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费用管理,规范费用开支,控制成本支出,促进和引导全行以经营效益为中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xxx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本行费用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权限、费用项目及具体政策、费用管理、费用监控和监督检查等作出统一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原则。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行规章制度。费用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管理系统核算,严禁虚列费用支出或以其他方式套取现金,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或“账外账”。所有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规,在报销前需对票据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我行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公章”,其他部门章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准报销,具体政策参照《x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两率”管理与预算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经营单位的变动费用管理以“两率”管理为核心,将资源配置与利润增长相结合,体现“权责对等、分类管控、标准统一、投产结合”的资源配置原则。对各经营单位的固定费用及总行其他部门费用采取预算控制的管理模式。
1.权责对等,即经营责任与资源配置权力相匹配,体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2.分类管控,即业务区分战略与常规、费用区分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实现分类管理。一方面,资源配置突出对战略项目的导向作用,保证战略资源投入,培植业务增长后劲;另一方面,根据费用属性及业务关联性,将费用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采取不同的费用管理模式。
固定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及租赁费用。变动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和变动营业费用,人工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及其他人工费用。变动营业费用包括除固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营业费用。固定费用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3.标准统一,即预算外“两率”全行统一标准,体现激励机制。变动费用上不封顶,鼓励业务经营单位通过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定价水平、促进资源的节约和规模的有效增长,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和费用资源,从而实现经营的良性循环。
4.投产结合,即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础,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长期利益最大化。
5.各经营单位固定费用及总行各部门的费用开支由计划财务部设定年度预算,实行限额管理,各预算执行单位开支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6.大额支出及因特殊情况需申请“两率”或调整预算的,需按《xxx银行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审批。
第六条 分级授权原则。费用支出依据《xxx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凡超出支出限制的,均需逐级上报,直至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列支。严禁通过项目分拆的形式规避授权管理。审批人权限必要时可按《xxx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进行转授权。
第七条 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年度内有重大影响的单一项目支出,无论是否付款及取得发票,原则上需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提或摊销。
第八条 集中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原则。购置大额物品、大批量使用的物品(如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印刷用品)或大宗服务(咨询项目、IT项目、广告项目等),符合总行采购制度规定的邀请招投标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选择邀请招投标方式或集中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具体操作按照《xxx银行大宗物品购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金额10万元(含)以上或非即期结清的购买物品或服务行为,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
合同签订前,应特别关注可能涉及到的税务条款及本行是否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境外咨询公司签订合同,需明确可能发生的营业税、所得税(与咨询服务期间有关)、印花税、增值税(软件产品服务)等税费的承担方;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应明确个人所得税的承担方,并明确是否由我行代扣代缴。
第九条 必要和从紧的原则。各项费用支出在保证业务开展正常需要的同时,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行的方针,从严管理,从紧控制,努力增收节支,杜绝不合理开支。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职责与权限的规定具体参见《xxx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费用项目和具体政策
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包括本行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费用、职工薪酬、手续费支出、折旧和摊销费用和其他营业支出。
第十二条 营业费用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在科目“营业费用”下核算,并根据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一)差旅费。指员工因公出差异地按照规定标准报销的飞机或车船费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以及职工探亲和经批准外地就医的往返交通费用。有关差旅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1. 机票订购应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正式途径订购,车船及机票费用不得超过行内规定标准(xxx银行差旅费标准见附件1)。
2.总行工作人员到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到总行所在地出差的,原则上统一在总行或分支行有协议的指定宾馆入住,且费用不得超出标准。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及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支援工作或培训等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由单位统一负担的,出差后不再报销住宿费和领取出差住宿补助,特殊情况需持会议通知或会议证明。
5.个人应自我约束,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应自行承担。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按出差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且绕道和在家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
