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XX年司考民诉法总结
1、民事诉讼及民诉诉讼法
1、按照规定的内容,民诉法师程序法。按照调整社会关系是部门法。法律地位是基本法。
2、民诉法公法。1991年,两次修改,12年修正。公益诉讼、恶意诉讼、诉讼保全制度。2012年新增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
3、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是非讼性质案件。
4、处分原则。改变诉讼请求;辩论原则是事实和证据。考点
2、基本制度
1、法定权(证明责任、简易程序、)不能用处分权。
2、超判,漏判违法处分原则,设计事实和证据违返辩论原则。
3、不公开审理一定不公开质证。反之不必然。
4、回避申请作出前,停止工作,复议回避作出前不停止工作。
5、人民陪审员是审判人员。
6、普通程序合议制、简单程序独任制。
7、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制,单一合议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三章、诉
1、变更之诉。离婚(婚姻无效不是,是消极确认之诉)、赡养变更、3撤、3费之诉。
2、反驳与反诉,反诉是新的独立的诉。
3、当事人合并是主体合并。
4、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都可以申请。
5、诉讼请求(给付、确认)、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侵权、合同)第四章主管和管辖
1、中院管辖重大涉外、重大影响、最高确认的案件。国内仲裁保全(基层法院)其余中院。
2、原告就被告,
离婚案件:双方都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原告没离开,(原被告所在地都可管),人身不自由:双方都不自由(原告就被告);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追索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被告在同一辖区(原告就被告),不在统一辖区(原被告均可)
被告下落不明、国外:财产纠纷(原告就被告);身份关系纠纷(被告就原告);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案件,被告没有管辖权。(均是住所地)特殊地域管辖:
网络交易:交付方式,虚拟交付:双方住所地;其他交付:收货地和被告住所地。公司诉讼:一律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侵权纠纷:侵权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不动产、农村土地纠纷、建设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海事法院、港口所在地法院。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协议管辖:财产协议书面达成,一审法院。
格式合同。消费者可以主张协议无效(无明显标注的)。有独三无独三,不可提管辖权异议。
2、二审可不开庭审理。
3、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用裁定,延期审理用决定。
4、移送管辖。纠错,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
5、管辖权转移是微调
6、不动产管辖时专属管辖。
7、专利基层管体验管辖的平衡。
8、管辖横定;受理时管辖权,一直都有管辖权(比如被告搬家)
9、侵权行为地,侵权实施地都有管辖权。
10、受理错管辖权,报请错误,移送管辖。
11、下落不明。财产纠纷,原告就被告,身份确认是被告就原告。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民法中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多少人一般指10人以上,民诉规定诉讼代表人2-5人,行政诉规定诉讼代表人1-5人
2、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个人不可以。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三撤),包括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管辖法院是做出文书的法院。
4、三撤。变更之诉、形成之诉。三撤和再审不同时存在,再审吸收三撤。
5、公益诉讼。没有完全被剥夺诉讼的撤诉权,但限制了申请撤诉的时间。
6、公益诉权和私益诉权并行不被。公益诉讼可以支持私益诉权。
7、公益诉讼三大功能。救济、预防、支持私益诉讼。
8、有独三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易被告,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9、无人和限人是本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
10、只诉用工单位,不能增加派遣单位,诉派遣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12、外国人找律师代为诉讼,只能是中国人。第六章、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1、一审再审期限都可变。
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才可电子送达。
3、转交送达被强制人、军人、采取强制性措施人。
4、简易程序案件、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国内公告60日,涉外3个月。
5、诉前保全依申请金额相当30起诉,诉中保全金额不超过30%(可依职权、或申请)。保全用裁定,可复议一次,不停止执行。执行前保全5日。
6、诉讼强制措施: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前两个合议庭、独审)、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w)、拘传(拘传票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和拘留(15天)(后三个院长批,罚款拘留决定书)
7、罚款和拘留上一级复议。
8、指定期间通常情况下是不应任意改变的,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9、文书在途的期间不算,人在途的期间算。
10、法定期间分为,绝对不可变和相对不可变。
1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间。不是依职权
12、在涉外案件中民诉法不受一审审限和二审审限的限制。
13、先予执行只能依靠申请不能依靠职权。诉总。
1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停止执行。
15、调解书不能留置。
16、电子送达,不回复视为拒绝电子送达。
17、10日申请顺延。
18、诉前保全48h做出,保全期限已过,由法院解除保全,不自动解除。
19、强制执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双倍补偿。第七章、法院调解
1、一审调解结案不需要做调解书3个。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必须做调解书
3、送达生效(签收生效)。调解书可以再审不能上诉。
4、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不等于必然有执行力。
5、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可以是检查建议和抗诉。
6、担保人拒签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约束力,因其担保责任在担保书中规定。
7、涉外调解可以做判决书。
9、民诉很少考应当和可以区别。与刑诉不同。
10、不需要做调解书(3个),双方签字就生效。
11、二审做出调解书,一审判决视为被撤销。不需要专门制作裁定再撤销一审
第八章、证据证明
1、民诉举证倒置:3+1:环境侵权、医疗纠纷、共同风险(因果关系倒置)1:倒置过错要件:搁置物、悬挂物治害案件。
2、高度盖然性为标准、合理排除为例外
3、证明四个环节: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法院)
4、三种非法证据排除: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5、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必才须出庭。
