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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难点剖析_陶绮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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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38卷第1期2023年2月Vol.38 No.1Feb.2023景德镇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ngdezhen University摘要:我国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实用艺术品的定义及其保护方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实用艺术品的定义并结合各项知识产权的特点,现阶段我国实用艺术品既可以采取著作权保护也可以采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不禁止双重保护。陶瓷实用艺术品作为实用艺术品的一种,将陶瓷本身的特殊性和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属性相结合,立足景德镇,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及相关特性构建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生实际纠纷时,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关键词:知识产权;陶瓷;实用艺术品;

2、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699(2023)01-0087-07(1.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 景德镇 333000;2.景德镇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0)陶瓷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难点剖析陶绮雯1,金晓虹2收稿日期:2022-09-02项目来源: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项目(20SZ22);景德镇学院校级政府研究项目(XJZF2019-35)作者简介:陶绮雯(1995-),女,广东佛山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务研究。通讯作者:金晓虹(1963-),女,江西奉新人,教授,主要从事民商事纠纷

3、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一、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一)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起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实用艺术品暂无法律定义和相关规定,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和伯尔尼公约指南 对实用艺术品概念进行定义。首先,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 指出:“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其次,伯尔尼公约指南 明确实用艺术品的范围:“泛指小装饰物品、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制作者的艺术贡献。”结合这两项表述,实用艺术品可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和工业领域中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1。我国是 伯尔尼公约 的成员

4、国之一,1971 年修订的 伯尔尼公约 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其中,即便目前我国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明确将“实用艺术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一种客体类别,但对“实用艺术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是肯定的2 3。我国学界对实用艺术品可以获得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持相同观点,即实用艺术品可以既采取著作权保护也采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4。基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特性,其保护是强有力的,但专利的保护需要先进行申请,在获得授权后外观设计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 15 年,权利主体需以缴纳年费的方式维持专利效力。有些实用艺术品的权利人是比较分散的手工艺人,对自己的权利并未事先设防;还有些权利主体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又未

5、事先从商标权上进行关联和加固,一旦遭遇侵权,仍需寻求著作权的保护,当然有时陶瓷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可能难于支撑。(后面将进行论述)事实上,大部分实用艺术品都符合一般美术作品的要件,可以直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一些创造性不够的实用艺术品,尤其是撇开实用部分之后,仅仅是简单的线条和常见的器型,其具备的创造性可能还达不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最低要求。在第 157 号指导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景德镇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性而非实用性”,明确实用艺术品仅有艺术部分受著作权保护。对于创造性不够、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可行且必需的。专

6、利法将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新颖的工业设计来给予保护。大部分民间小作坊、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的实用艺术品,由于以市场销路为风向标,奉行短、频、快的市场理念,不想也来不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的保护可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创作完成时权利就产生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认定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第 2 条、第 4条,将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类型来获得保护。将现有法律法规与实用艺术品自身特点相结合,能使实用艺术品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艺术性,同时又兼具实用性、可复制性,且实用部分与艺术部分能相

7、分离的作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品。符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或者符合著作权要求的,权利人可按照自身需要和条件采取一种或者双重叠加的保护措施。(二)现 有 法 律 框 架 下 对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侵权 认 定实用艺术品似乎天然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其符合美术作品的要件、达到最低的创造性要求。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实用艺术品多半创造性不足且与实用功能密不可分,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就相对复杂。有观点认为,考虑到实用艺术品不能损害实用功能,设计创作空间有限,应该对实用艺术品适用比一般美术作品较低的创造性。这种观点只有在著作权法或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将实用艺术品列为一种作品或者列为“美术作品”中的

8、一个特殊种类才有意义。根据 实施条例 按一般美术作品来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话,就需要去除实用功能部分的形状和设计。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之前,对原告的实用艺术品实用部分和艺术部分是否相分离以及如何进行切割、分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起关键性的作用。业内专家学者对实用艺术品的实用部分如何分离有所研究,司法判例中对此也有所体现。关于实用部分和艺术部分相分离,可以是物理层面的相分离,也可以是观念上的相分离5。物理层面相分离是指将艺术部分和作品载体直接分开,分开之后艺术部分单独进行认定。如茶叶罐盖上的立体佛像装饰,完全可以在不影响茶叶罐盖的基础上把雕塑部分切割下来。观念层面相分离是指艺术部分和作品载体在物理层面

