二下,上海古籍出版社,?爲?,?頁。聞人軍譯

6、注:考工記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識識?,?識 頁。匠也匠氏,凡氏於事者,巫、卜、陶、匠是也,古有匠石。,姓氏有九種來源,其中巫氏、卜氏、陶氏、匠氏是根據其職業而來,巫、卜爲神職人員,爲宗廟祭祀占卜,陶、匠爲工職人員,從事陶器製作、建築營建等。春秋戰國時期,服務於貴族的工匠可稱匠氏,如匠石等,這些人屬於工官,多代代相傳,受到相關的教育,并且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與此同時,民間也有匠人,如墨子等,這些匠人或來源於没落的工官世家,多通過父子、師徒關係傳承,主要服務於民間。于振波?爲秦漢時期的民間工匠與官營工匠之間并無嚴格界限,技藝高超的民間工匠也有可能被選爲官營工匠,反之,官營工匠也有可能被遣返爲民間工

7、匠。官營手工業中可能分爲“定期爲官府服役”(踐更工匠)和“長期供職於官營作坊”兩種不同的工匠,前者仍屬於民間工匠,僅可在服役期間從官府領取口糧,而後者有俸禄,有些可擢升爲工師或高級官吏。此處的工匠指有一定技藝并以此爲生的人,匠人專職建築,也當屬此列。我們可以推測,隨着秦末戰亂,社會制度的變革,匠人之間的身份隔閡被打破,官府之中的“匠”亦可來自民間,并且也應該分爲“踐更之匠”和“供職於官府之匠”。秦漢官府大興土木,在全國範圍内調動了成千上萬的匠人,其中大多應屬踐更之匠,在此不再展開,本文將重點討論供職於官府之“匠”。嶽麓秦簡(肆)中有一則材料涉及到“匠”的選拔:?置吏律曰:縣除小佐毋(無)秩者,

8、各除其縣中,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爲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爲?)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其新黔首勿强,年過六十者勿以爲佐佐。人屬弟、人復子欲爲佐吏(?)缺簡置吏律曰:有辠以(遷)者及贖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廢者,虜、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贖子,輒傅其(?爲)計籍。其有除以爲冗佐、佐吏、縣匠、牢監、牡馬、簪褭者,毋許,及不得爲租。君子、虜、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贖子,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復用。(?簡?)?以上兩段簡文涉及到秦代置吏的規定,簡文提到凡是有罪遷徙、耐罪以上居貲贖責、俘虜、收人、奴隸、耐刑者之子、免罪者、贖罪者之子等,不得擔任冗佐、

9、佐吏、縣匠、牢監、牡馬、簪裊等。?爲?以出土材料爲據論秦漢之“匠”,。?東漢應劭撰,王利器校注:風俗通義校注“佚文”,北京:中華書局,識?識,簡爲?簡爲?、?簡?頁。于振波:簡牘與秦漢社會,?識?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識?,?爲 頁。縣匠,當爲縣屬工匠,而縣匠與冗佐、佐吏等并列,説明其與之基本處於同一身份等級。王彦輝提出小佐無秩者與佐吏、縣匠、牢監等應當都屬於“稗官”範疇,故其選人範圍相同,縣匠衹能選擇不更以下爵位擁有者和士伍,不足時,方可選取君子、大夫、小爵和公卒、士伍等人的年滿十八歲的兒子作爲備選。在選拔後,官府或許會統一組織教學培訓,如睡虎地秦簡均工律:“

10、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内史。”,。官府會派工師對新工進行培訓,先期結業者有賞,逾期未成者則記名上内史。雖然并没有發現直接與“匠”相關的教學記載,但是“匠”也屬於百工之一,專業性强,應當也會有類似教學甚至考核活動。地方上除縣匠外,應當還有軍匠。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以軍匠起從郟,入漢,後爲少府,作長樂、未央宫,築長安城,先就,功侯五百户。?陽成延就是軍匠出身,隨後擔任將作少府,參與了漢初長樂宫、未央宫、長安城牆等的興建,最後由於其功績突出,被封爲梧侯。郟爲縣名,説明軍匠也是

