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实施“走出去”和“一路一带”战略的
政策性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
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
大家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现平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为了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利用政策性银行融资渠道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并在实施过程中规避各种风险,下面简要介绍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主要贷款品种以及“走出去”和“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种类及防范建议。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我国原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支持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我国的国际经济合作,经过二十一年的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优势:
业务功能比较齐全
(一)信贷业务
1、境外投资贷款(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
2、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多个商务合同合并贷款和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三种形式);
3、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相关船用设备及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船舶出口卖方信贷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系列商务合同贷款、营运资金贷款三种形式。采用代理出口方式的,在不重复贷款情况下,也可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
4、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以及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两自一高产品”和软件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6、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7、出口买方信贷(在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用该项贷款以现汇形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8、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独家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人民币中长期低息贷款。“对外两优贷款”主要用于中国政府与借款国政府确认的项目。贷款主要支持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或用于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支持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性项目,或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
9、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特定出口买方信贷贷款。进出口银行负责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贷前调查、评估审查、对外谈判、贷款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本息回收等工作)。
(二)对外担保(保函)业务(对外担保业务指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名义,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对外保证(下称保函),即以我行名义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下称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我行履行偿付义务)
1、非融资类保函(担保银行为保函申请人的非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出具的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贸易和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维修保函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延期付款保函和其他非融资性的担保等);
2、融资类保函(担保银行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融资类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及其他为申请人融资行为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
(三)贸易融资业务
1、定单融资
2、打包放款
3、进口押汇、出口押汇
(四)保理业务
1、福费廷(银行本票)
2、应收账款(货款)买断
项目贷款金额大
单个项目贷款不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
贷款期限比较长
流动资金贷款1-3年,项目贷款特别是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贷款期限长达15-25年;
贷款利率(费率)相对优惠
“走出去”项目贷款利率通常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低1.7-2.5个百分点。保函业务等中间业务收费相对较低;
业务做法相对灵活。
可给予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客户一定的免担保信用额度;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接受我国企业在境外的资产(矿权等)作为抵质押;在项目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前提下可接受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项目经济效益好信贷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外投资(或境外承包工程)的大型项目可接受项目融资方式,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一、境外投资贷款
(一)支持范围:
1、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建厂、境外工业园区和境外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产品销售中心或销售渠道项目、服务中心或服务渠道项目,推动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2、境外投资贷款分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三种类型。
3、境外投资贷款可申请人民币贷款,也可申请外币贷款。
4、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均可向本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
5、对整体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贷款本息偿还有充分保证的境外投资项目,可由实施项目的境内中资企业控股的境外公司向本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
(二)贷款用途: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在获得正式核准前,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所需资金,包括(1)拟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在进行境外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勘探(未附后续开发权的独立风险勘探项目除外)、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和中介机构所需费用;(4)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用于在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必要的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批(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为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
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用于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为促成境外投资项目达产或为保证境外投资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需要(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等费用)。
(三)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境外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
3、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经济、政治状况基本稳定;
4、如借款人为境内中资企业控股的境外公司,境外投资项目须整体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贷款本息偿还有充分保证;
5、提供本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6、在本行认为必要时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7、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不同贷款品种的必要条件: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借款人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或其中资控股股东,本节下同)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
(2)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3)借款人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但项目尚未获得正式批(核)准;
(4)项目中方拟出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地在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中方拟出资额可不低于400万美元;
(5)借款人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其在项目中拟出资额的30%;
(6)项目前期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7)对1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须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仍在有效期的确认函。
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借款人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
