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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_T 1203-2023电力交易用户绿色用电溯源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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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140.50CCS P 6353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T 12032023电力交易用户绿色用电溯源方法2023-11-23 发布2024-02-23 实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3/T 12032023目 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5 溯源范围26 溯源时段27 绿色用电溯源计算38 绿色用电溯源结果存证69 绿色用电溯源结果应用7IDB53/T 12032023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2、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强、蔡华祥、张茂林、李秀峰、王帮灿、邢玉辉、金美含、孙田旭、杨韵琛、 陈清贵、赵伟华、丁文娇、宝君维、熊峻、沈鑫、鲁秀梅、陈道户。IIIDB53/T 12032023电力交易用户绿色用电溯源方法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绿色用电溯源的基本原则、溯源范围、溯源时段、溯源计算、溯源存证、溯源应用等 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电力交易用户的绿色用电溯源计算、存证和结果应用工作。2 规范

3、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DL/T 1414.301-2015 电力市场通信 第301部分:公共信息模型3 术语和定义DL/T 1414.301-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绿色电力 green power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以及其他经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明确认定的绿色能源转化的电力。3.2溯源主体 tracing subject对电力来源进行

4、追溯的用电主体,用电主体按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参与形式可划分为电力批发用户和 电力零售用户。3.3绿色用电溯源 green power consumption tracing运用电力市场化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和计量数据等基础数据,经过科学计算,对溯源主体的电力来 源进行追溯的行为。3.4溯源时段 tracing period对电力来源进行追溯的时间范围。3.5表计数据管理系统 meter data management system对电能量计量数据进行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的系统。 来源:DL/T 1414.301-2015,定义3.183.6绿色用电溯源存证 green power consum

5、ption tracing data storage1对绿色用电溯源数据结果进行存储的活动。4 基本原则4.1 合规性绿色用电溯源的计算、存证、应用工作应遵循相应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以 及标准的要求。4.2 真实性绿色用电溯源的计算、存证工作所应用的原始数据信息应为真实对象或环境所产生,并运用区块链 技术上链存证,可计量,可核查,不得人为篡改或编造。4.3 完整性绿色用电溯源的计算、存证工作应完整反映溯源主体所使用的且完成计量的绿色电力,不应漏计、 重计。4.4 一致性在同一个溯源时段内,绿色用电溯源的计算方法应保持一致。5 溯源范围5.1 电力批发用户溯源范围电力批发用户

6、的溯源计算范围为溯源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全部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营销户号。5.2 电力零售用户溯源范围电力零售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以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为 基础开展溯源计算,具体范围如下:a) 售电公司溯源计算范围为其代理的全部电力零售用户;b) 电力零售用户溯源计算范围为溯源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全部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营销户号。6 溯源时段溯源时段分为最小溯源时段和汇总溯源时段,应满足以下要求:a) 最小溯源时段为 1 个自然年中的按照特定时间范围划分的时段,且范围不小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最小时段;b) 汇总溯源时段范围不超过 1 个自然年,汇

7、总溯源时段的溯源结果为该汇总时段内所有最小溯源时段的溯源结果之和。27 绿色用电溯源计算7.1 数据要求绿色用电溯源的计算、存证工作应获得溯源主体在溯源时段内相关的电力交易、计量、结算数据。 用于绿色用电溯源计算的数据应包含如下来源和内容。a) 来源于电力交易平台的数据:1) 溯源主体企业注册信息;2) 溯源主体电力市场化交易信息;3) 溯源主体电力市场化结算信息;4) 发电企业电源类型。b) 来源于表计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1) 溯源主体营销基本信息;2) 溯源主体计量点信息;3) 溯源主体在溯源时段内的计量信息。c) 来源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溯源主体工商信息。注:计量器具和数据应符合GB

8、 17167的规定。7.2 溯源计算7.2.1 溯源计算步骤绿色用电溯源的计算步骤如下: a)电力批发市场溯源计算:1) 合同电量溯源;2) 平衡分配溯源;3) 电力批发市场绿色用电溯源汇总计算。b)电力零售市场溯源计算:1) 电力零售用户分配溯源;2) 电力零售市场绿色用电溯源汇总计算。7.2.2 电力批发市场溯源计算7.2.2.1 合同电量溯源7.2.2.1.1 单笔合同电量溯源在某一溯源时段内,以电力交易用户的单笔交易合同为最小单元进行绿色用电溯源,单笔合同溯源 电量按该笔合同的电力交易用户实际分配用电量、发电企业的实际分配上网电量以及合同电量三者取小 确定。单笔合同溯源电量见公式(1)

9、。qia合同溯源 = min(qia实际分配用电量 , qia实际分配上网电量 , qia合同电量 )式中:(1)qia合同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a合同的合同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3qia实际分配用电量 第i个溯源时段a合同对应的电力交易用户实际分配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qia实际分配上网电量 第i个溯源时段a合同对应的发电企业实际分配上网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qia合同电量 第i个溯源时段a合同的合同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注:公式(1)中, qia实际分配用电量 为第i个溯源时段a合同对应的电力交易用户可分配的实际总用电量与a合同电量qia实际分配上网电量

10、占该用户i溯源时段应纳入的合同电量之和的比例的乘积;为第i个溯源时段a合同对应的发电企业可分配的实际总上网电量与a合同电量占该发电企业i溯源时段应纳入的合同电量之和的比例的乘积。7.2.2.1.2 汇总合同电量溯源在某一溯源时段内,溯源主体的绿色用电合同电量溯源结果为该主体该时段与各类绿色电力发电企 业成交的合同溯源电量之和,见公式(2)。qi绿色用电合同溯源 = qi水电溯源 + qi风电溯源 + qi太阳能电溯源 + qi其他绿电溯源(2)式中:qi绿色用电合同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的合同溯源电量之和,单位为千瓦时(kWh);qi水电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与水力发电企业成交的合

