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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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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一、依据及条件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1 项目核准 具有合法有效的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复文件。 2 初步设计 具有按管理权限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文件。 3 工程完成情况 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安装完备,能够满足生产和安全的需要。 4 施工图 有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实际经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并经原初步设计单位、建立单位签字确认。施工图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 5 主要设备 有各主要设备的技术说明书。 6 工程质量认证 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7 设备检测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8 瓦斯等级 完成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9 联合试运转情况 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达到设计要求,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10 安全设施验收 安全设施按规定和要求验收合格。 11 工程决算情况 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经建设项目主体企业认可。 12 档案管理 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13 未完工程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安全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二、安全管理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1 领导班子 按规定配备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产、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矿长助理(通风区长,露天煤矿除外)等“六长”。 2 机构设置 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人员配备 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符合定员标准,并能满足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4 任职资格 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煤矿企业的“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5 基本制度 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以及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6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7 隐患排查 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8 领导带班下井 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带班下井举报等制度健全有效。 9 安全费用 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规范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10 安全质量标准化 联合试运转期间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达三级及以上。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三、井田开拓及巷道布置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1 开拓方式及 开采水平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落底层位、功能及布置形式,投产水平个数、标高,开拓大巷的数目、层位、方位、掘进长度及功能,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2 井底车场 及硐室 井底车场布置方式、主要硐室数量及位置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3 井筒底部与 煤仓布置 井筒底部的巷道连接、井底煤仓及其与相关巷道的连接等布置方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不存在无风区域或独头巷道。 4 投产采区及煤层 投产采(盘)区数量及位置,投产煤层数量及所在采(盘)区,各采(盘)区巷道数目、层位、方位、掘进长度及功能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5 采区硐室 各采区相关硐室的数量、位置等否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6 图纸 矿井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是否与实际相符。 7 工程质量认证 井筒及井下开拓、准备、回采巷道、硐室等单位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达合格以上。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四、回采与掘进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1 三量匹配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 2 回采工作面 首采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备用工作面(或瓦斯预抽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备用工作面(或瓦斯预抽工作面)不应当布置回采设备。一个采(盘)区内只应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承压区域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开采。 3 掘进工作面 开拓、准备、回采的掘进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一个采(盘)区内只应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等需要,可布置3个掘进工作面。 4 煤仓布置 采区煤仓、溜煤眼及其与相关巷道的连接布置方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5 断面及支护 井筒及井下开拓、准备、回采巷道断面、支护方式及设备、管路布置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6 安全出口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7 工作面推进 回采工作面顺槽数量、方向、长度及功能,开切眼长度,工作面推进方式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8 超前支护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9 采煤方法 各投产煤层首采工作面参数及采煤方法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10 放顶煤开采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首采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的规定。 11 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和贯彻程序。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12 煤柱留设 投产时未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一)必备条件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1 批准文件 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防灭火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 2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按批准的设计建成。 3 瓦斯抽采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按批准的设计建成,且运行正常。 4 防灭火系统 防灭火系统按批准的设计建成,且运行正常。 5 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进行了鉴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二)矿井通风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1 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 a、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生产水平和采区实现分区通风。b、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c、采掘工作面、采区变电所及兼具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d、采区、回采工作面井回风巷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e、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f、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部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g、回采工作面不得布置不符合规定的专用排瓦斯巷。h、掘进工作面能够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回采工作面能够实现瓦斯电闭锁。 abch为 否决项 1.2 阻力测定 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1.3 风量和风速 进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决项 1.4 通风设施 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齐全可靠。 否决项 1.5 专项安全措施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启封火区及巷道、巷道贯通、瓦斯排放、串联通风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2.2 反风 矿井按规定开展了矿井反风演习。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三)瓦斯防治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1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符合规定。通风瓦斯日报每天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1.2 有害气体浓度 矿井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否决项 1.3 管理制度 建立了瓦斯检查、排放瓦斯、防尘、防灭火、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通风例会等规章制度。 2 瓦斯抽采 2.1 基本要求 1.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年度计划。 2.瓦斯抽采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严禁高低负压抽放系统混合抽放。 否决项 3.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否决项 4.按规定开展了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压力等相关参数的测定。 5.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矿井、工作面的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2.2 泵站 1.