6、专家辅助人谁申请谁承担,不是垫付,不适用回避原则。
7、证人签保证书。无人和限人可以不签保证书,其他不签保证书不能作证。
8、要借钱,是间接证据,注意关键字
要。
9、证明。证明责任后果是一种不利后果(败诉风险),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后果才会出现。对案件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10、法院依职权调查:程序性环节(管辖权、代理人权限、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回避原则)
11、取证期限限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天。
12、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13、质证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涉及商业秘密、隐私、国家利益的属于法定不公开质证(区别依申请的不公开审理)。
14、经过公证的书证大于一般书证,不一定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15、自认、自诺。预决事实相对免证(原告)。证明责任只能法定,不允许裁定和约定。
16、证据迟交,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训诫,不罚款)
17、文书提交命令(书证、举证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第九章、普通程序
1、一审案件=普通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
2、起诉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证据来源。案由不是诉状必须要求的。
3、审判长核实双方身份和案由。质证法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长有意见可签字,人有遵守原则。
4、当庭宣判的10天后发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放判决书。
5、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判决,不属于裁定。(区别记忆驳回起诉)
6、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3个),其他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7、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可以同一是由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8、离婚判决不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的,在起诉6个月后。
9、离婚案件,精神赔偿需要法院释明。法院一般不主动走访、勘察。
10、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组织质证。
11、主动释明。离婚案件精神赔偿、公益诉讼、法律关系认定和当事人主张不一致(变更诉讼请求)。
12、法院不能主动。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执行程序原则依申请。
13、判决:实体问题(书面);裁定:一般程序问题(可口头、不予受理书面);决定(法院内部实务,回避、延期审理、罚款拘留、诉讼法减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依申请再审用裁定,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除了决定和判决其余大部为裁定。
14、复议。回避、保全、先予执行本院复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管辖裁定上一级复议;罚款拘留决定上一级复议。
15、可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小额诉讼裁定不可以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既能上诉也可再审。
16、判决:最高法判决、小额判决、特别程序、公式催告程序判决及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上诉(一审终审)
17、裁定中止诉讼。裁定笔误。第十章、简易程序
1、小额。省级上年度收入30%以下的。
2、简易程序。可不毕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裁判文书可对认证的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3、所有诉讼案件,都不可以书面审理。仲裁可以书面审理。
4、二审发回重审,不可提管辖权异议。一审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
5、海事案件可以用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人身、涉外、公益、知产不可小额。
6、可以约定简易程序。不可约普通。
7、双均为公民(代表审理案件,人数众多10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也可以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两家都申请,原审法院优先。小额再审,使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制)。
8、一审小额程序错了可申请再审,不适用一审终审。裁判错了不可以申请再审(一审终审)。第十一章、二审程序
1、四种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1、单独程序案件: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
3、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错误的
4、严重的程序违法,需要发回重审的(只能一次)。
2、上诉必须是书面的。
3、二审认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一身用判决的二审仍然判决、一审裁定的二审仍然裁定)
4、二审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有错毕改)
5、二审认为违法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或被告反诉的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和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以一并裁判。漏人、漏判不可以合议裁判。
7、一审判决有错误,当事人未上诉的,原审法院可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二审有二审按二审程序或监督程序处理。
8、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当事人自行处分,属于诉讼中和解,不属于执行和解。
9、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事不再理。
10、没有规定情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范本作用)。
11、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意外。二审合议制(单一合议制,法官组成合议庭)
12、二审调解书做出变更了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原判。
13、无独三,在没有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无上诉权。
14、诉讼管辖异议(答辩期届满)上诉,裁定成立移转、执行管辖异议(执行文书送达10日内)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找有权法院。
15、甲是上诉人,乙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16、二审调解,可以撤回一审诉讼。准许双方当事人撤销诉讼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第十章、审批监督程序
