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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路径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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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安阳师范学院 年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教法研究”。作者简介 胡伟(),男,河南光山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路径分析胡伟(安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安阳 )摘要 中国法律史课程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学习和研究对象,系统讲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规范和司法实践。对于当代而言,其内容已是过去式,但从过去式的法律制度中汲取合理元素服务于当代法治建设,并对学生进行法律文化自信教育,是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掘中国古代法制中德法融合、严明吏治、契约自治、司法原情等理念和实践的历史价值,不仅能丰富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能坚定学生的法律文化自信。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德法融合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中国古代法制历经王朝更替而能维系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几千年来不中断,足以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集体主义、慎刑恤刑等法律思想,以及德法双治、执法原情、调处息争等法制实践,不仅契合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深入挖掘中国古代法制的精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如何在课程教学过程潜移默化地让学生认识到中国古代法制的精华内容,帮助学生树立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自信心,发挥中国法律史

3、课程思政教育的功能,是承担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任务教师的重要使命。一、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的困境 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年版)要求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采取“”分类设置模式,其中“”,即包括中国法律史在内的 门专业必修课程。据此,可见中国法律史课程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中国法律史教学以解读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内容,发现制度背后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为内容,最终目标是帮助学生掌握法律产生、发展的一般性原理,进而实现对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法律文化自信的培养。然而,从目前课程教学的效果来看,距离该目标的达成还有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核心课程

4、的地位被忽视中国法律史课程一直以来被贴上“冷门”的标签。近代以来国内学界对中国法律史的认识,一直存在脱离历史发展背景,苛责中国古代缺少“法学家”或“法学家阶层”;指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没有“人权”观念等问题。对此,马小红教授作过深刻的批判。这些观点直接影响到中国法律史课程教育教学的开展,教师教之无味,学生学之无趣。虽然教育部将中国法律史课程列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但教师和学生在极端批判思维影响下,从根本上并未认识到中国古代法制的价值,正如梅因在 古代法 中所指出的,一些研究者因认识的肤浅,对传统的东西存在偏见。学科地位被忽视,课程的作用与意义也就无法凸显。从大多数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方案课程体

5、系设置来看,中国法律史课程虽然是放在专业核心课程模块之中,但设置课时一般不超过 个学时,无法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任务。课时少、内容多,教师们只能精简讲授,多点到为止,既无法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也做不到由点到面地系统分析,传授给学生的是零散的、概念性的知识点,课程思政更是找不到支撑点。(二)教师知识结构不够全面中国法律史课程内容涵盖几千年来的制度规范和法律思想的演变,既是一部法律制度史,也是一部法律思想史。同时,法律制度和思想既具有社会性,也具有政治性。所以,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既需要深厚的中国史知识背景,也需要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素养和思维方式,另外还需要具备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

6、融会贯通的能力,这给课程讲授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把握中国历史的发展脉络和基本的法律制度演变史,是课程教学的基础,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是伴随中国历史的发展而演进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之中。制度的设计离不开思想理论的指导,通过法律制度透析法律思想,有利于丰富课程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受社会的、政治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运用社会学、政治学的一般原理分析解读法律制度史,是课程教学进一步深入和实现课程思政的重要保证。考察一些院校的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师团队发现,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要么是历史学专业出身,要么是法学专业出身,二者兼有的并

7、不多见,兼有社会学、政治学教育背景的教师更少见。教师知识结构的单一,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两种极端教法:或重历史罗列陈述,而脱离现实需求;或重法学分析评价,而脱离历史实际。两种教法都不可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进行课程思政教育,历史罗列陈述式教学会让学生感觉是中学历史知识的重复或细化,徒然增加记忆量;法学分析评价式教学会让学生戴上有色眼镜观察中国古代法制,更多地感受到中国古代法制的糟粕,引起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反感。(三)学生选课的功利性法学专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课程体系除通识课程外,涵盖各个部门法学,要求学生尽可能多地学习各类法律知识,既要有扎实的理论

8、功底,也要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可谓是通才教育。但法学专业追求“经世致用”,学生及部门法教师大多秉持实用主义,宣称作为传统知识资源的中国法制史缺乏与现代法学的知识同构性,不能带来实用知识,因而不具备太高的学习价值。特别是面对升学(考研)和就业的压力,学生在选课时多以考研专业方向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导向,多选择考研热门专业的课程以及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中占比大的课程,修读中国法律史这类课程多是为了积累学分。专业院校为迎合学生的两大需求,在课程学时分配上也向服务于这两种需求的课程倾斜,如一些院第 期胡伟: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路径分析马小红在 珍惜中国传统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的反思 一