砂站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否决项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否决项 3.放空管、水循环系统、消防、采暖、通风、给水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三)瓦斯防治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2.2 泵站 4.泵站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管道参数,能够实现实时监测监控。能够实现瓦斯超限断电和缺水断电保护。 5.泄爆、抑爆、阻爆装置、火焰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2.3 抽采管路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否决项 2.4 管路敷设 及附属装置 管网系统布置齐全,管路敷设及瓦斯计量、放水器、除渣、测压等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5 图纸及 相关资料 建立了瓦斯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表、瓦斯抽采参数测定记录表、抽采泵站值班记录表、瓦斯抽采旬(月、季、年)报表。绘制了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及管网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等。 3 煤与瓦斯突出 3.1 基本要求 1.按规定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按规定对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进行测定。 3.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准的设计。 否决项 3.2 防护措施 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的要求。 3.3 区域防突措施 a、 突出危险煤层的揭煤工作,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b、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编制有专项防突设计及京杭揭煤的专项技术措施。c、以上工作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四)防灭火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1 防灭火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 2 预测预报 矿井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燃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3 防火构筑物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 4 防灭火系统 防灭火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能正常运转。 否决项 五、一通三防(五)粉尘防治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1 基本要求 矿井防尘灭火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2 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设计。 3 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4 防爆设施 煤尘防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及批准的设计。 5 供水施救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成,且能够正常使用。 6 喷雾除尘装置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其他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六、防治水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1 基本条件 1.1 机构制度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防治水机构健全职责清晰;防治水管理制度齐全;矿井各类水文地质图纸、台账齐全;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1.2 防治水 “三专化” 2.防治水队伍达到“三专化”(人员专业化、队伍专职化、设备专用化)要求,持证上岗。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队员满足省厅最低要求。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配备有不同类型探放水专用设备,并至少配备有一台钻距200m以上的钻机。 1.3 地质报告 3.建井地质报告(或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与矿井实际相符,并按规定审批。不能满足矿井生产建设需求的应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4 隐蔽性致灾 4.有古空(窑)、采空积水影响的矿井编制矿井应提交隐蔽性致灾因素(水患)普查报告并按规定审批。带压开采矿井有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分区。 1.5 基本要求 达到省厅《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十个基本条件。 可作为否决项放置于验收前,不用在此处验收签字 2 防治水系统 2.1 排水设施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主要排水系统应做全负荷运转试验。主要泵房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中两个出口等安全基本要求。水泵和管路按设计安装完成并满足安全规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应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的煤矿,要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的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要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2.2 防水煤(岩)柱留设 防水煤(岩)柱留设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施工和留设。《初步设计》中遗漏的防水煤岩柱要及时完善设计和施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3 地表水防治 3.1 井口及建筑物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无法避免造成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3.2 钻孔及 废弃井口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已经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建立标志并填图归档。 4 带压开采 4.1 安全区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分区。开采煤层位于安全开采区时,即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编制专门的带压开采设计,制定专门防突底板含水层出(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4.2 疏水降压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根据煤矿实际带压情况,选择采用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或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等方法,应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突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疏水降压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疏水降压和疏干开采时,要编制防治水工程总体方案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实施。 4.3 注浆堵水 注浆封堵突水点时,在封堵注浆前要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并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5 防水闸门 (强排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强排系统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验收报告书完整规范。 6 注浆系统 设计有注浆系统的矿井,注浆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并验收合格。 7 井下防治水 7.1 有掘必探 有采必探 井下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70号文件“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执行。采掘作业前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遵循“探掘分离”“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做到掘前、采前水害资料清晰、安防措施到位。 7.2 作业优先和 安全确认移交 开拓、掘进、回采及采区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防治水工作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采掘活动应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区域进行。 7.3 采空区积水“三线”管理 “三线”管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7.4 安全措施 受顶(底)板水、老空水、岩溶水及断层、陷落柱导水影响、采掘过封闭不良钻孔;过废旧巷道等要等水害威胁的采掘区域,按有关规程与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针对性安全措施。 8 其它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七、提升及运输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及各类信号设施等内容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 1 提升装置 1.1 主要提升设备及电控系统的规格型号、参数等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 1.2 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 1.3 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慢速绞车、双速绞车禁止用作提升井(包括暗井)的提升设备。 2 立井提升装备 2.1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箕斗。 2.2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3 主要安全件 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4 钢丝绳 主要提升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参数等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且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5 防坠器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 倾斜井巷的绞车提升 6.1 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6.2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 6.3 斜井运输应设计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6.4 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 带式输送机 7.1 主井和井下的带式输送机的规格、型号、参数和数量等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并取得煤安标志和使用矿用阻燃抗静电胶带。 