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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2003-10-30 16:46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近日,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可谓是沸沸扬扬,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爱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笔者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还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的行为只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伤害、虐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人,并非动物,所以刘海洋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要件。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我国在此确实存在法律的空白。
也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但笔者对此看法不敢苟同。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系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有非法经营牟利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刘海洋的行为完全不适用该条款,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看法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如何定罪量刑,还有待于司法部门作出判决。但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方面的立法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理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尽快个性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对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法规定。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刑法学者认为,刘海洋案件应当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但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此案不仅直接冲击罪刑法定原则,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款的立法技术有漏洞。
用理性解读法律——由数起案件引起的法律思考
2003年07月05日10: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档案:社会各界针对目前我国出现的一些司法现象提出各自不同的观点。
编者的话
2003年6月,一个杀人犯,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200名知识分子联名上书认为该犯是知识型人才,请求“刀下留人”。
2003年参加高考的18岁女学生李娟(化名)曾在2001年9月和2002年5月涉嫌盗窃。今年2月13日,公诉机关就李娟涉嫌盗窃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考虑到今年她将参加高考,决定对李娟实施法院在今年年初出台的暂缓判决制度,先让她参加高考,根据延缓期间的表现再决定对她实施何种处罚。
在校大学生如果因为一个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被开除,任其流向社会,他的一生将就此改写。为什么我们不能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呢?2003年1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做出了一项引来很大争议的决定———对南京工业大学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暂缓起诉。
上述三个案例在媒体引起各种讨论,赞同者———情,反对者———法。本刊讨论上述案例的观点:法律是什么?我们的知识分子、法官、检察官应如何解读法律,执行法律。
如果三案是在100年前的封建社会,举子们联名上书皇上,免“功高者”一死,堂上老爷对“后生”犯罪动恻隐之心,法外施恩,并不奇怪。但当今社会一些知识分子再兴“网开一面之举”令人吃惊,因为在他们的知识中没有一点法治概念和现代意识。
时下各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司法改革固然重要,但我国司法环境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改革太少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人们常说:法是无情的!不是用理智而是情感去解读法律是法治进程中的一大误区。
案件一:2002年5月26日,徐建平与其妻丁遐在该公司的卧室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徐拿起茶杯向丁遐头部猛击,并使劲儿掐丁的颈部,直至其窒息死亡。作案后,徐取出钢锯将尸体肢解装入旅行箱内运至地下水泵房抛入消防蓄水池。次日,徐建平到南京将丁遐的公文包、手机抛弃,然后逃到广州……丁遐与徐建平创下的轻纺科技中心,经政府主持资产置换后价值7700万元。
日前,一审法院判处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徐建平死刑后,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免其一死。
案件二:2003年参加高考的18岁女学生李娟(化名)曾在2001年9月和2002年5月涉嫌盗窃。今年2月13日,公诉机关就李娟涉嫌盗窃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17日,法院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希望法庭给自己一个机会。李娟的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向法庭提供了材料,证明李娟平时学习不错,考上大学的可能性很大,是一时冲动做了错事。法院对李娟取保候审后,考虑到今年她将参加高考,于是决定对李娟实施法院在今年年初出台的暂缓判决制度,先让她参加高考,根据延缓期间的表现再决定对她实施何种处罚。据介绍,李娟是北京实施暂缓判决的第一个人。
案件三:在校大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在吸收文化过程中,如果因为一个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被开除,任其流向社会,他的一生将就此改写。为什么我们不能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呢?2003年4月2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认为:正是出于“给失足大学生一个机会”这一考虑,2003年1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做出了一项引来很大争议的决定,对南京工业大学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暂缓起诉。
