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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24问
1、 在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征收用地范围后,在征收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哪些事项?
答:暂停办理:
(1) 户口的迁入、分户;
(2) 新批建设用地;
(3)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4) 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5)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6) 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2、征收安置有哪几种补偿方式?
答:两种。
城市规划区和重点控制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实行公寓式安置。安置房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
3、 农房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怎样安置?
答:(1)农房征收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和宅基征地收价格组成。房屋价格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宅基地征收价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2009.4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9.19号]》等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正屋房产部分按照评估价补偿,同时每户增加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4、农房征收选择产权调换怎样安置?
1、“征一还一”
①按照被征收住宅正屋建筑面积1:1在规定安置小区以公寓楼还房,户型有大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26㎡左右)、标准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10㎡左右)、小户二室二厅(设计面积90㎡左右),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面积就近套选户型。如被征收住宅主体建筑按照1:1还房后,还有剩余面积要求还房的,则剩余面积必须达到想选户型面积的50%以上;剩余面积不足选择相应户型面积50%的,则只能对剩余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②被征收住户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的,可按40㎡/人给予安置,在40㎡/人内但超出“征一还一”部分安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超出人均40㎡以上面积按当期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2、 分户还房
——为解决住房征收户家庭成员分户居住的问题,实行住房征收分户安置原则。在被征收住房中,夫妻可按一户安置一套;长期生活在一起的长辈(父母)可按一户(丧偶的同样为一户)安置一套;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或女可按一户(法定婚龄截止到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当年的12月31日)安置一套,出嫁女不参与分户安置(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按照“保障居住、防止浪费”的原则,一户只有一人的,只能选二室二厅的小户型;一户有2人的,可选择三室二厅的标准户型;一户3人(含3人)以上的,可选择三室二厅的大户型。被征收人按照规定选房的,超出“征一还一”部分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不按此规定标准选房,超出此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当期城区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他处无住宅,报建手续齐全,但因规划变更等因素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建的农户,在本次征收时可安排一套相应户型的安置房,按成本价购买。
对无力购安置房的孤寡老人或特殊困难户,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工业园)采取集中供养或其他方式安置。
——一户有多处住房全部被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征一还一”与“分户还房”二选一
在本次征收住房安置工作中,实行“征一还一”与“分户还房”二选一院子,由被征收人根据征收住房面积和家庭居住人口数量及结构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按照住房主体建筑面积选择“征一还一”:
①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
②没有承包土地,不享受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③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了住房安置的;
④一户有多处住房,本次仅征收其中一部分,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
5、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是怎样计算的?
答: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村(居)所在地常住在册人口。同时含下列计算原则:①原为被征收村(居)所在地的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予以计算。②被征收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出生的人口,予以计算。③原为被征收村(居)所在地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在非财政供养单位工作,户口符合“非转农”的,经本人申请转入本村(居)农业户口后,予以计算。④对“挂户”或已出嫁不在本地常住的人员,其户口虽在被征收村(居),但不予计算。⑤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集体企业享受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不予计算。
6、安置房价格是怎样计算的?
答:安置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结构差价根据安置房的区域、位置不同,由物价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按县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7、征收补偿中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怎样认定的?
答:征收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征收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建设部门批准建房手续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违建面积一律不予认定与补偿。
8、住房正屋外的建筑、构筑物怎样补偿?
答:除住房正屋外的一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均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附属的猪栏、牛栏、羊圈、雨禽棚舍和守护放等生产用房,以及室外厕所、仓储柴房、祠堂牌楼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附属物。
9、哪些情形予以无偿拆除?