11、屬於縣一級的官吏,而陽成延能够承擔如此衆多大型工程的建設任務,也從側面反映了軍匠必定同樣具有建築技藝,衹是專門服務於軍隊。軍匠或許需要參與軍營、防禦設施等的設計與建設,如嶽麓秦簡中的營軍之數,便是對秦代軍營軍陣設置的計算,而秦代算題又多來源於實際生活,可以推測秦代軍營中也需要“匠”進行專門的建築計算和規劃。既然秦漢地方上有縣匠和軍匠,由此推之,秦漢中央政府也應有供職之“匠”。嶽麓秦簡中有“匠爲宫室”,即營建宫室之匠,衆所周知,宫室是代表性皇室建築,因此,或許中央之“匠”可稱“宫匠”。從前文可知,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有專門爲王室、公室服務的匠人。秦統一後,秦始皇爲突出皇權,在關中地區營造了大量宫室

12、:“秦每破諸侯,寫放其宫室,作之咸陽北阪上,南臨渭,自雍門以東至涇、渭,殿屋復道周閣相屬。”?秦始皇每滅一國便仿其宫室作於咸陽北阪,僅是咸陽城外便宫室閣道相連,其建築盛况可見一斑。值得注意的是,營建宫室對匠人的技藝要求往往遠高於一般建築,而從地方徵調的匠人水平往往參差不齊,不一定能達標。然而,秦又能够有組織地營造如此多的宫室,絶非短期工程,説明中央必然有一批長期供職的高技藝匠人。?爲?二二二秋冬卷,。?王彦輝:論秦及漢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歷史研究,識?年第 簡 期。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爲爲識,?爲?頁。史記卷一九惠景間侯者年表,北京:中華書局,識?

13、簡,?簡 頁。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識?頁。此外,與宫室同爲皇室建築的還有太廟、皇陵等。嶽麓秦簡又有“卒 築 廟斲者及諸以符發(徭)及”,簡文中的斲有雕琢義,廟則一般指太廟等祭祀建築,古人重祠祀,能够參與廟的建造與建築構件雕琢的工匠絶非普通工匠。再看皇陵,史記秦始皇本紀:“葬既已下,或言工匠爲機,臧皆知之,臧重即泄。大事畢,已臧,閉中羨,下外羨門,盡閉工匠臧者,無復出者。”。爲了皇陵内部機關不泄露,秦二世不惜處死所有參與皇陵機關設計的工匠,這説明皇室建築的安全和機密至關重要。因此,皇室建築必然有專門的匠人負責,縱然有其他從地方徵調的匠人也會參與建設,但一定没有資格參與核心任務。不僅如此,西漢文

14、帝也“嘗欲作露臺,召匠計之”,説明宫中當有供職之匠,負責皇室建築的相關事宜。以上種種均反映了“宫匠”的存在,簡而言之,“宫匠”應供職於中央官府,主要負責營建宫殿、陵墓、太廟等皇室建築。“宫匠”的身份等級雖不見於史書,但從簡帛文獻中對其的管理規定來看,顯然也不會太高,可能略高於縣匠、軍匠,仍屬稗官。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上還出現了“匠”,里耶秦簡(壹)有:?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丞言徒隷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耐爲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僕、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今遷

15、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如前書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繹追遷陵。歇手。以沅陽印行事(?爲)。?簡文主要記録了司空厭失弗令田的事件,文中提到吏僕、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以及有其他急事的人,則不可令田。匠在此與僕、養、工等并列,身份應相同,當爲徒隸,但或許正因其有技藝,故而可以不從田事。這與秦代重視手工業有關,秦律規定:“隸臣有巧可以爲工者,勿以爲人僕、養。”?秦代官營手工業中就使用了大量具有一技之長的徒隸,如工隸臣等。由此推之,則表示其特定的一種建築

