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员工团体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电话:029-88337766
地址: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7层
邮编:710075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电话:029-88332850
地址:西安市南大街东木头市印花布园1号
邮编:710000
根据《劳动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甲方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签订的劳务派遣有关协议约定,为甲方派遣至延长集团的员工就投保乙方的《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现约定如下:
一、保障对象
甲方派遣到延长集团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合作模式
乙方采取属人化合作模式,指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成立延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小组,采用服务专员对口制服务模式,并授权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全权处理与甲方合作事宜。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主要责任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服务单位
程 刚
项目主负责人
高新支公司经理
029-88321525
桂源辰
服务协调管理
团险业务部经理
029-88332850
13991988444
王 博
服务专员
团险销售代表
029-88332850
13572492844
世纪外服
李 伟
服务专员
团险销售代表
029-88332850
13891819874
中智西安
沙 金
服务专员
团险销售代表
029-88332850
13991886787
立人人才
蒲 青
服务专员
团险销售代表
029-88332850
13468818535
陕西易通
薛 鑫
赔款付费时效咨询
付费岗员
029-88321725
内勤岗
马 莉
核赔疑问咨询
理赔部主管
029-88327739
内勤岗
备注:
1、专属服务邮箱:guiyuanchen@;wangbo1117@;
2、传真:029-88321725;
3、快递邮寄地址:西安市科技路36号邮政大厦11层1117室,邮编:710075;
4、指定联系人电话24小时开通;
5、如有人员、联系方式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保险期间
新入职人员首月一次性按一类缴费,次月及续保可选择按年或按月缴纳保险费,按甲方与延长集团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疾病住院保险按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空档期”期限实行一次性月缴费,“空档期”之后不再参加疾病住院保险。
备注:
1、“首月期限”定义指在甲方服务区域范围内,参考当地社保的具体缴纳政策与员工实际上岗后,工作存续期间的保险缴纳与享受的“空档期”期间为准,并征得延长集团的同意。
2、“空档期”定义指员工实际上岗后,尚未缴纳、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存续期间。
四、保障范围
一类人员: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III度烧伤:400000元/人/年;
2、意外伤害医疗:40000元/人/年;
3、疾病住院医疗:10000元/人/年。
二类人员: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III度烧伤:300000元/人/年;
2、意外伤害医疗:30000元/人/年;
3、疾病住院医疗:10000元/人/年。
三类人员: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III度烧伤:200000元/人/年;
2、意外伤害医疗:20000元/人/年;
3、疾病住院医疗:10000元/人/年。
四类人员: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III度烧伤:100000元/人/年;
2、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人/年;
3、疾病住院医疗:10000元/人/年。
五、保险费的收取
1、新入职人员首月收取费用(包括疾病住院医疗):
一类人员:42元/人/月(月缴标准);420元/人/年(年缴标准);
2、次月及续保收取费用(不包括疾病住院医疗):
一类人员:27.2元/人/月(月缴标准);272元/人/年(年缴标准);
二类人员:20.4元/人/月(月缴标准);204元/人/年(年缴标准);
三类人员:13.6元/人/月(月缴标准);136元/人/年(年缴标准);
四类人员:6.8元/人/月(月缴标准);68元/人/年(年缴标准)。
3、次月及续保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效后,可选择疾病住院医疗:
疾病住院医疗保障项目:10000元/人/年
10元/人/月(月缴标准);100元/人/年(年缴标准)。
六、保险费缴费形式
按甲方与延长集团约定办理,甲方收到延长集团保费后24小时之内应全额一次性支付乙方(遇节假日顺延)。乙方核定保费之外资金按甲方与延长集团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执行。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牙齿治疗除外);
13、被保险人实施整容、整形手术(由于工伤事故造成治疗恢复手术除外)。
八、理赔标准
1、意外伤害身故一次性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不受其他支付途径影响);
2、伤残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给付比例3%至100%(依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详见附件7:相关条款)(不受其他支付途径影响);
3、意外伤害III度烧伤给付比例10%至100%(依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详见附件7:相关条款)(不受其他支付途径影响);
4、意外伤害医疗费(对可报销部分按以下约定):
a、对于工伤保险“空档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医疗(包括意外住院),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100%;
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100元]×100%
b、对于工伤保险“空档期”后发生意外伤害医疗(包括意外住院),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70%;
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已赔付部分)-100元]×70%
5、疾病住院医疗费(对可报销部分按以下约定):
a、对于医疗保险“空档期”间发生疾病住院医疗,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70%;
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100元]×70%
b、对于医疗保险“空档期”后发生疾病住院医疗,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100%;
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已赔付部分)-100元]×100%
6、医疗费赔付标准参照就诊所在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操作实务全书》(涉及甲方属地员工按当地医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乙方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a、空档期理赔参照模式:
意外伤害医疗: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100元]×100%
