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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周法制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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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周法制学习 时 间:5月31日 主 持:张凌 人 员:一幼全体教师 内容:《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畜禽类动物;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存放垃圾或者废弃物等容器、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经营负责人、地址、食品类别项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生产经营;   (二)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六)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七)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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