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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的含义:风险是一种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的特点: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因素是促使和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条件,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两类。有形风险因素是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物质性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是文化、习俗和生活态度等非物质的、影响损失发生可能性和受损程度的因素,它又可进一步分为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使风险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的媒介。损失是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消失。
损失管理是指有意识地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经济及社会损失。它的目标分为两种:一是损失发生之前,全面地消除损失发生的根源,尽量减少损失发生频率;二是在损失发生之后努力减轻损失的程度。
风险的分类:
根据风险所致后果分类: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根据风险起源与影响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根据损害对象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风险管理的基本办法:
风险规避是风险应对的一种方法,是指通过计划的变更来消除风险或风险发生的条件,保护目标免受风险的影响。
损失控制指企业对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发生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各种控制技术或方法。
损失融资指获取资金、用来支付或抵偿外汇风险损失的各种手段。
第二章:保险制度
保险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与储蓄、赌博、救济的区别:
保险与赌博:前者规避风险,后者创造风险
保险与救济:前者商业险,后者是公益性。(社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之一)
保险与储蓄:都是风险处理方法。保险不出险就没得赔。储蓄到时返还。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同一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保险人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
(2)风险必须能计算出来
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可以用数学方法计算,或可根据以往的记录统计出来。保费的计算即建立在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之上。
(3)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有意造成的损失或必然发生的损失不适宜保险。人们可以预测在某个群体中损失出现的概率,但无法知道损失将出现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这才有分担风险的必要。
(4)风险不具有普遍性
保险标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否则保险分担损失的职能会因无力承担而丧失。实际生活中某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会造成巨额损失,战争或政治事件可能造成普遍性损失。对此,应由国家出面承担,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再保险转移一部分风险,或者分散保险业务。
影响保险需求与供给的要素:
影响需求要素:风险因素、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价格因素、经济因素、人文社会环境因素、政策因素。
影响供给要素:可用于经营保险业的资本量、整个社会用于保险产品的市场容量、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互补品和替代品的数量、保险人的经营技术与管理水平(包括组织机构的效率)、制度和政策环境、保险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保险产生的种类: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
保险的基本分类:
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
保险人不同:个人保险、商务保险
保险实施形式不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业务承包方式不同:原保险、再保险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共性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疗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特性
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在我国就是保险公司))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就是2楼所说的,附加条款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的条款。
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
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中止、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生效意味着保险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都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给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协商,仲裁和诉讼。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定义: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成立条件:
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告知: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及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承保的重要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4、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5、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方式(第一危险损失补偿和比例补偿保险方式)
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方式主要有四种:不同方式所计算的保险赔偿金额的结果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赔偿方式。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而且取决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底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之中,一般双方预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额度作为被保险人取得收益的标准,被保险人实际收益到不到规定额度,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实际收益额与标准额度之间的差额;反之,实际收益达到或超过规定额度的,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
免责限度赔偿方式是对一些保险标的的损失,参考它的自然损耗,规定一个最小限度,损失额不超过这个限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限度又称为免赔额。其又分为相对免责限度赔偿和绝对免责限度赔偿。
6、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权利代位和物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7、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定义及条件
定义:重复保险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而且保险金额总额超过该保险标的价值的行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重复保险有两个条件: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第五章:保险市场引论
1、保险市场的特征:1.直接交易风险2.交易具有承诺性3.信息不对称程度高4.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第六章: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分类和组织形式
分类:1.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2.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
组织形式:世界上主要保险业的组织形式有:1.国家或政府保险组织2.股份保险公司3.相互保险公司4.相互保险社,但是主要的形式还是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第八章:保险中介
1、保险中介的类型和定义
定义: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类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评估人
2.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差别: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三者来看,其主要差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着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则既不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也不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他是站在第三者的地位进行公证。2.名义不同。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业务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业务,若为投保人代为投保或代保险人索赔,则以委托人的名义,若从事居间活动或咨询活动,则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证活动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3.业务要求不同。一般保险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要求比保险代理人高;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要求则更高,保险公估人必须是某方面的专家。4.行为后果的承担方不同。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其行为后果一般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因其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则通常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保险监管