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200人上书是不合乎法意的少数人的民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法学专家曲新久:如果徐建平最终能够活下来,他可以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对这点我并不怀疑。但是,在惩罚犯罪时,以“经济”的眼光看人,以一个人是不是“有用”以及有多大“用”作为是否判其死刑的根据,这样的评价标准过于功利,不符合正义原则,是非常危险的。
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人的能力有大小之分,但是,他们的生命之珍贵却并非因此而不同。如一个“有用”的人犯了罪可以不死,而一个对社会没什么贡献或者“无用”的人却必须去死,这个社会将没有任何公平可言。
200人上书是一种不合乎法意的少数人的民意,他们举出发生在新疆的一个案例:1999年5月5日,新疆高级法院对一名已核准死刑的罪犯进行改判,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改判的一条重要理由就是因为该罪犯在羁押期有3项实用新型设计被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是请注意,这里的“重大贡献”应该是犯罪之后的“重大贡献”,犯罪之前的“重大贡献”是不予考虑的。用这样的标准衡量,新疆高级法院对罪犯从轻改判符合法律规定。而本案,不符合认定“重大贡献”进而认定“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
我认为一审法院的罪名认定是准确的,徐建平的行为应该是间接故意杀人。如果像辩护律师所说的那样,徐建平对妻子仅仅是伤害的故意,那么,当他发现妻子身体发凉之后,他的正常反应应该是送医院全力抢救,或者其他有利于被害人的反应,而不是肢解尸体。
这起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是家庭矛盾激化的结果,和发生在社会上的犯罪案件有很大不同。我个人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为情感纠纷、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对被告人原则上不宜判处死刑。注意,我说的是“原则上”,不是“一律”。对于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实表现出对人的生命的极度冷漠、仇恨,且犯罪手段恶劣,可以判处死刑。不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知识的法盲
公司职员杨初: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假如出于行业和地方利益而对罪犯网开一面,无疑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并直接导致了司法不公。司法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基石,没有司法的公正,一切公正都将无从谈起,所以,没有什么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了。
不难想象,假如对徐建平的口子一开,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徐建平、王建平,使他们不再对法律感到敬畏!会不会有另外一些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司法的威信以及法律的公信力从何谈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仅仅因为行业及地方的利益而导致司法不公,伤及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甚至从心底抹去公民的法律意识,显然得不偿失。
读者毕谦益:我看了这条新闻觉得非常奇怪。之所以奇怪,是因为这些为他求情的200人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怎么我们知识界人士的法律观念如此淡薄!不客气地说,这些先生真是成了“两耳不闻法律事,一心只是钻知识”的“书呆子”,怎么会同情一个杀妻、分尸、逃逸的杀人犯?难道就是因为他有过贡献、有学识?知识界表现得如此对法律无知,在普通群众中又会如何?这是个危险的信号!知识界,你们以科学技术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但是千万不能忽视对国家法律的探求和学习,不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知识的法盲。法律不是“施恩”的工具
律师赵军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层法院自行出台暂缓判决制度会使同样的案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那些没有被适用暂缓判决的被告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有一种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制定“人性化”司法制度的趋势,比如有的检察机关对高考生、甚至大学生暂缓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有的举措突破了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点不应鼓励。作为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统一的,法律的执行也应该是统一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官应该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动机等主客观情况作出判决。法律是刚性的,在法律的执行上,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任何机关和个人在法律未被依法修改之前,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法律系学生陈元:这些请愿者的理由无疑是站不住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未必真能做到人人平等、事事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是现代法治所努力追求的目标。徐建平曾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是“功”,他杀妻是“罪”,法律上绝对没有“以前功抵后罪”的法理可言,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无从谈起。
如果法律对徐建平网开一面,其直接的后果可能是一些功高者对法律的敬畏感降低,甚至会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宽容徐建平一个人就等于纵容一大批人,而其间接的后果可能是,法律的尊严被严重损害,法治社会的公正基石坍塌瓦解,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社会人群被分成三六九等,如果人们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不再相信权利的平等,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指望?这种危害岂是一两个徐建平所做的贡献所能够弥补的?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指出:“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的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