疾病住院医疗: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100元]×70%
b、非空档期理赔参照模式:
意外伤害医疗: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已赔付部分)-100元]×70%
疾病住院医疗:报销金额=[(实际花费-社保范围外花费-已赔付部分)-100元]×100%
药品类:甲类药:100%报销;
乙类药:一类自付10%,二类自付20%,三类自付30%(详见就诊所在地社保药品目录);
自费药:不予报销;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等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CT(核磁共振),人体器官、组织移植手术费等其中员工个人自付30%(详见就诊所在地社保治疗制度)。
九、赔款支付
第一方式:被保险人或家属等垫付: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将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凭证。
第二种方式:非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等垫付:
若因甲方、延长集团或第三方先行垫付后,由乙方牵头会同甲方及延长集团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确认书》(附件3)、《声明书》(附件4)。
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并核准后,将理赔款转入甲方提供的单位账户,由甲方据实扣除垫付款及相关费用后再及时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十、理赔时效
1、在西安市范围内,如甲方将齐备的保险理赔资料递交于乙方,乙方需在受理后的十五日内完成理赔事项。
2、在西安市范围外,如甲方将齐备的保险理赔资料递交于乙方,乙方需在受理后的六十日内完成理赔事项。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
1、西安市本地就医应选择乙方指定的医院(附件5);
2、外地市就医需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若该县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则以县级公立医院为受理标准);
3、意外事故紧急救援,请就近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十二、服务项目
1、投保流程:甲方将投保的《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提供给乙方,并在乙方提供的制式单证上签章,保险责任按照《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指定日期开始生效,其中保单生效和终止日不能跨越6月30日及12月31日。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七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合同及正式发票。
2、变更被保险人:
(1)增加被保险人:甲方将需要增加的《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附件2),以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或邮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原件事后补齐,且需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制式单证上签章。
保险责任自《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指定日的零时开始生效,保险责任的终止以所属保单的保险日期为准,其中保单生效日不能跨越6月30日及12月31日。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原件材料后,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批单及相应的保险费发票。
(2)减少被保险人:甲方将需要减少的《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附件2),以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或邮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原件事后补齐,且需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制式单证上签章。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原件材料后,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批单。
保险责任终止自《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指定日的24时生效。
保险费的剩余部分(非全额)应即时退还,并转入甲方与延长集团相关协议约定的指定帐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帐务明细。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2《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实际参保时间长短,本着“增值服务”原则适当、酌情扣减手续费用。
3、理赔流程:甲方、用工单位或被保险人在归集乙方要求的所需资料(附件6)后,以邮政快递方式邮寄至甲方。乙方进行上门收取并承担合理的邮寄费用,对于保险理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乙方受理并开始进行理赔服务;对于理赔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乙方退还甲方并出具《理赔补充资料通知书》,待补齐后重新收取。理赔结案后,将保险赔款的付款票据交至甲方。
邮寄费用报销按季度结帐,甲方应据实向乙方提供邮寄明细,并出具以“中国人寿保险高新支公司”为单位名称项目的正规票据。
4、增值服务:甲方派遣员工若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乙方将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加快对理赔案的审核、理算,以方便甲方或延长集团用工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对由乙方对员工家属酌情予以慰问。
十三、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若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协议时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甲方为延长集团派遣存续期间一直有效,如乙方发生不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承诺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甲方及延长集团要求的情况除外。
十五、其他
1、本协议上述正文条款如与制式保险条款或附件条款相冲突,应以本协议上述正文条款为准。
2、本协议中约定的保险理赔责任中部分制式约定内容,乙方应依据甲方或延长集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以“增值服务”为目的酌情处理。
3、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
4、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2011年1月 日
签订地:西安
附件目录
附件1:《服务产品项目内容及报价单》;
附件2:《劳务派遣员工参保信息表》;
附件3:确认书;
附件4:声明书;
附件5:西安地区医疗机构就诊服务指引;
附件6:理赔所需资料;
附件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附件8: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9: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服务产品内容及报价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产品内容及报价单
人员分类
保障项目