9、中文中说到:“自近代以来,学者多以西方社会为衡量标尺,在研究之始已经 预设 了西方法的 优势,其结论也自然是将西方法中有,而中国法中无的,视为中国法的缺陷;而将中国法中有,西方法中无的,视为中国法的繁琐、保守、落后之证。”“自西学的研究方法导入中国后,大多数有关中国传统法的研究论著往往急于解答“为什么”,尤其在中西法的比较中许多学者更是对中国传统法的 落后 不发达 停滞 的原因充满了兴趣 这反映了近代中国学界在传统失落后急于寻求救国出路和摆脱 法学幼稚 困境的迫切心情。”北方法学,年第 期,第 页“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

10、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的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我们的法律科学所以处于这样不能令人满意的状态,主要由于对于这些观念除了最最肤浅的研究之外,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绝的草率态度或偏见。”参见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 页。校的民法和刑法课程学时基本在 个学时以上,中国法律史这类课程不足其三之一。中国法律史涵盖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历经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社会形态,经由夏商周代的礼治,到春秋至秦统一后的法治,再到汉至清的礼法结合,思想丰富,体系庞杂,内容分散,原始古文材料的解读还需要古代汉语知识的支撑。同时,法律史课程是综合历史学和法学知识的

11、交叉学科,要求学生具备中国历史的知识积累和思维方式,因为法科学生如果不了解本国的历史,就无法理解本国曾经出现过的法律制度的时代合理性,更无法理解本国法律制度的演进规律和法律制度对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 。这进一步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学之困难与学之无用相叠加,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兴趣的缺失,不仅使课程教学基本目标的实现成为不可能,课程思政更是空中楼阁。二、中国法律史的思政元素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文化是由每一个传统要素积淀而成的。中国法律文化不仅仅体现在现代的法律制度设计及实践中,更是在千百年来中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演变过程中得以丰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大量可资借鉴的资源,具备形成中

12、国特色法治模式的充分条件和雄厚底蕴,中国古代社会相比于西方,在生存条件的方式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农业生产的自足性决定了中华民族在社会基本制度、思想文化意识等方面的独特性,集体观念、集权思想、义务本位是其显著特征。如果忽视这些根本的差异,简单地用西方某种理论来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则不可能体察到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独特之处。发现并传承这资源,是中国法律史教学课程思政的重要支点,正如梁启超所说:“什么是历史的目的?简单一句话,历史的目的在将过去的真事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鉴。”结合中国法律课程内容体系,课程思政元素可以按夏商西周的礼治、春秋至秦的法治、汉至清代的礼法合治三个大的

13、时段,抓住每个时段的特色进行挖掘。(一)依礼而治的价值“礼乐”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其源于远古时期的祭祀,成熟于西周时期。基于“天人合一”观念,古人认为礼就是人类世俗活动对天地之道的反映,“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从时,协于分艺。”人事活动只有顺应天地之道,才能实现和乐,而顺应天地之道就必须遵礼,所以礼也就成为人的行为准则,礼记礼器 云“无节于内者,观物弗之察矣;欲察物而不由礼,弗之得矣。故作事不以礼,弗之敬矣;出言不以礼,弗之信矣。故曰:礼也者,物之致也。”礼在中国古代社会是调整上至国家的政治生活、下至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基本规范。夏商时期的礼以事鬼神为目的,至西周时期,礼

14、已经从娱悦神灵的祭祀性规范转变为治国之道的世俗性制度规范,礼制开始更多地体现人的理性和世俗社会治理的需要,这比西方早了上千年。西周时期的礼制以血缘宗法为基础,依赖亲情的情感,实现安定基本人伦秩序的目标。至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们,在挖掘和阐发周礼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和伦理道德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仁”“仁政”“隆礼重法”等治世思想。孔子强调他律的“礼”与自律的“仁”相结合,将社会伦常的基本原则移植入人的内心。孟子则从人性善出发,强调应当引导民众将仁、义、礼、智等“四端”内化于心,形成道德自觉。荀子则从人性恶出发,一方面强调礼义教化对人的改造,另一方面强调法律强制性管理和处罚的作用。发端

15、于原始祭祀的礼,经西周的整理加工而成为社会的基本规范,再由先秦儒家思想们的发扬光大而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并在理论上提出根本性的自律与外在性的他律相结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 礼记曲礼上 中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中华书局编辑部:清人注疏十三经(三)礼记训纂卷十,中华书局 版,第 页。荀子性恶 中云:“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

16、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合的综合治理之策,对此,法国学者孟德斯鸠曾给出较中肯的评价。礼所迸发出的理性之光,表明中国很早就站在人本身的立场上思考和践行治国之道,这种做法也是现代社会国家治理所必需的。“礼治”所蕴含的“和为贵”的价值理念,倡导自我修为、与人为善,主张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有序,这些元素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的重要支点之一。(二)任法而治的教训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礼制无法再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为结束乱局,各思想流派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治世主张,出现诸子百家、百家争鸣的