答:(1)违章建筑;
(2)对征收范围内享受了国家相关政策必须拆除的旧房但未拆除的房屋;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4)自政府发布规划控制、征收等公共后,擅自扩建、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架设的各类设施等;
(5)其它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10、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11、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
答: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12、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应具有上盖;
(2)应有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或2.20米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13、室内楼梯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永久性结构的室内楼梯是指专供房屋和各层之间上下步行的交通通道,作为房屋自然层的一部分,占用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应跟随房屋的自然层一起计算建筑面积。
14、地下室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地下室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口(即地上部分)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15、有盖的采光井能否计算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可以计算。按其投影面积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16、坡屋顶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坡屋顶是指设计建造时房屋的顶层部分是坡形屋顶结构,且与房屋整体结构是连为一体的;其中符合自然层条件的使用面积应达到整个层面使用面积的2/3以上。其有上人楼梯、门、窗,可利用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实际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可利用空间高度低于2.20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17、楼梯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房屋天面上,突出房屋屋顶,有顶盖,有围护结构,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俗称“炮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8、楼梯下方空间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9、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阳台是供人们休息和晾晒衣物用的房屋设施,是户内与户外的过渡空间。原设计建造的全封闭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开敞式(不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0、国有土地上非农房征用如何补偿安置?
答:按辰溪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办理。
2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为哪几种地类标准?
答:分为五类区域六类标准,具体见附表:
地类
区域
水 田
旱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经济 林地
林地 旱地
县城规划区内
一
类 区
35973 元/亩
21562 元/亩
11750 元/亩
12578 元/亩
二
类 区
29571 元/亩
17743 元/亩
10330 元/亩
10350 元/亩
22、征用土地地类划分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答:(1)县城规划区区域划分以县城基准地价图所定级别为准;
(2)征地地类以征收该处土地时的现状进行确定;
(3)商品蔬菜基地必须有项目批准文件、相对集中连片且连续种植蔬菜在三年以上;
(4)水改旱种植的高产果园及其它经济作物、水田改建精养鱼池和标准化盛产茶园比照水田标准补偿;
(5)在坡耕地和开垦林地上种植的高产果园比照旱地标准补偿,但毁林开荒或违反其它禁令擅自开荒的除外;
(6)开垦林地种植果木后长期无人管理、无经营效益的果木林比照林地标准并加1200元初值费补偿。
23、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求,在土地补偿分配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组织内部制定分配原则;而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必须分配到所属村民手中。
24、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涉及的价格标准是多少?
(1)征收房屋不同结构的重置价。
①钢混结构:650元/㎡
②砖混结构:550元/㎡
③砖木结构:400元/㎡
④土木结构:300元/㎡
(2)国有土地上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
①国有出让区域:( )元/㎡。
②国有划拨区域:( )元/㎡。
(3)集体土地上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 )元/㎡。
(4)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均价:一、二类区域( )元/㎡。
(5)集体土地上安置房参照市场价的均价为( )元/㎡。
以上政策解答如有错漏,均以省市县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辰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 相关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就征地标准调整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依据
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的规定制定。
二、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原征地补偿标准及其分类,决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地类
区域
水 田
旱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经济 林地
林地 旱地
县城规划区内
一
类 区
35973 元/亩
21562 元/亩
11750 元/亩
12578 元/亩
二
类 区
29571 元/亩
17743 元/亩
10330 元/亩
10350 元/亩
2、县城规划区区域和征地地类划分按如下原则规定:
(1)县城规划区区域划分以辰溪县征地补偿标准分区范围;
(2)征地地类以征收该处土地时的现壮进行确定;
(3)商品蔬菜基地必须有项目批准文件、相对集中连片且连续种植蔬菜在三年以上;
(4)水改旱种植的高产果园及其他经济作物、水田改建精养鱼池和标准话盛产茶园比照水田标准补偿;
(5)在坡耕地和开垦林地上种植的高产果园比照旱地标准补偿,但毁林开荒和违反其它禁令擅自开荒的除外;
(6)开垦林地种植果木后期无人管理、无经营效益的果木林比照林地标准并加1200元初值费补偿。
三、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鱼)苗、林(果)林补偿标准
类 别
地类及作物
名 称
单 位
单 价(元)
草 木
植 物
水 田
亩
1200
旱 地
亩
800
商品蔬菜
亩
1500
木 本
植 物
果 木 林
亩
苗期1500、初衰果2000、胜果2600
经济林(药材、
油茶、茶叶、
蚕桑竹类等)
亩
苗期:2000、始产期:3000-3500
盛产期:5000-6000
有 材 林
亩
疏(幼)林1200、成林2000
灌 木 林
亩
疏(幼)林800、成林1200
苗圃、花卉
亩
3000
水 面
养 殖
精养鱼塘
亩
2000
一般鱼塘
亩
1000
国有库湾
亩
400
