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骨髓檢查作業
高雄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血液腫瘤科標準作業文件
文件編號
207-003
文件版本
第1版
骨髓檢查作業
製作日期
93年05月18日
修訂日期
壹、 依據:
一、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廿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三六六六號令修正公布之「醫師法」。
二、 行政院衛生署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公告之健保字第88074735號「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貳、 目的:使病患及本院醫療團隊確實明瞭骨髓檢查作業流程,減少醫療爭議或醫療糾紛。
參、範圍:
一、 適用對象:經血液腫瘤科醫師診察,懷疑血液功能障礙之病患或疑似
細菌感染,需作骨髓細菌培養之病患。
二、 適用時機:門診及住院開立之骨髓檢查醫囑。
三、 適用地點:門診、病房及血液腫瘤科。
肆、權責:
一、 醫師:
(一) 本科醫師依病患之病情需要開立骨髓檢查醫囑。
(二) 非本科醫師依據病患之病情需要,得會診本科專科醫師,由本科專科醫師判定實行之。
(三) 明確向病患說明,並告知病患實行骨髓檢查之必要性、相關風險及注意事項,並請病患於「骨髓檢查同意書」上簽名。
二、 病患:
(一) 經醫師說明,並確實認知實行骨髓檢查之必要性、相關風險及注意事項。
(二) 簽署「骨髓檢查同意書」。
(三) 得依指定時間至血液腫瘤科接受骨髓檢查。
三、 血液科醫檢師:
(一) 依照醫師開立之醫囑,核對病患身分、「骨髓檢查同意書」。
(二) 登記簽收後,安排病患實行骨髓檢查。
(三) 協助醫師抽取骨髓,並製作骨髓抹片提供醫師判讀。
伍、定義:無。
陸、作業:
一、 作業內容:
(一) 門診病患骨髓檢查:
(二) 病房病患骨髓檢查:
二、 注意事項:
(一) 病患若無完成繳費動作,則檢查報告無法發出。
(二) 若有實行骨髓病理切片檢查,則需將檢體送至病理部檢查。
(三) 住院病患依照本院勤務系統接送病患至本科實施檢查。
柒、稽核:無。
捌、附件:
一、 高雄榮民總醫院骨髓檢查單
二、 高雄榮民總醫院檢查治療同意書
核准者
部主任
鍾孝民
審查者
科主任
王玉祥
製訂者
技術員
孫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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