1、再审包括调解书(违法自愿合法原则)。提审用二审程序。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再审启动停止执行(六中可以不终止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法院自由裁量)。
2、二审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启动,
3、找检察院。(先找法院在找检察院,无论法院还是检院只能一次)驳回再审申请、逾期不处理再审申请、再审裁判有明显错的。
4、检院抗议。违法国益和社会益,必定启动再审。
5、法院自行再审。一审生效用一审程序,二审生效用二审程序。
6、检察机关,只能是对法院,不能对仲裁,只对审判权和执行权。
7、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开庭通知,不得缺席判决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6种,一种是争讼(选民资格案件,单一合议制),其他非讼。基层法院,一审终审、不能再审,不能上诉,不得调解。独任为主合议(单一,无陪审)为辅。救助方式作出新判决或裁定(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的案件)撤销原来的。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
2、选民资格案件:对选举委员会不服,提起起诉,选举委员会代表参与审理
3、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公告是必经环节。宣告死亡没有顺位限制。
4、申请无人或限人。鉴定是必经环节。恢复完人要公告。
5、认定财产无主。有形财产,必须公告一年,国家集体所有。
6、确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生效30d,双方申请,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非书面审查。共同到场,裁定书。
7、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所在地法院。
8、执行一般是依申请执行。移送执行3种两类:一类:弱势群体(追索三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调解书),二类:不可能有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民事制裁决定书)。
9、有执行力的只能是裁定书,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没有执行力。经过司法确认法院应当出裁定书。
10、物权确认、身份权确认,因为不能用调解,所以无法司法确认。第十四章、督促程序
1、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可以留置送达。
2、口头异议、15天内、向外法院起诉、单纯没钱都是无效的,一旦支付令做出(督促效力)。如果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3、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只能是确定数额的金钱、有价证券。在境外、或下落不明,不可督促。
4、诉讼非讼程序双向转换。第十五章、公司催告程序
1、支付通知,停止支付,直到公示错程序终结。受理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只能适用单一式合议制(选民资格案件、重点复杂案件)。
2、利害人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届满后,判决前提出权利申报的,同样。
3、当事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制作形式审查,并邀请原申请人进行查验。
4、除权判决只能是依申请。
5、参与分配类(非法人)似破产(法人),无法偿还所以债务、、只限于进去债务。
6、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提出,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救济不同,执行异议书面15日,自裁定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标的异议书面15日,对裁定不服原案有关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无关的自裁定送达15日起诉。
7、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执行力。法院不可调解,执行调解协议法院必须记录笔录,并签字。手欺诈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恢复执行。
8、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执行力,唯一的途径是当事人自觉履行,没有其他救助。返回的不能在起诉。
9、方案二有异议,方案一异议人起诉法方案一没有异议人。
7、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有权才有责。第十七张、涉外诉讼
1、涉外诉讼管辖权原则:实际联系原则:诉讼和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尊重当事人原则(在不违反地域、级别管辖基础上可约定争议实际联系地管辖法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涉外民诉专属管辖)。
2、重大涉外案件中级管辖,体现法院负担均衡。
3、在国内有住所,不适用涉外送达特殊标准;涉外诉讼不受一审、二审期限限制。第十八章、仲裁与仲裁协议
1、民商仲裁要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劳动仲裁不需要,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2、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属于社会救济机制,诉讼是公力救济机制。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4、法院、仲裁庭都可自行取证。都可指定专门鉴定单位。
5、法院不得以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只能调解书)。仲裁可以做裁决书
6、一方找法院、一方找仲裁委(用决定),法院优先(用裁定)
7、县和不设区的市没有仲裁委。第十九章、仲裁程序
1、仲裁前证据保全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仲裁中保全只能申请仲裁委提交法院。证据保全可要求提供担保,所有仲裁保全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保全外,其他均中院。
2、仲裁委没有保全裁定权和执行权。
3、因回避,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自己当仲裁员时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换仲裁员不要重新组庭。应当重新选的或指定,程序是否继续有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己决定。
4、诉讼回避,不暂停(当事人没有申请权)。第二十章、仲裁的司法监督
1、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国内),三类。(国外要先报国务院)程序违法、两种证据(伪造、隐瞒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仲裁员个人品行。
2、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先审撤销仲裁申请执行,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篇:司考民诉要点民诉总结
1决定延期审理裁定诉讼中止裁定诉讼终结
2裁定解决程序问题(口/书),判决解决权利义务问题(书)
3上诉期:普通民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
涉外民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判决/裁定30天。
4涉外诉讼期间(3或30)
5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6债券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券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7登记,房屋所有权才转移。处分房屋,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如继承房屋,先登记自己名下,再处分。