2、房前屋后非成片的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大(胜果)
中(初果)
小(苗期)
1
乔木类
兜
30
20
10
2
果木类
株
60
40
20
3
药材类
兜
40
30
20
4
毛 竹
株
10
8
6
5
名贵花木
株
参照本县市场价确定
注:开垦林地种植果木后长期无人管理、无经营效益的果木林比照经济林标准补偿
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 屋
结 构
标 准
重置价补
偿标准
钢混结构(框架、
剪力墙、筒墙等)
钢筋混凝土框架圈梁承重,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设施齐全。
650元/m2
砖混结构
钢筋砼楼、屋面,门窗齐全,内外墙均粉刷,水、电设施齐全。
550元/m2
砖木结构
楼面为木结构,屋面为柃木条及盖瓦,门窗齐全,内外墙均粉刷,水、电设施齐全。
400元/m2
土木结构
土墙承重,瓦屋面,木楼面,有水、电,门窗齐全,房屋能正常居住。
300元/m2
4、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及设施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补偿
标准
1
水 泥坪
厚100mm
平方米
30
厚150mm
平方米
40
2
斗砌
围墙
未粉刷
120mm
平方米
20
240mm
平方米
40
单面粉刷
120mm
平方米
30
240mm
平方米
50
双面粉刷
120mm
平方米
40
240mm
平方米
60
3
眠砌
围墙
未粉刷
120mm
平方米
28
240mm
平方米
56
单面粉刷
120mm
平方米
38
240mm
平方米
66
双面粉刷
120mm
平方米
48
240mm
平方米
76
4
简易结构建筑
平方米
150
5
砖砌猪(牛)栏、厕所
平方米
150
6
木架猪(牛)栏、厕所
平方米
70
7
压 水 井
无内衬材料
立方米
80
有内衬材料
立方米
350
8
露天水井
无内衬材料
立方米
60
有内衬材料
立方米
200
9
石 坎
无浆石坎
立方米
70
浆砌石坎
立方米
100
10
砖砌水池
立方米
160
11
砖砌水塔
上部蓄水池
立方米
190
下部塔身
立方米
280
12
砼排水管
Φ250mm
米
32
Φ300mm
米
36
Φ400mm
米
45
Φ500mm
米
57
Φ600mm
米
67
Φ800mm
米
88
13
炉 灶
未粉刷
立方米
300
已粉刷
立方米
340
14
蔬菜大棚
据实测算补偿
注:房屋室内外装修价值另行估评。
5、迁坟补助标准
迁葬地点
补助标准
迁移到集中安葬区安葬
土坟
砖石坟
砼墓
300
500
600
6、征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偿:
(1)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2)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附着物和青苗。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征收土地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 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1、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征收的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足额支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2、征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生活补贴。
3、被征地单位使用征地补偿费时,应依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并经一定形式的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失地农民生活、养老、就业保障按国家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管理及要求
1、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征地手续,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不得截留、贪污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违者依法严惩。
3、土地征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具体工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征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好征地工作的实施。
4、县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农业、民政、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各项补偿费用支付及时,分配与使用合理。
5、调整后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启动的征地项目,坚持同项目同地价,同一项目至本文下发之日还未完成征地拆迁扫尾的,非合同约定的一律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011年8月11日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落实好城市建设规划,配合新一轮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的征收,现就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 实施单位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 补偿方式
1、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其中一种。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主体建筑面积。
2、征收生产管理用房、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用房及所有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村委会办公楼除外)。
四、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与世界不吻合的以及无权属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由县房产发证部门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核对;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
五、用途认可
1、被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土地权属证均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及无证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房管、规划、国土、城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手续。
2、住宅房屋经县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的,按非住宅认定;住宅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经营两年以上的,当前还在经营的,仍按住宅认定,但对其经营损失可以进行评估补偿。
六、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文件执行,同时,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加奖6个月过渡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征收一律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并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2个月的安置过渡费。
(二)产权调换
1、“征一还一”
