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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2014)13号文---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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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14 - 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 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填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空白,切实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消防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提出若干要求。其中第一至十条适用于新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十二条适用于已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适用于展览建筑布展设计的消防监督管理。 一、关于大中型商业建筑 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中: 1.当相邻防火分区分别设有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并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时,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其他疏散楼梯可以合用,如为防烟楼梯间时,应分别设置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2.营业厅内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各疏散通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疏散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其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相关规定,并至少设置一条净宽度不小于3米、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3.其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平方米,地下不宜大于150平方米,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或地下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4.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必须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厨房的排油烟罩和烹饪部位应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当及时清洗,燃气灶具附近应当配备灭火毯。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5.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大于20米。 6.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在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除地面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7.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妨碍室内自然排烟、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易于破拆。 8.应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在场所的大厅、主要通道等公共活动区域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休息厅、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频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二、关于专业批发市场 1.营业区域中各独立店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分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底面基层顶板。 2.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健全消防安全防范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3.经营者使用的配电箱、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电气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拉设临时线路。 三、关于高层建筑 1.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规定的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相应增加25%。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综合楼和高层商住楼与其上部住宅公共部分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塔式住宅可设置1根消防竖管,并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塔式住宅应采用2根消防竖管,并采用单阀单出口消火栓。 4.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四、关于地下建筑 1.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要求。 地面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米) 地下建筑类别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 厂房、库房 高层民 用建筑 甲、 乙类 厂房、库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主体 裙房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场所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① 防火间距按地下建筑有窗外墙或采光井边缘与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 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的地面建筑物15米以下范围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 当采光井周围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与地下建筑其他部位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2.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平方米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地下建筑如设置与地上楼层共用的楼梯间,当楼梯间地上部分为防烟楼梯间时,地下部分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3.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米。该室外开敞空间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平方米,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该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雨棚不应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25%,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米;敞开部分采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在同一平面位置时,可合用一个风道,但风量应叠加计算,且均应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5.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关于SPA场所 SPA场所又称“水吧”、“水疗”,是指以沐浴、香薰、身体磨砂、按摩、裹敷等专业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并提供餐饮、健身、休闲、娱乐、美容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其消防设计(不包括洗浴部分)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桑拿浴室”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 2.独立建造的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儿童活动场所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于允许采用敞开式楼梯间的该类场所,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七、关于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底边应布置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 /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该范围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该范围内首层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入口、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并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8米,坡度不宜大于3%; 3.建筑高度低于54米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米,窗口应易于开启或其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八、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九、关于机械防排烟风机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高层和地下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机械排烟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或在室外屋面上。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 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排烟风机房可与除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及其管道以外的风机合用机房。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置在同一层面,如确须设在同一层面,则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非设置独立管道井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风管。 十、关于消防电梯的设置 除裙房外,高层建筑中包括地下室在内的任一楼层均应有消防电梯停靠。 十一、关于废品回收站 1.废品回收站内不宜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人员住宿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2.废品回收站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应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3.废品回收站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应配备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室内废品回收站按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露天废品回收站按堆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废品回收站中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5.各地应将废品回收站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辖区网格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强化消防宣传,与业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督促落实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和疏散器材,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十二、关于“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是指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小档口包括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餐饮服务单位、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作坊包括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小娱乐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1.场所内不得住人。如确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且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相关要求执行。 2.应设置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其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3.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 4.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设置逃生窗口,其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并在在窗口旁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窗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5.各地应将“三小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辖区网格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强化消防宣传,与业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督促落实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和疏散器材,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6.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7.出租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关于展览会布展 1.展览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连接展示区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间的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2.展览面积小于等于5000 平方米的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主通道、连接展示区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间的疏散次通道宽度均不应小于3米。 3.展位或搭建物与展厅墙体之间应留出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米。 4.展厅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按照展览规模相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和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5.展厅内设有四面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的展示区域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2个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该类展示区域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疏散出口采用开敞式,净宽度大于5米,且该区域最远点至该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6.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1.4米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展品、展项。 7.展示区域的顶棚宜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布展的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非消防设备线路的电线电缆除穿管暗敷外,应采用无卤低烟型电线电缆;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9.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0.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明火,如设置电加热设备,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布置、操作台均应使用不燃材料。 11.展厅内不应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或储藏间。 12.展厅内公共显示屏幕宜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切换到火灾影像报警。 十四、其他 1.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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