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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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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附件:1.《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票样      2.《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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