①按照被征收住宅正屋建筑面积1:1在规定安置小区以公寓楼还房,户型有大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 )㎡左右)、标准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 )㎡左右)、小户二室二厅(设计面积( )㎡左右),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面积就近套选户型。如被征收住宅主体建筑按照1:1还房后,还有剩余面积要求还房的,则剩余面积必须达到想选户型面积的50%以上;剩余面积不足选择相应户型面积50%的,则只能对剩余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②被征收住户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的,可按40㎡/人给予安置,在40㎡/人内但超出“征一还一”部分安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超出人均40㎡以上面积按当期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2、分户还房
——为解决住房征收户家庭成员分户居住的问题,实行住房征收分户安置原则。在被征收住房中,夫妻可按一户安置一套;长期生活在一起的长辈(父母)可按一户(丧偶的同样为一户)安置一套;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或女可按一户(法定婚龄截止到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当年的12月31日)安置一套,出嫁女不参与分户安置(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按照“保障居住、防止浪费”的原则,一户只有一人的,只能选二室二厅的小户型;一户有2人的,可选择三室二厅的标准户型;一户3人(含3人)以上的,可选择三室二厅的大户型。被征收人按照规定选房的,超出“征一还一”部分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不按此规定标准选房,超出此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当期城区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他处无住宅,报建手续齐全,但因规划变更等因素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建的农户,在本次征收时可安排一套相应户型的安置房,按成本价购买。
对无力购安置房的孤寡老人或特殊困难户,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工业园)采取集中供养或其他方式安置。
——一户有多处住房全部被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征一还一”与“分户还房”二选一
在本次征收住房安置工作中,实行“征一还一”与“分户还房”二选一院子,由被征收人根据征收住房面积和家庭居住人口数量及结构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按照住房主体建筑面积选择“征一还一”:
①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
② 没有承包土地,不享受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③ 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了住房安置的;
④ 一户有多处住房,本次仅征收其中一部分,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
(三)其它补偿
1、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面积100㎡(含100㎡)以内的,按3.5元/㎡.月计算过渡安置费,月补偿过渡费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被征收住宅面积超过100㎡的部分按2.5元/㎡.月补偿过渡安置费。还房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以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起至安置房竣工交钥匙止。如果系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补给被征收人2倍的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
3、其他补偿费
有限电视等拆安费的补偿标准见本方案附件,征收部门已恢复的部分,则不予补偿。零星树木等其他项目补偿按怀政办发【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价结算(公供参考)
①“征一还一”部分面积,按不同结构找差结算。结构差标准见下表:
被征收房屋结构
安置房结构
被征收户找补标准(元/㎡)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120
砖混结构
0
砖木结构
100
土木结构
287
② 超出“征一还一”部分,符合成本价购买面积的,按成本价购买;
③超出成本价购买部分的面积,按当期城区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④“征一还一”面积内的安置房免缴房产契税和交易费,征收时宅基地补偿款已领取的,安置时按同一标准收取土地补偿款。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应按规定交纳税费;
⑤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安置户必须交清应缴的购房款,否则安置部门不能给安置房钥匙。
八、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交钥匙先选房”原则安置。即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在搬迁腾空交钥匙后,由工作组出具搬迁完毕凭证(签字或盖章),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登记,再发放选房序号,被征收人凭身份证、选房序号和征收协议参加选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房工作与房源分配,县征收办负责监督实施,具体选房规则及监督办法另行制订。
九、资金支付
被征收人凭已签订的协议书和工作组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领款手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可全额领取,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只领取产权调换以外补偿部分。征收实施单位在支付补偿款的同时,应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十、其它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安置房成本价、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均价由县物价部门测算,报县政府审定。
凡被征收建筑物与附属物由县征收办依规组织有拆迁资质的队伍拆除,残值一律归县征收办所有。
本方案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在此方案执行之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方案规定执行。
2011年8月20日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现就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武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县征收办
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补偿方式
1、私有住宅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主体建筑面积。
2、征收单位公房、非住宅房屋及所有附属物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与世界不吻合的以及无权属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由县房产发证部门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核对;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
六、用途认定
1、被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土地权属证均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及无证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房管、规划、国土、城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手续。