6.出差地发生的业务招待开支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
7.单位已统一为员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报销个人出差保险费用。
8.职工经批准探亲和外地就医的,可参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往返的飞机、车船费和市内交通费,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报销时还应提供批准探亲和外地就医的证明。
(二)会议费。指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按规定列支的会场租金、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等项目。公杂费指会标制作费、场租费、市内交通费等项目。会议分为主办会议和参加外部会议。主办会议是指由我行主办召开的各种经营分析、工作总结、专题讨论及激励表彰等会议。参加外部会议是指员工参加外部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1.会议召开应本着俭约、务实的原则,原则上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小型会议能解决问题的,不开大型会议。内部会议尽量在行内召开,充分利用视频和电话会议。
2.确因行内条件受限在外举办会议的,主办部门应优先选择协议酒店,统一安排食宿。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得在豪华酒店开会;如需在无机构的城市召开会议,标准不能突破会议费标准(xxx银行会议费/培训费标准详见附件2)。分行参加总行举办的会议,原则上分行参会人员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分行承担。
3.本科目核算的差旅费包括主办方工作人员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
4.会议聘请行外专家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科目列支。
5.会议所需纪念品、礼品应纳入招待费列支。
6.会议主办部门不得擅自增列会议内容或扩大会议规模。
7.会议主办部门必须如实申报会议内容、参会人数、会议天数等有关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8.会议费在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地点提供的会议费发票、《会议费审批表》(原件)。
(三)公杂费。指购置办公用品的支出和支付的日常办公杂费,包括购置办公用品支出、订阅书报、刻制业务公章、印制名片、商标注册、搬运和整理档案、清洁用品费、办理证件以及饮水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1.纳入本科目核算的办公用品主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其他低价值办公用品。
2.负责办公用品购置的部门在年度计划内安排办公用品经费的开支,日常批量以及属大额支出的办公用品采购应按照《xxx银行大宗物品购置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归口管理部门对办公用品有配置或耗用标准的,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3.本科目核算的饮水费主要为购买的矿泉水、饮水机饮用水费,按抄表数缴纳的自来水费在“水电费”科目核算。
4.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购置、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四)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金银等物品发生的费用,包括押运车辆发生的的运输费、包装费、自备汽车的燃料费、牌照费、修理费、保险费、存车费、本行专职押运人员的出车费、专业押运公司押运费、委托同业寄存现金发生的费用。
委托押运公司押运及委托同业寄存现金的,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五)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本行计算机和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购买的打印纸、色带、硒鼓、墨盒、光盘等耗用材料,备品配件,电子设备维护费用等费用。
1.行内对办公耗材有配置和耗用标准的,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2.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3.不能达到无形资产资本化要求的电脑软件费在本科目核算。
(六)邮电费。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递物品费用、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还包括使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支付的大、小额邮电费。
(七)印刷费。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内部书刊、资料的印刷费及包装运送费。
(八)安全防卫费。经营过程中为确保安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安保人员工资,购置防卫器材(如警棍、监控器材、消防器材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购建标准的电子监控、报警及通讯消防等的器材购置费、维修费以及营业网点安装防护门窗、柜台栏杆、以及营业网点联网报警费用等服务费用。
1.聘请安保人员,需与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具备经营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协议。
2.参加联网报警系统,应与公安部门签订联网报警协议
3.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九)租赁费:指租用银联POS、营业用办公用房和临时租用车辆、电子计算机、器具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1.该科目下设POS租赁费、房屋租赁费和其他租赁费三个明细科目。
2.新租营业网点的租赁费,应报告租赁面积、租金、租赁期限和租赁合同草案,由总行批准后再签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租金。
3.租金按照合同支付并根据受益期摊销,不得提前或延期摊销。
4.本科目核算的租赁费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产生的租赁费,符合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条件的,应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确认为我行固定资产。
(十)水电费。指公用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1.本科目核算的水费为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的水费,矿泉水、饮水机饮用水在“公杂费”科目列支。
2.水电费应根据水电费等专用结算单据列支。如电费是由房屋产权人统一收取的,需取得收费单位的电费分割单以及加盖代收费单位发票章的发票复印件。
(十一)公证及诉讼费。指我行在诉讼案件中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本行支付给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法律咨询费,公告费用、公证费、执行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诉讼费用。
1.法律咨询、律师代理协议签订按照行内相关规定执行。
2.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的开支应提供法院专用收据。
3.法律咨询费、律师代理费的报销应提供发票、代理协议(原件)或合同(原件)。
4.代垫诉讼费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对于我行因败诉需承担的诉讼费,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时,由“其他应收款”转至本科目核算;对于确实无法清收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需附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我行为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服制作与清洗费、劳动保护用品费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十三)外事费。指用于外事活动和洽谈对外业务的接待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因公出国人员的境外住宿费、往返及出访国家境内旅费、交通费等支出。