16、技藝。應通削,從字形來看,毫無疑問當從力,但力與刂均表示工具。力爲耜之初文,表示一種用於挖掘植物或點種的發土工具,”刂即?爲?以出土材料爲據論秦漢之“匠”,。?”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識,識,?頁。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識?,?頁。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爲?頁。季旭昇:説文新證下册,臺北:藝文印書館,識識簡,簡?頁。刀,爲一種割殺用的工具或兵器,從某種意義上可通。削又有刮削、修治的含義,如詩:“削屢馮馮。注:削牆鍛屢之聲,馮馮然。”。因此,匠或許指具有削治建築構件技藝的徒隸,與工隸臣類似,

17、工衹是表示其技能,本質仍爲徒隸,故而匠雖也可稱匠,但與前文討論的“匠”的性質截然不同。二?“匠”的職責作爲建築工匠,無論是縣匠、軍匠還是宫匠,“匠”的基本職責相同。首先,“匠”必須具有一定的建築技藝,參與建築營建。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便已經出現了相關記載:?趙文子爲室,斫其椽而礱之,張老夕焉而見之,不謁而歸。文子聞之,駕而往,曰:“吾不善,子亦告我,何其速也?”對曰:“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礱之,加密石焉;諸侯礱之;大夫斫之;士首之。備其物,義也;從其等,禮也。今子貴而忘義,富而忘禮,吾懼不免,何敢以告。”文子歸,令之勿礱也。匠人請皆斫之,文子曰:“止。爲後世之見之也,其斫者,仁者之爲也,其礱者,不仁

18、者之爲也。”?趙文子營建房室,按其身份等級衹可斫椽而不可礱之,故而受到批評。椽子衹是屋頂上用於承瓦的小構件,但此時的匠人已經能够熟練地對椽子進行斫、礱等不同加工工序,并以此來區分使用者的身份等級,這也從側面反映了當時建築水平之高。隨着社會的發展,建築分工必然越來越細,每一個建築構件原本在使用之前需要經過砍伐、刮削、打磨、雕刻、塗刷等工序,至秦漢時期,或許每一道工序都有專門的匠人來負責,如前文提到的“廟斲者”,便是專門負責雕刻的工匠。因此,或許“匠”雖然可以作爲建築工匠的總稱,但是也常在一些特定的建築工種、工作之前進行説明,以示區别。除參與建築營建事務之“匠”外,嶽麓秦簡(陸)中還有“畫圖”和“

19、爲計”之“匠”:?匠爲宫室,有令庳垣屬高垣、庳屋屬繚垣,試令人上而能隃(踰)出入佐,匠、晝畫圖、爲計者及(,?簡)吏將 者貲各二甲。有?隃(踰)出入 者,隃(踰)者 男 子殹(也),匠、晝畫圖、爲計者與同罪。隃(踰)者,女子殹(也),匠晝畫(識?)圖罪弗?爲?二二二秋冬卷,。?季旭昇:説文新證上册,?簡?頁。西漢毛亨傳,東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等正義:毛詩正義卷一六大雅綿,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爲?識,?識 頁。三國吴韋昭注,清徐元誥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卷一四晉語八,北京:中華書局,識?爲,簡?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頁。隃(踰)者一等,吏將者貲二甲

20、。?十六(識?,?)簡文中出現匠、畫圖、爲計者,陳偉?爲匠或許是畫圖、爲計的主語,指負責畫圖和爲計的匠人,此説可從,畫圖、爲計歷來便是匠人的職責。簡文意指匠在營建宫室之時,設計的矮牆連接高牆或低屋連圍牆,若能使人翻越,則畫圖、爲計的匠人和吏將者都要受到處罰。具體來看,文中所言“畫圖”即繪製建築圖紙,應主要指用於施工的建築平面圖和立面圖。“爲計”則是指建築營建,所需的各類人力、物料、經費、工期等的計算。中國古代的建築工匠很早之前便開始使用規矩和準繩:“巧匠爲宫室,爲圓必以規,爲方必以矩,爲平直必以準繩。”。這些工具保證了建築繪圖與建築營建的準確。中山兆域圖就屬於“平面施工圖”,其涉及比例尺、陵園