11、同溯源电量之和,单位为千瓦时(kWh);qi风电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与风力发电企业成交的合同溯源电量之和,单位为千瓦时(kWh);qi太阳能电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与太阳能发电企业成交的合同溯源电量之和,单位为千瓦时(kWh);qi其他绿电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与其他经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明确认定的绿色电力发电企业成交的合同溯源电量之和,单位为千瓦时(kWh)。7.2.2.2 平衡分配溯源7.2.2.2.1 分类平衡电量溯源合同电量溯源后,若溯源主体的实际总用电量大于其合同溯源电量之和,则对差异部分进行分类平 衡溯源。水电平衡溯源电量为溯源主体未直接溯源用电量与未直接

12、溯源水力发电上网电量的比例的乘积, 见公式(3),风电平衡溯源电量、太阳能电平衡溯源电量及其他绿电平衡溯源电量可同理得出。qi水电平衡溯源 = qi未直接溯源用电量 e水电(3)式中:qi水电平衡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对应的水力发电平衡分配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4qi未直接溯源用电量 第i个溯源时段完成计量的溯源主体的未直接溯源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e水电 第i个溯源时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未直接溯源的可分配的水力发电上网电量之和占电力市场化交易中未直接溯源的可分配的各类型发电上网电量之和的比例。注:溯源主体的实际用电量与其合同溯源电量之和的差值部分为未直接溯源用电

13、量,发电企业的实际上网电量与其合同溯源电量之和的差值部分为未直接溯源上网电量。7.2.2.2.2 汇总平衡电量溯源分类平衡溯源后,汇总得出该溯源主体绿色用电平衡分配溯源电量,见公式(4)。qi绿色用电平衡溯源= qi水电平衡溯源 + qi风电平衡溯源 + qi太阳能电平衡溯源 + qi其他绿电平衡溯源(4)式中:qi绿色用电平衡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的绿色用电平衡分配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qi风电平衡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对应的风力发电平衡分配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qi太阳能电平衡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对应的太阳能发电平衡分配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

14、Wh);qi其他绿电平衡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对应的其他经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明确认定的绿色电力平衡分配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7.2.2.3 电量溯源结果绿色用电溯源的电量结果为溯源主体的绿色用电合同溯源电量、绿色用电平衡分配溯源电量之和, 见公式(5)。qi绿色用电溯源 = qi绿色用电合同溯源 + qi绿色用电平衡溯源式中:(5)qi绿色用电溯源 第i个溯源时段溯源主体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7.2.2.4 电力批发市场绿色用电溯源汇总计算汇总溯源时段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为该汇总时段内所有最小溯源时段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之和。7.2.3 电力零售市场

15、溯源计算7.2.3.1 电力零售市场溯源分配原则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零售用户的绿色用电溯源遵循如下分配原则:a) 电力零售用户的绿色用电溯源比例与售电公司约定确认的,按约定比例优先分配;5b) 电力零售用户的绿色用电溯源比例与售电公司未约定确认的,扣减售电公司已优先分配的溯源电量后,剩余售电公司绿色用电溯源电量等比例分配至其代理的剩余电力零售用户;c) 分配前后电力零售用户溯源时段内的结算电量不变;d) 分配前后售电公司溯源时段内的结算电量不变;e) 分配前后售电公司溯源时段内的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不变。7.2.3.2 电力零售用户分配溯源电力零售用户绿色用电溯源电量依据分配原则

16、进行,具体计算见公式(6)。qrf,当已约定比例时qr= i实际用电量i约定比例(6)i绿色用电溯源qrf,定比例式中: i实际用电量i分配比例当未约时qri绿色用电溯源第i个溯源时段分配给电力零售用户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qri实际用电量第i个溯源时段完成计量的电力零售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fi约定比例第i个溯源时段电力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约定确认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比例;fi分配比例第i个溯源时段电力零售用户未与售电公司约定确认而分配给该电力零售用户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比例。7.2.3.3 电力零售市场绿色用电溯源汇总计算电力零售用户汇总溯源时段的绿色用

17、电溯源电量为该汇总时段内所有最小溯源时段的绿色用电溯源电量之和。8 绿色用电溯源结果存证8.1 绿色用电溯源结果存证内容完成绿色用电溯源计算后进行溯源结果存证,溯源结果存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溯源主体企业名称;b)溯源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溯源时段;d) 溯源电量;e) 其他需要存证的内容。8.2 绿色用电溯源存证技术要求绿色用电溯源存证系统底层推荐基于区块链技术平台进行建设,以区块链技术平台为上层应用提供共识机制、智能合约、隐私保护等区块链基础服务。基于区块链技术平台实现溯源业务数据可信存证, 以链上可信数据为依据,通过溯源算法程序实现溯源过程的可信透明计算,应具备如下功能:a) 业务数据上链存证功能,支持对溯源基础数据上链存证,保证链上数据不可篡改及可追溯;6b) 用电溯源功能,基于链上存储的可信溯源基础数据,执行绿色用电溯源算法,生成溯源结果数据,并对结果数据进行上链存储。9 绿色用电溯源结果应用绿色用电溯源结果按最小溯源时段和汇总溯源时段进行存证,可应用于电力交易领域。7DB53/T 12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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