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无障碍设施培训材料
三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建设局
二00八年十月
一、目 录
1. 目录……… ……… ……… ……… ……… ……… 1
2. 术语……… ……… ……… ……… ……… ……… 2
3.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 ……… …… 5
4.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技术要求……… ……… ……… 9
5.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 ……… … 31
6. 附件-----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测评操作手册》
关于无障碍设施的内容 ……… ……… ……… … 34
二、术 语
2.1盲道: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2无障碍入口: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3轮椅坡道: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4入口平台: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5无障碍电梯: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6无障碍厕位: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残疾人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厕位。
2.7无障碍厕所: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厕所。
2.8无障碍盆浴间: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盆浴间。
2.9无障碍淋浴间: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淋浴间。
2.10安全抓杆: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2.11低位小便器: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12轮椅席位:在观众厅、报告厅和阅览室及教室等,作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和阅读的位置。
2.13无障碍客房:客房的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2.14中间平台:在坡道、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15安全挡台: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与踏步边界的设施。
2.16升降平台: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17轮椅通道:在交通建筑检票口或在购物超市结算口专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
2.18盲文地图:供视残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或建筑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2.19无障碍住房:在住宅及公寓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房。
三、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3.1 公共建筑
3.1.1 办公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
建筑类别
部 位
办公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公共厕所
7.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部位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1.2 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
建筑类别
部 位
商业建筑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1.建筑入口及门
2.水平与垂直交通
3.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饮食厅、游乐用房
5.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部位
服务建筑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3.1.3 文化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
建 筑 类 型
部 位
文
化
建
筑
l 文化馆建筑
l 图书馆建筑
l 科技馆建筑
l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l 档案馆建筑等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道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视听室
6. 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纪
念
性
建
筑
l 纪念馆
l 纪念塔
l 纪念碑
l 纪念物等
注:1.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有楼梯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3.1.4 观演、体育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
建 筑 类 别
部 位
观演建筑
剧场、剧院建筑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1.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2.水平与垂直交通
3.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4.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主席台、贵宾休息室
6.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8.观众厕所
9.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部位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游泳馆建筑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注:1.观演、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大型观演、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1.5 交通、医疗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
建筑类别
部 位
交通建筑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站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1.建筑入口及门
2.水平与垂直交通
3.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4.售票、联检通道、旅客侯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6.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
7.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注: 1.交通、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3.1.6 公共厕所无障碍部位:入口,门扇,通道,洗手盆,男厕所,无障碍厕位,安全抓杆等部位。
3.2 居住建筑
3.2.1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2002年以后建造的)无障碍的部位见下表。
建筑类别
部 位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七~九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电梯轿厢
5.公共走道
6.无障碍住房
注: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3.2.2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福利院建筑无障碍的部位见下表。
建 筑 类 别
部 位
多层住宅
低层住宅
多层公寓
低层公寓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公共走道
4.楼梯
5.无障碍住房
注: 多层、低层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四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技术要求
4.1 建筑入口
4.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图4.1.1)。
图4.1.1 无台阶的建筑入门
4.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入口平台宽度
4.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4.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图4.1.5-1,图4.1.5-2)。
图4.1.5-1 小型公建门厅门扇间距
图4.1.5-2 大.中型公建门厅门扇间距
表4.1.5
4.2 坡道
4.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做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做成弧形(图4.2.1-1,图4.2.1-2)。
图4.2.1-1 直角形坡道
图4.2.1-2 折返形坡道
4.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4.2.3)。
图4.2.3 坡道安全挡台
4.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4.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图4.2.5)。
图4.2.5 例1:2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4.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4.2.6 1∶10~1∶8坡度的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2.7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4.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4.2.8)。
图4.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水平长度(mm)
4.3 通路、走道和地面
4.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图4.3.1)。
表4.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4.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4.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4.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4.3.5 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图4.3.5)。
4.3.6 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图4.3.1 走道.道路最小宽度
4.3.7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4.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图4.3.5 走道的凹室
4.4 门
4.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门的净宽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4.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4.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图4.4.1-1 图4.4.1-2
4.5 台 阶
4.5.1 供残疾人使用的台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
技 术 要 求
台阶形式
1.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4.5.1-1)
2. 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4.5.1-2)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4.5.1-3)
宽 度
1. 公共建筑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居住建筑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20m。
