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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筑竣工测量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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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连云港市建筑竣工测量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竣工测量时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四至关系、技术指标和配套设施等情况所进行的测绘工作。是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竣工测量又是城市基础测绘信息实时更新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保证测量成果和成图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平面坐标采用连云港市地方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3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成图比例尺为1:500,图形数据格式为 *.dwg,文档数据格式为 *.doc,表格数据格式为 *.xls。 2. 主要技术依据 2.1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2.2 《全球坐标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2.3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007)。 2.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3)。 2.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 2.6 《数字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3.一般规定 3.1 测绘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认真研究并编制技术设计书。 3.2 竣工图上要标出规划用地范围,施测范围至用地用地红线外50米,零星工程施测范围为建(构)筑物外50米的面积。若范围不在一副标准分幅内,应进行拼接。 3.3 地形图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关条款执行。竣工图和成果均取至厘米。 3.4 竣工图不表示结合表和图号,以竣工项目名称作为图幅名。 4.控制测量 4.1 平面控制 4.1.1 测区附近如果没有高等级控制点,必须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GPS(静态)测量”等方法进行首级测量控制,具体要求按《城市测量规范》和《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定》执行。 4.1.2 图根控制测量可以采用导线测量或载波相位差分技术(RTK)进行。 4.1.3 因地形限制导线无法附合时,可以按照《城市测量技术规范》要求布设支导线。 4.1.4 当布局地区图根点密度不足时,可按照《城市测量规范》要求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布点加密。 4.1.5 进行RTK测量求解平面转换参数,至少要联测四个已知高级控制点,残差不得大于3.0cm。 4.1.6 联测点要覆盖整个测区,并且分布均匀。 4.1.7 基准站与最远观测点距离不得大于5km。 4.1.8 尽可能检测一定数据的相邻的已知控制点,以便于检核。保证测站点的点位中误差小于5cm。 4.1.9 图根点的密度要满足《城市测量规范》要求,即1:500数字化成图平坦开阔地区每幅图根点不得少于4个,对于地形复杂、隐蔽地区以及城市建筑区要加大密度,以满足竣工测量原则。 4.2 高程控制 4.2.1 图根水准测量按《城市测量规范》要求 4.2.2 在RTK进行测量时,可以直接用RTK测定高程,求解高程转换参数至少要联测6个在测区范围内分布均匀的水准点,高程残差不得大于3.0cm。 4.2.3 必须检测测区范围内的已知高程点予以校核。 4.2.4 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加密图根点时可以使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 5.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 建筑物及室内地坪测量 (3) 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4) 面积测量 5.1 主体建(构)筑物及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5.1.1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每幢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4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5.1.2 建筑物周围的配套设施,如:内部道路、绿化、管线、路灯、通讯设施、上下水检修井、化粪池、摄像头、停车位、地下停车场等均应实地测量,不得遗漏。 5.1.3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距离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拐点距四至边界的距离。如建筑物不平行,以最短距离为准。 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应和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以及放线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5.2 建筑物高度及室内地坪测量 5.2.1 测定建筑物室内地坪的高程,若一幢建筑物有不同的地坪高程,要分别测定。 5.2.2 测定楼的高度应以计算日照间距实际挡光部分的北檐口为准,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应按要求测量。 5.2.3 室内地坪高程标注用符号“▼”表示,楼高用符号“▲”表示。楼房的层数用数字表示,如6层标注“6”。6层带阁楼的用“61”表示;6层车库的用“61”表示;6层有阁楼有车库的用“611”表示。车库要标注净高。 5.2.4 图上标注的地坪高和楼的北檐口高均为海拔高。 5.3 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3.1 建(构)筑物与四至边界的距离计算可采用解析法,根据所测的坐标进行计算。 5.3.2 建(构)筑物与四至边界的距离也可采用实量法,即在实地采用钢尺丈量法进行间距测量。 5.3.3 为了保证解析法距离计算的准确可靠,全站仪一定要精确照准所测的建筑物拐角,棱镜的侧面中心准确的靠于该拐角,不得偏差。 5.4 面积测量 5.4.1 建筑物基本是由建筑物主体、车库、地下室、阳台、阁楼和门廊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均按建筑物外围结构(包括装饰层)计算面积。 5.4.2 商业用房面积与其他用途分开计算。 5.4.3 阳台面积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计算,阁楼层高超过2.20米(含2.20米)计算面积。 5.4.4 建筑物的各面边长均应采用钢尺到实地逐一丈量,量至厘米,个别无法直接丈量的边长可用解析法获得。 5.4.5 室内根据采集到的坐标数据和边长数据,按不同楼层分别在计算机中计算该楼层的建筑面积。 5.4.6 根据各楼层形状的不同,分别绘制各层的“××层面积计算图”和每幢楼的“建筑面积计算表”;形状、大小相同的楼层可以绘制一份“××层面积计算图”。 5.4.7 将每幢楼的面积汇总,编制“××××建筑面积汇总表”。 6.竣工测量提供资料 6.1 《竣工测量成果表》; 6.2 《建筑面积计算表》; 6.3 《××层面积计算图》; 6.4 《××××建筑面积汇总表》; 6.5 《楼高、间距图》; 6.6 《竣工图》;(非完整内容) 6.7 《验基图》或《验基报告》。 附:《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更新为CJJ/T 8-2011,有关竣工测量详见新版《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竣工测量部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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