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6)
6 证书和标志………………………………………………………………………………(9)
6.1 证书……………………………………………………………………………………(9)
6.2 标志……………………………………………………………………………………(9)
7 委托加工备案 …………………………………………………………………………(10)
8 收费 ……………………………………………………………………………………(11)
9 工作人员守则 …………………………………………………………………………(11)
10 附则……………………………………………………………………………………(11)
附件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2)
附件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备注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坯)
HRB335
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
HRB400
HRB500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
HRB335
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
HRB400
HRB500
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
HRB335
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
HRB400
HRB500
4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KL400
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R235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82227342、82228199
传 真:010-82227341
电子信箱:zjg0811@
联 系 人:朱建国、耿树江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82227340
传 真:010-82227341
电子信箱:zjg0811@
联 系 人:江涛
检验产品范围: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申请产品的规格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 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换证除外);
4.1.1.5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
4.1.1.6 合法的用地手续;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表3)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1
GB1499-199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
GB13014-1991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3
GB13013-199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3
YB/T001 初轧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
YB/T002 热轧钢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
YB/T004 初轧坯和钢坯技术条件
6
YB/T2011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主要相关标准
1
GB/T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2
GB/T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3
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4
GB/T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5
GB/T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6
YB/T512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
7
YB/T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8
GB/T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炼钢用的转炉、电弧炉
2
浇铸用的连铸机
3
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
4
轧钢机
5
冷床(非简易冷床)
6
定尺剪切设备
7
检验台(或精整台架)
检测设备
1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满足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2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
3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
4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二)
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检验应在企业申报的产品牌号、规格范围内,抽取有代表性的合格产品,一般遵循抽取最大和最小规格产品,申报产品规格有28mm以上时,必须抽取1批最大规格产品。
5.4.1.2 每个单元抽取2个批号不同规格的产品。
5.4.1.3 有多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每单元抽取1个批号的产品;
5.4.1.4 生产线异地时,每条生产线每单元2个批号不同规格产品;
5.4.1.5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坯)的企业,检查(钢坯)的成分、尺寸、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并按相应标准判定。相应标准是:
化学成分 GB1499-1998
外形尺寸、表面质量、标志、质证书等,分别为:
YB/T001-1991 初轧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YB/T002-1991 热轧钢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YB/T004-1991 初轧坯和钢坯技术条件
YB/T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5.4.1.6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的企业.只检查钢筋成品。
5.4.1.7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的企业, 只检查钢筋成品。
5.4.1.8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的企业, 只检查钢筋成品。
5.4.1.9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的企业, 只检查钢筋成品。
5.4.1.10 每批号钢筋(或钢坯)随机抽取10支,现场检测钢筋(或钢坯)的尺寸外形、表面质量等项目。
5.4.1.11 每批号钢筋随机截取1m×5支试样,进行力学工艺和化学成分等检验。
5.4.1.12 每批号钢坯随机选1支,在有代表性部位截取钢坯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断面)10mm(或20mm)厚的样块,作为每批钢坯化学成分检验试样。
表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传真
抽样日期
抽样依据
封样情况
产品执行标准
抽样产品生产线
或子公司名称
产 品 牌 号
产 品 规 格
产 品 批 号
生 产 日 期
抽 样 数 量
抽样人员签字
申报企业
盖 章
企业参加抽样人员
签 字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每一批号额定分数为100分,合格分数>80分。经检验,任一批号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实物检验结论评为“不合格”。
表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带肋钢筋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验数量
1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
成分
1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拉力
3
弯曲
3
重量偏差
5
2
外形及尺寸
肋高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肋距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弯曲度或弯头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
定尺偏差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
3
表面质量
裂纹、折叠、结疤、切头不净
10支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光圆钢筋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验数量
1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
成分
1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拉力
3
弯曲
3
重量偏差
5
2
外形及尺寸
直径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不圆度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弯曲度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
定尺偏差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
3
表面质量
裂纹、折叠、结疤、切头不净
10支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钢坯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验数量
1
化学成分
成分(含碳当量)
1
20
不合格者扣20分
2
外形及尺寸
边长
10支
20
1支不合扣1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对角线长度差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
弯曲度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切斜
10支
10
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
3
表面质量
裂纹、重接、结疤、夹杂、缩孔、翻皮等
10支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注: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已取证产品单元内的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计物价[1993]2182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一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表填写说明
1. 申报产品名称应按以下五个名称之一填写: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用钢坯);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2. 附表2、附表3申报产品生产线(内部)名称是指申报企业内凡涉及申报产品生产的分公司、分厂、车间或生产线名称。
3. 附表3轧机组布置形式应按以下名称之一填写,如横列式、纵列式、半连轧、连轧等。该表初轧、中轧、精轧机组栏填写机组轧机数量和辊径。
4. 外购钢坯的轧钢企业应按附表5如实填报申报前一年申报产品用钢坯来源,并简要说明订货合同的技术要求,质量证明书及进厂检查验收情况。
附表1 申报产品生产简况
企 业 名 称
申请产品名称
钢筋表面标志
钢筋生产工艺
及流程图
(只填炼钢、轧钢)
附表2 炼钢、浇铸生产工艺及装备概况
申报产品生产线
(内部)名称
1.
2.
冶
炼
炼 钢 炉 型
公称容量(吨)
炼钢炉数量
炉后处理方式
连
铸
连铸机型号
连铸坯尺寸
(mm×mm)
生产线年生产能力
(万吨)
附表3 轧钢生产工艺及装备概况
申报产品生产线
(内部)名称
1.
2.
3.
加
热
炉 型
加 热 方 式
控(测)温方式
坯料尺寸(mm×mm)
轧
制
轧机组布置形式
初 轧 机 组
中 轧 机 组
精 轧 机 组
冷
床
类 型
尺 寸 (m×m)
包 装 方 式
轧制规格范围
生产线年生产能力
(万吨)
附表4 企业钢及钢材年产量统计
单位:万吨
年 份
钢产量(锭或坯)
小型材产量
200 年
200 年(预计)
年 份
钢筋钢产量(锭或坯)
热轧钢筋产量
年
年
年
附表5 轧钢企业钢筋钢坯(锭)来源一览
序号
供坯企业名称
(或国家)
钢筋许可证或
钢坯合格证编号
锭坯尺寸
锭坯数量
供应时间
合同技术要求、质量证明及验收简况
附件二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其中带肋钢筋39款、钢坯和光圆钢筋35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1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的7.3.1款、7.3.2款,其中带肋钢筋6款、钢坯和光圆钢筋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带肋钢筋33款,钢坯和光圆钢筋30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带肋钢筋不超过8款、钢坯和光圆钢筋不超过7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注:带肋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钢坯和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19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有必要的维护。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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