1.因公出国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2.赴境外出席国际性会议,经费开支按会议承办方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3.赴境外出国考察、学习、培训等事项,由境外单位负责出资项目,本行不再承担这部分经费支出。
4.经费预算应按住宿费、往返旅费、交通费等具体项目计算,不包括不可预见费用。
5.如出国人员确实需要发生不可预见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回行后根据规定做专项说明,按照我行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报销。
6.回国人员经费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往返旅费票,并详细说明具体费用开支内容。
(十四)保险费。指为保证单位财产和业务安全,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各类保险费(车辆保险费除外)。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付返还款冲减保险费支出。
1.除协议明确由本行承担保险费的租入房产设施外,本行不得承担其他非自有产权的财产保险费。
2.本科目核算的保险费不包括车辆保险费,运钞车保险费在“钞币运送费”核算,行内其他车辆保险费在“交通费”核算。
(十五)业务宣传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除广告费以外的其他宣传费用支出,包括宣传用品费(购置宣传用品)、宣传服务费(支付如宣传场地租赁、宣传中介服务费用)、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及其他费用等。
1.对批量购置的业务宣传品,应落实保管责任,并建立购置、领用台账。
2.业务宣传费中列支营销活动费用时,需附详细的以突出宣传目的的活动方案;列支宣传用品费用,采购合同中需列明附xxx银行的LOGO。
(十六)业务招待费。指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发送的合理交际应酬费用,包括交际应酬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用品费等,购置的礼品也应在此科目列支。
1.为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管理,总行可视情况下达分支行业务招待费专项控制指标,各行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按照 "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节约开支。
2.礼品、纪念品的购置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免征个税情形的,需代扣代缴礼品个人所得税。
3.各单位超出总行规定额度标准的,将按照一定规则扣减其当年的费用额度。
(十七)广告费。指本行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电视广告费、广播广告费、报刊广告费、网络广告费及户外媒体广告等。
1.广告宣传是宣传本行形象和业务的重要资源,各单位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最大限度提高我行品牌形象和业务推广度。
2.广告宣传项目必须利用本行整体优势争取最优惠价格;广告项目采购按照总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广告费列支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传播或与广告投放直接相关的第三方费用,如租图、模特、拍摄、制作、创意等;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或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发票;广告合同(原件)。
(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购置按规定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的摊销费用。低值易耗品从开始使用时一次性摊销。
(十九)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除开办费之外按规定应计入本期损益的长期费用摊销。
(二十)修理费。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机具设备及其他零星修理费用。
1.营业办公用房的维修费根据行内相关规定执行。
2.IT设备维护及修理费在“电子设备运转费”科目核算。
3.设备保修、维护费须签订保修协议。
4.车辆修理费在“交通费用”科目核算。
(二十一)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外包服务等所支付的咨询费用。外聘咨询公司必须签订合同,并符合合同管理原则。
(二十二)审计评估费。指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审计查账验资、资产评估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查验结果而支付的费用,如年度报告审计费、评估验资费、资产评估费、基建预(决)算审计费等。
(二十三)物业费。指本行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支付的费用。
(二十四)服务费。指本行接受同业或其他机构为本行提供产品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五)绿化费。指营业办公场所绿化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政府规定应缴纳的义务植树费。
因会议、培训等零星购置的鲜花,在对应的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
(二十六)董监事会费。指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十七)研究开发费。指研究开发新技术和金融电子化应用软件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八)技术转让费。指本行接收转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九)取暖降温费。指营业办公所支付的单位取暖、降温费用。发放给员工的取暖及降温补贴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下核算。
(三十)代理费。指本行委托同业或其他机构为本行代理某项业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十一)开办费。指本行新设机构在筹建期间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记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1.机构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本科目据实列支。筹建期间自监管部门下发的批准筹建文件日期为准,批文下发日之前的支出在总行列支。
2.开办费于开业时直接计入该科目。
3.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三十二)董监事费。指本行向董事和监事支付的劳务费用。
(三十三)网银跨行邮电费。指我行使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而支付的网银跨行邮电费。
(三十四)抵押登记费。指我行办理抵押登记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十五)交通费。指我行业务用车发生的保险费、修理费、租赁费、汽油费、交通杂费(停车费、车辆证件费、年检费等)。运钞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在“钞币运送费”科目核算。
1.分行需按总行批复要求保有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车辆。
2.车辆的维修、定期保养等需按行内相关规定择优确定车辆修理定点厂家。
3.车辆修理应按照行内规定程序,提交申请。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修理费,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十六)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上述营业费用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职工薪酬。通过“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工资和奖金的列支,应按照本行工资制度执行,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属于工资性的支出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各分支行应按效益原则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执行总行核定的工资总额指标,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具体包括:
(一)职工工资。指按照本行行员工资制度规定发放给在本行任职的正式行员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等各项工资性支出。
1.各单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工资费用逐月计提和发放。
2.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短期用工工资。指本行按规定发放给除了正式行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之外的柜员合同工、劳务用工、临时工等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等。
(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指我行因经营管理需要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等各项工资性支出。
(四)职工福利费。指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在不超过行员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据实列支。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相关税费规定代扣代缴。具体项目包括:
1.员工医疗福利:为员工设立的,除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之外的体检等于员工身体健康相关的福利。具体包括员工体检费、女工保健费和员工医疗特别补贴。
2.员工工作福利:为员工提供午餐及食堂其他费用等与工作有关的福利。
3.员工家属福利:为员工家属提供的除子女医疗保险之外的相关福利,主要包括独子费和托儿费。
4.防暑降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的供暖费、防暑降温费等补贴。
5.员工计划生育费:根据国家或当地有关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职工福利:各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成本预算内,除法定福利及标准福利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其他福利。
(五)工会经费。指按照员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的开支。
(六)职工教育经费。指我行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包括员工培训、学习发生的聘请教师费用、购置培训资料费用等费用。各单位按照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据实列支。
(七)劳动及待业保险费。指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为劳务派遣之外的员工缴交的社会保险福利及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补差、价格补贴、医药费 (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等支出、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发放的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劳务派遣人员保险费在“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及待业保险费”单独核算。
1.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失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生育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4.医疗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企业年金。经总行批准的在规定的标准内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
6.工伤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行业缴费费率计算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按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标准支付的工伤人员费用等。
7.离退休人员养老补贴。向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按本行标准其应享有的离退休费高于社保部门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
8.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9.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按规定报销的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和医疗保险支出。
10.丧葬费及遗属补贴。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支付的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贴。
11.其他劳动及待业保险费。按规定的标准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发放的工资以及不属于上述账户的其他劳动及待业保险费支出。
(八)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及待业保险费。指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为劳务派遣员工缴交的社会保险福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其他劳动及待业保险费。
(九)住房公积金。指按规定由我行为劳务派遣之外的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在“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科目单独核算。
(十)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指按规定由我行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住房补贴。指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十二)非货币性福利。指本行将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支出。
(十三)通讯补贴。指本行按月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补贴。
(十四)其他支出。不属于上述项目的其他与职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手续费支出,是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所支付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
(一)监管费。按照银监会关于监管费的收取规定缴纳的监管费。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根据总行规定的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政策参照《x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费。指根据总行规定的折旧率,对以历史成本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
(四)其它资产摊销。指除上述资产摊销以外的其它资产摊销。
(五)其他支出。是指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营业性支出。
第五章 费用管理及监控
第十六条 费用管理
(一)纳入“两率”管理的费用实行弹性管理,并按照利润执行进度逐步投放,其执行进度与利润执行进度相匹配。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应编制费用预算,实行限额控制。
1.预算的编制