21、平面布局等,專業性很强,應當衹有專事建築的匠人纔繪製和解讀(圖?)。圖?此外,馬王堆帛書中的居寢圖也是較爲寫實的“平面設計圖”,圖中主要包括軑侯墓和軑侯宅兩部分,經過董珊比對,?爲墓葬部分繪製的墓道、陪葬坑的大小與形狀和實際墓葬基本一致,?而宅邸部分則糅雜了立面與平面兩種表達形式,牆體以實綫表達,建築則以立面形象表示,這是中國早期圖紙表達的特點,在當時的城市地圖、市井壁畫磚中也有使用(圖,)。這類圖紙很有可能是供非專業人士所看的設計圖,圖紙内容相對簡單,建築形式也直觀明瞭,繪製者應當具有一定的建築素養,但又與完全表達建築場景的繪畫不同,它側重於表達出建築的布局、比例和形制等,而非人物和事件,後

22、者則與界畫有異曲同工之妙(圖?)。爲爲?以出土材料爲據論秦漢之“匠”,。?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陸)校讀(貳),簡帛網,識,識 年?月?日。許維遹撰,梁運華整理:吕氏春秋集釋卷二五似順論分職,新編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識識?,?頁。引自傅熹年戰國中山王厝墓出土的兆域圖及其陵園規制的研究,考古學報?爲?識 年第?期。董珊:簡帛文獻考釋論叢,上海古籍出版社,識?簡,簡簡?,?識 頁。圖,圖?。再看“爲計”,涉及的内容相當廣泛。此前,肖燦討論了嶽麓秦簡中有關秦代官府修城止的工程定額計算問題,總結了修城止工期的具體算法。?實際上,所有的建築工程都必須先制定工程定額,而“匠”則是制定定額的人。考工記

23、:?凡溝防,必一日先深之以爲式,里爲式,然後可以傅衆(式,鄭注:程人功也)。?考工記中記録了匠人制定工程定額的方法,匠人先以一日的工作量作爲基數,也稱程人功,即現代的産量定額,指在單位時間内規定的應生産産品的數量或應完成的工作量,其倒數爲時間定額。確定了産量定額後,衹要知道總工程量,“匠”便可計算工期。睡虎地秦簡徭律有:識識,?二二二秋冬卷,。?左圖引自董珊簡帛文獻考釋論叢,上海古籍出版社,識?簡,附録圖版六。中圖引自蓋山林和林格爾漢墓壁畫,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爲?,附録圖?。右圖爲四川博物館藏畫像磚拓片。左圖引自徐光冀主編中國出土壁畫全集?(河北),北京:科學出版社,識?,?頁。右

24、圖爲北京故宫博物院藏。肖燦:試析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工程史料,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識?年第?期。聞人軍譯注:考工記譯注,?,簡 頁。縣爲恒事及?有爲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減員自二日以上,爲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爲(徭)徒計。(?)簡文中縣進行經常性和審批的工程時,由吏計算工程量,如果工期延長或者提前兩日以上,均爲不察,不察者當按律處罰,并根據實際情况計算所需的服繇役徒衆數量。簡文提到匠人不得單獨計算工期,必須與司空一起參與計算。司空本身主要負責徒隸的調配,或許因此需要參加工期計算

