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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第一,单位销售毛利相对稳定。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的零售价格具有较严格的限定,两大集团公司对其下属的具有成品油批发资质企业的批发价格同样做了较严格的限定,因此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单位销售毛利较稳定,变化较小。
第二,购进成品油具有最大库容性,且库容器具基本上均可计量。成品油作为一种特定货物,其存放需要特定容器。从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使用国家标准器具的企业占绝大多数,使用非标准器具的企业较少。但不论使用何种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品油库容器具均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计量结果证明。
1.滞留票核查法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筛选出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批发企业开具给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信息。此评估指标的目的是查找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问题:成品油是否向成品油批发企业购买,发票是否按规定时限认定,有无逾期、退货等情况?
2.以进控销法
计算公式: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数量=成品油零售企业期初库存数量+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批发企业开具给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成品油数量-成品油零售企业期末库存数量
以计算出的销售数量推算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合理性。
3.最大库容量法
基本同石油炼化企业,但企业的最大库容量应更多地参考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
利用最大库容量评估某一时点库存数量的合理性。
评价公式:最大库容量(立方米)×成品油密度(吨/立方米)≥企业账面显示的时点库存数量(吨)
其中:最大库容量=成品油成品库容+成品油半成品库容。最大库容量可同时参考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计量证明。
评价公式成立为基本正常,评价公式不成立为异常,应查明原因。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析法
同成品油批发企业:
通过企业毛利率计算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以此评价通过企业申报数据计算的增值税负担率的合理性。
计算公式: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企业综合毛利率×17%×100%
其中:企业综合毛利率=∑[(某规格油品单位进销差价/该规格油品单价)×该规格油品的应税销售收入]/总应税销售收入
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与通过企业申报数据计算的增值税负担率基本一致为合理,差异较大为不合理,需进行核实。
上述两种方法属于案头分析阶段设置的初步筛选指标,当某一项指标异常时,还需进入进一步的核实阶段。在核实阶段,可采用“销售数量倒挤法”。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
评估期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合理损耗数量-自用油数量
其中:“期初库存数量”可参考使用成品油零售企业在评估期之前某段时期的各时点账面库存数量的平均值;
“评估期购进数量”可根据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所列的评估期认证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购进数量;
“期末库存数量”可按期末进行实地测量储油罐储油高度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给加油站的有关容量表,测算出成品油实际库存量;
“自然损耗数量”可根据国家CB11085—89标准以内计提正常损耗;
“自用油数量”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或每月购进成品油数量不超过一定的比例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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