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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SOLAS公约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演习周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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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 II-1章 构造 - 结构、分舱及稳性、机电设备 A-1 部分 船舶结构 第3-2条 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腐 1 用以下文字取代第3-2条的现有文字和标题: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及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 1 本条第2和第4款须适用于不小于500总吨的下列船舶: .1 2008年7月1日及之后签订造船合同; 或 .2 如无造船合同,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交船日期为2012年7月1日或之后的船舶。 2 船上配置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和150米及以上长度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须在建造时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及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涂层。该标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215(8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修正,但这样的修正案要按照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附则除第I章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满足生效条件和发生效力。 3 199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油船和散货船上配置的第2款不适用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须符合第MSC.47(66)号决议通过的第II-1/3-2条的要求。 4 保护涂层系统的保养须列入全船保养机制。在船舶的寿命中,保护涂层系统的效能须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验证。” 第II-2章 构造 – 防火、探火及灭火 第1条 适用范围 2 在第2.2.3款中,删去第二次出现的“和”字。 3 在第2.2.4款中,“。” 改为 “;和”。 4 在第2.2款中,在现有第.4项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项: “.5 第 5.3.1.3.2 和5.3.4条对客船不迟于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日期。” 第 3 条 定义 5 在现有第52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3款: “53 客房阳台 是单独一个客房的住客专用的开敞甲板处所,并有该客房的直接入口。” 第 4 条 着火可能性 6 在第5.2.3款的末尾加上下列文字: “但对第9.2.4.2.5条所规定的限度之外的窗户和舷窗,可接受“A-0”级标准。” 7 在第4.4 款中, 在“站”和“须”之间,加上“或如适用于200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 客船的客房阳台”。 第 5 条 火势增大的潜势 8 在第 3.1.2.1 款中, 删去最后一句。 9 加入下列新的第 3.1.3 款: “3.1.3 客船上的局部舱壁和甲板 3.1.3.1 为实用或艺术处理而分隔处所所使用的局部舱壁或甲板须为不可燃材料。 3.1.3.2  用于屏隔或分隔相邻客房阳台的衬板,天花板和半隔舱壁或甲板须为不可燃材料。200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上的客房阳台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之前符合本款的要求。” 10 在第 3.2.1.1 款第一句中, 在“处所”和“其”之间加入“及客房阳台”,并在该款末尾加上下列新的一句: “但是,第3.2.3款的规定毋须适用于客房阳台。” 11 在现有第3.2.4.1款中,加上下列新的第 .3项: “. 3 暴露的客房阳台表面,天然硬木甲板系统除外。” 12 在现有第3.3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3.4 款: “3.4 客船客房阳台上的家具和陈设 客船上客房阳台的家具和陈设须符合第3.40.1、3.40.2、3.40.3、3.40.6 和 3.40.7 条,除非阳台在符合第7.10 和10.6.1.3条的固定式压力喷水和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保护之下。200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之前符合本款的要求。” 第6 条 发烟潜势和毒性 13 现有第2款重新编为第2.1款。 14 在新编的第2.1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2款: “2.2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上, 客房阳台除天然硬木甲板系统之外的暴露表面上所用的油漆、清漆、及其它表层涂饰须不能产生过量的烟气和有毒产物。这要按照《耐火试验规则》加以确定。” 15 现有第 3 款重新编为第 3.1 款。 16 在新编第3.1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3.2 款: “3.2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上, 客房阳台的甲板底层敷料不得在温度升高时产生烟气、毒性或爆炸性危险。这要按照《耐火试验规则》加以确定。” 第 7 条 探火与报警 17 在现有第 9.4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 10 款: “10 客船上客房阳台的保护 在第5.3.4 条所适用船舶的客房阳台上, 如其家具与陈设不是第3.40.1、 3.40.2、3.40.3、3.40.6及3.40.7 条所界定者, 须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 条 控火 18 在现有第 2.2.5.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2.6 款: “2.2.6 客房阳台的布置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上, 分隔相邻阳台的非承重局部舱壁须能够由船员从每一侧打开以便灭火。” 第 10 条 消防 19 第 6.1 款的标题由下列文字取代: “6.1 客船上的洒水和喷水系统” 20 在现有第6.1.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6.1.3 款: “6.1.3  在第5.3.4 条所适用船舶的客房阳台上,如其家具与陈设不是第3.40.1、3.40.2、3.40.3、3.40.6及3.40.7 条所界定者,须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第 III 章 救生设备与布置 第 6 条 通讯 21 第 4.3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4.3 通用应急警报系统须在所有起居处所和船员一般工作处所均可听到。在客船上,该系统须在所有开敞甲板上均可听到。” 第 11 条 救生艇筏集合及登乘布置 22 在第7 款的第1句中,“不利的”一词由“所有”一词取代,并在“10”和“20”之后加入单位“ °”。 第 14 条 救助艇的存放 23 在第 .1 项的末尾加上“,及如为充气式,随时保持充足气状态”。 