9、上无法直接分开,但在观念上二者可分离。如床单上的平面花纹装饰,即便无法直接将艺术部分的花纹从床单上拿开,但从观念上床单和床单上的花面是可以撤换的。花面的变动,并不影响床单的物理属性,花纹装饰可以单独拿出来进行设计。一旦实用性和艺术性无法从物理层面或者观念层面相分离,满足实用功能的形状和结构不能归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若其形状和结构是新颖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获得保护,而不是作为作品的独创性保护。形状结构仅为满足实用功能,本身不具有美术作品的最低创造性,或者撇开了实用的结构和形状剩下的作品为一般常用的、缺少个人独创的形象,如茶叶盖罐上的佛像造型。即便他人作品与之相同或者相近似,已经进入公用领域

10、的通用造型也不构成侵权。实用性和艺术性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值得留意。实用部分和艺术部分切分的比例、如何切分会直接影响到诉争实用艺术品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6。律师和权利主体在切分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时候,需要保证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同时保留作品实用性的完整。将实用艺术品实用部分去除之后,才可将艺术性部分按照著作权侵权原则“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在美术作品保护范畴之内,比如前面提到的佛像茶叶盖罐,其将佛像装饰在茶叶盖罐上,整体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而且圆润的佛像既不影响手的拿捏开合,佛意也和茶叶的宁静空灵意合。但从著作权保护来看,分离掉实用的茶叶罐之后就仅剩下佛像,而该佛像又属于一

11、种常见常用的佛像造型,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实用艺术品如果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其认88定和保护就完全不同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新颖的产品外观,不要求这种外观有实用功能,但也不排斥其有实用功能,关键是新颖的有美感的外观7。这种新颖性是就其作为一个产品外观的整体而言的。如前所述的佛像茶叶盖罐,即使佛像是常见造型,但就整体佛像装饰的茶叶盖罐来说是新颖的。如果此茶叶盖罐在投产时就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就不会在侵权诉讼时像采用著作权保护那样无力了。正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无需将实用的结构和形状分离出去,所以只要符合条件,我国法律就认可适用美术作品保护实用艺术品,权利人如果将该美术作品作为产品外观并且需

12、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话,一定要事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样,在进行侵权认定的时候,直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以及原被告之间的设计比对8。二、陶瓷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适用陶瓷是科技和艺术相融合的产物。由于陶瓷表面光洁温润,耐腐蚀、不生锈,在烧制硬化前可塑性高,是不可多得的实用装饰美化生活的日用品原材料。在实用陶瓷器物上进行艺术性创作或者附加上艺术价值催生出的陶瓷实用艺术品,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例如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倡导的艺术瓷生活化、日用瓷艺术化,

13、餐具、茶具在造型设计、花色搭配寓意上都考虑到整体的效果。一件(或一套)茶具或餐具,不仅是具有实用功能的日用瓷,而且可以作为艺术品来欣赏。即便法蓝瓷公司所倡导的“艺术和生活的融合”会让艺术瓷和生活瓷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但一般来说,艺术瓷和生活瓷是按照应用场景和实际用途对陶瓷进行划分的。纯艺术瓷常见类型是瓷板画、瓷塑作品等,侧重于艺术性表达,在法律上直接受著作权法保护;生活瓷常见于茶具、餐具等生活器皿,侧重其实用功能。无论是需求还是供应方面,生活瓷都比艺术瓷数量大,且受众面广,容易仿制。本文所研究的陶瓷实用艺术品更侧重于生活瓷。因为纯艺术瓷不过是一般美术作品的载体种类不同而已,在法律层面,一般美术

14、作品的研究基本上都可以适用于陶瓷美术作品。而实用艺术品中的日用瓷,在法律保护方面因为其材质、工艺、装饰和烧制过程的不同,保护难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而陶瓷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是从艺术的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艺术创作离不开艺术技法和工艺的运用。以景德镇最具代表性的青花绘制装饰为例,绘制青花图案的传统技法有三:一是自元代开始的铁线描工笔,以工笔图案为准创作;二是景德镇本土的技法青花分水;三是把青花当作墨水进行写意绘画,如同画国画一样创作。现在还有一种新的技法叫剔青,即通过不断地把青花料上到泥坯上的手段多样化,根据青花厚薄底子开始剔除出画面。不同的图案所采用的剔刀也有

