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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交通基本建设管理,实现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结合本币交通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力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系指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及所属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客货站场和委属企事l年性的基本建设项目,捡“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资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的要求,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开工矿分工程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 凡本市交通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及交通部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全市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管部门。区交通局接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基本建设管理。市公路管理处、航务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作。
市交委审计部门按市交委印发的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实行开工前、建设期、竣工决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市交委监察部门按规定的职权对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资企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执法监察。
市交通质量监督站按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从勘洲整计到竣工验收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管 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应根据本市长远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交通基本建设项日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4.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利步估计。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业工)按行业行业归口报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邀请质量监督及有关部门同时参入评审。
第七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将项目建议书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市交委,由市交委计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
第八条 市交委计划部门将复审意见,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既为立项。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管理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单位(业主)和有关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交通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的背景和依据;
2、工代建设规模。市场预测和确定依据;
3、主要设备和建设标准;
4、资源,原料,动力,运输,供水等配套条件;
5、建设地点,工程布置方案,占地面积;
6、项目设计方案,协作配套条件;
7、环保,规划,抗震,防洪,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10、经济评估和社会效益分析;
11、研究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将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业主归口报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初审,并邀请质量监督及有关部门同时参入初审。
第十二条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业主)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了初审意见,上报市交委;由市交委计划利问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交通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是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准确的设计资料,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勘察设计任务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担任交通基本建设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主动接受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为初步设计。特大型,技术复杂型的工程,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工程,改扩建工程,在修建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但事前应征得工可报告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编制,不得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阶段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估算等主要内容随意变更;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交通部和省,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基本建设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相差不得大(小)于10%,否则有市交委计划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责成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第十七条 不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隶属关系,资金来源和新,改,扩建项目,其设计文件均应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1,总投资3000(含3000)万元以上的公路项目,1000(含1000)万元以上的水运项目,1000(含1000)万元以上的客货站场项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大桥,独立大桥,长大隧道,500(含500)吨级以上直立式码头,300(含300)吨以上内河航运工程(船闸,航道,船台,滑道等,下同)、一级和高层客货站场的初步设计,由市交委计划部门组织初审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总投资3O00万元以下的公路项目、l0co万元以下的水运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客货站场项目,以及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独立中小桥梁、隧道、m0吨级以下直立式码头、斜坡式码头、V级以下内河航运工程、二级以下(含二级)客货站场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交委,然后由市交委计划部门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收费公路的改、扩建工程的对步。又讨,由市公路管理处初审后上报市交委转报省交通厅审批。
4、委属企事业单位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交委计划部门初审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不得任意突破,确需变动的,须征得原审批单位同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将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批准文•九资料和实施计划按照项日类别分别报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计划,经市交委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委下达执行。
第五章 开工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建设单位(业主)应抓紧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交委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开工建设的管理。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市交委审计部门对项目准备阶段的经济和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计意见。其中;建设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安排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提供自筹资金有关材料,经建设单位(业主)开户银行、同级财政局、市交委财务部门签证后报市交委计划部门,验证后方可落实安排计划。
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应对进入交通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的资质、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等综合能力进行审查,并按资信登记的程序进行登记。
交通基本建设实行施工、监理招投标制度,并严格按交通部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业招投标工作,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通基本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开工的条件为:
1,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2,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3,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和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已经进驻现场,质监手续已办理;
5,施工图满足招标要求,各项合同已签定;
6,已经通过开工前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上述条款规定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填报统一制定的《交通工程开工报告》,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初步设计审查单位报批。未经允许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制度。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按行业归口加强对公路,水运,客货站场建设项目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市交道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全面质量监督.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办理检验,交接和交付使用的一系列活动,是建设程序的最后一环,市交委相关只能部门应加强配合,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前必须经市交通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坚定,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未经过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试营运。 交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成试营运一年后进行竣工验收。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和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水运和客货站场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市交委计划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按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文件执行。
委属企事业单位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市交委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市交委档案管理部门按《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方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工程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部,省,市补助投资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交通规费等转项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要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遵守财经纪行。严禁挪用平调资金。对那些明知故犯.擅自改变投资用途的建设单位(业主),除停止拨款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列入上级专项投资或补助投资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与补助款必须同步到位,并为专户存入项目开户的专业银行。建设单位(业主)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市交委计划部门不得安排年度计划,市交委财务部门不得安排年度计划财务支出计划。
第三十条 凡列入年度补助投资计划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应向市交委财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市交委计划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报送工程项目年度形象计划和月进度情况。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报市交委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交委财务部门按进度拨付工程项目进度款。
第三十一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业主)要向市交委财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年报表,并由市交委财务部门审核决算后批复。对无进度,无报表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拨款。对不实事求是,虚报工程进度的建设单位(业主),将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市交委审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影响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及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据市交委审定后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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