(2)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3)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批(核)准或备案通过,符合所在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等要求,各项必要的审批完备;
(4)项目中方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5)借款人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其在项目中应出资额的30%;
(6)与项目相关的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已签订,项目配套条件落实。
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项目中方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借款人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以银行全额保证或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
(3)境外投资项目进展顺利,与项目获得批(核)准或备案通过时相比,市场前景稳定或有所提升。
(五)申请贷款的基本材料:
1、境外投资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成立以来,下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材料;如境外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表明其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3)还款担保意向书(如涉及);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由本行委托外部机构评估抵押物、质物价值的,还应提供价值评估报告;
(4)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涉及);
(5)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建议书;
(2)参与投标、并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如涉及);
(3)我国驻项目所在国经商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
(4)对1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仍在有效期的确认函;
(5)如前期费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还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核)准、备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审批文件;对特殊项目,可将此款部分要求作为签约或放款条件;
(2)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等;
(3)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主要出资方的基本情况、相关公司章程等;
(4)项目自有资金到位情况。
4、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必要的审批文件;
(2)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等;
(3)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试生产或试运营计划及后期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情况;
(4)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主要出资方基本情况、相关公司章程等;
(5)满足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要求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它渠道已筹集的营运资金情况;
(6)境外借款人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贷款金额: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总金额的70%;同时,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外,一般不超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借款人拟出资额的15%;
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应出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总投资中银行融资比例且不超过中方应出资额的85%;
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对尚未正式运营或尚未正式全面达产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金额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流动资金、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应出资额的30%;如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该项目提供的贷款中已包括流动资金,应相应扣除。对同一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和流动资金类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中方出资额;对于已正式运营或已全面达产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金额根据项目营运资金需求、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确定,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营运资金需求。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计算公式(计算方法见附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中方持股比例提供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公司由中方控股且中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贷款金额不受中方持股比例限制。
(七)贷款期限: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期限根据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借款人综合实力等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现金流量表)、借款人综合收益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项目投资回收期且不超过25年。
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
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期限根据境外投资项目运营方经营管理能力、项目运营情况及资金周转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八)贷款利率:
1、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人民币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2015.8.26.年利率2.90%);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及流动资金类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关规定执行(可上下浮动)。
2、外汇贷款按我行贷款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加点确定。
(九)营运资金需求计算方法:
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
×(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
×(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它渠道已筹集的营运
资金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年初预收账款余额
+年末预收账款余额)/2
平均存货余额=(年初存货余额+年末存货余额)/2
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年初预付账款余额
+年末预付账款余额)/2
平均应付账款余额=(年初应付账款余额
+年末应付账款余额)/2
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它渠道已筹集的营运资金不包含借款人此次再融资部分。
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贷款定义: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企业资质: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7号)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统称中方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其中,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应符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所在国家或地区无相关资质认定标准的,应获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可。这里的境外是指包括大陆以外的港澳台地区。
贷款方式: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多个商务合同合并贷款和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三种形式。
对外承包工程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用于为借款人执行单一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提供融资支持。一般大多数是合同金额大、期限比较长的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多个商务合同合并贷款用于为借款人执行延付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且属同一国别或商务合同执行期(项目实施期)接近的多个商务合同提供融资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为借款人执行期(如商务合同已开始执行,则申贷时剩余的执行期)接近且在3年以下的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提供融资支持。
贷款范围: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方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属于本行支持范围。但本行贷款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代理费和佣金。
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非境内来源资金的境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的承包工程项目,属于本行贷款支持范围。
非中方企业在境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中方企业分包或提供服务的,属于本行贷款支持范围。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均可向本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分包是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即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即分包企业)完成,总承包企业就施工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管理和费用等与分包企业签订协议,并对分包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活动。