25、,但司空在此應主要起監督作用。此外,“匠”還需計算材料和經費。材料的計算包括各種耗材的數量、尺寸等,漢代墓葬中發現的墓塞石、黄腸木等便是最好的實證,其上往往刻有編號,雖然主要是用於施工參考,但之前其選材多少、布置方式等都是匠人經過設計和計算得出的結論。與之配合的是秦漢官府的材料供應系統,基本可以通過官府徵調和内部製作滿足材料的需求,材料一經徵調,其上便也刻有相關信息,如閻良刻石。最後,看經費的計算。史記孝文本紀:。孝文帝從代來,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狗馬服御無所增益。有不便,輒弛以利民。嘗欲作露臺,召匠計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産,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臺爲?”?漢文帝本想修建

26、露臺,但傳召匠人計算經費後,發現需要花費百金,值十户中産之家的資産,便放棄了。顯然,在建築營建之初,“匠”會對建築所需的材料、經費進行一個合理的估算,類似於現今的造價師,再由上層決定最終是否營建。建築預算十分重要,漢成帝營建昌陵時就遠超最初的預算,不僅勞民傷財,工程竣工也遥遥無期,面對天下疲敝的現狀,他不得不頒布詔書:“朕執德不固,謀不盡下,過聽將作大匠萬年言昌陵三年可成。作治五年,中陵、司馬殿門内尚未加功。天下虚耗,百姓罷勞,客土疏惡,終不可成。”最終放棄新址,繼續沿用延陵舊址,省減繇役以安民心。從上可知,“畫圖”與“爲計”之匠的職責密不可分。正是“畫圖”的精准方可保證“爲計”的準確,而“爲

27、計”的結果有時又反過來影響“畫圖”設計,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或許也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爲何嶽麓秦簡中規定一旦當建築工程出現問題時,最先受到處罰的(?以出土材料爲據論秦漢之“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董珊:西安閻良發現秦銘刻石新考,文物?(年第(?期。史記卷一孝文本紀,?頁。漢書卷一成帝紀,北京:中華書局,(?,?頁。是負責“畫圖”和“爲計”的匠人。三。“匠”的相關職官最後再討論一下“匠”的主管官吏:。莊公丹桓宫之楹,而刻其桷。匠師慶言於公曰:“臣聞聖王公之先封者,遺後之人法,使無陷於惡。其爲後世,昭前之令聞也,使長監於世,故能攝固不解以久。今先君儉而君侈,令

28、德替矣。”公曰:“吾屬欲美之。”對曰:“無益於君,而替前之令德,臣故曰庶可已矣。”公弗聽。)二十四年春,刻其桷,皆非禮也。御孫諫曰:“臣聞之,儉,德之共也;侈,惡之大也。先君有共德而君納諸大惡,無乃不可乎!”秋,哀姜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御孫曰:“男贄大者玉帛,小者禽鳥,以章物也。女贄不過榛栗棗脩,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贄,是無别也。男女之别,國之大節也。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匠”的主管官吏早期稱匠師,國語和左傳都記載了魯莊公塗楹刻桷之事,左傳中的御孫即國語中的匠師慶,爲掌匠大夫。師有長、主管之義,如“甸師,下士二人”,?顧名思義,掌匠大夫、匠師應該都是指“匠”的主管,總管建築之

29、事。顯然,匠師與衹能聽命行事的普通匠人不同,他不僅具備了一定的建築知識,還能勸誡君王,并且嚴格維護建築禮制與等級,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許出身匠氏工官世家。隨後,由大匠表示匠人主管,并一直沿用至秦:。秋,定姒薨,不殯於廟,無櫬,不虞。匠慶(匠慶魯大匠)謂季文子曰:“子爲正卿,而小君之喪不成,不終君也。君長,誰受其咎?”初,季孫爲己樹六檟於蒲圃東門之外。匠慶請木,季孫曰:“略。”匠慶用蒲圃之檟,季孫不御。”匠慶爲魯襄公時期魯國的大匠,他勸誡季文子要爲國君母親定姒按禮配置棺槨,舉行喪禮,隨後又取木於季孫蒲圃,爲定娰製造棺槨。此時的大匠,在宫室建築之外,還負責陵寢棺?二二二秋冬卷)。?”三國吴韋昭注

