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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线超负荷有什么危险?
什么是电线超负荷呢?
超负荷也叫“过载”。例如某型汽车的载重量为4吨,超过这个规定的载重量就是“过载”,这样容易损坏车辆。电线也有它的载电规定。电流通过电线会使电线发热,这本来是正常现象。但如果超负荷使用,细电线通过大电流,就容易引起火灾。
家庭常用的电线一般用塑料线或橡胶绝缘线。选线时一定要注意电线的安全载流,不同规格的电线有不同的安全载流。日常使用的电线安全载流参见表如下:
电线安全载流(安)
电线截面(毫米2)
塑料绝缘线
橡胶绝缘线
铜
铝
铜
铝
1.0
17
----
18
----
1.5
21
16
23
16
2.5
28
22
30
24
4.0
37
28
39
30
室内安装明线,环境温度不应高于35c。在电线安全载流内选用电线,电线不会发生过热。但用电量超过电线的安全载流时,电线会发热,电线的发热量和电流强度的平方成正比,如果电流强度增加2倍,发热量就比原来增加4倍,会造成电线过热,容易引起火灾。
电线超负荷的原因主要是:
(1)新线选线太细,截面小。
(2)在旧线上任意增加负荷。
(3)保险丝选用不当。保险丝选细了,经常断电,不利于供电;保险丝选粗了,超负荷时保险丝不断,造成过热烧坏电线绝缘层,也容易引起火灾。
家用电器怎样注意防火?
(1)家用电器由于使用时间长久或电器本身质量不合格,受潮受热等原因而造成电器
的绝缘性能受到破坏,易于发生漏电而引起火灾。因此,家用电器在使用中应经
常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对已损坏的绝缘零件应及时更换。
(2)对于家用电器上的已老化或破皮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符合原电源线的
规格。
(3)应经常注意保养好家用电器,及时清除其污物和灰尘。
(4)家用电器应放在室内干燥的地方,不能用湿布去擦带电的家用电器。
(5)家用电器过热时应停止使用,严禁用水降温。
(6)家用电器旁严禁堆放各种易燃品。
(7)各种发热的家用电器用完后应及时关掉电源,严禁放置在木质家具和易燃品之
上,防止引燃它物而引起火灾。
电线使用一定年限后会不会引起火灾?
电线使用期限的长短,取决于电线的质量和电线安装的环境。电线主要靠外面一层包皮绝缘,时间一长,受到腐蚀性气体的腐蚀,绝缘性能逐渐降低,慢慢老化变硬,发脆或脱落,这时就不起绝缘作用了。
家用电线的外表的绝缘层多用塑料和橡胶制成,使用时间长了就会老化,失去绝缘作用。一般家用电线正常情况使用可达10-20年左右。
电线失去绝缘的性能是很危险的,如果两根电线碰在一起或火线碰到与大地相接的东西,就会发生跑电现象,使局部电线的温度升高,产生火花。如果电线附近有易燃物就容易引起着火,造成火灾。因此
要注意:
(1)电线不要受潮,受热,受腐蚀或碰伤。
(2)电线用到一定年限要注意检查,发现毛病,应及时更换。
(3)电线不要超负荷使用。
家庭安装电线怎样注意防火?
发电厂向外输送电的线路叫电路,也叫电线。电线送电和水管送水一样,中途不能出毛病,水管破裂了,会漏水,跑水。电线的绝缘层破了会漏电,跑电,不但容易引起火灾,而且也容易发生触电事故。因此
家庭中自已动手安装电线应该注意到以下各点:
(1)家庭中室内电线严禁使用裸线或绝缘包皮破损的电线。
(2)电线的截面必须与家庭中各种家用电器用电总容量相配合。电线的截面过小,造
成电线超负荷,容易过热而烧坏电线绝缘引起火灾。
(3)禁止将电线直接装置在潮湿的水泥或石灰粉刷的墙壁上。
(4)室内明线穿过墙壁应套上瓷管,钢管或塑料管保护。
(5)电线转弯处应加瓷夹板,交叉处应有绝缘管。
(6)电线应离开炉火,暖气片等热源。
家庭室内装修应怎样注意防火?
近几年,室内装修逐年升温,装修追求高档和独特风格,因此不可避免地使用一些可燃材料进行装修,加上灯光,音响,电视,空调等电气设备用电负荷相对增大,线路敷设交错复杂,这些因素合在一起容易构成室内重大火灾隐患。因此
室内装修应考虑以下防火措施:
(1)室内吊顶应采用非燃材料,墙面,地面和基层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以尽量减
少火灾危险性。
(2)对电线,管道及风道穿墙穿楼板的缝隙应严密封堵,以防止火灾蔓延。
(3)对电热设备和音响,音像等应该用非燃烧体与其它部位分隔,重点进行保护。
(4)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所有电气线路均应穿套管,接线盒,开关,槽灯,吸顶
灯及发热器件周围应用非燃材料做防火隔热处理。这是从根本上消除火险隐患的
关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检查,千万不能麻痹大意。
(5)必须确保室内出口安全畅通。
电线使用一定年限后会不会引起火灾?