15、所不同,在剔青过程中,所运用到的各种技法最终形成具有高独创性的青花图案,获得了艺术的形式。只要陶瓷作品的最终表达形式具有“增量要素”,就获得了独创性,并能与载体实用功能进行分离,自然也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技法仅仅影响最终表达效果,而非表达本身,技法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三、陶瓷实用艺术品侵权认定的难点剖析列举(一)原件和复制件侵权认定的一致性问题作者独创的陶瓷实用艺术品原件,具有独创性且受著作权法保护。如生肖瓷摆件,陶艺家对生肖的外形、纹理、色彩搭配进行构思,创作出具有个人特色的雕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陶瓷艺术家完成创作后,如果陶瓷企业和陶瓷艺术家达成合意,将该雕塑作品缩小比例,做成

16、雅俗共赏的复制件礼品瓷,小批量生产,合法的复制件就会产生。合作方式一般是作者将作品原件提供给合作企业制作石膏模具,陶瓷企业翻模后进行必要的雕刻修整完成复制品进行销售;作者作为监制人,在每一件产品底部落款。最终作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企业的销售量或者销售收入中分得一定比例。原件因为是作者自己设计制作完陶绮雯,金晓虹:陶瓷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难点剖析2023年第1期89景德镇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成的,一般不出售,即使出售却价格不菲。对于复制件的制作完成,作者仅仅提供了作为翻模用的原件,后续的复制和按原件修饰都是普通工人完成的。在这种合作模式下,作者并未亲手制作原件以外的陶瓷实用艺术品复制件,消

17、费者和侵权人能接触到的多半是复制品。那么侵犯这些陶瓷实用艺术品复制件的认定是否与侵犯原作品一致?在景德镇,不论是在陶瓷生产厂商的认识层面还是诉讼时的认定,对这个问题都是有偏差的。复制件是基于原件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而产生的。事实上,复制件并无著作权。他人抄袭复制件,侵犯的是原件作者的复制权,合作企业只是通过合作合同取得了许可使用权复制权。作者的独创性体现在原件中,购买了原件的消费者仅仅取得物权,而非著作权,亦不取得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原件凝聚了作者的智慧和汗水,复制件中的著作权部分需要经过作者许可,作者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而企业工人翻模修饰等劳动只是作为企业产品的成本部分。经过陶瓷大师授权生产的

18、陶瓷实用艺术品复制件不构成侵权是因为取得了作者许可,获得了原件的复制权,而非复制件具有著作权。特别是在陶艺家监制生产的合作模式下,陶瓷艺术家要对复制件生产进行监督,使作品呈现出陶艺家想要达到的效果。因此,对大师监制作品进行仿造,即便该作品不是大师本人亲手制作出来的,同样侵犯了大师作品著作权。如果仿制大师作品的复制件并同时仿冒监制人署名,既侵犯大师的姓名权,也侵犯其作品著作权权益中的复制权。原件和复制件的侵权认定具有一致性。由于复制件依托于原件的复制权产生,其遭受侵权实质上是原件的复制权遭受侵犯,故复制件侵权认定应与原件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原则相同,且认定关键在于“实质性相似”,即侵权

19、陶瓷实用艺术品无须与复制件完全一样,只需要侵权作品所呈现出来的效果和复制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就侵犯了原件的复制权。针对陶瓷实用艺术品复制件,陶瓷企业、陶瓷艺术家可联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者提供作品原件作为基础,由陶瓷企业采取倒模等后期制作成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外观,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约定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归属或者合作分成方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好处在于一是清晰地厘清了作者和企业的利益,二是一旦他人对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制件进行模仿、抄袭,陶瓷企业可直接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提起诉讼,相较于著作权保护会更为清晰、更为有效。(二)陶瓷花纸花型、纹饰保护问题陶瓷日用瓷存在大量的贴花装饰。陶瓷花纸价格便宜,

20、贴花装饰极大地节约了人力成本,花型变化多端而又规整划一。在餐具和茶具、地砖等日用陶瓷上广泛运用,对日用瓷的工业化大批量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作为贴花的陶瓷实用艺术品,如果其器型为普通器型,其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部分主要体现在花纸的创造性上。花纸上的花形、纹饰、图案受著作权保护。贴花陶瓷和花布、地毯一样,花纸的画面、图案与实用艺术品如杯、碗、碟等实用部分可以分开设计、分开生产,只需到最后几道工序再将花纸贴在杯、碗、碟等上面。若花纸上不是纯公共元素的装饰,按照美术作品保护要件判定,有独创性的花纸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若只是对老花型进行一些小改动小排列,再创新程度不高的将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如果艺术家将缠

