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 1. 第一条2. 第二条3. 第三条4. 第四条第二章工程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 1. 第五条2. 第六条3. 第七条第三章工程建立监理范围及内容 1. 第八条2. 第九条第四章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1. 第十条2. 第十一条3. 第十二条4. 第十三条5. 第十四条6. 第十五条7. 第十六条第五章工程建立监理与监理工程师 1. 第十七条2. 第十八条3. 第十九条4. 第二十条5. 第二十一条6. 第二十二条7. 第二十三条8. 第二十四条9. 第二十五条10. 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1. 第二十七条2. 第二十八条第七章罚那么 1. 第二十九条2. 第三十
2、条3. 第三十一条第八章附那么 1. 第三十二条2. 第三十三条3. 第三十四条第一章总那么 1. 第一条2. 第二条3. 第三条4. 第四条第二章工程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 1. 第五条2. 第六条3. 第七条第三章工程建立监理范围及内容 1. 第八条2. 第九条第四章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1. 第十条2. 第十一条3. 第十二条4. 第十三条5. 第十四条6. 第十五条7. 第十六条第五章工程建立监理与监理工程师 1. 第十七条2. 第十八条3. 第十九条4. 第二十条5. 第二十一条6. 第二十二条7. 第二十三条8. 第二十四条9. 第二十五条10. 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1. 第二
3、十七条2. 第二十八条第七章罚那么 1. 第二十九条2. 第三十条3. 第三十一条第八章附那么 1. 第三十二条2. 第三十三条3.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立监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原建立部和原计委?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建立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立监理规定?建监第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立质量进步工程建立程度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工程建立监理事业的安康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立监理是指监理受工程法人的委托根据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及其
4、它工程建立合同 对工程建立施行的监视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那么。 第二章工程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计委和建立部共同负责推进建立监理事业的开展建立部归口理全国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建立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立监理行政法规监视施行; 二审批甲级监理资质; 三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视、直辖全国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直辖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归口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立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立监理法规并监视施行;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
5、理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第七条工业、交通等部门理本部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立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立监理施行方法并监视施行;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 三理直属监理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视、协调本部门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立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工程建立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工程; 二政、公用工程工程; 三兴建和开发建立的办公楼、社会开展事业工程和住宅工程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
6、国外贷款、赠款、损款建立的工程工程。 第九条工程建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立的、建立工和工程质量;进展工程建立合同理协调有关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十条工程法人一般通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 第十一条监理承当监理业务应当与工程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立的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当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
7、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立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编制工程建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立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立监理细那么; 三按照建立监理细那么进展建立监理; 四参与工程开工预验收签署建立监理; 五建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法人提交工程建立监理资料。 第十五条施行监视前工程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被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被监理。 第十六条工程建立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应当按照与工程法人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的规定承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立监理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监理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须报工程建立监事主进展资质审查合格
8、后向工商行政理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是建筑的主体之一建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效劳。 监理与工程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应按照“公正、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工程法人和被监理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理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当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错、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
9、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给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给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工程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受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签认所监理的工程工程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工程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立分包和工程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工程法人与被监理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损款建立的工程建立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工程工程建立假如需要委托国
10、外监理承当建立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参加进展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可以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立工程应当委托中国监理监理。假设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工程建立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参谋。 国外贷款的工程工程建立原那么上应由中国监理负责建立监理。假如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进展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立的工程工程一般由中国监理承当建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立的工程工程的监理费用计取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罚那么第二十九条工程法人违背本规定由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给予警告、批评、责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工程法人的处分抄送方案行政
11、主部门。 第三十条监理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给予警告、批评、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证书的处分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成心损害工程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背本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没收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和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兼职。 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立部商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直辖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施行方法并报建立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建立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立监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