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应按照年度编制费用预算。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包括各分行、总行事业部固定费用及总行其他部门费用。各经营单位和总行其他部门应根据当年费用开支、人员情况、下年业务发展计划、业务需求,本着既保证业务发展正常需要,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下一年度费用预算,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
年度费用预算包括费用预算表和预算编制文字说明,各预算编制单位应认真预测和编制本年度的费用支出的预算,并详细说明计划编制依据和具体计算过程。
费用预算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汇总,并根据董事会核定的全年计划对各项费用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各单位年度费用预算。报总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2.预算的执行
年度费用预算批准通过后,各分行和总行其他部门应据此掌握和控制费用开支,严格控制费用总量。
分支行对下属机构的费用开支,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依据本行的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费用监控
(一)对于纳入“两率”管理的费用,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行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二)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各预算执行单位应按季度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项费用的实际开支情况及其与预算的差异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反馈。总行计划财务部将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弄虚作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的,将按照一定规则扣减其当年的费用额度,并在全行进行通报批评。费用额度当年有效,不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费用管理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费用项目、费用核算内容由总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费用项目的具体核算内容进行成本列支,不得随意更改费用项目和核算内容,不得随意挂账。
第十九条 费用开支标准。财务税务制度规定有按比例控制或按比例提取的费用项目应按规定比例控制和计提;总行规定有统一执行标准或控制额度的费用项目应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支出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强化费用支出约束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支。重点压缩业务招待费、租赁费、修理费、会议费、公杂费等支出项目,同时,应合理设置机构,精简人员,减少开支,提高效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的财务部门要作好业务费用支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总行将通过财务检查、内部稽核等形式,对全行的费用支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制度执行不严、开支不合理、随意更改费用项目、乱摊乱挤成本、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将给予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
(一)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费用管理相关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和授权审批管理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是否符合总行制度要求。
2.各项费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3.各单位“两率”的执行情况。
4.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5.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守规,并符合行内各项规定。
6.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
7.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二)检查频度
1.总行对分行检查
总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分支行费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总行对分行的抽查面不低于20%。
2.分行自查
各分行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本单位财务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检查单位应向上级机构报备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收到整改报告后一个月内上报整改报告,检查单位还应对整改问题进行抽检复查。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按要求逐级把关,层层监督,严格管理,做好计划、分析及预测工作,及时发现费用支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控制措施,不留隐患。对违反制度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按总行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xxx银行差旅费标准表
档次
项目
级别
城市间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
出差补贴(人民币)
飞机
轮船
火车
汽车
国内
境外
境内(人民币)
境外(美元)
港澳台地区(美元)
1
总行行领导、高管*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2
总行副总监、事业部总裁、部门总经理,分行行长长、
经济舱
超级经济舱
一等舱
软卧、一等座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800
260
220
3
总行事业部副总裁和总裁助理、部门副总经理和总助,分行副行长和行长助理
经济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卧、一等座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700
220
200
1.省内80元/日;
2.省外100元/日;
3.境外及港澳台地区120元/日
4
总行经理、副经理,分行部门正、副职,支行行长
经济舱
经济舱
三等舱
硬卧、二等座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600
180
150
5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经济舱
三等舱
硬卧、二等座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500
150
120
备注:1*.高管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在额度内据实报销;
2.干部级别的标准以人力资源部认定为准;
3.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 自然天数是指出差人员出发当天起到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均按一整天计算;
4.出差地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宿费可按上述标准上浮100元/日。
附件2
xxx银行会议费/培训费标准
项目
标准
交通/住宿费
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执行差旅费标准
餐费
行内
50元/人天
行外
180元/人天
场租费
场租费:160元/人天
最低起点:北上广深1500元/天;其他城市1300元/天
租车费
50元/人天
杂费
80元/人
备注: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会议费/培训费可适当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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