第 19 条 应急训练及演习 24 第 3.3.4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3.3.4 如救生艇被布置为自由降落降放,则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在弃船演习时,船员须登上该救生艇,各自正确系固在其座位上并开始降放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不得松开释放钩)时为止。之后, 该救生艇或者仅带所需操作船员自由降落降放,或者用第二降放手段带着或不带操作船员降至水中。之后,在两种情况下均须由操作船员在水中操纵。在不超过六个月的间隔里,该艇须或者仅载有操作船员自由降落降放,或者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放。” 第 20 条 随时可操作状态、保养及检查 25 第 4.1 和 4.2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降放用吊艇索须定期检查, 要特别注意穿过滑轮的部分, 并在因受损而必要时或间隔不超过五年时更换, 以较早者为准。” 26 在第6.2 款第三句中, 用 “可配备适当的供水” 取代“其运转应按制造商的手册规定的时间进行”。 27 第 8 款的标题由下列文字取代: “8 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海上撤离系统的检修及充气式救助艇的保养和维修” 28 第11.1.3款的第二句由下列文字取代: “所加负荷须为救生艇或救助艇无乘员时的质量,但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里,须用相等于救生艇或救助艇及其全部定员和设备重量1.1倍的验证负荷进行试验。” 29 第 11.2 款的引言由下列文字取代: “11.2 救生艇或救助艇的带负荷释放装置,包括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释放系统须:” 30 在第 11.2.3 款的第一句中,将“救生艇”改为“艇”。 31 本条中加上下列新的第11.3 款: “11.3 吊艇架降放的救生筏自动释放钩须: .1 按照第36条所要求的船上保养说明进行保养; .2 在进行第 I/7 和 I/8 条所要求的年度检验时,由经过适当培训并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底检查和操作测试;及 .3 每次自动释放钩大修后,用该救生筏及其全部定员和设备总质量1.1倍的负荷进行运作试验。此大修及试验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 21 条 救生艇筏及救助艇 32 第1.2 款的引言由下列文字取代: “1.2 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须带有:” 33 删除第 1.3 款,其余各款相应地重新编号。 34 在第 1.4款中,在末尾加上“在全体人员集合并穿妥救生衣之后”。 35 第 2.3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2.3 以救生艇作为救助艇亦可接受,但该艇及其降放和回收布置亦须符合对救助艇的要求。” 36 在第 3.2 款中, 删去“并符合第 II-1/6.5条规定得特殊分舱标准”。 第 26 条 对滚装船的补充要求 37 在第3.1 款中, 用“符合《规则》第5.1.4节”取代“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核准的建议案予以认可的”。 38 在第 3.2款中,用“符合《规则》第6.1.7节”取代“设备”一词之后的所有文字。 第 31 条 救生艇筏及救助艇 39 第1.1款第 .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此外, 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则》第4.2或4.3节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 其质量小于185千克,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其总计容量可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如所述一个或多个救生筏的质量不小于185千克,且并非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则每一边的总计容量须足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0 第1.3款第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除非第1.3.1款要求的救生筏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否则须加配救生筏,以使每一舷的总计容量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和的150%;” 41 第1.3款第4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4 在任何一个救生艇筏灭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每一舷仍须有足够的救生艇筏可供使用,这包括任何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的救生艇筏,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2 第2款的第二句由下列文字取代: “以救生艇作为救助艇亦可接受,但该艇及其降放和回收布置亦须符合对救助艇的要求。” 第 32 条 个人救生设备 43 在第3.2.款的第一句中, 在 “服”和 “符合” 两词之间加入 “尺寸适宜的”。 44 在第 3.3 款中,在“存放” 和“另外”两词之间加入 “包括按照第31.1.4条所载位于边远位置的救生艇筏”及在“服”和“须”之间加入“尺寸适宜的”。 第 35 条 训练手册和船上训练辅具 45 在现有第4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款: “5 训练手册需用船上工作语言撰写。” 第 XII 章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 第 6 条 散货船结构及其它要求 46 删去现有第3款并将现有第4和第5款重新编为第3和第4款。 第 12 条 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警报 47 在第1.2 款中,所提“第II-1/11条”改为 “第 II1/12条”。 第 13 条 泵系的有效性 48 在第1款中,所提“第II-1/11.4条” 改为“第 II1/12条”。 附 录 证 书 49 在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证书中,“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之日期”这一短语,由下列文字取代: “建造日期: - 建造合同日期 ....... -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 - 交船日期 ........ - 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的日期 ..... 所有适用日期均须填写。” 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 50 在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 51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中,在第3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 52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53 第2.1.3段的表格中,在以“兹证明:”一词开始的一节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改为“第II-1/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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