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港职员工考勤、请假及外出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规范请假及外出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香港特区政府《雇佣条例》等有关法例,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雇佣关系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在职港职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假期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建立考勤档案记录;
(二)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员工假期申请事项,并建立员工休假台账。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逢周六及周日为休息日。
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3:00,下午14:00-17:30。
如遇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执行。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月度考勤,考勤周期为上个月的20日至当月的19日。各职能部门于当月20日前统一将上一月度的考勤表加盖部门公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作为记工依据。
第六条 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情况,视为员工考勤违纪行为:
(一)迟到:未经同意,不按规定时间达到工作岗位、作业地点;
(二)早退:未经同意,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
(三)旷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不服从工作安排,留在原岗位不去新岗位上班的;出现迟到、早退、脱岗其中之一达1小时或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脱岗: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三章假期种类
第七条 员工可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规定享受公共休假日、有薪年假、有薪病假、产假、工伤假、香港特区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以及根据集团公司规定享受事假、婚假、丧假等。
第八条 公共休假日。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法定假日(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日。
第九条 有薪年假。在集团系统内连续工作1年或以上者可享受有薪年假。
(一)有薪年假天数,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按员工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至最高14天。有薪年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众假日。
(二)有薪年假原则上由个人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当年的有薪年假必须在12月31日前休完,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 有薪病假。员工每年可享受有薪病假15天,超过者,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产假/看护假。女员工生育分娩期间,可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放取产假,产假时间为10个星期,一般情况下须在预产期前4个星期开始;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申请看护假10天。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遇公共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二条 工伤假。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其他根据香港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的,可休工伤假。
第十三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向集团公司申请事假,经批准可办理事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仍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正式员工全年有薪事假不超过7天,超过7天以上的事假,按日累计扣除日薪。事假与年假不能合并使用,也不能跨年度使用。员工应先享受完有薪假期,再使用事假。
第十四条 婚假。员工在集团公司任职满一年或以上者,如结婚,可享受有薪婚假7天。如配偶不在香港而须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者,可酌情给予若干天有薪路程假。任职半年以上不足一年者,可享受有薪婚假5天。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遇公共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五条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丧假3天。员工在中国内地或者国外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另申请路程假3天。
第四章请假及外出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休假(不含法定假日、公众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及因公出国(境,不含香港)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中层副职还需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集团公司中层以下员工,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
员工申请休假,必须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协助上级主管指定休假期间岗位代理人,提交《外出请假呈批表》,并根据不同假期类型另附如下申请资料,按照第十七条所述权限呈报审批:
假期类型
资料依据
有薪年假
年初人力资源部发放的年休假单
工伤假
医生出具的工伤证明、伤残医学诊断报告等
婚假
结婚证书
产假/看护假
怀孕、生产的医学诊断报告
事假
请假事由
病假
医生出具的就医诊断、病假建议书等
丧假
亲属死亡报告书
第十九条 外出报告手续的办理
员工因公离开香港(不含到地区出差),必须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协助上级主管指定外出期间岗位代理人,提交《外出请假呈批表》,说明外出事由、时间、外出期间联络方式等,按第十七条所述权限呈报审批,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外出,可先电话请示,并在回来后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的有关材料,由所在部门内勤归整后,于每月20日前与考勤表一并加盖部门公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作为记工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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