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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县渡口渡船应急预案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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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2〕 号 武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鸣县渡口渡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鸣县渡口渡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武鸣县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渡口渡船发生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做到平战结合、反应快速、处置高效,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水域内渡口中、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1.特大事故或险情(Ⅰ级),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事故或险情(Ⅱ级):包括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事故或险情(Ⅲ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一般事故或险情(Ⅳ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县渡口渡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县政府成立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 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该项工作的副主任 县交运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县监察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的分管领导 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 涉及单位(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民政局、教育等部门)抽调人员 涉及乡镇政府(城厢镇政府、宁武镇政府、太平镇政府、仙湖镇政府)抽调人员 涉及村委(共和村委、唐村村委、上江村委、四育村委)抽调人员 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运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办公室内分5个应急救援处置小组。 (二)职责 1.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①研究、审批、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②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④召开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2.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 ②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③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向上级机关、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经授权,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⑥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⑦完成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①县公安局加强事故现场陆路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③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④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⑤县交运局负责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调配应急船只、车辆和救生设施,确保抢救设备到位。 ⑥县安监局负责协助协调开展事故和险情抢救工作。 ⑦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4.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小组职责 ①水上抢救组:组长由县交运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交运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并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负责随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度,必要时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调用增援物资。 ②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后勤财务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和设备设施,并随时听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 ③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用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④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镇镇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负责遇难者尸体的处理;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⑤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交运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应急准备 1.本县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车辆、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和培训和应急演练。 4.各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送联系电话至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五、事故报告 (一)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立即向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如果接到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同时向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①初次报告的信息: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船舶或设施名称;事故类别或等级;事故发生地点及水文气象、日期及具体时间;人员伤亡及船舶危险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②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③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④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六、启动应急预案 (一)应急等级 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应急等级分为: 一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 二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 三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 1.当接到本预案界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后,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当接到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本预案的启动为二级应急状态,县渡口中、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县渡口中、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为三级应急状态,即各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反应阶段,由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或险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二)一旦本县发生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本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或险情时,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县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县安监局局长、县交运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进入24小时强化值班,与事故现场各抢救组操持密切联系。 (三)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七、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渡口中、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二)事故通报与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或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通报由县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县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   八、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二)县直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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