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救助人员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将受助人员的入站登记表等档案资料,按时间和编号顺序整理、装订、保存,不得损坏和遗失,发现材料短缺,及时报告。2、长期安置人员等特殊受助人员的资料,应更加完善、准确的做好整理工作,另备归档,方便查阅。3、到档案室查阅、抄录、借用受助人员材料的单位(人员)必须经分管业务领导批准;需复印或带走受助人员材料的,必须经分管业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对前来查阅、抄录、借用、复印和带走档案材料的单位、人员,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4、受助人员的资料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5、做好档案室保密、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6、主动协助接待室,做好接待来访、查询等工作。7、每次护送受助人员返乡的救助回执单,由当天负责护送的执表工作人员,回站后粘贴到救助登记表背面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