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加速与国际惯例及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模式,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而制定,用于规定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
2、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水电、火电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统称相关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相关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企业经营理念,坚持“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施工,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害因素存在,企业就必须为员工提供防护保险措施”的安全防护指导思想,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规范职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
3、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适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第六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各级行政副职
4、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负责,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目 标第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坚决杜绝以下五种事故:1.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特大火灾事故;4.特大交通事故;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安全目标: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
5、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一条 水电项目单位安全目标: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二条 火电项目单位安全目标:1.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
6、项目应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全国水电、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树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品牌工程。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责任制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职责:1.负责在工程建设中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建设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3.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4.组织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5.组织召开工
7、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6.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落实。7.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保证有关安全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8.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9.负责提出工程建设安全考核和奖惩意见。10.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信息数据库。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含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建设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3.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4.定期主持召开工
8、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汇报,总结和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5.督促所属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6.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履行职责。7.审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8.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9.组织或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
9、控股公司)电源发展部(工程建设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建设安全工作。2.制订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经审定后组织实施。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4.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5.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负责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工作的条款及奖罚条款。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6.督促项目单位和相
10、关方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状况,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7.必须按照原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并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提取使用状况。8.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信息数据库;负责及时识别、更新与获得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信息传达给项目单位和相关方。9.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职责:1.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管理模式,其项目单位对工
11、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2.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以项目单位为核心,施工承包商为主体,相关方共同管理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实现安全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3.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并在施工准备阶段提交给施工承包商及相关方。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工作方针目标、政策声明;安全管理体系和模式,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现场总体布局(含场容场貌、视觉识别系统);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工程开工条件;施工阶段主要控制措施;(9)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检查评价
12、表。4.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设计承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总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一般应按照合同价款预留, 预留标准: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3%;合同价在5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1%;合同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5%;合同价在50000万元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3%;合同价在50000万元及以上,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30.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里程碑计划,按年度预留、考核予以奖惩兑
13、现。对承包商的违规违制行为,应依据现场违章处罚标准,扣罚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特大事故,应按照规定的事故罚款数额,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6.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7.负责向相关方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8.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
14、担其费用。10.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连带责任。11.对在安全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12.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含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2.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3.总经理主持工程安委会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工作例会,直接领导项
15、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4.审定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6.确保工程建设中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的提取与使用。7.组织或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2.在组织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同时审查其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3.督促监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4.负责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工作的条款及奖罚
16、条款。5.参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6.组织重大安全设施项目的立项技术审查工作。7.在组织科技攻关活动时,应确保科研成果的应用有利于安全施工。9.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10.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计划部门职责:1.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审查。2.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4.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帐面管理,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意见,扣罚、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5.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职
17、责:1.按照已批准的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及时提供资金。2.及时承付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水电)移民环保部职责: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环境保护专业检查,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负责审查和组织实施工程以及项目单位办公区、生活区环境绿化措施。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安委会职责: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18、。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5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两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职责:1.安全管理部作为安委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和项目单位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和对承包商的安全考核与奖惩提出意见交安委会决定。3.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立项审查和其它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4.组织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防爆、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安
19、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5.建立现场安全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和专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6.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7.负责组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8.参加承包商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及时识别、更新与获得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信息传达给相关方。10.负责建立工程安全信息库,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第二十六条 设计承包商职责:1.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工作责任,根据项目单位、施工承
20、包商、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2.设计的文件应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3.对水电工程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4.对水电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监测预报工作。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6.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8.在施工现场总平面设计中
21、,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9.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员工的安全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监理承包商职责:1.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2.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安全监理效能以及控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效果的
22、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程安全监理工作。3.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4.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5.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单位批准后方可编制“监理细则”。6.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7
23、.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9.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10.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11.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12.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13.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所具
24、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14.协助项目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5.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6.监理人员的权力:在施工现场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仲裁施工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建议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1.督促监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编制安全
