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 锅炉房 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大超过10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独立操
2、作的司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 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3、。 第187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的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
4、2 m,且面积不超过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
5、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第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第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第
6、5.1.1 条 锅炉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术、经济上合理;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位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位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对生产易燃晚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
7、行。第5.1.2 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第5.1.3 条 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第2.0.1 条、第5.1.1 条和第5.1.2 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第5.1.4 条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第5.1.5 条 锅炉房和其分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8、5.1.6 条 设有沸腾炉或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第 5.2.1 条 锅炉房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良好,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第5.2.2 条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汽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工业个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5.2.3 条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间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5.2.4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
9、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 的锅炉房及煤场,其周围宜设有环形道路。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第 5.3.1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0.714MW 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宜贴邻锅炉间一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6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2958MW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可单独布置。第5.3.2 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上,并宜选择朝向较好的部位。第5.3.3 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其运煤系统的布置应使煤自固定端运入炉前。第5.3.4 条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尚宜设置必
10、要的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规模大的区域锅炉房可设置办公楼。第5.3.5 条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操作方便。第5.3.6 条 单层布置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当炉前走道总长度不大于12m,且面积不大于200m2 时,其出入口可只设1 个。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第5.3.7 条 锅炉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第四节工艺布置第 5.4.
11、1 条工艺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安全和方便,使风、烟流程短,锅炉房面积和体积紧凑。第5.4.2 条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第5.4.3 条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炉前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
12、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 的蒸汽锅炉,4.258MW 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第5.4.4 条 炎热地区的锅炉间操作层,可采用半敞开布置或在其前墙开门。操作层为楼层时,门外设置阳台。第5.4.5 条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可根据需要加以连通。锅炉房内所有的辅助设施和热工监测、控制装置等,当有操作、维护需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第5.4.6 条 燃油和燃气锅炉露天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机组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产品,测量控制仪表和管道阀门附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和防腐等措施;二、应使运行、操作安全、并便于检修维护;三、应设置司炉操作室,并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的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操作室内。第5.4.7 条 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居住区内锅炉的风机不宜露天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