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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垃圾场选址.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972003 上传时间:2024-11-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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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选场址建设费用估算范围包括土地购置费、场地平整费、基础工程费、场外运输投资、场外公用工程投资、防洪工程投资、环境保护投资、工程其他费以及不可预见费,不包括垃圾运输及填埋处理设施设备费、建构筑物建安工程费、流动资金以及项目运营成本费用。 场址建设费用估算中,土地购置费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安置费与苗木补偿费,根据*征地拆迁管理及其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张政发200113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征地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0538号)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1、 填埋场场底基础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

2、能力和不小于2的纵横坡度。 2、 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时,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采用的人工合成材料高密度聚乙烯(EIDPE)防渗膜的锚固平台高差不宜超过10m。 3、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4、 收集的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污水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以及渗沥液处理规模确定。 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同时符合最低标准。洪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洪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将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导出,减少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和对防渗层产生不良的顶托压力,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1、2、3、5、7是填埋场 4、污水调节池 6、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应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其布局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后勤和其他辅助工

4、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 7、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 填埋气体不利用时,应主动导出,并采取集中燃烧处理。 8、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9、 填埋场应设置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10、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采用单元作业法,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 11

5、、 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可参照表2选用。 表2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 日处理规模 推土机 压实机 挖掘机 装载机 I级 23 23 2 23 II级 2 2 2 2 III级 12 12 12 12 IV级 12 12 12 12 注: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65%。 不使用压实机的,可两倍数量增配推土机。 第三十三条 覆盖土应按土量、运距和车辆能力配备运输车。 13、 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实行封闭化运输,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

6、辆。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14、 、类填埋场应设置化验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IV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 15、 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 16、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17、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

7、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18、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19、 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J22)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20、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

8、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21、 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22、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 第四十九条 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3、 填埋场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24、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

9、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填埋场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810年以上;填埋区占地应达到每平方米可填埋510m3以上垃圾。 第五十 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 第五十四条 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25、 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生产辅助、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 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 日处理规模 生产管理用房 辅

10、助设施用房 级 12002500 200600 级 4001800 100500 级 3001000 100200 级 300700 100200 注: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门房、加油站、车库、化验室、变配电房等。 辅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原因:1、城市远去规划区外,并有适合的距离 2、夏季主导风下风向(鞍山夏季主导风为东风)和水源下游(东南到西北) 3、交通便利 4、适当水文和地质条件 满足防洪要求和避免对周围环境特别是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5、不应设在国家既然保护区,蕴矿区,文物古迹和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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