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手动起吊管理规定
(兖煤股发【2007】10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手动起吊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手动起吊作业,指利用手拉葫芦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三条 凡涉及手动起吊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起吊的具体环境在施工作业规程(措施)中对起吊工作制定专门的规定。起吊重量大于5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重物起吊作业前,应预先在起吊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第五条 起吊点必须使用专用的起吊锚具及设施,严禁利用管、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条 起吊过程要专人操作、专人监护,并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起吊过程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起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七条 起吊作业中,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硬停止作业。
第八条 所有参加起吊的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自己所负责的起吊工作量、最大物体重量、所用的起吊工器具种类及起吊能力、所需索具的承载能力等。
第九条 工作前起吊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工作现场及周围环境情况,脏、杂物要清理干净,影响起吊的物件要运走。在井下起吊作业时,顶板应完好,两帮无跨落迹象,棚子无歪斜。
第十条 要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合理选择手拉葫芦,选用葫芦的额定起吊能力要大于物件重量。起吊前要有专人检查手拉葫芦,齿轮摩擦片等完好无锈蚀,主链及小链无变形、无严重锈蚀,运转灵活,护罩齐全紧固,自锁性良好,钩子完好,销轴牢靠。
第十一条 起吊时必须选用卸扣、锚链、钢丝绳套等专用起吊索具进行起吊,用钢丝绳套作索具时插接长度或卡接等符合规定。起吊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索具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其完好情况。
第十二条 起吊时要根据物体的形状和吨位选择起吊方式,物体形状不规则或大于2吨的物体必须采用多点起吊。
第十三条 一般不应使用棚架作为起吊梁。架棚巷道确需利用工字钢棚起吊物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每架棚梁所承担的重量不得大于2吨。
(二) 架棚巷道起吊物件必须垂直起吊。
(三) 起吊前,必须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并由专人对所用架棚及相邻的架棚进行检查,将背板刹紧备牢,上齐拉杆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倒措施后方可起吊。
(四) 严禁利用交岔点抬棚作为起吊梁使用。
第十四条 井下不得采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作为吊点。用专用起吊锚具起吊时,要首先检查锚具的锚固情况及周围顶板情况,锚具锚固强度要满足条件。
第十五条 用锚具起吊时,要使用合格的吊环。焊接吊环用圆钢和钢板材质选用强度不低于45#钢或A3钢的材料,圆钢直径不得小于Ø16mm,钢板厚度不得小于8mm。圆钢与钢板双面焊接,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
第十六条 起吊时物件要找好重心,物件重心不正时,要将物件放下,对物件重新捆绑后方可试吊、起吊。严禁人力对被吊物件进行平衡。
第十七条 起吊物件时索具的捆绑位置要合理,索具连接要牢固。捆绑物件时,物件及起吊梁的棱角部位要用木板衬垫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以防止棱角切割索具。
第十八条 起吊时要先试吊即慢慢拉动拉链,使索具及物件缓慢受力,检查吊点(起吊梁)、索具、物件的受力情况,无问题时方可继续起吊。
第十九条 物件吊起离开地面时要进一步观察吊点、索具及物件是否有异常变化,有异常变化时立即停止起吊。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要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起吊前看好退路,以防坠物伤人。起吊中人员要站在实地上,2m以上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系好保险带,站在稳固的脚手架上。
第二十一条 起吊过程中,作业人员要用手拉着拉链,以防葫芦打滑,物件突然落下。作业人员操作时不得在一旦因起吊索具或起吊工具失效,起吊物件下落或运动所到达的位置,以防物件落下伤人。上下山起吊时,被吊物件的下山方向及两侧不得有人。
第二十二条 多点起吊时操作人员要配合好,保证物件平衡起吊。
第二十三条 严禁人员随物件一起升降。
第二十四条 起吊作业要一次完成,不得中途停止。
第二十五条 起吊物件到位后,对各部位再检查一遍,确认无问题时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七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单位分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人员应核实《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附表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施工负责人
作业时间
安全负责人
吊装内容
起吊物件重量(吨)
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部门审批意见:
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 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2. 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3.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4. 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5. 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6. 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7. 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8. 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9. 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10. 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11. 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三、 “十个不准吊”内容: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四、起重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起重机械 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序号
内 容
应得分
实得分
评价说明
1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符合国标规定
34
1. 1. 除标注有△条款外,凡不符合评价内容和任一要求时,该台为不合格。
2. 2. 标注△的条款已具备、但不够规范或不完善,每台(处)从总分扣0.5分,但最多累计不超过6.8分
△2
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无超标使用
3
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4
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5
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6
急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7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8
PE连接可靠,电气设备完好有效
9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10
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11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12
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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