扶 手
1.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 面
1. 应平整而不应光滑
2.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mm安全挡台。(图4.5.1-4)
盲 道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m~30m应设提示盲道。(图4.5.1-5)
颜 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图4.5.1-1 有休息平台直形台阶 图4.5.1-2 无休息平台及弧形台阶
4.5.2 残疾人使用的室外台阶踏步的最小宽度不小于0.3m,最大高度不超过0.14m。
图4.5.1-3 无踢面踏步和突缘直角形踏步
图4.5.1-4 踏步安全挡台 图4.5.1-5 楼梯盲道位置
4.6 扶手
4.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二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4.6.1-1);
图4.6.1-1 扶手高度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4.6.1-2);
图4.6.1-2 扶手拐到墙面或向下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4.6.1的规定(图4.6.1-3)。
图4.6.1-3 扶手截面及托件
表4.6.1 扶手截面尺寸
4.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4.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4.6.3)。
图4.6.3 扶手盲文牌位置
4.7 升降平台与电梯
4.7.1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7.1):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铵钮。
4.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实施要求应符合表4.7.2的规定(图4.7.2)。
表4.7.2 侯梯厅无障碍设施技术要求
实施类别
技 术 要 求
深 度
侯梯厅深度大于等于1.80m。
按 钮
高度0.9~1.10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
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 志
1. 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 电梯口应设有提示盲道。
图4.7.1 升降平台
图4.7.2 候梯厅
4.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7.3的规定(图4.7.3)。
表4.7.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技术要求
设施类别
技 术 要 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 积
1. 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 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 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 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图4.7.3 电梯轿厢选层按钮
4.8 室外公共厕所
4.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4.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技术要求
部 位
技 术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应符合本规定第4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距洗手盆两厕和前缘50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X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 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m~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4.8.1-1)
2.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4.8.1-2)
无障碍厕位
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X1.40m。(图4.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X1.00m。(图4.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
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4.8.1-5)
安全抓杆
1.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 按前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 抓杆应安装坚固。
图4.8.1-1 落地式小便器安全抓杆
图4.8.1-2 悬臂式小便器安全抓杆
图4.8.1-3 新建无障碍厕位
图4.8.1-4 改建无障碍厕位
图4.8.1-5 坐便器两侧固定式安全抓杆
4.9 轮椅席位
4.9.1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4.9.2 轮椅席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4.9.2-1);
图4.9.2-1 轮椅席的位置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4.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5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图4.9.1-2 轮椅席的面积(mm)
4.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席位数,宜按表4.9.3的规模设置。
表4.9.3 轮 椅 席 位
4.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4.10 无障碍客房
4.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0.1的规定。
表4.10.1 无障碍设施与技术要求
类 别
技 术 要 求
客房位置
1.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
(标准间)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0.1)
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前术关于门的有关规定。
卫生间
1.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2.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要求同室外公共厕所。
电器与家具
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图4.10.1 无障碍客房
4.11 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福利院无障碍住房
4.11.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4.11.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4.11.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4.11.3
表4.11.3 无障碍居室技术要求
名 称
技术要求(使用面积)
卧 室
1. 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0m2。
2. 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 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6m2。
4. 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 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
2. 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 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
4. 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4.11.4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4的规定(图4.11.4)。
图4.11.4 无障碍卫生间
表4.11.5 无障碍设施与技术要求
部 位
技 术 要 求
位 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积
(按洁具
组合)
1. 坐便器.浴盆.洗脸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
2. 坐便器.浴盆.洗脸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00m2。
3.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50m2。
4.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
5.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2.50m2。
6. 单设坐便器,应大于或等于2.00m2。
坐便器
浴 盆
淋 浴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4.11.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技术要求:
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后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11.6的规定:
表4.11.8 门扇无障碍实施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0.50
——
户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0.80
≥0.45
——
卧室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厨房门
0.80
≥0.40
——
卫生间门
0.80
≥0.40
1. 设观察窗
2. 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4.11.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晾衣物设施。
4.11.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
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
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4.11.8-1的规定;
表4.11.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8.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9.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4.11.8-2的规定。
表4.11.8-2 电 源 插 座 数 量
五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5.1 标志
5.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5.1.1)。
图5.1.1 无障碍标志牌(一)
图5.1.2 无障碍标志牌(二)
5.2 盲道
5.2.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5.2.1)。
图5.2.1 盲 道 位 置
六 附 件
6.1.1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测评操作手册》表二:
实地考察操作指标-----基本指标第III-66项关于无障碍设施的内容
III-66项无障碍设施
III-66
无障碍设施
1)城市主要道路有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随机从主干道,主要商业大街,人行道口,公交站点等地的步行道中抽查1处。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2)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室外公共厕所等公共建筑设有无障碍设施。
随机抽查以上公共建筑1处。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3)文化体育建筑,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福利院,新建商品房(2002年以后建造的电梯商品房)的无障碍设施使用与管理良好。
随机抽查以上公共建筑1处。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以上3处均符合标准为A;2处符合标准为B;其余情形为C。
步行道
设有无障碍设施
公共建筑一
设有无障碍设施
公共建筑二
无障碍设施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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