30、,徐元誥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卷四魯語上,(,?(,頁。蔣鵬翔主編:阮刻春秋左氏傳注疏卷一莊公二十四年,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頁。清孫怡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卷一叙官,?頁。蔣鵬翔主編:阮刻春秋左氏傳注疏卷二九襄公四年,(?(頁。槨的建設,這項職責也一直延續至秦漢,尤其是西漢晚期,帝王陵寢的建設甚至成爲將作大匠一項最主要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春秋戰國時的司空與大匠應該有從屬關係:。景公新成柏寢之室,使師開鼓琴。師開左撫宫,右彈商,曰:“室夕。”公曰:“何以知之?”師開對曰:“東方之聲薄,西方之聲揚。”公召大匠曰:“立室何爲夕?”大匠曰:“立室以宫矩爲之。”於是

31、召司空曰:“立宫何爲夕?”司空曰:“立宫以城矩爲之。”明日,晏子朝,公曰:“先君太公以營丘之封,立城,曷爲夕?”晏子對曰:“古之立國者,南望南斗,北戴樞星,彼安有朝夕哉?然而以今之夕者,周之建國,國之西方,以尊周也。”公蹴然曰:“古之臣乎!”。景公先召大匠詢問築室之事,再問司空立宫之事,最後問晏子建城之事,層層遞進。周禮中的冬官司空,爲掌管國家土地、工程和百工的官職,其與大匠的職能有重合之處,但此時,大匠的身份比司空低,并且應該隸屬司空。簡而言之,春秋戰國時期應爲“匠大匠(匠師)司空”三級管理系統。秦漢之際,司空的内涵發生了變化,名目繁多,功能複雜。宋傑提出各縣道所轄的“司空”數量最多,負責監

32、管刑徒勞作、負責境内土木工程、水利及交通設施的修建維護等。郡國中的“國名加司空”相當於郡司空,而“國名加宫司空”則除治獄和役使刑徒勞作外,還監管宫廷手工業作坊生産事務。在中央政府及宫廷中存在的司空更爲複雜,有都司空、左右司空、船司空、宫司空等。?在這種情况下,我們發現在地方上司空對“匠”仍有管理的職責。前文已提到“匠”不能獨自負責工程計算,需要和司空一起參與,此處“匠”應爲縣匠,嶽麓秦簡(伍)中還出現了疑似其主管的“辦長”:。有蓾(鹵)淳濕者,輒稍善治之,有以不?(善)治之故,壞敗殺人,匠辦長皆(?(,?)?令史貲各二甲,廢。其壞及傷人人,匠辦長贖(?(,?)”?以出土材料爲據論秦漢之“匠”)

33、。?”馬永贏:從“將作大匠”看西漢帝陵的變化,考古與文物?年第?期。張純一撰,梁運華點校:晏子春秋校注卷六内篇雜下景公成柏寢而師開言室夕晏子辨其所以然,北京:中華書局,?(?,?頁。宋傑:秦漢國家統治機構中的“司空”,歷史研究?(年第?期。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頁。這則簡文涉及建築維護與修繕,意爲建築牆體受潮後如果一旦出現鹽鹼腐蝕,要及時修繕,若是由於修繕不及時,導致建築敗壞,人員傷亡,則要處罰匠辦長。)簡中有“匠辦長皆”,在此似乎匠辦長斷爲匠、辦長更恰當,表示二者均要受罰,其中匠爲直接責任人,辦長則應受匠的牽連,故而受罰。辦長不見於史籍,但從字面意義來