25、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2.审查施工承包商供工程建设使用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措施。3.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4.协助审查施工承包商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6.负责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应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监理签证工作。7.协助项目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9.做好与项目单位、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的
26、联络,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10.参加施工承包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审查和监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执行。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职责:1.必须服从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全面遵守项目单位在发包合同中及现场规定的各项条款。2.承包商现场项目经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工作以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3.建立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4.按项目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施工承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和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 5.建立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其人员、装备
27、应符合相关方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单位备案。6.按项目单位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参考附录C),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7.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8.以施工承包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9.严格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审查,严格控制分包范围(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资质,必须报监理承包商审查批准后方可分包工程项目。10.接受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11.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工作责任。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监理
28、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1.项目单位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封闭管理,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2.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火电)或泥结石路面(水电);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3.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划一,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5.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
29、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第四章 安全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1.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2.项目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3.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置二级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30、配备不得少于5人。4.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证件。7.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有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和专用的监督装备及工具。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包括防止水土流失,下同),是指工程建设所征施工用地以外的环境及工程建设区域内正常的施工、生活环境。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征用地以外的水土、树木、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
31、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随意破坏。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以进行合理的控制、排放、清运及处理。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第三十八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箱(筒)和水冲式(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
32、施工环境卫生。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第四十一条 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换气及防止中毒措施。夏季露天作业,施工承包商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第四十二条 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同时应严防食物中毒。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为员工提供较好的沐浴、盥洗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施。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保持通风与整洁。员工生活区应定期消毒,预防各种
33、传染性疾病,并应有消灭蚊、蝇、老鼠的措施。第六章 教育培训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应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同时应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排进行岗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 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培训
34、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报送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接受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工程现场外来参观、检查工作、实习、参加临时劳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入现场。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第四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承包商备查。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G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
35、,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第五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第五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按程序对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签证、执行,确保一切施工活动都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作业过程如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书面批准。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施工承包商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
36、底。第五十二条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施工项目(见附录A)和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须报送监理承包商审批后,施工项目方可交底、施工。第五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施工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编制的安全控制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且符合以下要求:(1)针对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危险点和控制对策;(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4)针对工业卫生与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5)提出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第八章 检查与
37、评价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1.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两次;2.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3.项目单位每月组织一次;4.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应使用集团公司制订的“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检查评价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项目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第五十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
38、导、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事故、事件、不符合)为主,同时应将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安全卫生纳入检查范围。第五十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程序,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在控、受控状态。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验证程序。第九章 事故报告第五十九条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1.施工承包商现场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或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形式向项目单位报告。2.项目单位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
39、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3.项目单位接到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其中重、特大机械事故应由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4.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第六十条 人身伤亡事故月报、年报的
40、报送程序1.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人身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向项目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3日前报出。2.项目单位应使用“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分别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报送事故报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第六十一条 安全施工记录1.施工承包商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2.工
41、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整个工程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特大机械、火灾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命名为无事故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第六十二条 安全考核项目1.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安全施工纪录;工程建设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平均人数计算);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2.项目单位:安全施工纪录;工程项目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
42、和工程千人死亡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3.施工承包商:安全施工纪录;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项目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季度检查考核结论。4.监理承包商:与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际效果挂钩。第六十三条 对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的考核与奖惩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执行。第六十四条 对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的考核与奖惩: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安全文
43、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程主要施工承包商,由集团公司授予荣誉奖牌,并录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信息数据库,在以后的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招投标时给予加分,且奖牌数加分可以累积。2.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施工承包商行政正职、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理承包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由项目单位每年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3.在项目单位组织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中连续获得“优胜流动红旗”的施工承包商,由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4.项目单位每季度组织对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分达标、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5.对项目单
44、位、监理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或不积极配合的施工承包商给予经济处罚;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顿。6.对不遵守明挖放炮“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制度的施工承包商给予重罚,并同时责令其停工整顿。7.施工承包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经济处罚:发布违反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的;无视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通知,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的;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特大事故的;承包商工作人员不服从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管理,其行为较为严重的。8.对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按项目单位制订的“违章作业处罚标准”处罚。 9.项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对施工承包商工作人员进行违规违纪罚款时,应视其具体情况,对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监理承包商按处罚标准减半罚款。10.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对施工承包商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罚款,原则上只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尽可能提供处罚的事实证据。11.施工承包商发生特大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12.施工承包商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