1、保险监管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特点:信息不对称、产品独特性
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
1、人身保险的定义、特点、类型
定义: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特点: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长期性保险合同、储蓄性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按保障范围分类:1.人寿保险2.年金保险3.健康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章: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的定义、种类
定义: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种类:定期人寿、终身人寿、生存保险、生死两全、养老保险。
2、标准保单条款
免费观望期条款、完整合同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选择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提现条款、自动垫款保费条款、红利选择条款、受益人条款、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条款、除外责任条款。
第十二章:年金保险
1、年金保险的含义、特点
定义: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特点:1.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2.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人们在年轻时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年老之后就可以按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
3.投保年金保险对于年金购买者来说是非常安全可靠的。因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使投保客户所购买年金的保险公司停业或破产,其余保险公司仍会自动为购买者分担年金给付。
4.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给付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第十三章: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的含义、特点
含义: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特点:保险期限一年、精算技术、健康保险的给付、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成本分摊、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十四章:财产保险引论
1、财产保险标的分类及其特征
分类:有形财产、间接损失(企业财产、家庭财产)。
特征: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其相关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2、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赔偿原则(免赔、共保)和分摊原则(比例、限额、顺序)
第十五章:财产损失保险
1、火灾保险的含义、特点、保险责任
含义: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保险业务。
特点: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保险业务,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有如下独立的特征,无法用其他保险险种替代。保险标的存在于陆地,相对静止。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得随意变动,变动则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可保风险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多种意外事故。存在多种附加险,如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和附加盗窃风险保险等,覆盖了大部分可保风险。
保险责任:火灾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火灾及相关危险;各种自然灾害;有关意外事故;施救费用。
保险人在经营火灾保险时,亦有如下除外不保风险: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政治恐怖活动;核子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各种间接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
种类:1.企业财产保险2.机器设备损坏保险3.家庭财产保险
2、 运输工具保险
含义:运输工具保险是以各类运输工具,如汽车、飞机、船舶、火车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类:1.汽车保险、2.飞机保险、3.船舶保险、4.铁路车辆保险。
3、 建筑工程保险含义、分类
含义: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特点: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风险保障的综合性。被保险人的广泛性。费率的特殊性。保险期限不等。
保险责任:自燃事件、意外事故、人为风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3、安装工程保险的含义
含义:安装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与建筑工程险一样,也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4、农业保险的含义、种类
含义: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种类: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第十六章: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的含义、特点、保险责任
含义: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耳朵保险。这种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被保险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
特点:1、从保险标的来看,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投保人的财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实际进行赔偿时即转化为物品或现金。2.从保险事故来看,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缺一不可。3.从保险目的来看,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于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种类:(一)公众责任保险:1.综合公众责任保险2.场所责任保险3.承包人责任保险4.承运人责任保险5.个人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三)雇主责任保险、(四)职业责任保险
第十七章: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含义、特点、保险责任
含义: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
特点:第一个特征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第二个特征强调损失共担。第三个特征风险调查困难
保险责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发运货物后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引起的货款损失。
(1)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已资不抵债;买方拖欠货款达6个月(或4个月)以上;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
(2)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限制汇兑;买方国禁止贸易;买方国吊销有关的进口许可;买方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国发生战争、动乱等;买方国发生非常事件,如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保险产品定价
1.决定寿险产品价格的三个因素:1.死亡率2.投资收益3.费用
第十九章:保险核保
含义:保险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并在接受承保风险的情况下,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
职能:1.确定供需规模2.确定价格3.确定保单条件4.核保条件分析
第二十章:保险理赔
含义:
1.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2.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
程序:
索赔的程序:1.出险通知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3.接受检验4.提供索赔单证5.领取保险金6.开具权益转让书。
理赔程序:1.确认理赔责任2.确认损失原因3.勘查损失事实4.赔偿给付5.损余处理、代为求偿
第二十一章:保险投资
资金来源:1.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它是投资人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又称注册资本。 2.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其他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如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这些资金虽然数额不大,而且需要在短期内归还,却可以作为一种补充的资金来源。
原则:1.流动性原则5.安全性原则3.收益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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