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规授权组织:天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1、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2、制定全市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
3、制定道路运输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4、维护道路运输(含出租车、公交车)市场秩序;
5、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6、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保护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环境;
8、负责全市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
9、组织本地区运力与运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需求信息;
10、规划实施本地区的站点布局和建设,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机构成立批文(天市编办〔2006〕25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行政法规(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4.30
2004.7.1
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5.28
1997.7.1
2002.6.1
2004.6.4
部门规章(13件)
序号
名称
发布
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3
2005.8.1
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3.4
1998.4.1
3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88.1.26
1988.8.1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3
2005.8.1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12.15
2006.4.1
6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3.4
1998.4.1
7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9.25
1996.10.1
8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9.11.15
2000.1.1
9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16
2005.8.1
1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24
2005.8.1
11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部
2004.11.3
2005.1.1
1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4.11.2
2005.1.1
13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10.11
2002.7.1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6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审批,或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3、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增加客运班线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从事危险货物公路和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6、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在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原经营地公告。”
(二)行政处罚(113项)
1、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3、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七)项: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等审验章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7、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或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八)项: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8、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未使用的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9、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五)项: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包车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1、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二)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项: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6、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及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项: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7、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9、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0、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或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资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2、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3、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4、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项: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5、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26、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7、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28、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9、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0、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3、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吊销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法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37、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8、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9、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0、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九)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1、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3、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44、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45、二级维护质量低劣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46、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九)项: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47、未按竣工出厂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项: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8、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9、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0、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项: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项: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52、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项: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3、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54、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5、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56、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57、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
58、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59、不具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条件而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61、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2、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63、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4、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使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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