贷款条件: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总承包企业(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总承包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境外总承包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
2、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如借款人可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其中申请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但以银行全额保证或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
4、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已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以及劳务、管理、设计、审计、咨询等相关服务的总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6、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金额(或合并申贷多个商务合同总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对预付款比例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根据项目业主或付款人信誉、借款人履约能力、担保方式等具体情况做出分析和判断;
7、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项目业主或付款人具有相应经济实力、信誉较好;
9、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
10、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11、提供本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12、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分包企业(单位,下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除具备第十三条所列条件(对应的第四款、第六款的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指分包合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署的商务合同未限制分包行为,且分包行为无法律瑕疵;
2、分包合同已签订,并明确约定分包企业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
3、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商确认并承诺未就且不会就同一项目中的分包部分向金融机构重复融资;
4、分包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商采取了经本行认可的必要措施,控制项目的收汇款。
中方企业集团总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该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除具备第十三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子公司已与集团总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双方在项目实施、收汇、结算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中,集团总公司应承诺将项目业主或付款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子公司;
2、集团总公司确认并承诺未就且不会就该项目向金融机构重复融资,或在委托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子公司自行解决融资问题。
对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高风险国家的工程项目,以及跨境水利、公路、铁路等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单一商务合同贷款和多个商务合同合并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境内总承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3、项目实施企业具有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应资质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批准有关材料和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等文件);
5、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相关的商务合同(中标通知书明确不再签署商务合同的除外);
6、借款人实施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和项目现金流量表;
7、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涉及);
8、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基本情况、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以来,下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材料;如境外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表明其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合法运营的政府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还款担保意向书(如涉及),如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由本行委托外部机构评估抵押物、质物价值的,还应提供价值评估报告;
10、如属国际招标类项目且项目金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应提供项目投议标许可文件、我国相关商会协调意见函和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函(书面文件或相关系统查询结果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11、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满足资金需求测算要求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他渠道已筹集的资金情况;
2、计算年资金周转次数和出口换汇成本所需数据。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贷款金额:单一商务合同贷款金额通过编制项目现金流量表核定。如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需求增加,可申请追加贷款;多个商务合同合并贷款金额通过编制多个项目的综合现金流量表,统筹考虑多个项目在贷款存续期间各时点资金缺口核定;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贷款金额=∑(商务合同金额×出口换汇成本-预付款)/资金周转次数-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它渠道已筹集的用于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
其中:商务合同金额根据合并计算的多个商务合同金额,以及借款人即将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期3年以下,且具有中标通知书等意向性文件)金额确定;
出口换汇成本=每个商务合同对应项目的预计成本(人民币)
/项目收入(折合美元),在项目成本难以预计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借款人近期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情况综合确定;
资金周转次数=上一年度年资金周转次数×多个商务合同综合执行期(月)/12。上一年度年资金周转次数可在按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计算的基础上调整(计算和取值方法见附件)。多个商务合同的综合执行期,即合并计算的所有商务合同中最早开始执行至全部执行完毕所需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期限: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的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和收汇进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年;多个商务合同合并贷款的期限根据合并计算的多个商务合同的综合执行期和收汇进度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2015.8.26.)为年利率2.90%,外汇贷款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或由双方协商。
三、境外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国别风险
从银行角度看,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 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实际上国别风险使银行遭受的其他损失就是指走出去的企业(借款人)由于受国别风险影响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而使银行遭受的损失。对企业来说受国别风险影响的程度与银行是一样的。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国别风险主要类型有:(1)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2)主权风险:主权风险指外国政府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其直接或间接外币债务的可能性;(3)传染风险:传染风险指某一国家的不利状况导致该地区其他国家评级下降或信贷紧缩的风险,尽管这些国家并未发生这些不利状况,自身信用状况也未出现恶化;(4)货币风险:货币风险指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5)宏观经济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指债务人因本国政府采取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措施而承受高利率的风险;(6)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风险;(7)间接国别风险: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
从近几年情况看,一旦发生国别风险,对走出去项目的影响是巨大的。如何减轻国别风险影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境外投资险(政治险),财产险中的需要加投附加战争险;(2)深入研究所投资(出口)国家有关政治、经济状况,在相关商务合同中将有关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事先进行约定,并在预付款比例、进度款(货款)支付、工程进度安排等方面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安排;(3)尽量选择政局比较稳定、受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影响相对小的国家进行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4)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法律风险
走出去项目使用到的法律很多,主要是外商投资法、矿产资源法、劳动工资法等法律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开采的矿产资源销售量达到一定比例时,该矿产即被视为国家战略资源,被征收的风险很大。有的国家规定,项目投产后国外投资者只能派出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其他人员必须使用当地人员,并且有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时间限制。如有违反,在需付出高额代价。