21、枝莲等传统花型作为传统元素,融入创作者的创作理念和新意,赋予可感的形象表达,此类在传统元素下创作的花纸可以认定独创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传统文化不但受到保护传承,基于传统的创新也得到鼓励和回报。在景德镇市协和陶瓷花纸有限公司与杨秋荣、王云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涉案陶瓷花纸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艺术美感,体现了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要素的取舍和别出心裁的构图布局,形成的造型是经过创作者选择和判断的结果。涉案陶瓷花纸能有效与市面上的其他陶瓷花纸进行区分,自制作完成之日起,创作者便拥有涉案花纸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陶瓷花纸是否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90疑问是景德镇陶瓷行业囿于传

22、统桎梏而产生的误解。陶瓷花纸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应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应用于工业的新颖设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商业销售。陶瓷花纸的新颖设计美化陶瓷实用艺术品外观,产生积极商业效应,且外观设计专利对陶瓷花纸的保护力度更强,更突出陶瓷花纸在陶瓷实用艺术品应用上的新颖之处,因此陶瓷花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如陶瓷酒瓶(尊享花纸版),该设计要点为产品形状与花纸图案的结合。基于整体申请专利是因为这部分陶瓷花纸的装饰、美化功能需要与陶瓷产品结合后才能得到实现,陶瓷花纸的画面设计从一开始就需要与陶瓷器型进行结合,对于不同的器型,所采用的纹饰也不同。如盘类纹饰可分边花、朵花、中心花

23、和满花等形式,针对用作菜盘的餐具不宜用满花、中心花,而是采用边花、朵花,而作果盘的餐具则可以用满花和边花进行搭配9。在过去的景德镇,贴花只是日用陶瓷行业中一道平常工序,就像拉坯上釉一样,陶瓷从业者并未意识到花纸的知识产权含量。传统的花形经过悠久的演变、历史的沉淀已成为陶瓷行业的公知公用。花纸企业小微利薄,不重视也不重用设计人员,仅仅是服务于其他陶瓷企业,花样可选择性不多。在客户自行提供花纸图样时,若花纸企业不审查其著作权来源,常常因侵权被告。在经营模式上,花纸企业往往根据客户要求的图样进行生产,或生产传统样式供客户选择,或跟随市场趋势,生产畅销花面。花纸企业自身缺乏创新,也缺少自己的设计创新人

24、才。因此花纸企业有时会稀里糊涂成为共同被告。如何叔水与江西某大酒店、景德镇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某花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负责生产花纸的某花纸有限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某花纸公司在未经何叔水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某酒店委托制作花纸的行为系对何叔水著作权的侵犯。景德镇每年都有不同类别的陶瓷设计大赛,不少获奖设计会被企业看中进行生产,陶瓷企业亦未曾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为有著作权保护即可,以至于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很快就侵权泛滥,正品声誉受损,精品不再。所以,知识产权不保护或者保护不够到位,市场都可能是真假难辨,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三)陶瓷工艺自然形成的图形、图案和画面的保

25、护问题即便技法的运用成就了艺术表达,但不是任何技法都能造就独创性。景德镇陶瓷行业中的各种制作工艺也归属于陶瓷创作技法。而陶瓷制作工艺的运用可能使最后呈现的效果具有随机性、偶然性。这些随机产生、自然形成的图案、画面并非创作者个人的个性化表达,亦没有体现创作者的个人情感,图案的形成依赖釉料和烧成的窑温掌控,缺乏可复制性,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高温颜色釉是陶瓷行业常用的釉料之一,此种釉料需要经过 1380 度高温烧制,在高温作用下釉料形成宝石结构,在陶瓷表面呈现颜色和花纹,其烧制的陶瓷易成为孤品,故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常见种类有冰裂釉、窑变釉等。在陶瓷领域,冰裂釉已投入使用多年,且该釉料系经高温

26、烧制后自然形成冰裂纹路,所形成的纹路具有随机性、不可复制性。因此,在德化县红尊陶瓷工艺厂诉德化县米艺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由于陶瓷茶叶罐罐身的裂纹是冰裂釉经高温烧制后自然形成,系冰裂釉的自然属性,不存在任何独创性表达。因此,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窑变釉则因为在窑里烧制时所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会导致釉料中着色剂呈现出来的效果不可控,也不存在复制可能。使用窑变釉烧制的成品存在与创作者想法相悖的可能,致使陶瓷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部分缺乏创作者思想的个性化表达,无法受著作权保护。对于工艺自然形成的图形、图案和画面,亦难以采用外