2、住宅房屋经县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的,按非住宅认定;住宅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经营两年以上的,当前还在经营的,仍按住宅认定,但对其经营损失可以进行评估补偿。
3、土地性质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无任何手续,难以认定的,由国土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手续,作为评估依据。
七、补偿原则
1、私房征收补偿
①货币补偿
住宅、非住宅房屋及装饰装修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相应的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住宅除按评估补偿外,还安排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个月过渡安置费,加奖6个月过渡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可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2个月过渡安置费。
②产权调换
征收私房住宅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主体建筑面积1:1在规定安置小区以公寓楼还房。户型有大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 )㎡左右)、标准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 )㎡左右)、小户二室二厅(设计面积( )㎡左右),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面积就近套选户型。
2、公房征收补偿
——行政企事业单位等公房征收补偿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公房住户由评估公司对住户私人投入的房屋装修及经许可的自建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补偿,另外给予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过渡安置费,电视、电话、宽带等移装费补偿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房住户必须安置的,按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口数20㎡/人给予安置房安置,每户只能安置一套,但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 必须是该产权单位的职工及父母、配偶、子女;
② 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
③ 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
④ 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安置。
——对不需要住房安置的,可按认定居住人口50元/月.人标准,一次性发放3年住房补贴,由公房住户自行安置。
——直管公司征收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户,参照公房住户安置原则执行。
3、其它补偿
①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面积100㎡(含100㎡)以内的,按3.5元/㎡.月计算过渡安置费,月补偿过渡费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被征收住宅面积超过100㎡的部分按2.5元/㎡.月补偿过渡安置费。还房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以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起至安置房竣工交钥匙止。如果系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补给被征收人2倍的过渡安置费。
②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
③其他补偿费
有限电视等拆安费的补偿标准见本方案附件,征收部门已恢复的部分,则不予补偿。零星树木等其他项目补偿按武府发【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房价结算
1、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仅供参考)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不同结构找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超过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超过2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当期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90%购买。具体结构找差标准见下表:
被征收房屋结构
安置房结构
被征收户找补标准(元/㎡)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120
砖混结构
0
砖木结构
100
土木结构
287
“征一还一”面积内的安置房免缴房产契税和交易费,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其多余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公房住户安置房结算
根据认定人口数20㎡/人作为安置标准,并就近套选户型。安置房总面积在规定(20㎡/人)面积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面积20㎡以内(含20㎡)部分的也由安置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2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当期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90%购买,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安置户必须交清应缴的购房款,否则安置部门不能给安置房钥匙。
九、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交钥匙先选房”原则安置。即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在搬迁腾空交钥匙后,由工作组出具搬迁完毕凭证(签字或盖章),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登记,再发放选房序号,被征收人凭身份证、选房序号和征收协议参加选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房工作与房源分配,县征收办负责监督实施,具体选房规则及监督办法另行制订。
十、资金支付
被征收人凭已签订的协议书和工作组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领款手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可全额领取,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只领取产权调换以外补偿部分。征收实施单位在支付补偿款的同时,应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十一、其它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安置房成本价、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均价由县物价部门测算,报县政府审定。
凡被征收建筑物与附属物由县征收办依规组织有拆迁资质的队伍拆除,残值一律归县征收办所有。
本方案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在此方案执行之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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