17、景象,最为耀眼的莫过于道、法、儒、墨等四家。道家讲“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法家讲“法布于众”“任法而治”,儒家讲“为政在人”“为国以礼”,墨家讲“兼相爱、交相利”,这些思想流派所讨论的国家治理问题,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理论的一次飞跃,不仅奠定了其后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也与同时期“希腊三圣”的治国思想共同丰富了人类社会的治世理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春秋战国时期,富国强兵是各诸侯国的第一要务,有利于这一目标实现的思想理论受到统治者的信赖和推崇。法家思想家们所倡导的“法布于众”“任法而治”“刑无等级”“行刑重轻”等主张,在此时显现出极强的合理性,于是便出现多国任用法家

18、人物主导变法的运动,如管仲主导的齐国变法、李悝主导的魏国变法、吴起在楚国实施的变法及商鞅在秦国的变法等,这些变法无一例外地证实法家治国理论的进取精神和强大功效。历史证明,凡是变法得以持续的,国家则持续发展,变法中途而废的,国家则再次陷入昏弱。秦国也正是因延续了商鞅变法的成果,才迅速强盛起来,并最终一统六国,秦帝国的建立是法家思想和实践成功的里程碑。秦帝国成也法家,败也法家。商鞅变法带来了秦帝国的强盛,但统一后李斯主导的严刑峻法而治却又让秦帝国迅速覆灭。秦帝国迅速而亡的教训是深刻地,给后世留下了诸多警示。首先,法家制定成文法并公布、法律面前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法治思想内核是合理的,但其重刑主义的危

19、害也是极大的,特别是重刑主义与君主专制的联合,极易使国家治理走向残暴,背离法治的初衷。其次,实践中任法而治,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个人意识作用,但完全否定伦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单纯依赖法制,既与中国古代的社会现实脱节,也背离人性基础。最后,严酷野蛮的刑罚虽能对违法犯罪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但恣意的扩大化,最终会激化社会矛盾。这些教训从另一方面彰显出习近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正反两方面的比较,更容易让学生深入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的重大部署。(三)礼法合治的借鉴秦帝国的极端化法治导致其短命而亡,为后继者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紧随其后的汉帝

20、国一改专任法治的做法,建国之初奉行黄老思想,推行“无为而治”。武帝时期,再一次面临治国指导思想的抉择,一方面,黄老思想无法适应国家的新发展形势,另一方面,对秦代专任法治的严重后果心有余悸,武帝之初重用诸如张汤、王温舒等“刀笔酷吏”,引起了时人的警觉。汉代的儒者首、帝王师董仲舒针对秦代重刑主义之“余烈”、汉初无为而治之弊端及武帝酷吏政治的危险,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揉合法家、阴阳家、墨家等思想的合理成分,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并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虽来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的仁和孟子的仁政思想,但已不再仅仅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更多的是承袭荀子的礼法合治主张

21、。基于德礼与政刑在性质、作用时间及功能的不同,汉儒自陆贾到第 期胡伟: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路径分析孟德斯鸠说:“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过生活。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 礼 的规则。在这方面,礼 的价值比礼貌高得多。礼貌粉饰他人的邪恶,而 礼 则防止把我们的邪恶暴露出来。礼 是人们放在彼此之间的一道墙,借以防止互相腐化。”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年版,第 页。贾谊,再到董仲舒,都意识到德礼不是万能的,需要刑罚的补充,主张将德礼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与政刑

22、的震慑和惩戒功能相结合,先德礼,后政刑,礼法合治以求长治久安。董仲舒完成儒家治国理论的改造后,在政治实践上倡导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设计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罚制裁为辅助,德法兼用的治国方案,打造以德治的王道统领法治的霸道的治国模式,初步完成汉之后中国社会治理基本模型的建构。汉之后历代王朝的治理,虽被批评为“外儒内法”,但重德教、轻政刑的基本思路历代承袭而不变,以德教化民、施仁政是历史的主流,国家治理中以礼为桥梁,以礼仪展示道德,用礼义统摄法律,形成德法兼治的综合治理实践逻辑和体系。西方治道中法律与道德的二元分立模式,将国家治理单纯托付给法制健全和法治实施,实践证明,这种治国之道并不能促成社会民众

23、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违法犯罪并不认为是不道德,更有甚者利用法律达成自己不道德的目的。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对道德价值的宣讲和践行,在稳定社会和和谐人际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虽然有人认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忽视法令制度的作用,导致法制不发达,法治难以生成,但德治的理想高于法治的境界则是不争的事实。如能将以德治国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相结合,完善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其效果当然会更好。三、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基本路径课程地位的忽视是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式微的根本,教师知识结构的缺失是中国法律课程思政有效性的主要掣肘,学生学习的功利性严重制

