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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的通知范文(汇总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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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的通知范文(汇总 5 篇)关于交强险的通知范文 第 1 篇(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 2008 年 2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关于交强险的通知范文 第 2 篇(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二)从 2008 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 4 月30 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_,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三)_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_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关于交强险的通知范文 第 3 篇(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 版)从 2008 年 2月 1 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 2008 年 2 月 1 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 2008 年 2 月 1 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 2008 年 2 月 1 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 2008年 3 月 31 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_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 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关于交强险的通知范文 第 4 篇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解决交强险个别车型投保难问题,我会于 2009 年 12 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 号),2010 年 2 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 号),进一步重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交强险不得拒保的规定。近期,一些地区的个别保险机构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保交强险,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投保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二、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三、已经开展探索拖拉机、摩托车地区费率试点地区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做好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方便投保人。四、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拖拉机、摩托车,投保人要求保险机构以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承保的,保险机构要耐心细致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不得以系统繁忙、无保单等理由简单粗暴答复投保人。近期,_已部署部分地区保监局开展交强险承保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重点是辖区内保险机构是否存在限制交强险承保业务的违规行为。对以任何理由限制交强险承保业务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并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交强险的通知范文 第 5 篇(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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