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阳县放心粮油生产 加工 销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企业(店、点)的监督管理,保障放心粮油各个环节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桂阳县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桂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桂阳县放心粮油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放心粮办,下同)协调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办、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乡政企业局、县物价局依法负责
2、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粮油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粮油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粮油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粮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企业(店、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粮油食品安全信息,对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企业(店、点)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第七条 县放心粮办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第八条 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在履
3、行职责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措施。第九条 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对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依职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加工、流通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二)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三)粮油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四)粮油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五)粮油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
4、明书及储存条件;(六)粮食流通统计台帐及数据报送情况;(七)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第十条 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第十一条 县放心粮办负责组织实施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各个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适当安排。第十二条 县放心粮办各成员单位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第十三条 粮油
5、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粮油质量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第十四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粮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第十五条 建立粮油质量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由县放心粮办负责,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合格者列入“红名单”,质量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单”。第十六条 县放心粮办应当建立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粮油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授牌、年审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县放心粮办应当根据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
6、售企业(店、点)粮油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七条 县放心粮办将每季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 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二) 查处粮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企业(店、点)违法行为的情况;(三) 粮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企业(店、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第十八条 建立三级通报制度,凡反映放心粮油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店、点)问题的,经核实后,由县放心粮办给予“三级通报”;一级通报:反映问题经核实后,情节轻微的,由县放心粮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级通报:反映问题经核实后情节严重的,或情节轻微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放心粮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以信息方式通报各成员单位;三级通报:出现重大粮油安全事故的,由县放心粮油办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摘除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牌子,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