24、约着课程教学的开展。构建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的基本路径必须从解决这三个根本性问题着手,在人才培养中提升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地位;完善教师知识结构,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端正专业课选择的态度。(一)提升中国法律史课程地位针对中国法律史课程地位被忽视的问题,首先,在人才培养方案设定时,消除法律史课程属于“务虚”类课程、课程内容与现实社会没有直接联系的观念,从法学专业知识结构体系上认知中国法律史课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是无源之水,现行各部门法都有其发展演变史,法律史课程实际上就是在探明各现行部门法的过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史课程是各部门法知识的基础,理应成为专业基础性课程,年版 法学类教

25、学质量国家标准 明确了中国法律史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其次,增加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学分和课时数。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一般设置中国法律课程学分为 学分,学时数为 之间,少于不少非核心课程的学分与学时数,这既不能突出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核心地位,也无法深入展开教学。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我认为可以提升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学分到 学分,设置学时数不少于 学时,并适当设置一些实践研修学分和学时,以此突显其专业基础性课程的地位,保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学。(二)改革课程教学教法“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统一”是大家共认的课程思想教学模式,关键是如何做到二者的统一。要实现法律史课程思政教育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对学生进行启发

26、式教育,需要改革传统的单一式教学教法。一是用好传统的讲授法。讲授法对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来说无疑是最主要的教法之一,但如何讲好,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理论课程教学的难题。教师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好道、授业精、解惑明的前提是教师自己知道、懂业、无惑,这就要求教师自己要精通课程知识体系和内容,同时还要求教师先于学生获取前沿性的知识。二是充分运用阐释法。中国法律史课程讲授时不仅要讲明各制度变迁的历史,更要讲清制度变迁的原因和规律,这就需要对各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深入的阐释。如中国古代的“质剂”制度,既需要运用古汉语知识阐释其内容,也需要结合当代“契约”“合同”阐明其变迁的规律。三是适时运用案例法。

27、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性要求教学过程中必须运用案例阐明法律知识的适用,“古案今判、今案古议”是中国法律史教学最为有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效勾连历史与现实的方法,也是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的有效方式。当然,课程教学教法不会是千篇一律的。除“教学方法、手段陈旧,学生厌学心理严重”共性问题外,不同授课对象,不同授课风格,会有不同的教法。教师可以根据自己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学校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法,运用多种教学模式开展课程思政教学。同时,课程思政是一系统性工程,虽然各学科课程有自己的思政切入方式,但各学科间的互联互动,以及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的教育联动,是实现单科课程思政教育的重要保证。(三)引导学生改变选课观念

28、学生选课的功利性,既有学生自身原因,也有学校层面的原因。引导学生改变选课观念,首先应引导学生端正专业学习的目标认知。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多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需要很高的人文素养,功利性地精通几种实用性强的部门法律,只会成为“刀笔吏”,甚至是“酷吏”。相类于中国法律史课程的理论课程,虽然实用性不明显,但其在学生的人文精神的培育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中国法律史中诸如恤刑慎刑、亲亲相隐、情理司法、死刑复奏等制度设计,虽与当代法治的形式要求不符,但其中的人文关怀理念是实质法治不可或缺的。其次,专业院校应力避专业培养导向的功利性。目前,一些层次较低的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导向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其表现主要有二,

29、一是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课程设置和授课内容的指向标,二是以研究生升学考试为课程设置和授课内容的指向标。这种做法虽然能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社会声誉,但非常不利于学生职业发展所需知识的储备,培养出的仍然是考试型人才,与社会实际需求相差甚远。近年来不少实务部门所反映的新招录(聘)人员需要再培训问题,以及新入职人员道德缺陷问题,根源就在于功利性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忽视了对学生人文素养的培育,是弱化类似中国法律史的理论课程教学的苦果。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证明了开展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教育的必要性。四、结语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讲到“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他指出:“我们回顾历史不是

30、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中华法系在丧失自身对于现代生活秩序建构与维护的话语权力之际,因其自身的辩证法以及当代法治中国的建造,赢得了凤凰涅?般的尊严。”如何向大学生们讲好中国古代法律故事,传承优秀法律文化,增强当代大学生文化自信,是课程教学的使命,正如古谚所说:“经师易求,人师难得”。参考文献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姬敬武,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朱潇 知其来明诸往: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刍议 教育现代化,():梁启超 饮冰室合集: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 北京:中华书局,:中华书局编辑部 礼记训纂(九)北京:中华书局,:中华书局编辑部 礼记训纂(十)北京:中华书局,:中华书局编辑部 论语正义(二)北京:中华书局,:胡长云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教学改革探讨: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问题与对策 法制博览,():习近平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人民日报,()赵明 中华法系的百年历史叙事 ,法学研究,():责任编辑:康国章责任校对:康国章张怀涛第 期胡伟: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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