27、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新颖外观,该外观是能够工业化生产和陶绮雯,金晓虹:陶瓷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难点剖析2023年第1期91景德镇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大量可控地复制的。而自然形成的图案并不具有可复制性,故无法采用外观设计专利。倘若冰裂纹釉等产生的图案、花纹和色彩仅仅是作者创作的元素,是其美术作品的一个部分、一种效果,那么其完整作品还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单纯的冰裂纹釉、窑变釉等不受著作权保护,并不是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釉料的配制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者是以商业秘密的保密方式来保护;艺术表达效果的最终呈现有材料、有工艺、有技术,这些都可以统一保护在企业的商号和商标之下,

28、对品牌的长久精心打造对景德镇来说是非常欠缺的。综上,可以看出陶瓷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利主体对保护方式的选择也有一定影响:法人企业适合采取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双重保护;陶瓷艺术家创作的陶瓷实用艺术品具有高独创性,不做批量生产的话,先采用著作权保护,尽量进行著作权登记。法律为经济保驾护航,因此陶瓷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具体选择和运用要从权利主体、产品规模和成本、产品的仿制难度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考虑,才能达到付出和回报、成本和收益的平衡,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双重保护灵活运用,可以说是陶瓷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双翼,缺一不可。针对独创性不够的陶瓷实用艺术品保护,外观设

29、计专利有专利证书加持,认定比较容易、保护力度大。但专利保护需要注意的就是年费的交纳不能中断,保护期到期之前就需要考虑通过商标、商号等整体品牌保护措施来立体保护,这样即使外观设计专利到期,但在知名商标保护下的该外观,他人仍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可能侵犯权利主体的商标权。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妙之处:每个权利都互相独立,可单独主张,但又相互交织,不让侵权者有任何侥幸逃脱的机会。四、结语陶瓷行业是景德镇的主打产业之一,对陶瓷知识产权,尤其是对陶瓷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对陶瓷产业的保护。景德镇陶瓷实用艺术品在司法保护实践中已逐渐形成具有“陶瓷特色”的裁判规则。在对陶瓷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

30、断方面,除了考虑传统陶瓷花纹、花型之外,还要考虑到釉料、颜料的运用、不同器物的花纹布局等内容,从整体把握陶瓷的独创性,侵权判定才能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亦可考虑就“涉瓷”知识产权的特殊之处有所作为,甚至参与出台陶瓷实用艺术品侵权审理规范,尤其是陶瓷实用艺术品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具体适用认定问题等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定型化、规范化,不仅为法官提供司法实践指导,更是给各类权利主体和律师提供指引。熟悉法律、善用法律,保护陶瓷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障权利人权利。景德镇陶瓷行业的兴盛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对实用艺术品侵权的深入研究,帮助我们明确和纠正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难

31、点和偏差,构建适用有力的保护架构,真正有利于陶瓷行业的发展,推动陶瓷行业发展、进步。注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 6061 号。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28 批指导性案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 02 民初12 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 CN201930326110.0,申请人为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1 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 0526 民初 1753号。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2管育鹰.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路径探析兼论

32、 著作权法的修改J.知识产权,2012(07):55-63.3戚湧,董新凯.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与变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4黎平.陶瓷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逻辑与规则J.中国陶瓷,2016(02):51-56.925宋戈.实用艺术作品分离规则的适用以合并原则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8(02):26-33.6吴晓梅.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J.人民司法,2005(04):77-80.7杨咏梅,王晓.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对象上的内涵比较与范围划分兼论实用艺术品侵权诉讼审理思路J.法律适用,2018(13):76-85.8胡允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审判实务疑难问题探析J.知

33、识产权,2012(06):35-39.9张朝晖,宁钢.陶瓷贴花装饰工艺M.湖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 Ceramic Practical Artworksand the Difficulty Concerning ItTAO Qi-wen1,JIN Xiao-hong2(1.Jingdezhen Ceramic University,Jingdezhen 333000,Jiangxi,China;2.Jingdezhen University,Jingdezhen333400,Jiangxi,China)Abst

34、ract:Presently,there is no legal provision for the defin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practicalart in China.However,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practical art prescribed by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ari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

35、hina can adopt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or the design patent protection,or both the two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practical artworks.Ceramic practical worksof art,as a kind of practical artworks,they integrate in themselves the features of ceramics,patent nature of theirappearance designs,and propertie

36、s of copyright.Therefore,in Jingdezhen,known as Porcelain Capital,asuitab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built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ubjects of right and thecorresponding characteristics so that the rights of right holders can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when disputes occur.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eramic;practical works of art;copyright;design patent责任编辑:陈 宁陶绮雯,金晓虹:陶瓷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难点剖析2023年第1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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