7.2 主井和井下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堆煤、打滑、跑偏、温度、烟雾、张紧力下降、防纵向撕裂、超温自动洒水和拉线急停装置等。 序号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7.3 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8 机车运输 8.1 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和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 8.2 严禁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8.3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9 井下其他辅助运输设备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符合AQ1055-2008第4.9.10条规定。 10 人车 10.1 倾斜井巷中禁止使用斜井(巷)人车。 10.2 平硐、平巷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由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 11 无轨胶轮车 11.1 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11.2 无轨胶轮车制动系统应设置工作制动、驻车制动和紧急制动。制动装置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至少应保证驻车制动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为失效安全型,当制动器解锁压力失效时,系统应处于制动状态。 11.3 无轨胶轮车辆应装备车载式甲烷检测自动报警断电仪。 12 架空乘人装置 12.1 矿井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规格、型号、参数和数量等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 12.2 架空乘人装置减速器禁止采用蜗轮减速器。 12.3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越位保护、沿线紧急停车装置、上坡掉(脱)绳保护、固定吊椅过摆保护装置、超速保护、重锤限位保护、液压系统过压和超温保护等。 12.4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相邻两吊椅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间距应不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5m。 12.5 当斜井或巷道内同时装备带式输送机和架空乘人装置时,两套系统之间具有安全隔离措施。 12.6 当斜井或巷道内同时装备轨道串车运输系统和架空乘人装置时,必须装设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安全闭锁装置。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八、供配电系统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各类保护等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步骤。 1 矿井电源 1.1 对于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行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2 对于瓦斯矿井,供电电源原则上应由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供电,若确有困难,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1.3 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4 矿井两回路供电电源、线经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2 供配电系统 2.1 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绞车、抽放瓦斯泵及向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等主要设备机房,应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中央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应实现双回路供电。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2.2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3 地面变电所高低压设备、变压器台数及容量、无功功率补偿等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安装。 2.4 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缝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 2.5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低压设备、变压器台数及容量等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安装。 2.6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3 防雷电装置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规定。 4 井下电缆 4.1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序号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4.2 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 4.3 下井电缆型号、敷设方式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4.4 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4.5 回风井、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不应敷设电缆。 5 井下电气设备 5.1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 5.2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额定电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规定。 6 井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 6.1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6.2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供配电点应由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变配电所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设置齐全、定值准确、动作灵敏可靠且定期试验检查。 7 井下保护接地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条规定。 8 局部通风机供电 8.1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8.2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8.3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9 照明 9.1 井下照明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0.1条规定。 9.2 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九、信息监控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1 安全监控系统 1.1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与上一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否决项 1.2 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AQ6201-2006)要求,有MA标志证书,井下监控设备配置符合系统MA标志证书规定。 否决项 1.3 系统具备甲烷超限断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断电闭锁功能。 否决项 1.4 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否决项 1.5 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否决项 1.6 分站、传输电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5条规定。 1.7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10.5条规定。 1.8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包括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均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6条规定。 井下现场抽查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 1.9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包括地点、位置、报警值等,如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等传感器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7条规定。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7.1、7.5、7.6条等规定。 系统软件抽查不少于50% 1.10 区域断电功能: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9.2.4条规定。 1.11 进行瓦斯抽采矿井的瓦斯浓度、流量、温度、压力、压差等传感器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6.15、7.4条的规定和(GB50471-2008)。 1.12 使用与维护:检修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8.1条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和测试,并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8.3条规定。 序号 验收内容和要求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备注 1.13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9.1条规定。 1.14 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报表等符合国家标准(AQ1029-2007)第10条规定。 1.15 其它 2 人员定位系统 2.1 装备人员定位系统并与上一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否决项 2.2 系统性能满足国家标准(AQ6210-2007)要求,有MA标志证书,定位分站、识别卡等相关设备符合相应的标准。 否决项 2.3 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否决项 2.4 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5 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维护和技术资料等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2.6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符合国家标准(AQ1048-2007)第5.3.2规定。 2.7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各个人员出入口应设置监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监测装置。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分站,并能满足对出、如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的要求。 2.8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地面中心站的装备符合国家标准(AQ1048-2007)第5.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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