回想起来,近期有关“法外施恩”的话题可谓不少:为了挽救犯了罪的在校大学生,南京市某检察院采用人性化帮教手段,对失足大学生可以暂缓起诉;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有人呼吁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备受瞩目的刘海洋伤熊案以“免予刑事处罚”告终,理由是刘海洋一贯品学兼优,没有任何违法记录……大学生可以被“法外施恩”,老头儿老太太可以被“法外施恩”,杰出科学家可以被“法外施恩”,笔者不知道,还有哪些人可以被“法外施恩”!莫非我们的法律变成了“施恩”的工具?而上书法院请求对徐建平“法外施恩”的200人当中,有研究员,有博士后,有工程师,有人大代表,他们的惋惜之情可以理解,但是他们对法与情、功与过的认识和态度,却不由得让人心生一丝忧虑。
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大学生说:近年来校区内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在这个时候开始对失足大学生实施“暂缓不起诉”,可能会助长犯罪者的嚣张气焰,我们的安全可能会变得更加难以保障。我觉得这样的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对大学生以外的群体来说不公平。
律师侯文辉:《刑事诉讼法》中根本就没有“暂缓不起诉”的概念。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浦口检察院的这一制度给大学生以特殊的照顾,这本身就是违宪的。作为国家检查机关,应该对一切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如果不追究,就是渎职。很多人抢劫是为了家中贫弱的老母幼儿,很多人杀人是为了给被无辜遭残害的亲人报仇,如果也在司法过程中讲“情理”,这些人是不是也可以不作处理?如果法律能够让位于情理,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
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对大学生可以“暂缓不起诉”,那么对于“偶尔失足”的博士、博士后呢是否也可以不予起诉?这与“刑不上大夫”有什么区别?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人的社会活动自由与其所具有的知识是相对应的,一个人的知识越多,社会活动空间越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大。大学生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应该从宽,而是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不能把经济领域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延伸到司法领域
法律系学生高志国:所谓的“戴罪立功”暴露出来的是知识阶层群体性漠视法律。他们看到法律的平等性了吗?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因为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等而在追究及制裁上有所不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激辩一时的“大学生为救落粪池老农丧生事件”,正反双方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大学生与老农价值孰轻孰重”这一问题。前一阵引发诸多非议的“刘海洋案件”,也有评论指出刘海洋的清华大学学生身份不应该成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价值论”的大行其道,其实正是某些人把价值大小决定个人位置这一经济领域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错误地延伸到了司法领域。作为经济领域中效率优先的体现,价值论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人尽其才、提高生产力。比如根据对社会的贡献价值,徐建平成了著名科学家和企业家,指挥众多公司员工按照他的意图工作。一个普通人也许就只适合做一般职员,听从领导的安排,这种“差别化对待”是社会发展、分工不同的客观规律。问题在于司法刑事领域与生产领域有其不同的特点,刑事领域所处理的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司法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来源:胡喜盈)
“刘海洋事件”发人深省 如何适用法律遭遇难题
2002年2月28日10:29 法制日报
编者按:
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动物园内投喂动物现象屡禁不止,对动物造成这样那样伤害的情况亦屡有发生,只不过此次的硫酸泼熊是各种伤害事件中极端的一例。也许区别在于“好心”和“恶意”,但刘海洋的行为岂不正是在人们习以为常的“投喂”动物的外表下实施的吗?如果没有这样的“便利”,也许刘海洋的恶行就不会发生。人们真要好好想想该如何爱护动物,约束自己的行为。
同时,如何适用法律认定刘海洋的行为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而关于伤害动物如何定罪在刑法中尚是一个空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伤害人工驯养的动物亦无明确处罚规定。
刘海洋到底应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相信司法机关会作出公正的裁决,但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尽快完善有关法律,使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得到应有制裁,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如何适用法律遭遇难题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今天,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应增加惩治残害驯养动物条款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王维胜说,刘海洋事件说明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还应加强,以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学会与动物和谐相处,这既是净化人们心灵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
王维胜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对人工驯养条件下伤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却没有惩处规定。为防止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必须对现行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增加有关条款,使所有残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他说,目前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进入了调研阶段。他表示国家林业局将加快这一工作,争取早日完成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由于刘海洋的行为已构成了对黑熊驯养繁殖者权益的损害,王维胜建议,司法机关应考虑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做出处理。