34、看,長一般表示長官,辦爲辦理、操作之義,辦長應指處理事情的主管,在此辦長應指辦理此事匠人的主管。辦長對手下匠人有監管之責,故而也需連坐。因此,我們推測辦長應該是“匠”(縣匠)的直接負責人,而司空則有兼管之職。中央官府的情况則相對複雜,首先,大匠之名一直至秦代還有發現:。空及入僕、養、老,它官徒輸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皆作功,上,及毋得從親它縣(?(?)道官者,從親它縣道官黥爲城旦舂,吏聽者,與同罪。(嶽麓秦簡(肆)(?)。大匠官司空,長秋中謁者,長信尚浴,長信謁者,祠祀,大(太)宰,居室,西織,東識(織),長信(?)私官,内者,長信永巷,永巷詹事丞,詹事將行,長秋謁者令,右廏(廐),

35、靈州,樂府,寺,車府,内官,圜陰,東園主章,上林騎,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田、鄉部二百石,司空及衛官、校長百六十石。詹事、和私府長,秩各五百石,丞三百石。(張家山漢簡秩律?)?嶽麓秦簡中同時出現了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四者職位應相當。泰匠即大匠,秩律中將大匠與宫司空、東園主章等并列,三者爲同一等級,秩六百石,并有丞,顯然大匠并非是將作大匠的省稱。韓厚明提出張家山漢簡秩律中的大匠官司空應該爲大匠、宫司空,大匠、宫司空在秦及漢初當爲少府屬官,由於其均爲從事建築營建的職官,故歸入將作少府,”此説可從。從屬官性質來看,大匠應該承接原本建築職能而來,以營建建築爲主,并且主要由建築工匠

36、(宫匠)組成。宫司空、左右司空等主要負責管理工徒,而工徒是主要的建築實施者,東園主章等則負責材料的收集和運輸,三者相互配合,缺一不可。此外,現有考古遺物中也發現有泰匠丞、大匠、東園泰匠、將作少府、將作大匠等帶“匠”的職官,他們之間的關係需要仔細辨析:?二二二秋冬卷)。?”王寧:説嶽麓簡(伍)的“蓾淳濕”,簡帛網,?(?年?月(?日。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頁。張家山二四七號墓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頁。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下編(?(頁。將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兩丞、左右中候。景帝

37、中六年更名將作大匠。屬官有石庫、東園主章、左右前後中校七令丞(師古曰:今所謂木鐘者,蓋章聲之轉耳。東園主章掌大材,以供東園大匠也),又主章長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東園主章爲木工。成帝陽朔三年省中候及左右前後中校五丞。)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記載了將作少府及其屬官組成,但目前并未發現將作大匠與將作少府的秦朝遺物,現有多爲漢朝遺物。不僅如此,多見於秦及漢初帝陵建築和宫室建築遺址中的是大匠、泰匠丞等遺物。秦始皇陵内城、秦始皇陵北吴中村、林光宫遺址均出土刻有大匠的板瓦,而秦始皇東側馬厩坑中也發現泰匠丞印的封泥。此外,在現有封泥印章匯編中收録的也多爲“大匠”“大匠丞印”“泰匠丞印”“齊大匠丞”等,還有帶人名者如

38、“將匠安”“匠步安印”等。?這也與前文所述一致,大匠爲將作少府屬官,大匠丞(泰匠丞)爲大匠屬官,而“將匠”則應是將作大匠的省稱。值得注意的是,相家巷發現了東園大匠的封泥,而秦始皇陵園中也發現有陶文三件,雖然文字有所殘缺,但基本可以確定所刻内容爲“東園泰匠”。”“東園大匠”與“大匠”同時出現,二者有何關聯?接下來,我們重點討論一下“東園大匠”與“大匠”的關係。此前有學者進行過討論,王偉提出“大匠”在秦統一前後均有設置,爲秦少府中掌管陵園宫室建設的部門,而“東園大匠”應是其并列或分支機構,主治陵内器物,杜小鈺則則爲“東園匠”在秦當稱之“東園大匠”,爲少府屬官,“大匠”則爲將作少府屬官。?我們發現對