电线使用期限的长短,取决于电线的质量和电线安装的环境。电线主要靠外面一层包皮绝缘,时间一长,受到腐蚀性气体的腐蚀,绝缘性能逐渐降低,慢慢老化变硬,发脆或脱落,这时就不起绝缘作用了。
家用电线的外表的绝缘层多用塑料和橡胶制成,使用时间长了就会老化,失去绝缘作用。一般家用电线正常情况使用可达10-20年左右。
电线失去绝缘的性能是很危险的,如果两根电线碰在一起或火线碰到与大地相接的东西,就会发生跑电现象,使局部电线的温度升高,产生火花。如果电线附近有易燃物就容易引起着火,造成火灾。因此
要注意:
(1)电线不要受潮,受热,受腐蚀或碰伤。
(2)电线用到一定年限要注意检查,发现毛病,应及时更换。
(3)电线不要超负荷使用。
家庭火灾的火源有哪些?
引起家庭火灾的火源主要有以下六种:
1.明火:如家庭生活用的炉火、火柴、打火机、灯火、蜡烛火、香烟等。
2.电火:如电器开关产生的火花、电线绝缘层破裂、电线短路、电线超负荷等。
3.雷击:雷电瞬间的高压放电。
4.辐射作用造成的火源:如把衣服挂在高温火炉附近,由于炉火的辐射热拷着衣服而引
起火灾.
5.自燃:自燃可分本身自燃和加热自燃两种。
本身自燃是可燃物质由于内部的变化而发热,有物理的、生物的和化学的变化。在变化过程中,产生热量加速了物质的分解的氧化,当温度达到可燃物的着火点时,就会发生燃烧。如浸了油的棉织品、手套、棉丝、新割的稻草、潮湿的锯末等,因通风不良,积热不散而引起本身自燃。
加热自燃是把可燃物加热到着火温度,不与火焰接触就能自燃,这种燃烧就是加热自燃。如炒菜时油在锅内时间太长,虽然不与明火接触也能燃烧起来,这就是加热自燃。
6.化学药品:如果家里存放了有钾、钠、钙,不慎漏出,遇水接触也会着火。
公司依托于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消防科研和检测、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科技队伍,建有一套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公司业务范围分四大类:
A. 建筑防火设施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湿式自动喷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B. 钢结构防火涂料检测。
C.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D. 性能化规范咨询。
公司从1997年7月25日成立至今,已对东方明珠、金茂大厦、证券大厦、上海广播大厦、八万人体育场、马戏城、港汇广场、上海市政展示馆、浦东国际机场等近千个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以及对三十多个工程的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了检测。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是我公司最新开展的检测业务。随着电气火灾占火灾发生的比例越来越大,人们逐渐认识到电气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及对其检测的必要性。为了配合城市的消防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我公司可对有关的工业、民用建筑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性能化规范咨询是我公司另僻的一项新业务。我们以澳大利亚CSIRO所具有的火灾科学技术服务功能为后盾,我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咨询"服务。
公司以热情的服务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科学的检测手段和合理的收费价格,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保卫上海的社会公共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以公正、热情、廉洁、高效为行为准则,以创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检测质量和一流服务质量为宗旨,竭诚为社会各界服务。
雨天应预防电气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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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表时间:2002-7-12
进入雨季,阴雨绵绵,河水猛涨,给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人们在注意防水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防火,尤其是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经常检查家中电气和线路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二、对于老式建筑的线路、发现被水淹没或淋湿,特别是线路年久失修发生老化的应立即请电工予以抢修。
三、对于容易被洪水浸泡的线路,应请电工迁移线路,采取高架、防潮措施。
四、人员离开,应及时关闭电源。
五、雨天如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请电工检查原因,并派专人加以看护。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来源: 发表时间:2002-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和其他非重点防火单位的零星装修(以下简称小型零星装修),其设计、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户主、业主和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设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设计、施工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消防安全依法实施监督。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设计防火管理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经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在资质审查中,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变配电房、通风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商场、宾馆、车站、机场、码头、邮政电信枢纽等公共场所,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必须按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具有相应防火性能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九条 装饰装修的电气设计必须符合电气设计规程要求,设置在吊顶、夹层等隐蔽部位的电气线路必须穿入金属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内蔽护。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选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设备,必须是经省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必须将设计文件按规定报送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核。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有关防火规范对设计单位报送的装饰装修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章 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经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在资质审查中,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现场防火值班监护人员,落实防火责任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焊接、电气、喷涂、油漆等特殊工种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定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七条 施工用电应到有关的配电房或供电所办理用电手续。施工中不得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书的电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进行其他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炉灶、火源、吸烟点、焊接作业点实行动火票审批制度,由施工单位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签发动火票。重要场所的动火报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期间不得对外营业。确有特殊情况需同时营业的,应报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许可并采取防火措施。
装饰装修可能危及毗邻单位消防安全的,应采取分隔、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不得降低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妨碍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头、火灾探测器、疏散诱导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工程业主应向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时,对防火设计的执行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装饰装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方能投入使用。
小型零星装修竣工后,由户主或业主自行验收;工程量大、消防技术复杂的,也可申报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帮助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建筑物,装饰装修竣工后,必须落实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单位,并签订管理维护的书面协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或转让、转借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防火设计的,或者选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设备是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未经防火审核即施工或者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中不落实消防责任制造成火险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火险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小型零星装修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划分,由省公安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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