高学历不等于高素质
刘海洋作为名牌大学的一名学生,平日在学校表现良好,学习也很不错。他性格内向,没有什么朋友,尤其喜爱生物和化学。生活闭塞的他除了看书外没有什么别的业余爱好。他出事后,学校的老师同学都很吃惊,也表示惋惜,谁都没想到他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正因为这件事发生在高等学府,发生在天之骄子的大学生身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才会如此之大,不由得使人们反思高等教育存在的弊端。北京某高校一位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凭的都是一纸试卷,书本知识固然很丰富,但起码的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则知之甚少。虽然素质教育、特别是道德素质教育早已提上日程,但有些高校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高学历并不代表高素质,一个真正的人才首先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是个心理健康的人,但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高校做的还远远不够。一位网友说的好:“没有一个好的教育体制,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我们的学生只能作出这样不可理喻的幼稚行为。”
可怜的动物无法说出它们的痛苦,但人们决不会因此而放任这种事情的发生,刘海洋势必将为他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人们也该从中深刻反省,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从而使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和谐起来,使无辜的动物朋友们和人类一样接受阳光和雨露。学会真正爱护动物
记者在动物园采访时,动物园工作人员的电话平均每两分钟响一次,都是一些热心的群众打来的电话,表示对这起事件的愤慨,希望能够给熊捐款。有的群众说:“每次到动物园都要去熊山看看它们转圈儿、作揖的憨憨的样子,这个学生怎么就下得了手呢!”很多群众都觉得刘海洋交代的动机根本站不住脚,就算要试验熊的嗅觉也应该让熊自己判断喝不喝,而不是把硫酸直接泼向熊,对于刘海洋这种恶劣的行为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记者走在动物园内,看到路边有很多指示牌,上面写着“给动物一个安全成长的家”、“看看大自然的朋友,我们不再孤寂”等温馨的提示语。然而我们仍然看到有游人公然违反了动物园禁止投喂动物的规定,将手中的食物抛向栏内。当问及他们是否知道有熊被泼硫酸,是否知道不该投喂动物的时候,有的游人竟说:“我乐意。我又没泼硫酸,我花钱给它们买吃的,它们该感谢我才对呢!”听了这话,真令人哭笑不得。
据动物园工作人员介绍说,私自投喂动物一直是令人头痛的问题,有的人把自己咬过的食物喂给动物,造成人畜交叉传染疾病,许多动物都因此消化不良。据动物园治安联防队队长侯建国说,他们对这种情况没有法定的处罚权,最多就是进行耐心的劝阻,对不听劝说伤害动物的游客进行控制,最后送交派出所依法处理。看来什么叫真正的关心动物,很多人还是不太清楚的。不是口头说两句,捐些钱就能行的,而是要从自身的行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不要只顾自己高兴,不要等到事件发生了才想起该爱护我们的动物朋友。
编者按
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动物园内投喂动物现象屡禁不止,对动物造成这样那样伤害的情况亦屡有发生,只不过此次的硫酸泼熊是各种伤害事件中极端的一例。也许区别在于“好心”和“恶意”,但刘海洋的行为岂不正是在人们习以为常的“投喂”动物的外表下实施的吗?如果没有这样的“便利”,也许刘海洋的恶行就不会发生。人们真要好好想想该如何爱护动物,约束自己的行为。
同时,如何适用法律认定刘海洋的行为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而关于伤害动物如何定罪在刑法中尚是一个空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伤害人工驯养的动物亦无明确处罚规定。
刘海洋到底应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相信司法机关会作出公正的裁决,但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尽快完善有关法律,使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得到应有制裁,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如何适用法律遭遇难题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今天,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应增加惩治残害驯养动物条款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王维胜说,刘海洋事件说明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还应加强,以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学会与动物和谐相处,这既是净化人们心灵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
王维胜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对人工驯养条件下伤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却没有惩处规定。为防止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必须对现行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增加有关条款,使所有残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他说,目前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进入了调研阶段。他表示国家林业局将加快这一工作,争取早日完成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由于刘海洋的行为已构成了对黑熊驯养繁殖者权益的损害,王维胜建议,司法机关应考虑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做出处理。
高学历不等于高素质