8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9
(一)上诉
1.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小额诉讼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2.一审裁定原则上不能上诉。但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决定和调解都不可上诉。
(二)复议
1.可复议裁定有四种:
(1)财产保全(本院复议)
(2)先予执行(本院复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针对法院对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0时间点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限制有例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此期限限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10三费案件特殊程序
1.【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与受理】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被告的拘传】
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4.【先予执行】
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再审中执行中止的阻却】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6.【诉讼终结】
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7.【执行终结】
在执行程序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第三篇:2017司考刑诉法总结考点
一、形式诉讼发与刑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三个独立的价值:
1、刑诉所规定的结构、制度原则程序,能够体现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
2、可以阻却影响刑事试题法的实现,
3、创制弥补实体法
2、影响实体法的实现:
1、不告不理
2、刑诉中间如果出现法定情行,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不同的程序也会影响刑法实体法的实现。考点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范畴
1、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实体真实)、职权主义诉讼(人权保障)、混合诉讼(职权和当事人相互吸收))
2、刑诉目的学说: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之分)、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内保障人权)
3、刑诉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公正第
一、秩序(两层含义。通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也要有序)、兼顾效益。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价值应用的体现。
4、实体公正:认证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的当。第二专题:基本原则
1、具有法定情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审理中应当应当宣布无罪。审理过程中侵占罪,裁定终止审理。庭前审查发现侵占罪,退回检院。
3、亲告。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撤诉、庭前审查死亡的终止审理。
4、法律程序原则。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刑法罪刑法定、刑诉程序法定,英美国家是正当程序和程序法定要求一致。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
6、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院认为下级二审抗诉不当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7、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
8、漏罪,监狱可以侦查。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
9、申诉,抗诉(被害人向检院申请提出抗诉),上诉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无理由;口头或书面。
10、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附条件不起诉亦)。专题
四、管辖
1、检察院管辖案件。贪贿渎职人民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其他职权需省检(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
2、省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制定检院立案侦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由检院侦查。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属于渎职。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刑事侦查权。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破坏选举案由检察院管。
5、级别管辖:中院:国恐无(无期徒刑)死没
7、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可分案审理,分案其实,也可一并审理。基层法院移送案件,中院认为不需要的,可以不同意移送。中院同意移送,应向同级检院书面通知。
8、地区管辖,首先考虑犯罪地法院。
9、高法解释12条,认为可能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院审,受理后,无需判无死的,应当审批,不再基层法院。
10、刑诉回避,书记员由院长决定回避,民诉是由审判长决定回避。
11、法定回避。1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不能再做本案的办案人员;4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6请客送礼违规会见;7在本案前一阶段当过办案人员不能再做本案办案人员。
12、不是法定理由、不说明原因申请回避被驳回,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也没有复议权利。
13、申请回避审查期间,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
14、回避决定主体,公安,公安局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检察侦查人员辩护
1、有效辩护(理论)。不光是过程上也是实体上要求平等。
2、一个辩护人不得为两个同案犯辩护。
3、绝对不能当辩护人: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相对不得:公检法安监老外陪审利害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适用回避原则。
5、协助会见只能带一个助理。看守所对信件可以必要检查,但一般不得截留、复制,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串供的可以复制。
6、辩护律师收集3个证据需要及时告知。年龄小、精神病、不在场。
7、16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贩卖毒品、杀人、强奸八种14岁。..