(三)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项目,尤其是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由于项目开发出来的资源面对的是全球性的开放市场,其价格变化不仅取决于资源自身的生产成本,还受供求关系、库存、政治经济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资源价格的下跌将会直接缩减投资者的利润空间,甚至带来巨大的经营困难。如08年铁矿石价格最高时,一些国内企业进行了股权并购,高价收购了铁矿石企业,结果随后铁矿石价格快速下跌,使国内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有些企业在澳大利亚等国投资电力项目,由于当地政府调低了上网电价,造成电力行业无法按原定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要求银行给于贷款大幅度展期。建议:(1)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比较准确地预测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变化规律,做好盈亏平衡点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可行性研究必须留有充分余地;(2)尽可能签定产品销售(特别是售电协议)定价协议;(3)加强产品销售市场网络建设,实现产品销售市场多元化;(4)其他办法。
(四)汇率风险。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汇率风险使企业蒙受损失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例屡见不鲜。美国量化宽松政策的实施,后果是过量的美元将导致流动性泛滥,热钱冲击市场,汇率波动加剧,引发全球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并冲击他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加剧全球范围的“货币战”和“贸易战”,对恢复国际金融秩序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带来了重大影响。人民币与美元走势的高度相关决定了未来人民币对一揽子货币汇率的波动性可能增大,“走出去”企业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控制成本的难度也将上升,加大了“走出去”业务开展的不确定性。建议:(1)请求银行叙做货币掉期业务,锁定汇率;(2)选择币值比较稳定或有升值空间的货币作为销售产品时的结算币种;(3)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选择与银行借款币种一致的货币作为销售产品时的结算币种;(4)开展人民币国际化业务,借款币种为人民币,产品销售的结算货币也用人民币。
(五)环境保护风险
世界各国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在境外投资行为上表现为对投资项目的环保标准越来越高,对项目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检查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违反环保要求的惩罚行为也越来越严厉,这些都会增加投资项目的成本,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也有一些项目由于当地居民的抗议使项目不得不异地重建,既拖延了项目的投产时间又增加了建设成本,减少了项目的收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也相应延长。
当前“低碳经济”成为各国关注热点,我国企业“走出去”将面临更高的环保要求和更高的投资成本。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已开始采取一系列实际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如英国先后引入了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和瑞典等国,对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已开征国家碳税;德国、日本和奥地利等国也相应引入了能源税和碳税制度;美国正在投入巨资研发低碳技术,最近发布实施的《能源政策法》,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由于各国对“低碳经济”高度重视,今后我国企业“走出去”将面临更高的环保要求和更高的投资成本。建议:(1)高度重视所在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行性研究必须把环保要求考虑进去;(2)环保措施必须符合所在国家的环保要求和相关标准,并取得当地政府部门批准;(3)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推广中国的环保标准;(4)要特别注意尊重当地居民对土地、资源的权力,妥善处理移民问题。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和“一路一带”战略的其他业务品种
1、船舶出口卖方信贷
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相关船用设备及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出口船舶建造能力或船舶修理资质的境内生产企业(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船舶出口和国外船舶改装经营权的企业、具备关键船用设备生产能力的境内企业以及具备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能力的境内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我行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
船舶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借款人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关键船用设备及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所需资金,内销远洋船视同出口船舶。
船舶出口卖方信贷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系列商务合同贷款、营运资金贷款三种形式。采用代理出口方式的,在不重复贷款情况下,也可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
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的借款人,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申请营运资金贷款的企业要求在A-级(含)以上。
船舶出口合同中,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单一出口船用关键设备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全年累计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船舶出口卖方信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贷款期限根据出口合同执行期的长短和收汇进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年,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2015.8.26.)为年利率2.10%,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的利率或由双方协商。
2、设备出口卖方信贷
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以及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我国企业中标提供设备所需的资金也可以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
设备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借款人出口设备采购、生产、运输、管理及对外提供设备相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应符合外经贸部2001年外经贸部33号令《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一般要求:出口设备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进口商支付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延期支付部分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的借款人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
贷款期限:根据出口合同执行期的长短和收汇进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
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2015.8.26.)为人民币2.90%,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的利率或由双方协商。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两自一高产品”和软件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借款人在上述产品的采购、生产、运输、销售过程或软件产品出口的研发、场地租用、采购等环节所需资金。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名录、经省一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产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两自一高产品出口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产品;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企业必须在我行信用等级评级在A-级以上;以银行全额担保或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担保的企业,可放宽到BBB级。
借款人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企业出口200万美元) ,或软件出口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2015.8.26.)为2.90%,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的利率或由双方协商。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需求,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出口资金需求=年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出口产品年资金周转次数-借款人自有资金
4、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内企业(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一般机电产品是指列入商务部最新编制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手册》中的机电产品。采用代理方式出口的机电产品,在不重复打款的前提下,也可申请贷款。
一般要求:借款人上一年度一般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上一年度一般机电产品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的借款人要求在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能提供全额银行担保或变现能力强的全额抵(质)押担保的企业,信用等级可以放宽至BBB级。
贷款期限: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
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2015.8.26.)为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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