刘海洋作为名牌大学的一名学生,平日在学校表现良好,学习也很不错。他性格内向,没有什么朋友,尤其喜爱生物和化学。生活闭塞的他除了看书外没有什么别的业余爱好。他出事后,学校的老师同学都很吃惊,也表示惋惜,谁都没想到他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正因为这件事发生在高等学府,发生在天之骄子的大学生身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才会如此之大,不由得使人们反思高等教育存在的弊端。北京某高校一位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凭的都是一纸试卷,书本知识固然很丰富,但起码的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则知之甚少。虽然素质教育、特别是道德素质教育早已提上日程,但有些高校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高学历并不代表高素质,一个真正的人才首先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是个心理健康的人,但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高校做的还远远不够。一位网友说的好:“没有一个好的教育体制,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我们的学生只能作出这样不可理喻的幼稚行为。”
可怜的动物无法说出它们的痛苦,但人们决不会因此而放任这种事情的发生,刘海洋势必将为他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人们也该从中深刻反省,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从而使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和谐起来,使无辜的动物朋友们和人类一样接受阳光和雨露。学会真正爱护动物
记者在动物园采访时,动物园工作人员的电话平均每两分钟响一次,都是一些热心的群众打来的电话,表示对这起事件的愤慨,希望能够给熊捐款。有的群众说:“每次到动物园都要去熊山看看它们转圈儿、作揖的憨憨的样子,这个学生怎么就下得了手呢!”很多群众都觉得刘海洋交代的动机根本站不住脚,就算要试验熊的嗅觉也应该让熊自己判断喝不喝,而不是把硫酸直接泼向熊,对于刘海洋这种恶劣的行为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记者走在动物园内,看到路边有很多指示牌,上面写着“给动物一个安全成长的家”、“看看大自然的朋友,我们不再孤寂”等温馨的提示语。然而我们仍然看到有游人公然违反了动物园禁止投喂动物的规定,将手中的食物抛向栏内。当问及他们是否知道有熊被泼硫酸,是否知道不该投喂动物的时候,有的游人竟说:“我乐意。我又没泼硫酸,我花钱给它们买吃的,它们该感谢我才对呢!”听了这话,真令人哭笑不得。
据动物园工作人员介绍说,私自投喂动物一直是令人头痛的问题,有的人把自己咬过的食物喂给动物,造成人畜交叉传染疾病,许多动物都因此消化不良。据动物园治安联防队队长侯建国说,他们对这种情况没有法定的处罚权,最多就是进行耐心的劝阻,对不听劝说伤害动物的游客进行控制,最后送交派出所依法处理。看来什么叫真正的关心动物,很多人还是不太清楚的。不是口头说两句,捐些钱就能行的,而是要从自身的行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不要只顾自己高兴,不要等到事件发生了才想起该爱护我们的动物朋友。
编者按
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动物园内投喂动物现象屡禁不止,对动物造成这样那样伤害的情况亦屡有发生,只不过此次的硫酸泼熊是各种伤害事件中极端的一例。也许区别在于“好心”和“恶意”,但刘海洋的行为岂不正是在人们习以为常的“投喂”动物的外表下实施的吗?如果没有这样的“便利”,也许刘海洋的恶行就不会发生。人们真要好好想想该如何爱护动物,约束自己的行为。
同时,如何适用法律认定刘海洋的行为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而关于伤害动物如何定罪在刑法中尚是一个空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伤害人工驯养的动物亦无明确处罚规定。
刘海洋到底应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相信司法机关会作出公正的裁决,但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尽快完善有关法律,使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得到应有制裁,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如何适用法律遭遇难题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今天,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应增加惩治残害驯养动物条款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王维胜说,刘海洋事件说明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还应加强,以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学会与动物和谐相处,这既是净化人们心灵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
王维胜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对人工驯养条件下伤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却没有惩处规定。为防止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必须对现行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增加有关条款,使所有残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他说,目前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进入了调研阶段。他表示国家林业局将加快这一工作,争取早日完成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由于刘海洋的行为已构成了对黑熊驯养繁殖者权益的损害,王维胜建议,司法机关应考虑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做出处理。
高学历不等于高素质
刘海洋作为名牌大学的一名学生,平日在学校表现良好,学习也很不错。他性格内向,没有什么朋友,尤其喜爱生物和化学。生活闭塞的他除了看书外没有什么别的业余爱好。他出事后,学校的老师同学都很吃惊,也表示惋惜,谁都没想到他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正因为这件事发生在高等学府,发生在天之骄子的大学生身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才会如此之大,不由得使人们反思高等教育存在的弊端。北京某高校一位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凭的都是一纸试卷,书本知识固然很丰富,但起码的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则知之甚少。虽然素质教育、特别是道德素质教育早已提上日程,但有些高校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高学历并不代表高素质,一个真正的人才首先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是个心理健康的人,但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高校做的还远远不够。一位网友说的好:“没有一个好的教育体制,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我们的学生只能作出这样不可理喻的幼稚行为。”
可怜的动物无法说出它们的痛苦,但人们决不会因此而放任这种事情的发生,刘海洋势必将为他自己愚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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