备注
保险费
意外身故、残疾、III度烧伤
意外医疗
疾病住院医疗
一类A型人员(新入职人员)
400000元
40000元
10000元
“空档期”员工
42元/人/月; 420元/人/年
一类B型人员(含疾病住院医疗)
400000元
40000元
10000元
“非空档期”员工
37.2元/人/月;372元/人/年
一类C型人员
400000元
40000元
0元
“非空档期”员工
27.2元/人/月;272元/人/年
二类A型人员(含疾病住院医疗)
300000元
30000元
10000元
“非空档期”员工
30.4元/人/月;304元/人/年
二类B型人员
300000元
30000元
0元
“非空档期”员工
20.4元/人/月;204元/人/年
三类A型人员(含疾病住院医疗)
20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非空档期”员工
23.6元/人/月;236元/人/年
三类B型人员
200000元
20000元
0元
“非空档期”员工
13.6元/人/月;136元/人/年
四类A型人员(含疾病住院医疗)
10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非空档期”员工
16.8元/人/月;168元/人/年
四类B人员
100000元
10000元
0元
“非空档期”员工
6.8元/人/月; 68元/人/年
意外伤害医疗费:对于工伤保险“空档期”发生意外伤害医疗(包括意外住院),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100%;对于工伤保险“非空档期”发生意外医疗(包括意外住院),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70%;
疾病住院医疗费: 对于医疗保险“空档期”发生疾病住院医疗,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70%;对于医疗保险“非空档期”发生疾病住院医疗,按照免赔额100元,对可报销部分给付100%;
附件2:《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
延长石油集团 公司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性别
参保状态
联系方式
参保指定日
参保类型
保险费
劳务派遣人员参保信息表(四种类型)
备注:1、参保状态:新入职投保;续保;新增加、新减少;
(根据实际“参保状态”的情况可分别单项制表)
2、参保指定日:指由甲方指定的保险生效日期
3、参保类型:指分为1、2、3、4类的职业类别。
4、保险费用:指与职业类别、缴纳状态相关的保险费用。
附件3:确认书
确认书
本人于 XX 年 XX月 XX日因需要在 XXX 医院就诊,因当时情况紧急,由 XXXX 先行垫付 XX 元。现本人同意将理赔款项转入 XXXX 的账户。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与 XXXX 无关。
户名:XXXX 公司
开户行:XXXX银行XXXX支行
账号: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身份证号:
XX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声明书
声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因XXX身故保险金已由单位先行垫付(共计XXX元),故以下法定受益人或代理人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将XXX的身故保险金转入其工作单位帐户。
XXX(妻子/丈夫)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XXX(儿子/女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XXX(父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XXX(母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特此声明
账户名称:XXXXXXXXXX
开 户 行:X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
法定受益人签名:(配偶)、(子女)、(父母)
年 月 日
附件5:西安地区医疗机构就诊服务指引
(备注:如附件5内容发生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甲方)
附件6:理赔所需资料
理赔所需资料
一、身故金申请
1、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2、 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
3、 火化证或居委会提供的土葬证明;
以上三种证明,提供两种证明复印件即可
4、 单位提供的事故证明(单位盖章)(交通事故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5、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代须复印正反面);
6、 所有法定受益人(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须
有效,二代须复印正反面)及关系证明;
7、 单位与身故员工家属的补偿协议复印件;
8、 所有受益人存折复印件(若单位已先行垫付则无须此项);
9、 保险金权益放弃书(若单位未先行垫付则无须此项)。
二、伤残金申请
1、 门诊病历(须载明首日就诊记录,医生签字);
2、 诊断证明书原件(须医院盖章);
3、 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须医院盖章);
4、 照片两张(正面全身带伤口一张、伤口特写一张);
5、 单位提供的事故证明(单位盖章);
6、 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书(参见《工伤保险条例》);
7、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效,二代须复印正反面);
8、 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邮政与中国信合除外);
注:伤残给付比例参照《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三、意外伤害III度烧伤
1、 门诊病历(须载明首日就诊记录,医生签字);
2、 诊断证明书原件(须医院盖章);
3、 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须医院盖章);
4、 照片两张(正面全身带伤口一张、伤口特写一张);
5、 单位提供的事故证明(单位盖章);
6、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效,二代须复印正反面);
7、 被保险人本人存折、银行卡复印件(邮政与中国信合除
外);
注:烧伤给付比例参照《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四、意外门诊:
1、 门诊病历原件(须载明首日就诊记录,医生签字);
2、 诊断证明原件(须盖医院章或接诊医生签章);
3、 医疗发票原件(须盖医院章并注明被保险人姓名);
4、 被保险人本人存折复印件(若单位已先行垫付则无须此
项);
5、 保险金权益放弃书(若单位未先行垫付则无须此项);
6、 单位提供的事故证明(单位盖章)。
五、意外住院:
1、 门诊病历原件(须有接诊医生签章,无需详尽记录);
2、 诊断证明原件(须盖医院章或接诊医生签章);
3、 医疗发票原件(须盖医院章,如在外公司或投保单位报销,
可提供复印件,加盖报销单位印章注明报销金额;如在社保或农合疗报销可提供复印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注明报销金额);
4、 总费用清单(须盖章);
5、 住院病历全套复印件(须盖病案室专用章)(含病案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手术记录,长期、短期、临时医嘱),
6、 相关的检查和化验报告单;
7、 意外住院医疗索赔金额3000元以上需提供照片(全身带伤口照片);
8、 被保险人本人存折复印件(若单位已先行垫付则无须此
项);
9 、 保险金权益放弃书(若单位未先行垫付则无须此项);
10、 单位提供的事故证明(单位盖章)。
附件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烧伤的,由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上述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八、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