39、於“大匠”和“東園大匠”之間的關係,二者的觀點存在分歧,這或許是混淆了“東園匠”與“東園大匠”的緣故。“東園匠”爲少府令丞,主作陵内器物:“元帝即位,徵霸及霸薨,上素服臨吊者再,至賜東園秘器錢帛,策贈以列侯禮,謚曰烈君。”?至少漢中期猶存。“東園大匠”則與“東園主章”有關,“東園主章”負責供材給“東園大匠”,并且是用於建築營建的大材,這就説明二者應均爲將作少府的屬官,主作建築。因此,不可簡單地將“東園匠”看做“東園大匠”的省稱。此外,前文提到早在春秋戰國時,“大匠”便有修治陵墓棺槨之職,而“東園匠”負責製作陵墓器物,與此同時,“大匠”和“東園匠”在秦漢早期又均屬少府。因此,在營建皇陵時二者工作

40、必有交叉,可能隨即分化出“東園大匠”這一專事陵園建築的機構。雖與“東園匠”有所關聯,但仍屬“大匠”統管,故而早期還與“大匠”同時出現,隨後其與大匠、宫司,?以出土材料爲據論秦漢之“匠”)。?”,?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頁。傅嘉儀:秦印陶概述(下),書譜編委會編書譜珍藏本(?(?)(?),上海辭書出版社,?(?,第?册,?(頁。趙平安、李婧、石小力編纂:秦漢印章封泥文字編,上海:中西書局,?(,(?(?,頁。袁仲一:讀”秦始皇陵園新出土的陶文”札記,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第?輯,西安:三秦出版社,?(?。陳松長:秦代官制考論,上海:中西書局,?(?,?,?頁。杜小鈺:秦職官考,

41、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頁。漢書卷八一匡張孔馬傳,?,?頁。空、東園主章等一同并入將作少府(圖?)。圖?)結論“匠”原指木匠,後隨着工種細化,逐漸成爲建築工匠的專稱。秦漢時期的官府内有“定期服役的民間工匠”和“長期供職於官府的工匠”兩種工匠,後者根據供職所在又可分爲縣匠、軍匠和宫匠等,均爲稗官,主要從不更以下爵位擁有者和士伍中選拔,衹有在人選不足時,方可將君子、大夫、小爵和公卒、士伍等人的年滿十八歲的兒子作爲備選。此外,地方上有時也會出現匠這類具有一定建築技藝的徒隸,但其身份低下,衹是將其與一般徒隸區分,以便更好地爲官府勞作。“匠”需要具備一定的建築知識和建築技藝,并且能够掌握繪製

42、圖紙和計算材料、經費、工期等的方法。“匠”的職能分工也影響到了後世建築機構的分工,魏晉南北朝工部就已經將建築營建與建築材料二者并重,後世不斷細化,清内務府營造司内便設有樣式房、銷算房,其中樣式房負責設計圖樣,製作燙樣,算房負責應用工料估算,顯然,這與秦漢匠人“畫圖”“爲計”之分同出一源。春秋戰國時期“匠”的主管稱匠師、掌匠大夫或大匠,并由司空統管。秦及漢初之際,一方面,地方上的司空可能僅有監督之責,“匠”(縣匠)或許由辦長直接管理,一旦出現責任問題,不僅“匠”要受到處罰,辦長也需連坐。另一方面,大匠之名則繼續在中央官府沿用,仍然負責建築營建,主管“匠”(宫匠)。最初大匠隸屬少府,隨後與宫司空、左右司空、東園主章等并入將作少府,此時將作少府對應周禮的司空(建築職能),而大匠對應掌匠大夫,其秩級也相對吻合。秦及漢初的“大匠”任命重視建築技藝,甚至可由“匠”出身的人擔任,西漢中後期逐漸政治化,多由貴族文人擔任,“匠”退居次位,這種模式一直影響至清代。?二二二秋冬卷)本圖爲筆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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