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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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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就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及规定的结算方式、信用可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2.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3.背书 背书是指票据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6.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7.银行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1)恪守原则,履约付款 这一原则要求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事先的承诺,履行各自的职责。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收款和付款,以保护客户对存款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存款的合法权益。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是在信用和存款的基础上,受单位的委托进行资金划拨的。因此各单位只能在存款余额内支用款项,而银行必须在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付出后,再为收款人收账。 8.使用票据办理结算应当注意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1)票据基础 票据是用以反映在商品货币让渡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以及清偿的一种信用工具。因此,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的基础是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票据记名 为使票据关系明确,票据一律记名。 (3)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相关法律行为。 (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体现票据上的一种债权,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是密不可分的,有票据就有权利,无票据就没有权利。 (5)票据背书转让 流通转让是票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正因为票据可以流通转让,才使票据在商品交换及债务清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6)票据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行为的履行,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所做的表示愿意与被保证人负相同责任的票据行为。 (7)提示付款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8)票据签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签章。 (9)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基于某些合法的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0)票据的丧失与挂失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的权利人因被盗、遗失、毁损等原因而失去了对汇票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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