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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國立高雄大學膳食督導委員會設置暫行辦法」於民國94年4月15日第63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民國94年4月15日第6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年5月27日第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0月16日本校第10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法規名稱
現行法規名稱
說明
國立高雄大學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1.依98年度餐飲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增列「民生」字樣,以符現況。
2.依本校「法規格式撰寫標準」第貳條,校內各單位依據其他法規而制定其組織、職責或處理業務之法規者,得稱為規則,爰以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餐飲及其他外包場所,督導外包廠商經營,並實施餐飲衛生管理及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特依據教育部暨衛生署頒行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設立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餐飲場所,督導餐飲場所經營,實施餐飲衛生管理及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特依據教育部暨衛生署頒行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立餐飲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增列其他外包場所、修正委員會名稱及部份文字。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餐飲場所係指任何提供教職員工生進食之場所及其廚房,包括餐廳、販賣部、販賣亭及自動販賣機等。
前項所稱廚房係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本規則所稱其他外包廠商,係與民生相關之外包場所,包括便利商店、書局、自助洗衣機設置等。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餐飲場所係指任何提供教職員工生進食之場所及其廚房,包括餐廳、販賣部、販賣亭。
前項所稱廚房係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1.修正法規名稱及增列自動販賣機為餐飲場所。
2.增加與民生相關之其他外包場所之定義。
第三條 本會由行政副校長、總務長、學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本校護理師、環安組組長、保管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學生自治會會長、學生議會會長、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會長等十二人擔任當然委員,任期隨所擔任職務之任期;另由五個學院各推薦一名學生代表,及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二名與職員工代表一名擔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由行政副校長、總務長、學務長、運動健康暨休閒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本校護理師、環安組組長、保管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學生自治會會長、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會長等十二人擔任當然委員,任期隨所擔任職務之任期;並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三名與職員工代表二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1.刪除運動健康暨休閒中心主任、增加學生議會會長,及各院學生代表,同時降低教師及職員代表。
2.考量業務連續性及部分學校作法,將遴選委員及學生代表委員任期延為二年。
3.修正後委員會成員20名,學生代表共計8名,佔40%。
第四條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副校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兼任。
未修正
第五條 本會置下列幹事,由本校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均為義務無給職,其職責分別如下:
一、行政管理幹事: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會會議之召開、文書處理與保管,及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使用管理與輔導廠商之經營。
二、衛生營養幹事:由本校護理師或營養師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衛生、營養之教育、宣導事項,及餐飲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研習等事項。
三、總務幹事: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招商事宜。
四、工程幹事: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負責辦理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設計、修繕等工程事項。
五、環安幹事:由總務處環安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消防設施安全、環境衛生、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總務處保管組應聘請專人,承辦外包廠商一般履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會置下列幹事,由本校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均為義務無給職,其職責分別如下:
一、行政管理幹事: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會會議之召開、文書處理與保管,及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使用管理與輔導廠商之經營。
二、衛生營養幹事:由本校護理師或營養師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衛生、營養之教育、宣導事項,及餐飲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研習等事項。
三、總務幹事: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招商事宜。
四、工程幹事: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負責辦理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設計、修繕等工程事項。
五、環安幹事:由總務處環安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消防設施安全、環境衛生、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總務處保管組需督導經營廠商確實辦理餐飲衛生管理各項業務,並聘請合格人員擔任督導人員。
由於餐飲衛生管理業務已明確分工至衛生營養幹事,故修正總務處保管組專人所負責之業務性質,以符實際情形。
第六條 本會職掌分述如下:
一、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二、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三、餐飲場所經營管理業務之督導。
四、餐飲及其他外包廠商,包括便利商店、書局、自助洗衣機設置等之相關管理評鑑事宜。
五、本校教師、職員、職工及學生反映意見及爭議事件之處理。
六、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之研議。
七、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職掌分述如下:
一、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二、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三、餐飲場所經營管理業務之督導。
四、年度概算擬編之審查。
五、本校教師、職員、職工及學生反映意見及爭議事件之處理。
六、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之研議。
七、關於餐飲場所營運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1.年度概算擬編因屬例行性業務,由管理單位擬編後,詢行政程序簽核。另本委員會尚有重要之評鑑業務,故予以修訂第四款。
2.因餐廳之收入全數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並無由委員會保管、運用等情形;又本校除餐飲服務廠商外,尚有其他外包廠商,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合併辦理相關管理評鑑業務,爰以修正第四款,以符現況。
第七條 本會於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其決議人數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為之。
會議有關人員及受委託經營餐飲場所之廠商代表得列席參加。
未修正
第八條 本會成立時得同時成立餐飲督導小組,常時辦理餐飲管理各項業務。
前項督導小組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會長、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學務處護理師及生活輔導組、總務處保管組、環安組等單位各派一人擔任。
督導小組每學期召開一次小組會議,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小組會議。
第八條 本會成立時得同時成立餐飲督導小組,常時辦理餐飲管理各項業務。
前項督導小組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學生自治會、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本校護理師、總務處事務組、營繕組、保管組、環安組等單位各派一人擔任。
督導小組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二週召開第一次會議,爾後每四週召開會議一次,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1.同第三條,督導小組增加學生議會會長,並略修正應派代表之各組。
2.鑑於督導小組主要業務為辦理每週餐廳檢查,且已上軌道,督導小組會議改為每學期召開一次,並應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小組會議。
本條文刪除
第九條 本校餐飲場所之租借與管理收支得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並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餐飲衛生、營養之規劃、教育及宣導事項。
二、餐飲衛生安全之維護事項。
三、餐飲場所之衛生管理事項。
四、餐飲場所之設施管理與維護事項。
五、餐飲從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六、其他有關餐飲衛生管理事項。
依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由學校統籌支應管理單位相關經費之支出,包括場地設備管理相關業務費用、修繕費用、管理人員加班值勤費、僱用編制外人員薪資、勞健保費及年終獎金等費用及設備增置等,已明確規範,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辦理相關收支事宜,並無送委員會審查,故刪除本條文。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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