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修理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
2、具等; 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 第五条 依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以下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二 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四 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
3、点15米以内的区域; 七化学危险品仓库; 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 凡属以下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一 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 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掉,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三系统管网区; 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八条 特别用火: 一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 二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 三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液化气
4、罐区内一般不同意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别用火处理。 四时间较长、区域较大、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 五其它特别状况下的用火。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别工种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用火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将要进行的用火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第十一条 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有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二条 在反应器、罐、塔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第十三条
5、 一级用火,项目部HSE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用火申请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二级用火,由项目部HSE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施工经理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三级用火,用火作业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六条 特别用火,一般不同意有特别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特别用火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发用火票并到业主或
6、监理等上级单位备案,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七条 固定用火区,由用火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HSE部审查,施工经理批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工业用火必须明确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及其责任。任何时候、任何状况下,上述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同意简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发生,都有互相监督拒绝违章的权利。 第五章 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用火人安全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二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状况。 二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实际用火状况与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对符合“四
7、不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三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并暂时停止用火。 四用火过程中,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用火监护人安全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三联,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接到火票后,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准备灭火器材。 三划定用火范围,佩戴好监护人的显然标志。 四遇有状况变化,马上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 五用火票和用火人不符,有权停止用火。 六负责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不能擅自离开用火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用火审批人安全责任制 一在审批前必须到用火部位,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用
8、火,并指定监护人。 二落实安全可靠的用火措施。 三保证用火人、监护人和用火现场的安全。 四依据安全用火制度的规定,决定用火时间。 第六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综合技术措施 一用火前,用火单位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制定用火措施方案,HSE风险预案、应急预案,画出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用火; 二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必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用其他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
9、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三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等检测仪对用火点四周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四在油罐、塔、釜或其他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纳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必须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等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五用火前,有限空间
10、内的气体采样分析完以后要出正式的分析报告。现场采样时,施工用火单位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依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出结果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状况,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六在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必须保持“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去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保持“一律禁止的原则,应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用火。 八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用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
11、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风力达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九用火点四周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或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种井、排气管等必须封严盖实。 十二、三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的,天天在用火施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用火作业结束前或下班前,用火人和监护人要对用火现场进行具体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十二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如在上述设备上或内部用火,必须进行置换,保证氧含量不大于23.5%。 第七章 特别用火 第二十三条 特别、
12、一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项目部HSE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三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用火措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八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用火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落实。无论何种状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用火措施。
13、二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改项目等,在组织施工的同时必须合计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二十七条 用火时间应连续计算。一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天,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用火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天;固定用火区每三个月审核一次。 二十八条 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但在防火间距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构成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用火票,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二十九条 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一为便于需常常进行用火作业的单位开展工作,在常常用火单位内较安全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用火区,并指定专人负责,在用火区域的显然处悬挂固定用火区标志。
14、二凡设立固定用火区的单位,必须首先向项目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划出用火区域,落实安全措施,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固定用火区内用火级别为三级用火,用火审批和用火全过程应严格按三级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火不能超出划定的用火区域。 五固定用火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固定用火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现场安全主管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部HSE管理部应及时检查用火状况,对不按规定进行用火申请、审批和施工作业的单位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电要按用电地点的用火等级分级管理。电气车间依据已经审核批准的用火票,方可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章 车辆管理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
15、条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区域的管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和停放位置,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状况,并填写“用火作业票,按用火等级审批后,方可进入依规定程序办理进场手续,并按要求和规定的厂内路线,只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和管理车辆除外。 二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工艺装置区和轻油、液化气罐区。 三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一律按照用火级别升一级对待固定用火区除外。 三十四条 用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用火票保存期限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