8、侦查阶段,律师不得向嫌疑人核实证据,审判阶段可以。
9、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提要求办案机关应该听取。审查起诉、二审不开庭审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10、非律师没有权自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检察院
11、国恐贿(特别重大)律师会面需要许可,有保密要求。
12、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到案或审判时年龄为准。拒绝辩护会导致休庭15日,不会延期。
13、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无期徒刑、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通知法援机构提供辩护。其余情况是均可以法援机构提供辩护。
14、诉讼代理人权利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
15、公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6、辩护是独立辩护,诉讼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意见为意见。
17、被告人是委托辩护人,公诉被害人及法带、近亲属;自诉人及法带;附带民事当事人及法带有权委托诉讼参加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没有祖父、朋友。专题
七、刑事证据
1、传闻证据。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
2、辨认前,辨认人不得见到辨认对象,个别进行、混杂其他对象,一定数量。
3、自白任意。只有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
4、补强证据:有证明力,和被补强证据不同来源、有担保力
5、引诱、威胁被告人证据可用,威胁证人证据不可用。
6、未能出庭不真实、不能表达和感知、个别(个别询问)意见未翻核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7、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事实,不能对案件进行评价。
18、辩护律向被害人询问须检法许可被害人同意。
19、侦查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0、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淫秽书刊是书证也是物证。医院诊断证明是书证。
21、故意犯罪、开除公职、撤销鉴定人资格的人不得从事鉴定工作。
22、直接证据。可以肯定某人犯罪、可以否定某人犯罪、可以否定犯罪事实的发生。
23、物证是间接证据,手机拍摄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24、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陈述、供述、鉴定意见考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有异议不一定要出庭,必须是有影响的。
2、鉴定人无法到庭,在找的,延期审理。
3、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陈述事实,不表达判断。
4、证人保护,包括住宅;保护证人,不必保护侦查人员。保护卧底。
5、对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不是确有必要就抓人,情节严重可以拘留,不超过10日。
6、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被告人只负有提供证据责任没有说明责任。
7、证明对象。实体、程序。证据事实、是对证据材料本身的审查和判断,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不是证明对象。影响定罪量刑的需要证明。
8、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与诉讼后果有关系,受到不利裁判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9、无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属于程序事实,实体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10、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没有询问笔录)
11、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询问被告人,是绝对排除的。
12、被鉴定的材料必须是来源不同。专题
八、强制措施
1、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示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不是拘传。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传时间24小时内。
2、拘传措施不一定是刑事强制措施,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诉讼代表人不可以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拘传主体是公检,不是法院。
3、取保候审法定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地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化的,24小时报告;及时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
4、酌定。特定场所;特定人通信会面;从事特定活动;护照驾照上交。
5、取保候审有公安机关执行。对保证人处罚罚款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可以要求1-2名担保人。
6、保证人协助逃匿,保证人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需要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考虑人的因素、案件的因素。
8、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9、不得取保。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10、拘留。无法通知、国恐可不通知家属。拘留后需要逮捕的3日内报捕。
11、公安机关可拘留8种情形。认(被指认)预(预备犯罪)发(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捕企(企图自杀)毁名(不说名字)流(流窜)。
12、检察院决定拘留:企
毁。公安局执行。
13、刑事拘留是保障性措施,不具惩罚性,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强制性措施。
14、刑事拘留一般是14日,最长37天,(检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最长17日),司法拘留15日,行政拘留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20日。
15、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由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刑事执行检查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设计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审查。
16、检查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院批准的应当进行初审。认为没有必要应当建议法院进行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17、拘留期间羁押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先后顺序。
18、拘留后,应当24小内通知家属、送往看守所、进行询问。
19、径行逮捕。故意杀人、死刑、无期10年以上的徒刑的。
20、检察机关批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有疑问、有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求)、有违法(刑讯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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